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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地址:泉州市]面议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培育 实施招引跨境电商龙头主体措施,对入选世界500强或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电子商务企业设立的全国性/区域总部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企业参与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省级跨境电商重点企业评选,并相应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品牌推广服务、经营成效显著跨境电商供应链平台企业落户给予费用补助及一次性奖励。 打造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聚区) 支持建设运营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对运营主体按照集聚成效给予分档奖励,专项用于企业招引、园区孵化和人才培训等。鼓励争创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对新获批示范园区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推动中心城区跨境电商聚集群发展,对入驻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租金补助、对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按服务合同总金额0.1%给予一次性补助。 强化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建设 支持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开展国际快件、跨境电商业务的国际快件中心或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开展运营服务。支持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海外仓,按仓储面积、年发货单量和服务企业数给予分档一次性补助。鼓励企业布局跨境电商集货仓、入驻海关特殊监管区开展跨境电商保税进出口业务,给予相应一次性补助和租金补贴。 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合规化运营 给予运营主体最高200万元费用补助,鼓励创新开发建设运营中国(泉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打造1+N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创新正向激励扶持方式,支持县(市、区)开展跨境电商合规化业务试点。 提升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生态 通过优化通关便利措施、鼓励信保公司扩大承保风险范围、加强跨境电商人才培育等方面,营造跨境电商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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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上海湾区科创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面议关于加快上海湾区科创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金山区加快重点区域转型升级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金委发〔2023〕7号)精神,将上海湾区科创城(以下简称科创城)建设成为一座高端人才集聚、高端科研集成、先进成果转化、新兴产业汇聚、金融科技发展、品质生活融合的生态智慧科创城,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 围绕数字经济、生物科技等领域,全力引进科创研发、数字服务、文创设计、总部经济、生产服务、专业服务等方面的企业和机构。 二、政策内容 (一)支持优质项目导入。 对入驻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费用给予补贴,企业最高可获得2000平方米三年免租金支持。对具有行业引领性、前瞻性和较好发展前景的科创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开办费用。试点拨投结合模式,探索政府、园区载体与其他机构联动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二)支持固定资产投资。 对入驻企业购置自用研发办公载体、核心研发设备,且在金融机构发生贷款的,经认定最高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利息的50%给予三年贴息,每家企业累计最高支持500万元。 (三)支持科创企业人才引进。 对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购房补贴。对企业人才在申请配套人才公寓及租房补贴时,给予人才积分加分支持,其中人才服务单位分值直接积20分,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最多三年租金全额补贴。对企业团队的核心人才在金山区购买自住用房,在金融机构发生贷款的,经认定按照个人贷款实际利息的50%给予最多三年贴息,每人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 (四)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入驻。 帮助科创城企业对接市场需求,对运用数字化解决方案形成应用场景的金山区企业,择优给予实际成交额最高1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万元。对科创城企业租用纳入统筹调度算力的,经对算力使用规模、成果水平等的综合评估,最高按照年服务费的1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最高500万元。 (五)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入驻。 支持引进研发设计、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检验检测、法律财务等领域专业服务机构。入驻企业可采购多类专业服务,最高按照实际服务费用的1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最高50万元。 (六)鼓励科创企业总部入驻。 支持数字经济、生物科技等领域总部机构落户科创城,根据贡献情况给予企业核心团队最高200万元奖励。 (七)激励科创企业快速成长。 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数字创意等企业快速发展。对引进企业首次纳统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企业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分别最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 (八)强化风险投资支撑。 对入驻的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按照实缴资本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入驻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金山区科技型企业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金山区风险投资机构将投资的区外科技型企业引进并入驻科创城的,按照企业的投资规模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九)强化招商服务支撑。 对于实质性促成优质科创项目落地的招商团队、个人以及企业、机构,根据新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利用外资等方面,按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于入驻的园区运营平台在海外设立或合作共建项目招引服务平台,吸引海外创新资源落户科创城,给予每个平台每年最高100万元支持。 (十)强化综合服务支撑。 开展创新资源外联,帮助科创城企业对接高水平研发机构和技术创新平台,逐步设立便捷使用通道。对科创城企业办理所需的营业执照、环评、项目基建手续及各类许可证,企业人才办理所需的居住证、落户等手续,企业人才子女在金山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等,设立绿色通道,予以提速办理。 三、其他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获得国家、上海市、金山区政策性扶持资金,按照从优、就高、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原则上不支持区内企业无序迁移。政策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最新政策要求,动态调整更新政策内容。碳谷绿湾临港二期园区、湾区高新区张江金山生物医药产业园新引入生物制药、生物材料等生物制造产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政策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由金山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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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关于招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若干措施
[地址:泉州石狮市]面议在招引专精特新企业方面, 对引入泉州市域外的认定有效期内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企业变更注册石狮市并在首个会计年度完成营业收入500万元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引入泉州市域外的认定有效期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企业变更注册石狮市并在首个会计年度完成营业收入2000万元后,除上级给予奖励资金外,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引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对成功招引泉州市域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并在石狮完成注册的第三方社会组织或个人,经认定投产后,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10万元。 在支持企业入驻标准化园区方面 ,鼓励招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不限于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搬迁入驻工业(产业)标准化园区,对入驻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或购置补贴。 在金融信贷支持方面, 支持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直接纳入泉州市技术创新基金白名单,给予研发投入融资支持,单家企业放款不超过30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企业研发费用50%,企业支付利率固定为2%/年,融资期限不超过5年。降低技改贴息申报门槛,对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不受投资额条件限制,符合产业政策均可推荐申报省重点技改项目,纳入省技改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的对接和支持范围,给予3%的贴息支持(其中,省级贴息2%、泉州贴息1%)。 在人才支撑方面 ,支持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搭建技能人才培育平台,通过福建技师学院石狮校区等载体与企业联合开设 人才订单班,精准输送技能人才。对来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业的青年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及最高8万元的购房补助等。 此外,对招引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通过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落地我市的,可调整新增用地要求,降低企业项目用地成本。对企业在建设期内新购置生产设备(含设备配套软件)含税购置额100万元(含)以上,实行超额累进补助:500万元(含)以下的,按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5%予以补助;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8%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石狮市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泉州市级给予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石狮市级再给予每家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核或再次认定的,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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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地址:泉州市]面议日前,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泉州市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从提高政策奖励标准、降低技改贴息申报门槛、纳入技术创新基金白名单等方面,鼓励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培育泉州产业发展金苗子、生力军。 提高政策奖励标准方面, 工信部门执行的泉州市级惠企政策,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标准和限额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分别提高10%、5%。 降低技改贴息申报门槛方面, 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不受投资额条件限制,符合产业政策的均可推荐申报省重点技改项目,纳入省技改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的对接和支持范围,在省级资金2%贴息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1%的贴息支持。 纳入技术创新基金白名单方面, 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直接纳入泉州市技术创新基金白名单,给予研发投入融资支持,单家企业放款不超过3000万元且不超过上年企业研发费用的50%,企业支付利率固定为2%/年,融资期限不超过5年。 加大认定奖励力度方面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除省级奖励资金以外,受益财政分别承担5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复核或再次认定的,市级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由各县(市、区)公布表扬,并组织上门挂牌。 鼓励在北交所上市方面 ,对经福建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拟在北交所上市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在享受泉州市上市扶持政策基础上,按其实际发生的证券中介费用支出总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每成功上市1家,给予上述三方中介机构各5万元资金奖励。 