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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虚拟现实产业园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株洲路]面议青岛虚拟现实产业园位于 崂山区中韩街道株洲路, 项目总投资22.4亿元, 占地约214亩,规划建筑面积约35万平方米;项目用地为新型产业用地,主要建设新基建及其他产业相关的智能制造和高端装备制造等厂房及相关配套,具体来看,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厂房两座、动力中心两座、宿舍一座及相关配套设施;二期建设厂房两座、宿舍三座、活动中心一座及相关配套设施。该项目建成后,将与在今年交付的青岛微电子产业园形成双园驱动的产业发展格局。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这里将吸引和集聚虚拟现实周边配套企业,增强产业配套能力,提高智能制造水平,完善智能产业链,提升行业产业竞争力,助推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成为青岛市、山东省乃至全国虚拟现实产业发展的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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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蓝色硅谷科技产业园对外招商
[地址:青岛蓝谷管委]元/㎡·天青岛蓝谷招商政策 在青岛蓝谷注册科技,咨询公司享受以下招商奖励 1、科技类、服务类公司,年度营业销售额达到2000w,奖励30万人民币; 2、税收奖励:科技,咨询、服务类公司,营业销售额达到1000万,蓝谷地方留存部分税收,前三年奖励80%,后两年奖励50%;(按照年度)。 3、办公室办公位免费使用; 4、需要公司投保人员不少于三人,(本科人员投保); 5、在蓝谷申请高新企业,比青岛市正常奖补基础上,蓝谷额外奖励10万元。青岛蓝谷相关政策 1.鼓励企业新建投资项目。对涉海产业及蓝谷重点支持产业领域中新建投资规模超过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设备及软件投入10%、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自实际设备及软件投入发生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最长不超过五年。其中设备及软件到位后三个月内给予应补助总额的10%,累计补助金额不高于项目补助期内实际产生的蓝谷地方财力贡献总额。 2.大力引进总部项目。在青岛蓝谷新注册运营的符合青岛市认定标准的内资总部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1%的比例给予最高40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年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和2%分别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 本条款奖励、补助资金自项目实际产生蓝谷地方财力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地方财力贡献总额。 3.大力引进500强项目。对新引进落户蓝谷区域的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总部位于青岛市以外,500 强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在蓝谷区域所投资企业 30%以上股权,并且是该项目第一大股东),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奖励。本条款奖励资金自项目实际产生蓝谷地方财力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地方财力贡献总额。 4.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对涉海产业及蓝谷重点支持产业领域企业生产的且经国家、省认定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最高30%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获得国家或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资金支持的,按照国家和省级奖励金额的1:1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鼓励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鼓励企业参与所属产业领域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对主持制(修)订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涉海产业及蓝谷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1)注册在蓝谷区域并被认定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的企业,其在蓝谷区域实现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含)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蓝谷区域内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给予50%的补助,每户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不超过3年;租赁蓝谷区域内的数据存储供应商提供的存储服务,给予租用机架费用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不超过3年;给予租用云主机费用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期不超过3年;给予租用云存储费用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不超过3年。本条款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对蓝谷地方财力贡献总额。 (2)注册在蓝谷区域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企业建设运营实验室、培训中心、展示体验中心等为本区域产业发展、企业智能化升级改造提供研发、设计、生产、技术交流等服务的,经认定,按其建设实际总投入的10%予以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自实际建设投入发生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其中实验室、培训中心、展示体验中心等建成投入使用后三个月内给予应补助总额的10%。累计补助金额不高于项目三年内实际产生的蓝谷地方财力贡献总额。 7.实施企业营业收入梯度奖励。对蓝谷区域内涉海产业及蓝谷重点支持产业领域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8.鼓励蓝谷区域内企业协作配套。支持蓝谷区域内企业采购蓝谷区域内无资产关联关系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零部件以及软件,对采购方按采购金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高于企业上一年度对蓝谷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最高可达500万元。 9.鼓励企业上规纳统。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上规模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对四上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给予20万元奖补。 10.对新引进的涉海产业及蓝谷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的重点产业项目中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含)或实现蓝谷年度实得财力贡献超过50万元(含)或规模以上企业,自投产运营第1个完整年度起,给予其蓝谷地方财力贡献前3年60%-100%、第4至第5年不高于50%的奖励。 11.强化源头创新支持。