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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 北京市人工智能产业专题政策(第一期)
[地址:北京市]面议 -
一图读懂北京市智能制造与装备产业专题政策(第二期)
[地址:北京市]面议 -
一图读懂|关于公开征集《促进北京商务中心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3年度
[地址:北京市]面议 -
一图读懂北京市《关于实施十大强企行动激发专精特新企业活力的若干措施》
[地址:北京市]面议 -
唐山《高新区企业培育壮大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
[地址:唐山高新区]面议《实施方案》首次提出企业高成长奖励政策,助力企业提档升级。四上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速30%以上的企业,享受企业成长奖奖励20万元。 首次提出营业收入按档奖励政策,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上规模奖励。 首次提出上市事前奖励政策,引领行业龙头企业、产业集群头部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优质企业谋划上市工作。 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共计补助300万元。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 首次提出固投返还政策, 对经招商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在企业主体厂房建设超正负零时,按照企业项目备案投资额计算拨付总额的50%,项目建设完成投产经营后,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兑现剩余奖励。支持既有企业征地建厂,给予固投返还,采用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励。 首次提出优质企业引进来走出去奖励政策, 拓宽企业发展格局。经招商引进的外贸企业,其年度进出口额首次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事后奖励。对区内当年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保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保费给予10%20%的支持。对于具有重大贡献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首次提出智慧高新20条人才奖励政策, 从人才引进、人才培育、人才平台建设、优化人才服务等4方面20类提供资金支持,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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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出台新政!加快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
[地址:唐山市]面议精准支持新项目。 加大重点项目奖补力度,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国资委监管目录上的央企,以及营业额超50亿美元(前三年平均数)的跨国公司、中国独角兽企业、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且首次投资建设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数字创意、机器人研发制造等战新产业领域的实体项目,经认定后按照固定资产给予落户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按照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支持新兴产业项目发展 。 鼓励引导传统行业企业投资新兴产业项目,鼓励支持现有新兴产业企业扩大再生产,发展新项目。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兴产业技改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强化项目基金支撑。 我市积极引进基金投资机构,大力支持各类产业投资机构在唐山注册、开展业务。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做大做强。在组建唐山产业投资基金的基础上,大力引进国家级、国字号产业基金;大力引进京、沪、广、深等地产业基金;大力支持本地企业设立产业基金;鼓励支持各县(市、区)整合财政资金设立县级产业引导基金。 对注册为公司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给予开办奖励。 奖励资金从100万元至1000万元。对注册为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实际募集到位资金给予开办奖励。奖励资金100万元至1000万元。 支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提升管理能力。 受托管理并已按国家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在唐托管账户实际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100万元至500万元。 优化新兴企业激励机制。 支持新兴企业开拓市场,对于新评定的独角兽企业、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相应奖励。对新建项目形成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强化中小新兴企业支持。 加大科技型企业奖励力度。在中小新兴企业融资方面,对拥有发明专利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贷款贴息支持。强化中小企业集约集聚发展,对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 加大企业科技创新支持。 支持企业从国务院及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进技术。支持企业与双一流建设高校在我市共建(或双一流建设高校独立建设)产业研究院。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及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等双创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给予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大力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我市还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发展。 优化上市前激励政策,对申请在境内外上市的本土企业给予相应的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支持招引优质外地上市公司总部迁入唐山,在符合条件下,享受新增相应板块上市同等补助。 支持企业质效提升。 大力支持智能制造、绿色化提升、质量提升和品牌创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试点示范工厂(项目)、优秀场景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的企业(单位),给予资金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以及首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省质量效益型企业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支持企业争取高端奖项。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强化产业人才引进培育 。 支持引进产业人才和定向培养人才,鼓励企业与唐山境内高校、高职高专、技工院校推行订单式培养技能人才,引导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加强培养技能人才。 此外,对于在科技创新、节能环保、人才引进、项目建设、技术转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领军人物,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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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 北京市各区企业技术中心奖励专题政策
[地址:北京市]面议 -
最高奖励3000万元!北京信创产业十大政策发布