支持打造专精特新园区方面 ,鼓励各县(市、区)围绕培育、招引专精特新企业规划建设一批专精特新示范园区,对集聚4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园区授予泉州市专精特新示范园区荣誉称号(园区需为集中连片,且园区内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合计产值占园区内企业总产值20%以上),对入驻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给予融资贴息、租金补贴、达产奖励等方面的支持:其中,对企业购买园区产业用房(含配套用房)产生的银行贷款,由受益财政给予1%的贴息补贴,补贴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单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租用园区产业用房(含配套用房)产生的租金,由受益财政给予2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单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入驻园区后第一年产生的用电费用,用电量达到2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由受益财政给予每千瓦时0.05元的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 支持入驻工业(产业)标准化园区方面, 鼓励各县(市、区)对园区外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搬迁入驻工业(产业)标准化园区,在享受《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入驻标准化工业(产业)园区促进增产增效的指导意见》(泉政办规〔2023〕2号)的基础上,再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 大力招引小巨人企业方面 ,对引入泉州市域外的认定有效期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企业变更注册并在泉州完成营业收入2000万元后,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开展申报认定辅导方面 ,对泉州市级或省级驻泉行业协会、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辅导企业认定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的,每成功辅导认定1家给予不高于1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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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区关于深化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地址:上海金山区]面议一、聚焦稳增长,培育产业内生动能 1.促进工业企业升级扩容。 支持企业规模提升,对年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促进企业加快履约达纲。 对签订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合同,且符合区域发展规划的制造业企业,经认定提前或按时达到相关投入产出指标要求的,按照当年度达产销售收入的0.1%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企业增资扩产。 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实施改扩建和设备技术改造。积极推荐申报市级项目,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可获得1亿元市级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区级技术改造支持项目,按照核定软硬件投资的10%择优最高给予300万元区级补贴。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新引进的外资制造业及存量外资制造业企业实施增资扩产,且本年度内到位资金1000万(含)美元以上,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资助,单个新设或增资项目最高给予300万元补贴。 4.促进制造业服务业融合发展。 聚焦工业设计、共享制造、检验检测、智能运维、个性化定制、节能环保服务、总集成总承包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首次纳统的相关企业,根据当年度营业收入的0.1%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企业上市提质。 对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或境外首次上市的企业,给予上市补贴,如上市后稳定发展的,最高累计给予600万元补贴;对在新三板首次挂牌的企业,最高给予150万元补贴,转板上市且上市后稳定发展的最高累计给予600万元补贴;对在上海股交中心首次挂牌的企业,视发展情况最高给予50万元补贴。对新迁入本区且稳定发展的上市企业,视发展情况最高累计给予600万元补贴。支持企业扩张融资,企业上市后通过增发、可转债等方式再融资,按照再融资金额的0.1%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聚焦促转型,引导产业焕新升级 (一)引导产业数字化、服务化、绿色化、品牌化转型 6.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按照相关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对于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建立智能工厂-标杆工厂-灯塔工厂的梯度培育体系,对获评的市级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工赋链主、超级场景等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的国家智能制造标杆工厂或示范项目以及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促进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深度融合。 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诊断,给予被诊断企业2.5万元一次性补贴。支持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和运营,对于带动行业数字转型取得成效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相关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对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专项支持的项目,按照市级扶持资金30%配套,区级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对获评市级和国家级工业互联网优秀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和80万元一次性奖励。 8.支持制造型企业拓展网络销售。 鼓励制造业企业运营网店、网络旗舰店、开展线上直播方式拓展自有产品销售渠道,对于线上或直播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的线上交易额200万美元)的企业,按照当年度销售额的0.1%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9.推动服务型制造加快发展。 引进培育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新业态,鼓励企业数据挂牌交易,对在上海数据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按照交易额5%累计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最高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相关项目的,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完善绿色产业体系建设。 持续创建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对获评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或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市、区两级最高给予7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按照5万元/个,单年度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引导工业企业节能降耗。 支持企业统筹开展技术节能、管理节能、结构节能,提升能源管理效能,对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类节能技术改造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市级扶持资金的30%配套,市、区两级最高累计给予1100万元资金支持。推进零碳示范工程建设,支持降低碳排放强度、提升碳抵消比重,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对获评市级及以上零碳工厂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支持质量标准品牌创建。 对获得政府质量奖、标准创新贡献奖、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标准领跑者的组织,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政府质量奖、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个人给予最高2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质量品牌发展,对获得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上海品牌认证、上海标准的组织,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3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支持质量基础支撑建设。 对新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导(发布)或参与标准制(修)订、承担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的组织,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筹建计量测试中心、取得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的组织,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获评质检中心、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CNAS认可、产品(体系)认证的组织,分别最高给予15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聘请经培训合格的员工担任企业首席质量官、标准化总监的组织,最高给予1万元资助。加强对企业质量融资增信支持,鼓励企业将更多资金投向质量改进、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 14.支持企业品牌创建。 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等由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品牌企业,或新引进的国家级品牌企业,最高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上海老字号上海市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等由政府部门认定的市级品牌企业,或新引进的市级品牌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品牌运维,对获得上海制造品牌项目资金等市级品牌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市级扶持资金的30%配套,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老字号品牌特色商业街开发建设运营,按照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的20%最高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对在老字号品牌特色商业街开设形象店、集成店等老字号门面,持续经营满一年的,三年内按照租金的50%给予承租方补贴,单年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支持老字号品牌企业开展新品首发路演活动,每场活动给予最高2万元补贴。 15.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对经市级认定并稳定发展的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增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区级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增的外资研发中心,区级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级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跨国公司事业型总部给予开办资助、租赁或自建办公用房资助、营业额提升奖励等支持,最高可支持2000万元。对经市级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给予开办资助、租赁或自建办公用房资助、销售收入规模提升奖励等支持。 (二)引导园区集约化、市场化、高端化转型 16.推动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和厂房资源。 支持存量工业用地收储或收购,对街镇(园区)收储或收购不存在产权关联或管理隶属关系的低效工业用地、节余工业用地等存量工业用地资源,给予20万元/亩的资金支持,单幅地块最高2000万元。支持街镇(园区)开展空置厂房或低效厂房整体租赁,引进优质项目。厂房整体租赁并引进优质项目的,按照厂房租金的30%给予街镇(园区)补贴,单幅地块最高200万元。 17.支持园区转型开发合作。 发挥国有资本产业布局引领、组织、实施等功能,支持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等参与园区开发合作。对企业自主开发或联合开发50亩以上的存量低效土地,可认定为园区平台。探索开展产业园区类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提升园区开发主体权益融资能力、产业服务能力,加快产业园区深度转型。 18.深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聚焦单个调整项目、重点区域调整项目,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高风险企业,压减低技术劳动密集型、低端加工型、低效用地型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对获得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按照市级扶持资金的100%配套,市、区两级最高给予2亿元资金支持。 三、聚焦强创新,激发产业发展活力 19.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对推荐并立项的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按照市级扶持资金100%配套,市、区两级最高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或新迁入本区、有效期满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上一年度研发投入5%的一次性奖励,市、区两级最高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市、区两级最高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企业,按照市级扶持资金100%配套,市、区两级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区级科技创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张江管委会立项的专项发展资金项目,按照市级扶持资金的100%给予配套。 