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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优惠政策
[地址:福建泉州]面议关于推进信息技术产业深化应用的 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决定》《中共泉州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赶超的决定》《中共安溪县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做大做强,助推县域信息技术产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信息技术产业集群,力争至2025年信息技术产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一)鼓励企业落户园区。 依托产业园,吸引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媒体、空天卫星、人工智能、电子商务等企业带资金、带项目、带人才落户园区壮大产业集群,推动信息技术产业进一步深化应用。对落地产业园的企业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达30-300万元的(含30万元,不含300万元),前三年按每年企业公共财政收入贡献所形成的县级财力的6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每年企业公共财政收入贡献所形成的县级财力的30%给予奖励;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前三年按每年企业公共财政收入贡献所形成的县级财力的8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每年企业公共财政收入贡献所形成的县级财力的4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奖励起始年限为项目投产后第二个会计年度。 (二)降低企业落地成本。 对新落地产业园企业租用园区办公场地的,按正常租金减半优惠价即已装修10元/月/平方米、未装修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优惠年限为五年,需装修的企业必须在交房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同一企业只能给予一次优惠;对园区企业上一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达100-300万元的(含100万元,不含300万元),第二年办公场所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租金的80%收取;上一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达300万元及以上的,第二年办公场所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租金的40%收取,企业上一年度公共财政收入总额未达到对应档次的,第二年不得享受对应档次的优惠。本条款中的租金仅指场地租金,不包含物业费、网络空调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培育信息技术龙头企业。 引导通过技术创新改造,技术升级改造等,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核心基础关键技术发展,积极培育一批行业影响力大、带动力强的优秀龙头企业,并对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可与 (一)鼓励企业落户园区。 的相关奖励叠加。 三、加快企业创新发展 (四)鼓励创新平台。 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各类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等人才工作平台。对进驻产业园的各类人才工作平台(科技、工信、人才等)按其规模、层次、服务能力、辐射范围等,可在建设阶段经人才办、科技局、工信商局等组织立项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县财政一事一议专项资金先给予一定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品牌创建。 加强对企业在专利、标准、名牌、商标、质量、地理标志等方面自主创新工作的扶持力度,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福建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标准化建设、新获得中国专利奖、福建省专利特等奖、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优势单位称号、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中国知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县财政一事一议专项资金分别给予5-30万元不等的奖励。 (六)鼓励挂牌上市。 为鼓励优质骨干企业挂牌上市,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对落地产业园的企业依法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给予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四、打造人才洼地 (七)人才奖励。 项目人才符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参照《安溪县落实泉州市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试行)》(安委[2017]98号),可享受叠加奖励最高960万元的补助资金和相应层次的人才待遇。 (八)引才奖励。 项目引进人才成功申报国家、省、市各级人才荣誉的,参照《安溪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推介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安委人才[2019]4号)可享受最高30万元/人的引才推荐奖励。符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高级人才税收返还奖励:乙方员工个人年薪(工资、奖金)12万元以上的(含12万元),前5年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对到我县就业创业的高水平高校毕业生,参照《安溪县吸引国内外高水平高校毕业生专项行动方案(安委人才〔2020〕6号)对博士、硕士、本科生分别给予每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安家补贴,分三年兑现。对积极承办国际性、国家级或省级产业人才论坛等有利于人才引聚的活动(论坛/沙龙/会议),按不同级别和规模分别给予10-30万元的活动经费补助。 五、创新社会化招商选资 (九)引商推介奖励。 对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引进的单个项目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总投资50%以上,且项目实际开工建设的,给予项目固定投资额(以提供的正式发票为准)3的奖励金,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十)鼓励推介外资。 对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引进的项目到账外资资本(外商企业投资)达到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其他币种按年末汇率折算)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到账外资资本(外商企业投资)达到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其他币种按年末汇率折算)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到账外资资本(外商企业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他币种按年末汇率折算)的,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 六、进一步优化服务保障 (十一)建立高效协调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企业、协会、智库、联盟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投资量大、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特别重大项目,经县政府同意,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七、附则 (十二) 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相关机构可参照本措施,申请资金支持。符合本措施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先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应扶持政策,国家、省、市的扶持政策与本措施相比,不足部分按本措施执行。对申请安溪县同类政策扶持的企业和个人,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扶持。 (十三)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措施正式实施之日起,原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优惠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办【2019】65号)同时废止。 (十四) 本措施由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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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的通知
[地址:福建泉州]面议泉州市科技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丰泽区、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 2021 〕 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订《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1 年 3 月 15 日 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泉州市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促进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服务企业,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 2021 〕 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创新券,是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创新券由企业申领和使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和申请兑现。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券相关政策,编制年度申请指南,建设服务机构库,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相关事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三)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鼓励创新、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绩效评价、先用先得的原则。 二、服务机构入库 (四)本规定所称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 (五)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泉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备较强科技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在泉州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2. 具备从事相关科技服务相应资质和能力条件,主要开展科技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科技服务,具有至少 5 人(含)以上的专职专业人员,具备开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须的条件和设施; 3. 