[地址:北京市]面议一、升级技术创新生态。 支持集成电路、基础软件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完善应用生态,促进技术迭代,相关重点项目纳入我市筑基工程;加快云计算、区块链领域发展路径规划,通过揭榜挂帅赛马等机制推动相关技术研发攻关,支持构建基于信创云、信创链的完整技术生态;支持企业开展信创应用+人工智能融合创新,推进信创产品智能升级。 二、推进开源开放模式。 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开源项目,为国际开源社区作出贡献;支持国际国内开源组织在京落地,对其在京设立的共享开源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加大开源项目孵化力度,形成开源企业集聚区;支持建立基于开源贡献的评价和激励机制,支持优秀开源项目、人才申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三、打造行业标杆示范。 支持我市企业与金融、能源、交通、安防、教育、医疗等重点行业用户联合制定解决方案、开展攻关并进行验证。对于首次解决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需求并实际落地的优质解决方案,按照解决方案中信创非硬件部分实际采购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首方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 四、加强行业标准创制。 实施信创标准创制工程,在金融、能源、交通、安防、教育、医疗等重点行业,支持企业、机构等基于本行业典型应用场景打造标杆示范,联合制定一批团体标准、地方标准,推动形成国家标准;支持信创标准落地应用,对首轮贯标的用户企业,给予首贯标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项标准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深化行业推广应用。 在我市智慧城市建设中推广使用开源软件和信创产品,对重点行业开放应用场景、推广信创标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在京设立的行业共性适配平台,根据产品适配和解决方案推广应用情况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遴选行业优质解决方案,推荐在国家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展示中心展示推广。 六、加力研发中心引进。 支持国际知名机构及企业、国内软件百强企业在京落地软件研发中心,探索以研发投入强度等作为评价指标的落地机制;支持研发中心参与我市筑基工程,面向信创产业生态建设重点任务开展攻关。 七、提升园区发展能级。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信创园对符合员工入驻数量、比例等条件的园内新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重点行业适配平台等,给予5年租金减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入园企业、机构、人员产生的经济贡献给予奖励;支持信创园配套建设。 八、开拓资金支持渠道。 组织金融机构开发信创软件项目研发贷款,对重大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并购贷、人才贷政策试点,探索提高并购贷款承贷比例;设立信创生态产业基金,支持孵化、培育信创产业链上下游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九、支持信创企业上市。 提高信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北交所等交易市场上市挂牌效率,加速形成信创板块;对在北交所等交易市场上市的信创企业给予市区两级补贴,区级财政资金补贴不低于市级标准;推动金融机构参与募贷联动试点,对信创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十、建设信创人才梯队。 支持信创卓越工程师培养,分批次、分梯队建设信创人才队伍,按照相关政策,在人才引进、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支持产教融合人才实训基地建设,鼓励信创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开发信创技术及应用课程,推动实践型信创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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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图读懂 唐山高新区机器人产业优惠政策
[地址:唐山机器人产业园]面议 -
河北省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地址:河北省]面议河北省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聚焦重点区域、优势领域,坚持错位发展、项目引领、打造生态,以市场推广带动产业布局的思路,推进我省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聚焦市场,拓展场景推广 (一)打造典型应用场景。深入实施机器人+应用行动,聚焦制造业、建筑业、商贸物流等用户特定场景和工艺需求,通过需求牵引,支持用户单位参与机器人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建应用创新联合体,开发机器人应用场景产品和系统解决方案。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每年遴选20项以上重大需求项目,在细分行业领域打造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示范标杆。对入选省级典型应用场景且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每项分别给予机器人相关企业和用户单位各50万元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加快推广应用。依托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整合机器人相关企业、用户单位、行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多方资源,汇集各领域终端用户需求,开展常态化线上对接服务。建立线下供需对接机制,制造业、农业、建筑、能源、商贸物流、医疗健康、养老服务、教育、商业社区服务、安全应急和极限环境应用等领域,每年分别组织不少于5场次对接活动,促进各行业机器人应用落地。创新共享服务模式,通过短期租赁、系统代运营服务、智能云服务等方式加强推广应用。发挥唐山、廊坊产业基础优势,创建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推广中心和体验中心,打造机器人应用推广样板间。依法依规将唐山市优势机器人产品纳入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加大在矿山、消防、地铁等领域推广力度。 (三)推进机器人化技术改造。围绕钢铁、装备、化工、食品、建材等传统产业,每年遴选一批技术成熟、成效明显、易于推广的机器人产品和系统解决方案,发布省级机器人重点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实现机器人化生产装备向相关领域应用拓展。编制机器人创新应用案例集,推广100项基于机器人化的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重点项目。对牵头参与重点项目的机器人相关企业,按机器人化项目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聚焦招商,强化产业配套 (一)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指导唐山、廊坊市制定配套政策,开展产业链招商,着力推进一批国内外机器人领军企业、创新型企业投资建厂或设立研发总部,招引一批机器人相关企业和高水平服务商。精准对接京津优势机器人企业和研发机构,加速创新成果在河北转化和产业化,带动相关供应链企业在河北布局,打造整机和关键零部件高端制造基地。培育机器人领跑者企业,壮大特色产业集群,依托唐山市高新区在焊接机器人、巡检机器人和特种机器人等优势,延链补链推动产品迭代升级和应用领域拓展,将唐山市打造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特种机器人研发总部基地、机器人应用创新高地;以廊坊市香河县机器人小镇为依托,围绕京津冀服务机器人巨大市场需求,重点发展商贸物流、医疗、康养等服务机器人,打造京津冀服务机器人智造高地。 (二)抓好重点项目建设。编制机器人产业招商引资目录,指导各市根据本地产业特点和未来发展布局,强化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全方位、全周期跟踪服务项目建设,特色化、错位化发展机器人产业。机器人产业新上项目,设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对引进省外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带动5个以上(含5个)本地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企业、科研机构等)协作配套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符合上市挂牌、首发债券、资产证券化、定向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条件的机器人企业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发挥基金撬动作用。发挥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作用,谋划设立总规模不低于20亿元规模的机器人产业母基金,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遴选国内优秀专业管理机构市场化运营,带动唐山、廊坊市分别设立不低于50亿元、30亿元的子基金,形成省市协调联动的股权投资体系。