20.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升级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升级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产品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1.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组织体系建设。 支持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对新增的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科技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或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按市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1:1资助金额配套,最高500万元。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对纳入市级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市级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对获得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补贴的企业,按照市级扶持资金100%给予配套。对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并提供共享服务的,按照市级部门资助金额30%给予配套。 22.强化创新载体建设。 对于市科委授牌的科技金融服务站,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市科技型企业履约责任保证保险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按照市级资助金额100%给予配套。对新认定的区级众创孵化载体,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际运营满一年后再最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纳入上海市创新创业载体培育体系建设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市级扶持资金的100%给予配套。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市级政策予以支持。对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最高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3.促进产业创新成果转化。 聚焦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对本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经评审公示通过的,给予20万元资助。支持产业人才载体开展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聚焦创新产品攻坚突破,对被认定为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专项的首台突破项目或示范应用项目,按照市级扶持资金的30%配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被认定为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专项的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按照市级扶持资金的30%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4.推动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引导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开发生产代表先进技术方向、具有市场潜力的创新产品,为产业创新应用树立标杆,辐射带动更多企业创新发展。对新纳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或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创新产品研发生产单位,每个产品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5.推进协同创新产业发展。 对获得上海市产业协同创新专项扶持的项目,给予市级扶持资金的30%配套,最高可配套100万元。对新获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科研生产许可证书等产业协同创新相关证书的单位,可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6.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 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官方费用50%的比例每件最高给予5000元补贴;鼓励企业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支持企业申请相关市级资金扶持;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核准注册的商标,每件最高给予3000元补贴,同一企业每年度最高给予5万元补贴;鼓励企业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每件最高给予10万元补贴。对经认定为被侵权方的知识产权维权企业,在维权成功后,给予实际维权费用50%以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对新认定的上海市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单位,最高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维持3年及以上的,最高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7.支持知识产权示范。 对新获区专利示范单位、区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区知识产权创新园区等项目的企业、园区,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的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按照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对获评的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按照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的企业和上海市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资助;对获评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按照不超过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28.支持知识产权运用。 支持企业开展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融资,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对银行最高给予40万元风险补偿。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最高给予10万元补贴。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运用注册商标进行区域品牌推广以及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分别最高给予2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聚焦创特色,引导产业集群发展 29.引导重点产业集聚壮大。 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引进优质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或总部类企业,给予用房补贴,优先支持规划区域范围内企业。对于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的,三年内按照租金的30%给予补贴,单年度最高补贴50万元;对于首次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的,按购建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 30.支持区域高性能纤维产业发展。 推动本区纤维生态圈企业开展研发和产业化合作,聚焦国家级纤维材料创新中心建设,支持纤维材料制备、纤维材料应用等重点项目、企业、平台加快发展。 31.支持无人机产业高品质发展。 支持研制新机型,对新取得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适航许可证的无人机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资金支持。对中国民用航空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认定的无人机国家级、行业级标准,分别给予起草单位最高1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引导无人机应用场景开源,对本区企业获得上海市无人机应用示范场景、智能机器人标杆企业与应用场景推荐目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等无人机相关市级应用场景发布的,按照最高2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企业支持。聚焦华东无人机基地平台建设,按照低空智能研究院核定项目投入的20%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级资格认定的无人机检验检测服务机构或平台公司,根据核定建设投入的10%最高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 32.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支持药品上市,对获得国家、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的创新药,择优最高给予10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对通过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择优最高给予每品种1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获得药品注册批件,择优最高给予200万元补贴。支持企业开展临床试验,视情况给予50-2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新取得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200万元资金支持。对经国家或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且获得市级及以上支持的,最高给予500万元配套支持;对开展第三方检测服务、实验动物服务等重要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或与高校、医院、研发机构等共同出资开展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的,经认定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 33.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做强做优。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限定期间主营业务收入多次突破的企业可就高(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 34.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开拓市场。 对参加并生产国家药械集中带量采购中标品种的企业,经核定后按照中标金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对首次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国际权威机构认证并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二类及以上高端医疗器械,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35.支持特色产业载体建设。 注重产业载体提档提质,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特色产业园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加速园等产业载体,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6.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 加强政策联动,对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示范应用、车辆运营、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布局建设,以及新能源研发及产业化等,按照相关要求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五、聚焦优服务,提升产业营商环境 37.强化新型产业体系培育。 围绕本市2+(3+6)+(4+5)等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积极培育生物制造、新能源等新赛道领域、未来产业,出台专项支持政策,加快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新产业由成长期向成熟期演进发展。 39.支持企业参展拓市。 支持重点产业集群、特色产业、新赛道、未来产业等企业参展,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市场和两种资源,紧跟行业动态,拓展市场渠道,提升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水平。对企业参加综合性或专业性国际展会或国家展会,经认定后按照展位费的30%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38.促进外贸经济稳健发展。 强化外贸企业合规经营,扩大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引导外贸企业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外贸企业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予以支持,按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具的实收保费发票金额,对投保企业缴纳的保费给予50%的补贴,最高可支持50万元。 40.支持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与生态。 鼓励各镇(园区)聚焦重点产业集群、特色产业、新赛道、未来产业等领域开展招商宣介,协同产业链发展。支持举办产业沙龙、产业培训等活动,完善线上+线下企业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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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开发区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14条措施!