鼓励国内外高端科研院所、高校、龙头企业在蓝谷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化运作的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和研发总部。在法人单位正式注册成立后,给予连续五年、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其中开办费不超过500万元。根据研发机构实际科研、办公和产业化需求,给予连续5年办公场地全额房租补助。对区域创新发展具有明显引领示范和产业带动作用的,可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12.树立生态思维,扩大科教产朋友圈融合发展。鼓励高校院所在蓝谷设立技术创新联盟、校友会、海洋产业协会、孵化器运营公司等市场化平台,建立蓝谷管理局服务高校院所和创新平台机制。在院所及平台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前提下,管理局根据创新项目引进、产学研一体化等工作开展情况,每年进行绩效考核并排名,依据排名结果,每年每家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13.鼓励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或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高端科技创新平台,按上级奖励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配套70%,省、市级配套50%,每家最高奖补额不超过700万元。 14.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在蓝谷获批设立的青岛市级(含)以上的院士专家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对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50万元,给予进站院士科研补助30万元,同一院士及院士工作站,只享受一次建站补助和科研补助。院士专家工作站、院士工作站运行一年后,参加市级(含)以上主管单位的考核,年度考核优秀的每次给予20万元的补助。 15.引进国际高端研发平台。支持各创新主体开展高层次国际科技合作,引进或共建高水平国际研发机构或平台。对新认定或通过国家定期评估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合作示范类基地等),按照市级奖励给予1:1配套支持。 16.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培育。对获批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级认定或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运行一年且考核合格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国家海洋技术转移区域中心或技术交易蓝谷分市场的运营机构,根据其年度建设运营、培育技术转移队伍、开展技术转移活动等服务绩效评估结果,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17.支持科技成果就地产业化。研究院、研发总部等各类创新型平台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向区内非关联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研究院、研发总部等各类创新型平台补助,每年每家最高100万元。 18.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研专项。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等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支持、且第一批资金已到位的企业,按照上级支持资金拨付额度的60%给予补助;同一项目区级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区级补助额度不超过600万元;上级对配套额度有明确规定的扶持事项,从其规定。 19.梯度精准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进入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同时纳入蓝谷高企重点培育计划,提供全方位辅导服务。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引进指将注册地址变更至蓝谷,并在蓝谷正式投入运营),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就高,不重复享受。 20.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创新创业企业,根据市级确认的当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予以区级奖励。其中,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在1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5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1000万元(含)以上部分,分别按照10%、8%、5%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1.支持科技型企业集聚发展。对符合蓝谷产业发展方向,经管理局审核同意的科技型企业。研发办公类企业,按照实际需求,可享受200平方米以内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5年;中试生产类项目,按照实际需求,可享受1000平方米以内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5年。管理局按照企业入驻的实际面积给予孵化器1元/天/平方米的补助。对租赁面积有特殊需求的重点项目,可一事一议。 企业经审核通过入驻载体后,每年须参加管理局组织的绩效考核,若不合格,则核减使用面积,且下一年度不再享受租金补助支持。 22.提升科技服务能力。鼓励国内外知名创业服务机构和新型孵化组织入驻蓝谷,开展企业引进、孵化、培育等活动。根据其每年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连续3年给予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费用支持,其中开办费不超过100万元。根据运营机构场地实际需求,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年的全额房租补助,由管理局按照1元/天/平方米对孵化器进行补助。面积可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增减。 23.加大以赛招商力度。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龙头企业、创业服务机构与蓝谷管理局合作开展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承办机构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资金。常态化开展蓝谷海洋创新创业大赛,采取以赛招商形式,根据企业不同成长阶段,对实际落地蓝谷的项目按照获奖级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奖励。 24.鼓励蓝谷企业争先创优。对在国家部委举办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对在省市级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金奖励。 以上 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青岛蓝谷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蓝谷区域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房地产、建筑业项目公司及配套住宅的项目原则上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内,国家、省市有政策规定的以及本政策有明确约定的条款除外。若享受奖补政策的企业违反本条承诺,应全额返还已享受的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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