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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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1日,厦门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引进,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双提升”,《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首次对重新认定的高企给予奖励,支持企业持续创新

● 我市注册登记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营收为2000万元以下的,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支持规上企业和高企的“双提升”,规上高企奖励加码

● 为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有企业壮大成为规模以上企业,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首次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

三、鼓励外地高企迁入,市级奖励最高100万元

● 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企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市级奖励

《通知》还明确各区按照不低于1:1进行配套奖励,目前各区也正在调整相应配套奖励政策。

 

 

《通知》原文转发如下: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 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打造“规模大、质量优、后劲足”的高新技术企业集群,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进行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是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双提升”。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壮大成为规模以上企业。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是鼓励外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市级搬迁奖励。

各区按照不低于1:1进行配套奖励。本通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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