[地址:泉州开发区]面议1.支持企业打造灯塔工厂。 引导龙头骨干企业按照灯塔工厂评选标准打造智能工厂,建立国际一流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 对被世界经济论坛认定为灯塔工厂的,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奖励100万元。 2.培育5G全连接工厂。 在纺织鞋服等行业和领域,推动发展基础较好、需求较明确的企业主体,率先建设5G全连接工厂。 对入选省工信厅认定的5G全连接工厂,给予一次性5万元区级奖励。 3.培育智能制造工厂。支持企业围绕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全流程,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带动实现制造技术突破、工艺创新、场景集成和业务流程再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对入选工信部、省工信厅认定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区级奖励。 4.培育新模式新业态标杆企业。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支持工业企业发展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制造、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平台化设计等新模式新业态。 对入选省工信厅认定的新模式新业态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区级奖励。 5.支持企业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或产业园区平台共同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区级配套奖励。 6.支持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 对新认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类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区级配套奖励。 7.支持企业建设工业设计中心。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区级配套奖励,升级予以补差奖励。 8.支持企业参与共建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鼓励龙头企业对接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布局创新综合体、产业研究院,参与共建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 对经认定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区级配套补助。 9.支持企业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对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区级配套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根据绩效评价情况,评价优秀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区级配套奖励,评价良好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区级配套奖励。 10.支持龙头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异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和异地创新工作站。 对经认定的异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对其年度投入建设运营经费,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市区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奖励,连续3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对经认定的异地创新工作站,给予10万元建设运营区级经费补助。 11.落实营收首超奖励。实行龙头企业营收首超奖励,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分担。 12.落实经营贡献奖励。 对年产值增速达25%以上的龙头企业,企业连续三年地方经济贡献增速达10%以上的,以企业前3年区级经济贡献平均数为基数,按年度新增区级经济贡献部分的20%给予奖励;企业连续三年地方经济贡献增速达20%以上的,以企业前3年区级经济贡献平均数为基数,按年度新增区级经济贡献部分的30%给予奖励。 本政策与龙头企业培优扶强、一企一策及其他经营贡献相关惠企政策,按从优、就高原则予以支持,以上单家最高奖励30万元。 13.帮扶企业获市技术创新基金支持。落实帮代办服务,支持帮助市级工业龙头企业列入泉州市技术创新基金研发投入企业白名单,享受同等优惠利率的贷款支持。 14.建立龙头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在落实市级行政审批帮代办服务的基础上,完善龙头企业挂钩服务机制,建立绿色通道,对龙头企业创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采取一事一议,专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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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新一轮投资促进政策 最高奖励1亿
[地址:上海市]面议2023上海全球投资促进大会4月6日在沪举行。据悉,上海推出新一轮投资促进政策,旨在为企业量身定制政策套餐,增强企业投资信心。 据了解, 上海新一轮投资促进政策共分为三部分、24条措施。围绕招商奖励、模式和空间,推出招商引资政策新工具;围绕三大先导产业和四个新赛道,提出具体招商政策,强化重点产业招商新能力;围绕强化市级招商统筹,完善项目服务保障,构建招商引资工作新机制。 根据新政,上海推行落地即奖励新计划,对重大招商项目最高奖励1亿元,对引进总部项目购租房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 值得一提的是,新的投资促进政策聚焦三大先导产业和四个新赛道,通过吸引集聚优质项目,加快培育新兴产业集群。三大先导产业方面,对于引进的优质项目,最高可给予1亿元的支持。其中集成电路领域将聚焦关键环节招商;生物医药领域将吸引优质企业在沪设立各类总部、研发中心、生产基地;人工智能领域将加快招引智能芯片、核心算法、操作系统等项目,加快优质项目落地。 在智能终端绿色低碳数字经济元宇宙等四个新赛道上,上海将引进一批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机器人、智能穿戴等项目;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瞄准能源清洁化、原料低碳化等六化方向,加快引进和培育绿色低碳企业;深度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推进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协同发展,加快招引高能级数字产业集群项目;加快引进三维图形、图像引擎、数字建模等一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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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宁波市人才优惠政策
[地址:]面议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更大力度吸引天下英才与宁波共成长,加快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战略支点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大甬江引才工程实施力度。现将2022年甬江引才工程公告如下: 一、引进对象与重点 2022年度甬江引才工程将聚焦宁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面向海内外择优支持契合宁波产业发展方向、促进产业水平提升、引领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项目,入选项目数将在往年基础上翻倍。 重点引进科技创新和城市经济两大领域人才和团队项目,其中科技创新领域紧贴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培育工程,重点支持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关键核心基础件、高端装备、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产业;城市经济领域重点支持电子商务、港航物流、金融保险、文教卫体、专业服务、规划设计、时尚创意、科技服务、现代农业等产业。 二、项目类别与申报条件 2022年度甬江引才工程分双创人才项目、双创团队项目、资本引才团队项目等3个类别。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已获得宁波下辖区县(市)及开发园区政策支持的、创业类项目已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或已全职落地宁波的人才和团队项目。具体为: (一)双创人才项目 分创新人才项目、创业人才项目、青年人才项目等3个子项。具体申报条件为: 1.创新人才项目 (1)申报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且拥有3年以上相关全职从业经历(截至2022年2月28日,下同),或具有较高业内影响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7年1月1日后出生,下同)。 (2)近1年内(2021年3月1日以后)来宁波工作或计划来宁波,依托宁波企事业单位全职开展创新成果转化或基础研究,入选后须全职在宁波连续工作5年以上,项目管理期内不得在宁波市外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全职工作。 (3)人才依托单位运行状况良好,配套支持措施完善,能给予人才必要的科研资金和研发设备,并提供项目产业化所需的各类要素。 (4)人才依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创始人或最大自然人股东均不得申报创新人才项目。 2.创业人才项目 (1)申报人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较高业内影响力,且拥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1957年1月1日后出生,下同)。 (2)近5年内(2017年3月1日以后)来宁波工作或创业,申报人在宁波创办企业成立1年以上(2017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申报人须为企业创始人、法定代表人,且是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1家企业只能申报1个创业人才项目。 (3)科技创新领域申报项目,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创业人才(自然人)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城市经济领域申报项目,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创业人才(自然人)货币出资不少于50万元。 3.青年人才项目 分青年创新人才项目和青年创业人才项目,限科技创新领域人才申报。申报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2年1月1日后出生),其他申报条件与对应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相同。 (二)双创团队项目 双创团队项目分创新团队项目和创业团队项目等2个子项。 1.创新团队项目 申报的创新团队应拥有显著创新业绩或较大创新潜力,依托宁波企事业单位全职开展创新成果转化或基础研究,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团队一般应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4名成员;带头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或具有较高业内影响力,且拥有3年以上相关全职从业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成员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且拥有3年以上相关全职从业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1977年1月1日后出生)。 (2)带头人和成员近2年内(2020年3月1日以后)来宁波工作或计划来宁波,入选后带头人及成员须全职在宁波连续工作5年以上,项目管理期内不得在宁波市外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全职工作。 (3)团队依托单位运行状况良好,配套支持措施完善,能给予团队必要的科研资金和设备,并提供项目产业化所需的各类要素。 (4)团队依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创始人或最大自然人股东均不得作为带头人或成员申报创新团队项目。 2.创业团队项目 创业团队应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有望提升宁波产业水平,能引领带动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团队一般应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4名成员;带头人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较高业内影响力,且拥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成员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拥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7年1月1日后出生,下同)。 (2)带头人和成员近3年内(2019年3月1日以后)来宁波工作或创业,或计划来宁波创业;带头人(自然人)须为企业创始人、法定代表人和第一大股东;带头人和成员(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含申报企业中,带头人和成员直接持有的在落户区县(市)注册成立的持股平台股份),且持股成员不少于2名。 (3)科技创新领域申报项目,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200万元,带头人(自然人)实际到位的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城市经济领域申报项目,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带头人(自然人)实际到位的货币出资不少于50万元。 (三)资本引才团队项目 资本引才团队应有较好市场前景,自带技术、项目和资金来宁波发展,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团队应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4名成员;带头人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较高业内影响力,且拥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成员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拥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带头人和成员近4年内来宁波工作或创业,且已在宁波创办企业(2018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带头人(自然人)须为企业创始人、法定代表人和第一大股东,带头人和成员(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含申报企业中,带头人和成员直接持有的在落户区县(市)注册成立的持股平台股份),且持股成员不少于2名。 3.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500万元;带头人(自然人)实际到位的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企业已获得民间资本投资(除宁波市各级政府性出资部分和团队自有资金出资外)且实际到位出资不少于300万元(含资本公积)。 对申报上述项目类别的人才或团队,如特别优秀或紧缺急需的,可视情在年龄、学历等申报条件上破格1次。 三、申报遴选程序 申报遴选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会同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以及城市经济领域相关责任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为: (一)申报受理。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登录甬江引才工程网上申报系统(https://www.nbrc.gov.cn/a/login),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申报分部门进行受理:科技创新领域项目中,在甬高校申报的创新类项目由市教育局受理,在甬科研院所申报的创新类项目由市科技局受理,其他申报项目由市人力社保局受理;城市经济领域项目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各领域责任部门受理;资本引才团队项目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受理。 (二)资格审查。2022年3月至4月,科技创新和城市经济领域申报项目采用分级分层的方式,由相关单位开展资格审查;资本引才团队项目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合规性尽职调查。 (三)专家评审。2022年4月至7月,邀请相关领域的科学家、风险投资专家和产业行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采取书面、答辩或现场走访等形式进行评审。 (四)真实性审查。2022年7月至8月,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开展知识产权及学术成果真实性审查。 (五)尽调走访。2022年7月至8月,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开展现场尽调走访。 (六)审定发文。2022年9月,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意见和尽职走访等结果,结合宁波产业实际,按相关程序审定发文。 四、政策支持 (一)项目资助 1.对入选科技创新领域的创新人才、创业人才、青年人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项目资助;对入选城市经济领域的创新人才、创业人才给予一次性50万元项目资助。 2.对入选科技创新领域的双创团队,按A、B、C层次分两期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项目资助;对入选城市经济领域的双创团队,按A、B、C层次分两期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项目资助。 3.对入选的资本引才团队,按申报时实际到位民间资本货币投资的30%给予项目资助,资助金额向下取整至十万位,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资助经费一般在团队入选后分2期拨付,每期安排50%。项目企业在甬注册之日起,累计投入项目的直接支出达到资助经费总额2倍以上的,拨付第一期经费;累计投入项目的直接支出达到资助经费总额4倍以上的,拨付第二期经费;如第一期申请时已满足第二期条件,可将第一、二期合并拨付。直接支出是指用于宁波项目企业且与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对人才层次高、影响力大,核心技术世界领先,属于颠覆性创新,且产业化、市场化前景特别好的重大人才团队项目,资助额度上不封顶。 (二)安家补助及购房补贴。 符合条件的入选人才和团队带头人,可按相关文件享受安家补助及购房补贴等安居政策。 (三)金融信贷支持。 入选人才或带头人创办的企业可在合作银行享受最高2000万元的信用贷款和3年无还本续贷服务,以及最高2000万元创业贷款额度内的银行基准利率贴息,并根据企业发展情况,优先推荐在宁波市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优先推荐政府性基金等给予投资。 入选的人才和团队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甬江引才工程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和落户地配套资助政策。相关经费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发放。 五、其他事项 (一)2022年度甬江引才工程集中遴选项目于2022年2月28日申报截止。 (二)申报人不得同时申报甬江引才工程2个及以上不同类别的项目;已入选3315系列计划团队带头人及成员均不再作为甬江引才工程申报对象;已入选3315计划或泛3315计划且符合公告申报要求的个人,允许申报甬江引才工程资本引才团队项目;已享受宁波市顶尖人才项目支持的、通过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担任市直或部省属驻甬单位主要领导职务的、通过市本级一事一议直接引进的相关人才和团队,均不再作为甬江引才工程申报对象;未履行且未妥善处理原协议的公派留学人员、高级访问学者、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人员、由各级财政支持出国的其他人员,或存在违纪违法、学术不端等行为的人员,均不再作为甬江引才工程申报对象。 (三)申报人(包括团队带头人和成员)应对申报内容谨慎作出承诺,并在申报书承诺栏中签名;入选项目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换团队成员,不得随意减少注册资本、变更项目内容和项目目标;入选项目落地宁波后,不得在异地申报同类项目。创业类项目入选人才团队须将主要精力放在宁波项目上,在宁波创办的企业须实质性运营且10年内不搬离宁波,如申报项目在异地有多家相关联公司的,须承诺以宁波公司为主体上市;创新类项目入选人才团队须在宁波全职工作5年以上,项目管理期内不得在宁波市外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全职工作。不能按要求履行的,视作自动放弃入选资格。 (四)申报人填报的信息如有虚假,将取消参评资格并列入失信名单,今后不得申报甬江引才工程;已入选的,一律取消入选资格;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报送的申报材料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如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涉密部分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另行报送,并附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密级证明,但不得报送绝密级材料。 (六)本公告由中共宁波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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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区块链产业优惠政策
