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产业解读
556条
2021-03-16 09:57
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政文〔202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
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政文〔202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
跨越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市关于金融工作决策部署,把握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发展、新《证券法》施行的重大机遇,全面实施企业上市“育苗成林”工程,促进我市转型为“资本强市”,助推区域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超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精心筛选后备资源
(一)建立后备企业资源库。建立挂牌、科创板上市和上市后备企业(以下统称后备企业)资源库,筛选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且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发展潜力和有挂牌、上市意愿的企业入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年调整1次。
(二)入库企业条件。进入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应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中:
1.列入上市后备企业(科创板除外)资源库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前3年净利润累计3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
(2)拟在创业板上市,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10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净利润500万元以上。
2.列入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科创板定位,科技创新能力突出、拥有关键核心技术。
(2)上一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不低于20%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最近一年股权融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投后估值不低于5亿元或实现国产替代进口、弥补国内技术空白。
3.列入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最近一年净利润200万元以上或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
(2)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龙头企业。
(三)申报入库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初审、推荐(市属国有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由市国资委推荐),市金融监管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
二、持续加大扶持力度
(一)实施分阶段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各阶段奖励累计可达500万元
1.股改阶段
(1)股改费用补贴。对与证券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推荐机构会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等相关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制的后备企业,市政府给予30万元补贴。科创板后备企业叠加20万元补贴。
(2)股权登记托管费用补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辖内股权托管机构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自托管年度起连续5年,市政府给予30%费用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3)股改贡献奖励。后备企业在股改时,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受益财政按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因土地、房产、设备评估增值或补入账而补缴的税收,受益财政按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4)支持措施。后备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而涉及土地、房产相关权证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无发生变化的,经同级人民政府甄别认定后,可依法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房产相关权证且无争议的,按照“一企一议”原则,补缴相应规费后,依法依规补办权证;改制涉及的本级权限内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2.挂牌阶段
(1)“新三板”挂牌奖励。挂牌后备企业在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市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奖励;在精选层挂牌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140万元奖励。
(2)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挂牌后备企业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改层、交易层挂牌的,市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
(3)挂牌贡献奖励。挂牌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或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改层、交易层挂牌当年起,以上一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由受益财政按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期限3年。
3.上市阶段
(1)辅导备案奖励。上市后备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
(2)境内上市奖励。上市后备企业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申报科创板叠加25万元奖励。首发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叠加50万元奖励;首发上市募集资金达5亿元且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市政府给予200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叠加75元奖励;上市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5000万元的,叠加50万元奖励。
(3)境外上市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上市或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境外上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首发上市募集资金达5亿元且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市政府给予200万元奖励;上市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5000万元的,叠加50万元奖励。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发行A股,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
(4)异地迁入奖励。上市后备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奖励。
(5)上市贡献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在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以上一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受益财政按每年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奖励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奖励时间最长3年。
(二)融资奖励。挂牌、上市公司成功发行股票(不包含首发上市融资)、优先股、可转债、各类债券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予以奖励,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间接上市中介费用补助。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以资产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中介费用由受益财政按其实际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资本人才奖励。后备企业的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经理、证券事务代表自任职的第二年起,由受益财政按照其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3年。