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 4. 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六)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录,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服务机构申请书; 2.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财务决算报表; 3. 科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4. 相关科技服务资质文件。 服务机构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服务机构入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将入库的服务机构予以公布。 (七)服务机构入库有效期为三年,需要新增服务内容的,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经审定通过后可以新增服务内容。服务机构入库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入库。 三、创新券申请 (八)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应当在泉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 〕 300 号)划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重点资助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库入库企业、战略性新兴成长型企业以及登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的科技型企业; 2. 上年度应当产生研发费用支出; 3. 购买的科技服务应当与开展的研发活动有直接相关性; 4. 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九)申请程序: 1. 企业向入库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服务机构已登记的科技服务事项),达成合作意向,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 企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购买服务合同及相应的资质材料,按不高于合同技术交易额的 30% 申请创新券; 3.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企业发放创新券; 4. 企业与服务机构合作完成后,企业向服务机构支付创新券。 (十)创新券与申领的购买服务合同为一一对应关系,不得转让、买卖,或使用到其它项目上。每家企业每年度申领创新券不超过 50 万元。 四、使用与兑现 (十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范围如下: 1. 技术开发: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研究开发服务,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服务等; 2. 技术转让: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 3. 技术许可 : 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 4. 技术咨询: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为特定技术项目提供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5. 技术服务: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的服务,以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检验检测、样机试制、产业化中试等服务。 (十二)创新券不得支持以下服务: 1.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 2. 与企业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 3. 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服务; 4. 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 5. 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申报咨询等服务; 6. 已获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立项创新活动。 (十三)服务机构在服务事项完成后,按照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创新券兑现。 (十四)创新券申请兑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完备的服务协议(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付费发票、转账票据等凭证; 2. 服务交易双方不存在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十五)服务机构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 创新券兑现项目申请书; 2. 科技服务协议(合同); 3. 与科技服务合同对应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发票及银行转账等凭证; 4. 服务结果凭证。研究开发类服务需提供技术报告、技术解决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图等详细技术文件;检验检测类服务需提供检测报告及检测项目清单;科技咨询类服务需提供与合同服务内容一致、能反映咨询服务真实结果的相关凭证; 5. 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凭证,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有利于佐证服务成效的凭证材料; 6. 其他根据工作需要应当提交的资料。 五、立项和拨付 (十六)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发布服务机构入库、创新券申请、创新券兑现等项目申报指南;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拟入库服务机构、拟资助项目名单、拟兑现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机构入库、创新券申请、创新券兑现等项目进行承办。 (十八)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创新券拟资助项目发布立项通知和服务机构入库通知,并且按规定拨付资金。 六、监督管理 (十九)企业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创新券,严格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合法使用创新券,自觉接受相关业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企业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项目,追回资助资金以及滋生利息,并且将责任单位和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科技计划项目。 1. 在创新券申请、兑现或者服务机构入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 故意隐瞒服务机构与企业存在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关联关系的; 3. 采取虚构创新券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的。 (二十一)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二十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泉州市外科技服务机构通过合作开发的方式购买科技服务的,单项合同(协议)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此开发活动在企业内部的研发支出超过 150 万元,可申请享受本创新券政策支持。 (二十三)本规定由泉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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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地址:福建泉州]面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科技创新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加快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出台泉州科技创新券实施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科研活动购买本市高校、科技创新平台等机构科技服务的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 的 30% 予以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对我市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其研发经费投入增长增量部分,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市级承担部分的 50% 给予增加奖励;对新进入国家研发投入统计口径的规上企业,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市级承担部分的 50% 给予增加奖励;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企业开放共享。力争至 2025 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 20% 以上,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 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增量扩面 专项行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高企申报精准培训、辅导,市、县两级每年举办高企申报辅导培训 30 场次以上。建立市、县两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每年择优遴选 850 家以上科技型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企业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不低于原有补助标准给予配套奖励,鼓励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给予配套奖补。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 20 万元奖励,市、县两级按 1:1 比例分摊。对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 5 万元,不重复奖励。力争至 2025 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突破 2300 家。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市税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 鼓励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针对食品与生物技术、高性能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海洋高新等领域,对接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布局创新综合体、产业研究院。鼓励企业参与共建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组建的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力度聚集创新人才。