[地址:泉州市安溪龙门镇]面议《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区块链技术应用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泉政办[2020] 21 号) 1.租金优惠: 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经认定的区块链产业孵化器、集聚区或 数字经济园区的重点区块链企业或机构企业用房,由受益财政给予 3 年的房租减免,对租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不超 过 50 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 15 万元, 房租补贴期限 3 年,按年以先缴后补的方式实施。 2.领军企业落户奖励: 支持鼓励区块链领军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 互联网产业发展方向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 金达到 2000 万元以上、位居行业相关细分领域前 5 名、具有核心技 术或创新模式的龙头企业或平台,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实际到位资本 金的 1%~3%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3.推动成立产业联盟: 对落户泉州市,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 成立的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研究院(研究中心), 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 4.建立市级区块链应用场景、应用示范项目库: 推动在数字金融、物流、能源、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 理、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应用场景、示范应用项 目。支持示范应用项目的对接落地,对使用项目库中产品或服务的 企业或机构,每年择优支持 10~15 家企业或机构,采取事后补助的 方式,按其实际支付费用的 50%给予奖励,每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 过 10 万元。 5.强化活动带动: 鼓励国内外区块链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在我市举办全国性的行 业峰会、发展论坛、创业路演、文化沙龙和创新大赛等活动,报市 政府批准后,按其规模和实际支出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6.强化人才引进: 将区块链人才(团队)纳入市人才工作重点和全市年度紧缺急 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支持区块链人才(团队)申报泉州市高层次 人才和港湾计划人才团队。对入选港湾计划人才团队的, 给予 100~300 万元支持; 对认定为泉州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第一至第五层次分别 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补助资金; 被我市认定为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安居保障、子女入学、进修 培训、医疗保障、职称评聘等工作生活待遇。 7.强化技能培训: 支持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区块链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培训 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按每人 800 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个人取得区块链智能合约开发、区块链系统管理等专项职业能 力证书的,给予每人 500 元培训补贴。 探索人才订单式培养模式,支持我市有区块链学员培训意 愿和能力的培训机构,与国内外高等院校、专业机构联合采取订单 式培训机制,设立区块链专题培训班。对以就业订单形式向我市院 校推出培养需求,可根据有效学员数量给予奖励,项目实施周期内 完成 50 名、100 名、200 名专科以上学员培养,最高奖励 20 万元、 50 万元、100 万元。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 由泉州市数字泉州 建设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所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与泉 州市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 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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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安溪人才优惠政策
[地址:泉州安溪县]面议《 中共安溪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溪县吸引国内外高水平高校毕业生专项行 动方案的通知 》 (安委人才 [2020] 6 号) 1.支持对象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来安溪就业的国内外高水平高校毕业生,即 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以及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机构(QS、 THE 和 U.S.News)发布的最新排名同时排在前 300 名大学的全日制 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安家补贴 高水平高校毕业生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 分别给予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每人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的安家补贴。 3.引才推介奖励 引才机构、用人单位或个人为我县引进高水平高校毕业生(需 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按照博士、硕士、本科 毕业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1.5 万元、1 万元。 其它人才政策 一、人才待遇 对照安溪县落实泉州市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 套策,高层次人才按第一至第六层次进行分类,给予相应的政策扶 持,且可叠加享受各级人才资金补助政策。其中安溪县本级的政策 待遇如下: 1.资金补助: ①确认 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第一至第五层次分别给予 4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6 万元、2 万元工作经费和生活补助。 ②确认 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根据团队和项目评估情况, 给予 20-60 万元的经费支持。 ③确认为高层次人才的,到我县企事业工作并签订 3 年以上劳 动合同、每年在我县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的,按在我县实际工作 时间每月给予固定工作生活津贴:第一层次人才每月 10000 元,第 二层次人才每月 5000 元,第三层次人才每月 2000 元,第四层次人 才每月 1000 元,第五层次人才每月 800 元,第六层次人才每月 500 元;同一对象补助不超过 3 年。高层次人才中属于教师类别的,按 照《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教育系统优秀人才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7] 93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助。 ④高层次人才参加所属领域市级及以上荣誉奖项评选的,对获 奖者按所获奖励资金的 20%给予叠加奖励,各项配套叠加奖励最高 100 万元。 ⑤确认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从正式认定的第 2 年开始,按其 前一年工资薪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人才贡 献奖励,奖励期限为 3 年,具体奖励标准为: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 按县级留成部分 100%给予奖励,第四至第五层次人才按县级留成部 分的 50%给予奖励。 ⑥确认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第一至第五层次,分别给予1 0000 元、8000 元、6000 元、4000 元、2000 元引才奖励,团队翻 倍。 ⑦对设有县级及以上实习实训基地、众创空间(基地)、孵化 器、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接收全日制 在读博士、硕士研 究生及985211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读理工类本科生参 加 1 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按每人每月 1500 元、 本科生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 50%给予企业进行补助,专项用于实 习实训人才的交通、食宿补助等,补助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⑧对用人单位招收 35 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教育毕业的博士、硕士 研究生,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以及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 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前 500 名的大学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 定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的,每缴纳社保满 6 个月的,其中用人单位 为该人员缴费部分的 30%,由政府补助给用人单位,补助期限不超 过 3 年。 2.住房保障: 确认为高层次人才的,在泉州无住房且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 可选择以下一种住房保障政策: ① 选择自行购买市场住房的 ,按第一至第五层次,分别提供 8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购房补助(市县两级财 政按 1:1 的比例承担),第六层次的,不予补助。 ② 选择自行承租市场住房的 ,按第一至第三层次,分别给予 2000 元、1500 元、1000 元租房补助,第四至第六层次的,不予补 助。 3.子女入学: ① 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 经认定的第一、第二层次人才,其 子女可按个人意愿选择在全县范围内的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就读;第三、第四层次人才,可安排其子女在本县的居住地或工 作单位所在地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第五、第六层 次人才以及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其子女由县教 育局妥善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泉参加中考、中 招,按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分别给予 15 分、10 分、5 分的加分照顾。 ② 高中教育阶段。 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需要从外地转入我县达 标高中学校就读,按照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4.进修培训: (一)高层次人才参加人才专题研修培训的,根据其实际支出情况, 给予最高 1 万元资金支持。 (二)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展工科类人才在职教育,人才取 得高一层次学历(学位)后继续与原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合同的,根据取 得博士学历(学位)、硕士学历(学位)的人数分别给予企业每人 8000 元、4000 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职企业员工,继续与原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适当补贴:①高级技师(一级)每人 2000 元;②技师(二级)每人 1600 元;③高级工(三级)每人 1000 元; ④中级工(四级)每人 700 元;⑤初级工(五级)每人 500 元。 5.医疗保健: ①第一层次人才,可享受一级医疗保健待遇;第二、第三层次人 才,可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第四、第五、第六层次人才,可享受 三级医疗保健待遇。 ②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每年可享受免费健康体检 1 次。 6.户籍迁入: 高层次人才落户安溪,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二、人才平台建设 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对新认定的每站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建站补助;每招收一名博士 人员,给予 1 万元培养资助;经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合格每人每年发 放 2 万元的科研和生活补助。主持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省及市项 目资助的,予以 3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出站博士后 人员留在安溪,且与我县企事业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 缴纳社会保险,给予 4 万元的科研和生活补助。 2.院士工作站 对新认定的每站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建站补助;绩效考核结果为 优秀、良好的工作站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的绩效奖励。 3.专家工作站 对新认定的每站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建站补助;绩效考核结果为 优秀、良好的工作站分别给予 2 万元、1 万元的绩效奖励。 4.行业平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 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3 万元。 5.各类工作室 支持安溪铁观音大师(名匠)、安溪铁观音制茶工艺大师(荣誉大 师)、工艺美术大师、技能大师、中小学名师设立大师工作室、 名师工作室,技艺传习所一次性给予 2-5 万元的建站补助经费。 三、人才服务 根据《安溪县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暂行规定(试行)》,设 立高层次人才发展服务中心,打造安溪智酷网上服务平台, 为各类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子女就学、医疗保健等一 站式便捷服务。 建立重点园区、企业党建+人才融合机制,实施领导挂钩 双联、工作队伍双员、党员人才双培、服务发展双 引、基础保障双强的五双推进计划,促进重点园区、企业 党建与人才工作同频共振、相融互促。 四、人才认定 安溪县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 营管理水平达到我县领先及以上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县某一领域 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个 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安溪工作或来安溪创业发展,符 合《安溪县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规定标准之一的人才。 分为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的认定标准和认 定程序与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第一至第五层次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一致;第六层次人才为我县自行制定标准的各类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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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安溪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地址:泉州安溪]面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配套措施的通知》 (安政综[2021] 24 号) 1.推进民营企业做优做强 (1) 鼓励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对在国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 500 万元奖励,其中在科创板上市的叠加 奖励 95 万元。 (2)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对企业工业产值首次超过 3 亿元、5 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10 万元、15 万元奖励。 (3) 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服 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 5 万元奖励,对同一年度先后获得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平台)的,给予补差奖励。 (4) 鼓励首台(套)关键技术攻坚。 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 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被评定为省级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的装备产品,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 (5) 强化四上企业培育。 对经确认为新增纳统的规上工业、 规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电商企业,第一年给予 2 万元 奖励,第二年给予 1.5 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 1 万元奖励;限额以 上住宿、餐饮企业分 3 年期每年给予 1 万元奖励。对新增纳统的电 商企业首年营业收入比前一年度增加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 2 万 元奖励;增加 2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4 万元奖励,以此类推,奖励最 高不超过 10 万元。 2.推进民营企业创新创造 (1)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获得国家重大重点专项、省级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分别按项目下达经费的 20%、30%给予配套支持。 在享受省、市科技创新劵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 10%的配套奖励。 