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外商投资指南

产业快讯 1916条 2020-05-08 14:54

一、外商投资导向 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及外经贸部修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限制外商投资项目(包括
一、外商投资导向

  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及外经贸部修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限制外商投资项目(包括限制甲类及限制乙类)和禁止外商投资项目三类。

  ·鼓励外商投资项目

  (a)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项目。如荒地、荒山、滩涂开垦、开发(含有军事设施的除外)及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农、林、牧、渔良种引进、开发项目,煤炭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新能源建设及公路、港口、民用机场及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新型建材、有色金属复合材料、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半导体及光电子专用材料开发等项目;

  (b)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善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经济效益以及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项目。如:高性能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线设备制造项目,50吨及以上超高功率电炉技术项目,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制造技术项目,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技术项目等;

  (c)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的项目。如糖料、果树、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新技术开发项目,工业用特种纺织品、高仿真化纤、高档织物面料的印染及后整理加工项目,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等项目;

  (d)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项目。如:14.25万吨/日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项目,生态环境整治和建设工程项目,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它助剂生产项目,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项目,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等项目;

  (e)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及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限制外商投资项目

  (a)国内已开发或者已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项目。如:洗衣机、电冰箱、冰柜、电梯、数字程控局用和用户交换机设备项目(限制甲类),复印机、照相机、彩电、录像机及毛、棉纺织等项目(限制乙类);

  (b)国家吸引外商投资试点或者实行专卖的项目。如:食盐、工业用盐生产项目,黄酒、名牌白酒生产项目,卷烟、过滤嘴棒等烟草加工项目,中药材种植、养殖项目及珍贵树种、天然香料生产等项目(限制乙类);

  (c)从事稀有、贵重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项目。如:金、银、铂矿产开采、选矿、冶炼、加工项目,钨、锡、锑矿等有色金属开采等项目(限制乙类);

  (d)需要国家统筹规划项目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

  (e)国家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项目。

  ·禁止外商投资项目

  (a)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如:空中交通管制项目,武器生产业及跑马场、赌博、色情服务等项目;

  (b)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的项目。如致癌、致畸、致突变原料及加工项目,放射性矿产的开采、选矿、冶炼、加工项目及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项目;

  (c)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或者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d)运用中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项目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如: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墨锭项目,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中成药秘方产品及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麝香、甘草)等项目。



  二、外商投资合作方式

  ·合资经营

  由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河北省境内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外方合资经营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25%。

  ·合作经营

  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河北省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的投资可以不折算成股权;或者虽折算成股权,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债务分担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可不按投资的股权状况来决定,投资回收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外资企业

  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河北省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企业所获税后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外资金融机构

  外国金融机构在河北省境内投资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主要有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目前规定外资银行和外资财务公司仅限于从事外汇金融业务。要求外国金融机构总资产须达到一定规模,其所在国须有严格的金融监管,并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达二年以上。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报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

  ·BOT方式

  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经营-移交"。典型的BOT方式,是政府同外商投资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占有、运营和维护所建设施,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以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议期满后,该项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中国政府。BOT方式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补偿贸易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是1992年6月经河北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重点开发区。位于京津塘高速公路中部廊坊买方以产品偿付进口设备、技术、专利等价款和利息的国际贸易形式。常用补偿形式有:①直接以进口技术设备所制造的产品偿付;②以双方商定的其他商品或劳务偿付; ③买方用部分产品、部分现款一次或分期偿付。

  ·对外加工装配

  由外方提供技术、设备、零部件及原辅材料,在河北省境内进行加工装配。加工方仅收劳务费,产品由外方返销。外方提供的设备如出售给加工方,加工方则用劳务费分期购买。

  ·国际租赁

  支付租金以取得国外先进设备使用权的一种特殊筹资方式。租金按租赁合同的规定支付。租赁期满后,企业可以购买所租设备。外方或出租人亦可提供技术服务、原料、燃料及零部件等。

  ·兼并与收购

  由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对河北省企业以兼并或接管的方式进行购买。主要形式有:从事同类业务活动企业间的横向兼并;处于某项生产活动不同阶段企业间的纵向兼并;以及从事不相关类型经营活动企业间的混合兼并。

  ·承包经营

  河北省境内的中外合营企业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部分合营企业效益。承包者是具备法人资格并已有三年以上经营活动的外国公司、企业;与承包经营的合营企业属同类行业;能够提供足额的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

  ·证券投资

  由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方式向河北省企业进行投资。目前河北省企业向海外投资人发放B股、H股及在香港上市的高科技风险股(二级市场)三种股票,发行、承销业务多由外国证券中介机构承担;其中外国投资者可通过上海、深圳交易所为外国证券公司设立的特别席位进行B股的代理交易和买卖。

热门楼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