以资本纽带、股权纽带为突破口,发挥机器人产业基金和科技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招大引强延链补链,加大对机器人领域初创企业投资力度,支持企业加快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三、聚焦研发,强化科技创新 (一)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借助百名院士河北行、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等专项活动,针对机器人产业实施重点研发计划。持续加大研发支持力度,重点在机器人本体轻量化、减速器用钢、视觉触觉传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及控制器等方面,每年实施5项以上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对企业引进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重大技术研发的,优先列入省科技计划,给予资金支持。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科技型企业,对企业上一年度享受优惠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按规定予以补助。对连续两年研发投入强度4%以上,上年度自有资金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的产业集群专精特新企业,按照实际投入额,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加强高能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围绕机器人产业提档升级需求,在结构学与机器人设计、环境感知与控制、人机协作与群体智能等方面新建一批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唐山、廊坊市建设机器人研发平台和高能级技术创新中心,对新建的高能级技术创新中心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机器人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三)完善质量品牌建设体系。加强机器人试验验证能力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机器人检验检测机构落户我省,支持唐山、廊坊市建设机器人检验检测平台。争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对获批筹建的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建立企业品牌孵化机制,实施品牌建设帮扶措施,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机器人品牌。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组建河北省机器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动国家和行业标准宣贯,强化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鼓励在焊接机器人、巡检机器人和特种机器人等优势领域开展标准制修订和研究验证工作。对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或团体按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 四、聚焦人才,加快招才引智 (一)做好领军人才和团队引进。全面落实人才支持政策,唐山、廊坊市根据机器人产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修订相关人才评价标准,完善配套政策,抓好机器人领域高层次人才引进。围绕机器人产业发展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重大项目,引进国内外掌握核心技术的关键人才或团队,实现引进一个专家或团队,突破一项关键技术。对与企业开展科技合作的科技人员,纳入省科技特派团、特派员管理,按规定给予工作经费补助,符合条件的列入省相关科技计划支持。建立健全柔性引才机制,采用顾问指导、挂职引进、兼职引进、合作引进、周末工程师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人才短缺难题。 (二)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机器人紧缺人才引进力度,参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标准予以落实,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保障服务。支持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打破岗位、身份、地域等界限,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等方式更好发挥作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唐山、廊坊市建设一批机器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探索开发机器人行业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规范,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五、聚焦统筹,完善推进机制 (一)加强协调联动。建立由分管副省长牵头,省有关部门和唐山、廊坊市政府组成的协调推进机制,实行月报告、季调度、年评估,统筹推进全省机器人产业发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依法依规支持成立河北省机器人产业相关社会团体,建立机器人产业统计体系,打造机器人产业生态。 (二)营造发展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机器人产业发展、典型应用、相关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和政策解读。支持唐山、廊坊市举办机器人+品牌论坛等省级以上机器人领域重大专业活动,组织机器人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和大型经贸洽谈活动,提升我省机器人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实力。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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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发展资金增至500万元!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针对八大方向全力支持中小企
[地址:北京市]面议近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2023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今年将重点支持八大方向,其中部分方向的最高支持金额达500万元。 每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都通过资金补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降成本、补短板、优服务,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的长效机制。 《实施指南》明确了今年中小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根据《实施指南》,今年将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要求,瞄准中小企业服务要素精准施策,坚持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调结构强能力,实现健康、高质量发展。 2023年度中小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包括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三大类的8个方向,8个方向分别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绩效评价奖励、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质量提升示范项目补助、中小企业服务券补贴、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奖励、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奖励、中小企业首次贷款补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补助。 如何为中小企业打造更好的服务体系?