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北京市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
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北京市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培育一批在细分行业内技术实力强、产品质量好、服务水平优、市场份额高、品牌影响大、发展前景广的中小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加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的,应在北京市内工商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专注核心业务,生产、管理、服务精细,特色突出,创新能力强,长期深耕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划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须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和北京市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市级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资金和人员,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部门、机构不得开展与评价、认定、授牌等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 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目标是支持引导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第七条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结合北京市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适时更新认定标准中的北京市特色化指标,明确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