(五)鼓励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激发科技、管理人才创新能力,引进、培育“价值创造型”合伙人,增强团队凝聚力
1.股权激励奖励。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并对高管、核心骨干人员等实施股权激励的,市政府给予20万元奖励。
2.员工持股平台扶持措施。挂牌、上市公司和后备企业采用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自合伙人在泉州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之日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按照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3.股权质押融资服务奖励。辖内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后备企业及高管提供股权质押融资服务的,以其上年度股权质押贷款总额为基数,市政府按每年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支持挂牌、上市公司发挥产业集群创新引领作用,围绕产业链条实施技术、品牌、渠道资源并购,带动同业及下属子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迅速做大做强。
三、构建最优服务体系
(一)完善“绿色通道”制度。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人社、资源规划、住建、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人行、税务、银保监、海关等单位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及时为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后备企业办理行政审批或备案、许可手续等。
(二)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对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的挂牌、上市公司和后备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安排、推荐。挂牌、上市公司募投项目优先纳入或者上报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盘子,实行“一站式”跟踪服务。后备企业在改制、挂牌、上市过程中需要补办土地、房屋有关手续以及挂牌、上市公司申请募投项目用地指标的,各职能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限时办结。
(三)协调解决历史遗留和疑难问题。对后备企业在改制、挂牌、上市和挂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再融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按“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原则,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予以协调解决。
(四)多元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在泉金融机构信贷资源重点向后备企业倾斜,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优先服务后备企业并给予担保费率优惠。支持市、县两级政府引导基金、国有资本通过参与增资扩股、共同设立基金、业务合作等方式支持后备企业和挂牌、上市公司创新发展。
(五)强化平台服务功能。指导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开展对后备企业精准化、精细化辅导,实施全方位跟踪辅导。深化上市公司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增进企业间及与政府、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的深度交流合作,加强自律意识。支持市产业基金公司、海丝基金小镇建立优选基金合作资源库和项目培优资源库,吸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和产业资本聚集培育我市企业。支持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孵化基地在泉设立市级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服务基地,鼓励省级基地加大在泉投入,引导企业加速改制、挂牌、上市进度,对于完成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按其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引导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机构来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证券中介机构应与市金融监管局保持日常沟通,及时通报在我市展业情况并提出服务对象需协调解决事项或相关意见建议。市金融监管局牵头建立健全证券中介机构执业业绩档案并开展评价工作。对表现突出的,优先向后备企业推荐合作。
(七)优化人才待遇。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挂牌、上市公司和后备企业高管及核心科技、管理人才,且认定为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的,在职称评定、户籍迁移、人事关系办理、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最优照顾。
(八)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营造挂牌、上市氛围,增强后备企业信心,提高其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
(九)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化解工作。市金融监管局配合证监部门督促挂牌、上市公司规范经营、提高质量,建立资本市场动态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企业自救化险。推动省、市纾困基金、国有资本、社会资本通过购买资产、收购老股、参股等方式向暂时出现资金问题的挂牌、上市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
四、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各县(市、区)要持续完善协调服务机制,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市直有关单位应按自身职能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强化日常督促考核,将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纳入全市金融风险防控绩效考评体系。
(二)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市金融监管局要建立与证监部门、证交所的联系互动机制,牵头搭建部门间、市县间的联络沟通渠道,协调推动“内外”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三)落实问题清单责任制。各县(市、区)指派专人实时搜集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情况和需协调解决问题,并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各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按月向市金融监管局反馈进展情况和需协调解决事项,市金融监管局牵头协调解决。
(四)补足基层人员和专业短板。聚集在泉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股权投资基金、咨询公司等机构专家资源成立基层专家服务团,为后备企业提供融资、法律、财务等中长期基础性服务。建立后备企业、上市公司、资本专家、中介机构、股改上市问题案例等档案库并持续更新。建立金融干部挂职交流机制,选拔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企业的优秀金融干部到市金融监管局和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挂职,充实地方服务力量。
五、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企业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联合初审后报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二)上市后备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参照挂牌后备企业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转板或在境内外上市的,参照后备企业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但应扣除此前享受奖励的重叠部分。
(三)后备企业因历史、业务重组等原因不符合股改条件,需以新设主体或以同一实际控制人旗下的其他主体实施股改的,该股改主体参照后备企业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
(四)企业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5年内不得迁离本市;不到5年迁离的,须将已兑现奖补资金全额退还。
(五)若上级新出台扶持政策且条款多于或奖励标准高于本措施的,执行新出台政策。涉及县级财政承担部分,市、县两级政策重叠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
(六)本措施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7〕82号)、《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泉州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泉金管〔2019〕84号)相关奖励措施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