今年,本市会对满足条件的区域产业创新环境提升延续性项目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质量提升项目,按照建设项目投资额予以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评的2022年度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进行一次性奖励,单个集群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此外,经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22年度服务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结果较好的,分级分档给予服务绩效资金奖励;对中小企业购买使用服务券产品给予一定资金补贴,以降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北京市普通中小微企业年补贴上限2万元,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年补贴上限10万元,北京地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年补贴上限20万元;对在创客北京2023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实施指南》明确了今年中小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根据《实施指南》,今年将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要求,瞄准中小企业服务要素精准施策,坚持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调结构强能力,实现健康、高质量发展。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环境格外关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方面介绍,今年会对在北京市贷款服务中心登记的、2023年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的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或担保费用补助;同时,对2023年北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京开展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及融资再担保机构在京开展单户贷款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给予费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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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 ]面议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 根据市财政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京财预〔2016〕942号),鉴于国家和北京市政府对本区主要税种分成比例的调整变化,为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杠杆作用,促进本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适用范围 在区本级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功能定位的企业。 (二)适用条件 1、依法经营、纳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发放职工工资,上缴各项社会保险;企业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待企业财政奖励基数超过政府土地优惠后再享受本财政奖励政策。 3、通信、烟草、宾馆酒店、培训中心、度假村等类型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等类型实体企业区内业务部分不在财政奖励支持范围。 4.已列入怀柔区退出转移企业名录的企业,不再享受本财政奖励政策。 二、占地经营类企业财政奖励政策 (一)年财政奖励基数=年增值税*12.5%+年企业所得税*20%。 (二)对年区本级财政奖励基数5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区财政奖励基数8万元(含)以上的占地经营企业,按以下分档累进原则给予奖励: 年区财政奖励基数低于100万元部分给予40%资金支持;10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给予45%资金支持;3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给予50%资金支持;5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给予55%资金支持;1000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60%资金支持。 (三)楼宇业主引进的企业,单个企业对区财政奖励基数达到50万元(含)以上,按区财政对企业奖励额度的10%给予楼宇业主奖励,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限原则为3年。 三、非占地经营类企业财政奖励政策 (一)年财政奖励基数=年增值税*25%+年企业所得税*20%。 (二)对年区财政奖励基数50万元(含)以上的非占地经营类企业,按以下分档累进原则给予奖励: 年区财政奖励基数低于100万元部分给予45%资金支持;10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给予50%资金支持;3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给予55%资金支持;500万(含)1000万元部分给予60%资金支持;1000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65%资金支持。 (三)中介奖励。对引进企业的组织或个人按不高于区财政对企业奖励额度的10%给予奖励。 四、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财政奖励比例上浮5个百分点 (一)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 (二)金融租赁企业、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资信管理公司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等企业。 (三)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 (四)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并对怀柔区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五)国际或国内知名的高端商业企业。 (六)经认定的在本区有实际投资的地区总部和跨国公司总部对年区财政奖励基数500万元(含)以上部分。 五、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符合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提供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企业纳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本年度审计报告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定报告(汇算清缴)》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明(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由相关部门开具。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登记证(或五证合一)复印件。 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开户银行、账号、银行本地交换号、联系方式。 (二)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1.符合财政奖励标准的占地经营类企业和非占地经营类企业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原则上按季度拨付,按年结算。 2.企业所得税按次年汇算清缴结果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并将其计入汇算清缴年度的财政奖励基数中。 3.申请时效原则上为缴纳税款当年至次年6月底。 (三)对于重大项目、特殊种子型企业以及纳税大户,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相关财政奖励政策支持。 (四)享受财政奖励政策的企业,依法使用奖励资金,接受财政监督检查及审计部门审计监督。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附则 (一)本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各镇乡可参照执行。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政策将随之调整。 (二)本政策实施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怀政发〔2013〕3号文)中第五章区本级占地经营类企业财政奖励政策、第六章区本级非占地经营类企业财政奖励政策和第八章奖励资金使用与管理同时予以废止。 (三)本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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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科学城支持科学仪器和传感器产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 ]面议关于精准支持怀柔科学城科学仪器和传感器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京怀科管发〔2021〕4号 第一章 适用对象和重点领域 支持注册在怀柔科学城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开展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培育孵化、技术转化、成果应用、维修运维等活动。