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着哪些问题?

产业解读 417条 2023-03-02 14:23

一、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紧迫性 (一) 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引擎 自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但我国早期经济发展时是依靠劳动力低廉的优势

一、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紧迫性

(一)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引擎

自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但我国早期经济发展时是依靠劳动力低廉的优势,吸引外商投资,各国纷纷建厂,既解决了我国人口就业问题,也带动了经济发展。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劳动力成本的不断提高,过去的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产业已经不符合我国发展的需要,这种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经济转型迫在眉睫,我国急需发展新的产业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走人才发展、技术创新的发展模式,把实体经济做大、做实、做强。

所谓高质量发展就是推动产业结构进行转型升级,构建经济发展新动能,提高产业竞争力。为了弥补传统产业的空缺以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就应运而生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因其物质资源消耗少、知识技术密集、综合效益好、成长潜力大,更高效的特点而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我国需要依靠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来带动整个产业链的发展,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除此之外战略性新兴产业还需要面向未来长远的经济发展需求,依托国家政策,合理调整产业布局,为新时期实现经济转型打好坚实基础。

(二)是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的新支柱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推进,我国的经济也由高速发展开始向高质量发展进行转变,但由于早期经济发展一直是低劳动成本,简单加工等发展模式,我国的产业多为劳动密集型,缺乏核心技术。制造业虽然取得了快速发展,增加值也超过美国,但大多都属于价值链低端或末端,缺乏核心竞争力。

(三)是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纵观全球历史发展,每次产业的革命都是由于技术的创新,进而促进经济的增长,因此欧美等发达国家一直保持着科技引领及带动产业的角色,我国要想追赶上发达国家的步伐就必须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当前国际竞争日益激烈,不仅体现在资源竞争,也包括人力竞争,市场竞争,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就尤为重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紧密合作,已形成经济共同体,如果过度依赖他国经济,就会不利于自身的发展。就比如之前的中兴通讯、华为等遭受美国制裁事件,就是由于缺乏核心竞争力,缺乏技术创新,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因此,在新一轮经济变革时期,我国要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发挥自身优势,使其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提高我国综合国力。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分析

(一)针对性不强导致激励效果不明显

战略性新兴产业其本身有知识技术密集,附加值高,效率高,综合收益强的独特优势,这与其他产业是存在差异的。然而目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大多是普适性政策,所优惠的对象是面向所有符合扣除、减免等优惠标准的企业,缺乏只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战略性”的特征,虽然它能够带动整个产业链的发展,给国家经济社会带来示范性效应,但是,目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缺少专门针对该产业特点的政策,导致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企业创新发展效率的激励效应不明显。

第二,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新兴的”,代表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的朝阳产业,总体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和成长阶段。因此,未来的发展道路还是存在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的,需要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进行支持,减少其发展阻力。

目前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最大的主要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当企业在发展的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时,可以很好的激励企业进行创新发展,但对于那些尚处在起步阶段的企业来说,由于自身前期资本积累较少,没有足够的研发资金,那么就无法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带来的创新发展收益。

第三,根据国家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涵盖了九大类行业,各个行业的发展现状、资本要素、资源条件等是存在差异的。而目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惠较为笼统,也具体针对不同行业特点的优惠政策较少,这就有可能导致不同产业的创新发展激励效果不明显,存在差异化,容易导致产业的发展不平衡,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政策单一化使得激励效果不佳

其一,当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研发投入阶段,这能够促进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活动,加大研发投入,有充足的可支配收入进行创新,从而提高创新发展效率。

但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企业的创新成果转化阶段涉及较少,只有转让专利技术所得的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产出之后没有相应的政策支持,那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发展效率的激励作用就会不足,只能激励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投入,而不能很好的激励企业创新成果的转化。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的自主创新,可能会对引进他人的专利技术,产生依赖,没有积极性,从而会影响产业的创新发展,进一步也会影响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的实现。

其二,当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是以直接税为主,通过税率直接优惠和税额的减免优惠,这其实是一种事后优惠方式。研发创新活动本身就具有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每个创新成果的产出都不是一帆风顺的,这种直接优惠的方式不能对那些创新研发失败的企业产生激励,他们不能享受到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这些企业也为创新发展做出了贡献。

这种情况下,就不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效率的提高,使得激励效应不足。而间接优惠强调的是一种事前优惠,当前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如研发费的加计扣除,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等。这些政策可以在创新研发初期就能给企业一些帮助,让企业享受到起带来的收益,进而对企业的创新研发活动产生促进引导作用。

(三)稳定性不足致使激励有效性降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促使企业发展稳步前进的重要支撑,也是实现国家经济繁荣稳定的重要保障。但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缺乏稳定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多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立法层级较低,且政策的频繁变动使得稳定性不足,导致缺乏权威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法也在不断完善调整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但后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尤其是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大多以暂行条例,通告,实施条例等方式出现。

政策的频繁变动是国家发展进步的需求,但同时也使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新旧政策在交替时,容易使纳税人了解不清晰,衔接不清楚,致使企业难以及时调整公司发展策略,以及相应的税收筹划。

第二,稳定性不足也导致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由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频繁变动,导致税务机关在征管方面成本增大,对于企业享受到的一些税收优惠的核实也难以及时查证,容易造成偷漏税情况。尤其是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该产业为新兴事务,信息技术密集,政策扶持力度大,涉及也比较广泛,特别是在一些信息技术方面的税收查证难度较大。

同时又因为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高,使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以及有效从不能及时掌握,各地区各行业之间也存在差异化,在征管时候不能很好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激励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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