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年金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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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年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和人才高地建设,依据《企业年金办法》《关于促进本市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亦庄新城注册、登记,且为其职工(包含外籍职工)依法参加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鼓励经开区用人单位为全体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对于暂不具备为全员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先行为符合企业发展战略需求的核心技术人员、骨干管理人员等建立企业年金。

  第四条 加大对企业年金的扶持力度,经中共北京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认定的亦城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含原海外高层次人才、新创工程领军人才)、优秀人才所属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可申请人才年金专项补贴。

  第五条 人才年金专项补贴标准不超过用人单位为人才本人实际月缴纳企业年金总额的60%;亦城顶尖人才、杰出人才每人每月补贴不超过1250元;亦城领军人才、原海外高层次人才、新创工程领军人才每人每月补贴不超过1000元;亦城优秀人才每人每月补贴不超过600元。

  第六条 人才年金专项补贴每年兑现一次,社会事业局每年发布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及有关要求;用人单位通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申报金额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拨付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出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相应人才年金专项补贴同时中止。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用人单位恢复缴费并进行补缴的,按照实际补缴金额和期限补发人才年金专项补贴;补发补贴与正常补贴同时申报。

  第七条 已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前领取企业年金:

  (一)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退出工作岗位的职工,可提前支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办理支取手续后不再继续缴费。

  (二)职工本人及配偶、子女住院费超过医保报销限额标准的部分,可提前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支取。

  第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的,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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