聚焦分析仪器、环境监测仪器、物性测试仪器 、智能传感器 等产业细分领域,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科学城建设产学研用融合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硬科技孵化器,吸引、培育一批隐形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集聚发展,优化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产业生态 。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 、 支持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关键技术研发 及落地 转化 (一)支持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支持企业用自有资金开展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前沿颠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经专业机构认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研发成果,根据项目成效 , 按照 不超过设备、材料 购置 等研发投入 的 30%,给予 每年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先进工艺技术应用。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开展工具工装、零部件、质控软硬件、标校技术等先进工艺技术开发、转化和应用,突破高端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急需的可靠性、稳定性、批量化校准等问题,培育技术创新自主可控能力。对上一年度先进工艺技术研发应用项目涉及的设备费实际支出,按照不超过 30%的比例,给予 每年 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鼓励创新主体争取国家专项支持。支持创新主体申请科技部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国家自然 科学 基金委国家 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 按照不超过实际获得国家专项资金的 10 %,分别给予 创新主体 最高 50万元 、项目负责人 最高 2 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创业团队落地怀柔科学城。支持高端仪器 、 传感器 等领域的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根据其项目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性、产业化前景等情况,给予每个项目团队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 支持科学仪器产业公共平台和机构运营 发展 (五)支持产业公共平台运营。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建设一批高端仪器 和传感器 检验检测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开展 检验检测、标准认证与符合性评估、产需对接、成果转化、项目管理等公共服务 。对于落地怀柔科学城的平台项目,运营期间根据上年度服务效果,按照不超过年度服务合同执行金额的 30% ,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支持 维修维护服务机构发展。支持企业面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交叉研究平台、科教基础设施等开展高端科研仪器维护维修专业服 务,按照企业年度相关技术服务合同执行金额的 10%给予企业经营补贴,每年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 (七)支持 应用技术研究院 运营。支持企业、科研院所、专业机构在科学设施研发运维、医学成像技术、新型光谱技术、智能传感器、航 天 元器件、应用数学等重点领域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或 依托交叉研究平台成立产业技术研究院 。对经过认定的研究院, 按照年度知识产权、技术交易 、技术孵化 等成果绩效情况给予后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连续支持不超过 3年。 三、 支持科学仪器企业发展和产业生态体系建设 (八)支持 龙头企业、 专精特新 、 隐形冠军企业 发展。支持在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居于全国前列的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企业 、行业龙头企业、一流仪器服务机构 在怀柔科学城落户 , 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对经认定的企业或 机构, 根据入驻形式,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资金奖励。 (九) 支持硬科技孵化器运营 。支持 各类主体在怀柔科学城建设仪器新材料、医学仪器、智能传感等硬科技孵化器 或加速器 ,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孵化服务。 根据服务效果,以 入驻、 孵化企业实际 使用 面积为基准,按照不高于租金总额的 50%、单价不超过1.5元/平方米/天、面积不超过 10 000平方米 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期限自注册起最长 36个月 。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 新增 达到 10家,每增 加 1家奖励孵化器运营单位5万元。对孵化企业 毕业 落户怀柔科学城的,给予孵化器 20万元/家的奖励。 (十)支持举办 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议 会展活动。 支持各类主体围绕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细分领域,在怀柔科学城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会议、专业会议以及各类论坛等产业促进活动。根据年度举办会议论坛等活动的数量、质量和效益,按照不超过场地租金 等实际支出费用的 50%,给予举办会展的企业 每年 最高 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 (十一)支持科学仪器科技服务业发展。 对专业服务机构为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相关创新主体提供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供需资源对接等咨询服务业务等,根据年度服务效果,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 5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 四 、 支持科学仪器创新产品拓展应用市场 (十二) 优化科研仪器创新产品采购程序。 集中采购 招标入围的产品不能满足科研用途需要的,承担 单位 可自行 或者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采购 各类科研仪器设备 。 增强 采购 灵活性和便利性,对符合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标准的仪器设备,可一次性集中提出 变更 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由主管预算单位归集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 。 申请变更政府 采购 方式时 可 注明 科研 仪器设备 , 财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审批。 第三章 申请 流程 与监督管理 (十三)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申请审核工作,一般程序为: 1 . 提交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多项资金支持的,应按照对应条款, 分别 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对同一项目或事项已获得北京市同类相关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予重复支持。 2 . 受理和初审。 申请资格或资质认定类支持的,由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 相关处室 负责受理申请材料 , 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申请评审类支持的,由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 或专家 对 申报 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 评审结论 。 3 . 提交审批。 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 相关处室将申报项目初步 审核意见 、评审结论报 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最终审定。 