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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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为加快构建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产业支撑体系,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两大主导产业率先突破,制定本措施。

一、设立产业专项资金

       统筹设立市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以奖励、贴息、补助等方式, 重点支持产业集聚、企业培育、科技研发、项目建设等。

二、鼓励和支持创新体系建设

       重点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和生物医药产业的企业技术中心、 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 等平台建设,获得国家、省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 奖励。

三、推动产业绿色集聚发展

      (一)重点培育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产业园,支持园 区开展平台搭建、创业融资、人才引育、技术研发等服务保障工作,对新纳入国家级、省级产业集群建设的园区,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对新一代电子信息或生物医药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 省级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获得多个称号的,以最高标准给予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 工业园区(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或生物医药产业产值占园区制造 业产值 50%以上)给予 30 万元奖励。

四、鼓励生物医药研发及产业化

      (一)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除外)、化学药品和中药的 创新药,在本市开展临床研究并实现产业化,且在经营活动中获得销售收入的,分阶段累计给予最高 3500 万元奖励。

      (二)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除外)、化学药品和中药的 改良型新药,在本市开展临床研究并实现产业化,且在经营活动中获得销售收入的,分阶段累计给予最高 1500 万元奖励。

      (三)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在本市实现产业化,且在经营活动中获得销售收入的,每个品种 (不同规格视为同一个品种)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 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四)首次获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在本市实现产业化, 且在经营活动中获得销售收入的,每个品种给予最高 20 万元一 次性奖励;首次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在本市实现产业化, 且在经营活动中获得销售收入的,每个品种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 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五、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通过美国、欧盟、世卫组织国际认证之一并实现出口或国家 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并实现销售的药品,每个品种奖励最高50万元。通过 ISO13485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实现出口或国 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且实现销售的医疗器械,每个品种最高 50 万元奖励。每个药品或医疗器械品种只能申请奖励一次。单个企 业每年获得开拓国内外市场奖励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六、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化

       对纳入石家庄市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化项目库且竣工投产 的项目,按不超过设备(含仪器)投资的 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 100 万元。

七、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企业发展

       对新一代电子信息企业流片验证费用给予不超过 50%补助。 每个企业每年最高 100 万元。

八、支持高成长性企业发展

       对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企业,新认定“瞪羚企业”并 满足扶持政策的,分类择优给予企业 50 万元、80 万元、100万 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入榜国内权威机构“独角兽”和“潜在独 角兽”榜单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 万元至 100 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 5 万元至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对首次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 励(前期未享受的,于首次复核通过后落实)。对获评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最高给予 100 万元奖励(前期未享受 的,于首次复核通过后落实)。同一家企业获得多个称号的,以 最高标准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不高于实 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 50%予以补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 息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获得贴息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十一、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含规上企业),按照不高于 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 50%予以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补助最高 50 万元,获得贴息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十二、其他

      (一)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原则奖补,不重复奖补。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抓好本措施的贯彻落实。各责 任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三)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 (石办字〔2023〕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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