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150 万元、 50 万元补助;对获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的 12.5% ,最高给予 500 万元后补助;对获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优秀给予 50 万元奖励,良好给予 3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申报多种平台称号和不同级次的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不重复补助。力争至 2025 年,建成各类新型研发机构 80 家以上,引进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达 50 家以上。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 推动企业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孵化用房,按新建 100 元 / 平方米、改扩建 50 元 /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建最高补助 100 万元,改扩建最高补助 50 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经绩效评估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 25 万元的项目后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 加快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重点城市建设, 对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经评审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 对企业开展技术交易经认定登记的给予每项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 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 企业购买国内(含港、澳、台)一类知识产权和境外发明专利在泉实施并取得经济效益的, 50 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按其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给予 6% 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10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300 万元;对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奖任一奖项和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任一奖项,按照 1:1 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推进泉州科技大市场建设发展,力争至 2025 年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金额突破 30 亿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财政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 推动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实施 人才 + 团队 + 项目 的精准引才模式,面向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凡认定市级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每个团队给予 100 ~ 300 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按 一事一议 予以支持;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拥有持续创新成果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每年择优支持一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补助科研经费 50 万元;放宽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申报的团队带头人年龄限制。力争至 2025 年,引进 100 个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财政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 创新企业科技创新项目攻关方式 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重大科技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支持联合在泉重大科研平台承接在泉、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改进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实施重大项目攻关 揭榜挂帅 军令状 机制,聚焦智能装备、电子信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等重点产业领域,面向全市企业公开征集技术需求,开出 技术榜单 凝练生成重大科技项目。支持本地企业联合在泉科研院所和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解决 卡脖 子 技术难题,引导企业从纯粹购买技术向联合研发转变,优化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力争至 2025 年组织实施 揭榜挂帅 项目 100 项。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八、 支持企业开展科技交流合作 推进 一带一路 港澳台 和 闽西南协同发展区 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对外开展产学研活动,每年实施对外科技合作项目 5 项,每项给予 30 ~ 50 万元经费支持;支持企业参与国内、 国际各类科技博览会、科技成果推介会等,对于参展省外展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 1 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 助 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台港澳办,市发改委、商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九、 完善科技金融促进企业发展 发挥 科技贷 的融资支持作用,扩大 助保贷 贷款规模,重点扶持泉州地区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推动科技型企业加快改制挂牌上市进程。设立总规模 2 亿元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重点投向知识产权二次开发、成果转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及产业化等项目,助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有影响、有实力的民营金融机构,通过投贷联动、设立服务平台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支持。采用线上 + 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科技金融政策宣讲会、科技金融对接活动,推动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深化对企业服务。 责任单位: 市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市金控集团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 加强创新型企业家培育 落实企业家素质提升培训专项计划,加大对企业家创新思维和能力提升的培训力度。弘扬工匠精神,积极倡导企业家坚守实体经济,力争全市每年举办 4 期以上企业家培训活动,培训企业家及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400 人次以上,努力建设一支具有全球化视野、锐意改革创新、善于做大做强的企业家队伍。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一、 优化创新创业创造环境 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中国(泉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智能制造和半导体等产业领域创新型企业提供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定期发布科技政策汇编、服务指南、申报流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包 ,引导科技特派员深入企业开展科技服务,为民营经济发展赋智聚能; 简化企业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流程, 企业研发项目实施期已取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技术检测报告、查新报告,能够证明研发项目新颖性和创造性,原则上可不要求企业进行研发项目鉴定;对已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仅对发现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存在研发费用支出异常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面控制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标准内。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二、 强化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科技创新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把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意识的根本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要定期跟踪监测企业创新发展状况,评估政策落实成效,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要认真总结推广企业创新经验,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引领和带动更多企业实现创新发展。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人才办,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市科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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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优惠政策
