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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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根据市财政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京财预〔2016〕942号),鉴于国家和北京市政府对本区主要税种分成比例的调整变化,为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杠杆作用,促进本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适用范围
在区本级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功能定位的企业。
(二)适用条件
1、依法经营、纳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发放职工工资,上缴各项社会保险;企业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待企业财政奖励基数超过政府土地优惠后再享受本财政奖励政策。
3、通信、烟草、宾馆酒店、培训中心、度假村等类型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等类型实体企业区内业务部分不在财政奖励支持范围。
4.已列入怀柔区退出转移企业名录的企业,不再享受本财政奖励政策。
二、占地经营类企业财政奖励政策
(一)年财政奖励基数=年增值税*12.5%+年企业所得税*20%。
(二)对年区本级财政奖励基数5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区财政奖励基数8万元(含)以上的占地经营企业,按以下分档累进原则给予奖励:
年区财政奖励基数低于100万元部分给予40%资金支持;10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给予45%资金支持;3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给予50%资金支持;5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给予55%资金支持;1000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60%资金支持。
(三)楼宇业主引进的企业,单个企业对区财政奖励基数达到50万元(含)以上,按区财政对企业奖励额度的10%给予楼宇业主奖励,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限原则为3年。
三、非占地经营类企业财政奖励政策
(一)年财政奖励基数=年增值税*25%+年企业所得税*20%。
(二)对年区财政奖励基数50万元(含)以上的非占地经营类企业,按以下分档累进原则给予奖励:
年区财政奖励基数低于100万元部分给予45%资金支持;10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给予50%资金支持;3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给予55%资金支持;500万(含)—1000万元部分给予60%资金支持;1000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65%资金支持。
(三)中介奖励。对引进企业的组织或个人按不高于区财政对企业奖励额度的10%给予奖励。
四、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财政奖励比例上浮5个百分点
(一)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
(二)金融租赁企业、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资信管理公司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等企业。
(三)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
(四)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并对怀柔区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五)国际或国内知名的高端商业企业。
(六)经认定的在本区有实际投资的地区总部和跨国公司总部对年区财政奖励基数500万元(含)以上部分。
五、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符合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提供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企业纳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本年度审计报告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定报告(汇算清缴)》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明(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由相关部门开具。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登记证(或五证合一)复印件。
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开户银行、账号、银行本地交换号、联系方式。
(二)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1.符合财政奖励标准的占地经营类企业和非占地经营类企业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原则上按季度拨付,按年结算。
2.企业所得税按次年汇算清缴结果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并将其计入汇算清缴年度的财政奖励基数中。
3.申请时效原则上为缴纳税款当年至次年6月底。
(三)对于重大项目、特殊种子型企业以及纳税大户,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相关财政奖励政策支持。
(四)享受财政奖励政策的企业,依法使用奖励资金,接受财政监督检查及审计部门审计监督。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附则
(一)本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各镇乡可参照执行。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政策将随之调整。
(二)本政策实施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怀政发〔2013〕3号文)中第五章“区本级占地经营类企业财政奖励政策”、第六章“区本级非占地经营类企业财政奖励政策”和第八章“奖励资金使用与管理”同时予以废止。
(三)本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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