4 . 公示、签订协议及拨付资金。 审核通过后,由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通过网站对拟支持的项目及申报单位公示 。 公示无异议的,核发批复,根据项目情况签订实施协议并拨付资金 ; 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 (十四)监督管理 1 . 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接受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及 相关部门 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向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同时 应配合做好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 2 .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取消申请资格,将违反规定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将依法解除协议、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本政策由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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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解读
[地址:优惠政策]元/㎡·天一、五种情形免征进口关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满足下列情形的免征进口关税: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三)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四)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五)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符合本条第(一)(二)项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上述进口商品不占用投资总额,相关项目不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上述特色工艺类型和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类型适时调整。 二、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增值税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3个月前,向省级财政厅(局)提出申请,附项目投资金额、进口设备时间、年度进口新设备金额、年度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税款担保方案等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分期纳税方案实施中,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承建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变更分期纳税方案相应内容。 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申报进口,承建企业对未缴纳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承建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由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 三、过渡期间可自主选择适用政策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自2020年7月27日至第一批享惠进口企业清单印发之日后30天内,已征的应免关税税款准予退还。 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3月31日,既可享受《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36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5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5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5〕46号)4个文件相关政策,又可享受《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第一条第(一)(二)项相关政策的免税进口企业,对同一张报关单,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上述4个文件相关政策或(财关税〔2021〕4号)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相关政策,不得累计享受税收优惠。 转自: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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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优惠政策
[地址:优惠政策]元/㎡·天(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现将《若干政策》第二条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如下: 一、《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本公告企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见附件。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要求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提交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规定转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2日 (文章来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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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优惠政策取消代开货运增值税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 !
[地址:]面议4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7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政策)。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市场主体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仅个人所得税)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有没有变化?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如下: 【例1】A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12.5%20%=1.25万元。减免税额=5025%-1.25=11.25万元。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150-100)50%20%=2.5+5=7.5万元。减免税额=15025%-7.5=30万元。 六、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2】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七、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3】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4】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八、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九、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还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需要预征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减轻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环节的个税负担,规范经营所得征收管理,《公告》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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