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退税减税优惠政策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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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减税是今年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布公告,明确了各项政策具体内容。为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理解掌握相关政策,保定市财政局对各项新出台政策进行了梳理,大体可概括为“减、免、缓、退”四类:

一、减税类政策

减税类政策主要包括: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征“六税两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所得税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一)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2022年3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将上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2022年能够享受加计抵减10%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能够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减征“六税两费”政策

政策内容:《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3月21日,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解读:《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享受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将“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享受主体扩大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时,细化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方法。

(三)小微企业所得税再减半政策

政策内容:《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读: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实施以来,优惠力度逐步加大: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不仅按20%税率交税,而且还有分段减计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就是5%(25%*20%)。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就是10%(50%*20%)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其实际税负=12.5%*20%=2.5%。

3.《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其实际税负=25.0%*20%=5%。

至此,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逐步分别由5%、10%降至2.5%、5%。

举例说明: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未出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前,需要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0*25%=75万元),按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如果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条件,其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100*25%*20%*50%+200*25%*20%=12.5万元),所得税负担大幅减轻。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解读:2018年5月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明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但对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仍然按照普适性规定进行正常折旧或加速折旧,尚未允许一次性扣除。此次第12号公告,对中小微企业进一步给予政策倾斜,明确其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照一定的比例自愿选择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另外,对于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先按照单位价值的50%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是一种新的政策形式。例如,某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3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800万元的机器,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计提折旧,则该企业可就单位价值的50%,也就是400万元在2022年一次性扣除,其余400万元可在剩余9年中计算折旧进行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仅指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的设备器具是指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的设备器具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为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解读:一是提高了加计扣除比例。在2022年以前,只有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100%的加计扣除,其余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的75%加计扣除。16号公告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了100%。二是享受范围。根据16号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也就是说,企业满足《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就可以适用。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三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能在预缴时享受。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的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比较,16号公告少了“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目前仅从16号公告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能在预缴时享受。因此,企业既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是制造业,建议选择适用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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