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优 惠 政 策
1.增值税: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月销售额 10 万以下(含)或季销售额 30 万以下免征。适用 3%征收率应税销售,减按 1%征收;3%预征率预缴项目,减按 1%预征 。此举旨在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成本,增强资金流动性,助力其在市场中稳健发展。比如,从事零售的小店,月销售额 8 万,按政策免征增值税,节省资金可用于货物采购等。
2.附加税费: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可在 50%税额幅度内减征。这是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进一步支持,减轻其税收负担,提升市场竞争力。
3.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00 万元的企业,实际税负 5% ;超 300 万元部分,按 25%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 万元,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税率缴,实际税负 5%。这有助于小规模企业将更多资金投入运营、创新,促进其成长。
4.个体工商户个税:年应纳税所得额≤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可与其他优惠叠加。特定园区核定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率低至 0.15% - 0.4%,综合税负≤2% 。年开票 120 万,季 30 万,月 10 万的双免个体户免税。这些政策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了多样化优惠,鼓励自主创业。
一 般 纳 税 人 优 惠 政 策
1.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支付的增值税,符合规定可从销项税额抵扣,避免重复征税。这促使企业优化采购策略,加强发票管理,降低增值税税负。
2.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300 万元,实际税负 5%。此政策打破身份限制,鼓励一般纳税人企业提升效益,实现持续发展。
3.地方扶持:特定区域入驻园区设新公司或分公司,依实际纳税额享地方留存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双重奖励。如增值税扶持 = 增值税纳税额×50%(地方留存)×80%;企业所得税扶持 = 企业所得税纳税额×40%(地方留存)×80% 。这能吸引企业投资,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实现企业与地方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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