[地址:福建泉州]面议1、区财政从2004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的创业和发展。 2、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项目、科技贷款项目的贷款,区财政按贷款额度贴息50%,期限为一年。 3、境外机构、企业和个人在鲤城区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于企业引进能在较短时期内形成规模效益的科技成果,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一次性技术转让费在2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转让金额的1015%给予补贴。 4、对在我区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硕士实验基地,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由区财政从有关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资助,对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的以最高级次给予一次性奖励。设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给予适当奖励。 5、外资参与改造或新建一批区域性、全国性专业市场,建设资金由区政府适当给予贷款贴息,其仓储用地视同工业用地;对新建与经济板块相配套的专业市场在试营业期间给予工商管理费减免。 6、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经经贸主管部门确认、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初级农业产品及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以凭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按收购总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7、对被泉州市委、市政府评定为泉州外商投资企业100强的企业,区财政以上年企业上缴所得税为基数,对其后两年内企业上缴所得税每年比基期年递增10%以上的地方分成部分,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8、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出口免验产品称号的企业,除享受泉州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外,鲤城区人民政府另加奖励50万元;凡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企业,由区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凡获得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者,除享受市政府奖励5万元外,区政府另加奖励5万元;凡获得泉州市知名商标者,由区政府发给奖金2万元。 9、对获得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I型)、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10、凡企业年自营出口创汇超100万美元,给予出口创汇大户荣誉奖,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企业年度自营出口额100300万美元的(包括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自营出口额300500万美元的(包括3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自营出口额5001000万美元的(包括5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万元;自营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包括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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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厦门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地址:厦门]面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其中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昨日,厦门税务部门就这一新政执行中的注意事项做了解释和提醒。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税务人员解释说,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二者均可享受减半政策。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厦门税务部门提醒,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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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配套措施
[地址:泉州安溪]面议为加快推动我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扶持政策特别是全市民营经济发展1+N+N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推进民营企业做优做强 1.鼓励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对在国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其中在科创板上市的叠加奖励95万元。 2.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对企业工业产值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 3.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同一年度先后获得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给予补差奖励。 4.鼓励首台(套)关键技术攻坚。 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评定为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的装备产品,一次性补助20万元。 5.强化四上企业培育。 对经确认为新增纳统的规上工业、规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电商企业,第一年给予2万元奖励,第二年给予1.5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1万元奖励;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3年期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增纳统的电商企业首年营业收入比前一年度增加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增加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4万元奖励,以此类推,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推进民营企业创新创造 6.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获得国家重大重点专项、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分别按项目下达经费的20%、30%给予配套支持。在享受省、市科技创新券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配套奖励。对研发经费投入增量部分,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按县级承担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新进入国家研发投入统计口径的规上企业,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按县级承担部分的50%给予奖励。 7.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国内一流高校、大院大所、知名企业到我县建立的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财政经费支持。对新获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配套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申报多种平台称号和不同级次的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不重复补助。 8.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对当年培育3家及以上企业获得国高认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瞪羚计划的入库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首次申报并受理的省高或国高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企业,在落实省市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三、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9.鼓励电商总部回归。 对县域外总部回归安溪的纳统电商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0.推动跨境电商发展。 对跨境电商企业支付国际快件、邮政小包等年度物流费用达50万元以上的,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2%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自主建设仓储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当年度实际投资额达60万美元的项目,经综合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助。 11.促进电商聚集发展。 对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聚集发展平台、年交易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纳统电商企业,根据合规凭证给予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租金补贴,单家企业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行业协会、电商园区(基地)组织5家以上电商企业抱团参加国内知名电商展、网货展等展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每个标准展位(3m3m)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贴0.5万元,单家企业参展最高补贴3个展位,全年最高补贴不超5万元。 四、推进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创新 12.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服务功能。 立足县域实际,将茶园、仓单、应收账款等纳入反担保物范围,拓宽反担保物类型。 13.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设立政府引导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加快推动县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民企创新创业氛围。 五、推进民营企业人才引培 14.加强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培育引进 。对到我县就业创业的高水平高校毕业生,分别给予博士、硕士、本科生每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安家补贴,分三年兑现。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泉州范围内无住房且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可选择购买、承租等方式入住安溪人才公寓。经认定为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的,每月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2000元、1000元、800元、500元固定工作生活津贴。对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的家属,根据其执业资格情况,优先安排相关工作岗位。引进人才申报认定国家、省、市级高层次人才,引荐方可享受最高30万元/人的引才推荐奖励。 15.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 对首次在安溪注册并为我县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年纳税额或招工引工人数符合规定的,给予80-250平方米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28.75元/平方米/月,2022年起每年上浮15%,最高不超40元/平方米/月,补贴期限三年。给予服务机构税收减免优惠,第一年按其在安溪县本级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第二年至第五年按其年纳税额分别给予75%-85%奖励。 六、附则 16.单家企业当年度享受本措施的奖补金额总和不高于企业当年度的县级财政贡献总额。 17.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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