对研发经费投入增量部分,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 础上,按县级承担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对新进入国家研发投入统 计口径的规上企业,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 按县级承担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2) 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补助; 对国内一流高校、大院大所、知名企业到我县建立的重点实验 室等高水平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财政经费支持; 对新获得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 元的配套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 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申报多种平台称 号和不同级次的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不重复补助。 (3) 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对当年培育 3 家及以上企业获得国家认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给 予 5 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 对列入市级瞪羚计划的入库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 对首次申报并受理的省高或国高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企业,在落实省市补助政策的基础上, 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奖励; 对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 22 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 3.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1) 鼓励电商总部回归。 对县域外总部回归安溪的纳统电商企 业,年网络销售额达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上的,分 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 不超过 50 万元。 (2) 推动跨境电商发展。 对跨境电商企业支付国际快件、邮政 小包等年度物流费用达 50 万元以上的,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 1.2% 给予补助,单价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企业建设跨境 电商海外仓,自主建设仓储面积达 1000 平方米以上的,且当年度实 际投资额达 60 万美元的项目,经综合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 元资金补助。 (3) 促进电商聚集发展。 对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聚集发展平 台、年交易额达 500 万元以上的纳统电商企业,根据合规凭证给予 每年平方米每月 8 元的租金补贴,单价企业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行业协会、电商园区(基地)组织 5 家以上电商企业抱团 参加国内知名电商展、网货展等展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每 个标准展位(3m3m)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贴 0.5 万元,单价企 业参展最高补贴 3 个展位,全年最高补贴不超 5 万元。 4.推进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创新 (1) 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服务功能。 立足县域实际, 将茶园、仓单、应收账款等纳入反担保物范围,拓宽反担保物类型。 (2) 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设立政府引导的产业股权投资 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加快推动县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民企创新 创业范围。 5.推进民营企业人才引培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对首次在安溪注册并为我县 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年纳税额或招工引工人数符 合规定的,给予 80-250 平方米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 28.75 元/平方米/月,2022 年起每年上浮 15%,最高不超 40 元/平 方米/月,补贴期限三年。给予服务机构税收减免优惠,第一年按其 在安溪县本级留成部分的 100%奖励,第二年至第五年按其年纳税额 分别给予 75%-85%的奖励。 本措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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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鼓励在泉设立大区公司专项扶持优惠政策
[地址:泉州安溪]面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在泉设立大区公司专项扶持措施的通知》 (泉政办[2020] 29 号) 1.适用对象 (1)适用经认定的在泉设立的大区公司、成功引进大区公司落 户我市的招商引资者。 (2)大区公司是指总部在泉州市域外的企业依法在泉州注册设 立,行使部分总部职能的运营管理、销售、结算、研发、采购、物 流、资本运作、创意设计、培训等智能型机构,以及虽未行使总部 部分职能,但根据母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统一负责企业部分业务板 块,或统一负责 1 个以上(含 1 个)省级管理区域企业全部生产经 营管理活动且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在 5 亿元以上的区域型机构。 大区公司的认定、登记备案和服务管理等工作由市直产业主管部门 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扶持措施实施前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大区公 司,及本扶持措施实施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大区公司,均可申请 认定。 (3)招商引资者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经社团登记的商会、 协会或社会服务组织,不含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公职人 员。 2.经营贡献奖励 (1)按大区公司对我市年度税收贡献额(指对我市地方级收入 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贡献额,下同),第 1 年至第 2 年 给予 60%奖励,第 3 年至第 5 年给予 30%奖励;第 6 年至第 10 年以 其前五年税收贡献年平均数为基数,按其年度新增税收贡献给予超 额累进奖励,新增税收贡献 1000 万元以内(含)部分按 60%给予奖 励、超过 1000 万元以上部分按 70%给予奖励。 (2)鼓励大区公司做大规模,对大区公司在现有总部职能、统 一负责业务板块或管理区域的基础上,每增加 1 项总部职能、1 个 业务板块、1 个省级管理区域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奖励,各项奖励 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 (3)鼓励企业总部通过大区公司开展集团业务和结算,对大区 公司缴纳的内部购销印花税我市地方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奖 励期限 10 年。 (4)市财政局、税务局积极协助大区公司所属企业集团总部就 内部购销印花税等事宜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争取税费优惠等相 关扶持政策支持。 3.规费减免补助 对大区公司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市、县两级政府审批权 限范围的,前 5 年给予全免或全额补助,后 5 年给予减半征收或补 助。 4.办公用房补助 对大区公司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50%一 次性给予 24 个月租金补助,已享受租金减免优惠的按就高不重复 原则给予补助。对大区公司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自新建成 或购置之月起 3 年内,按新建成或购置房产实际缴纳房产税的 50% 给予补助。每个大区公司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5.高管人才激励 对大区公司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但年缴纳个人 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 5 年,并在安家落 户、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人才住房、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我市人 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 6.金融服务保障 市金融监管局联合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 主动对接大区公司投融资需求,搭建平台和畅通资金供需对接渠道, 加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大区公司资金供需撮合工作, 强化大区公司金融产品和服务保障。 7.招商引资奖励 对成功引进大区公司落户我市的招商引资者给予一次性最高不 超过 100 万元的招商引资奖励。对于同一个引进项目只认定 1 个奖 励对象,如拟引进大区公司所属企业集团委托 2 个或 2 个以上的招 商引资者,视为 1 个招商引资者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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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扶持影视发展的产业优惠政策
[地址:泉州市]元/㎡·天《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政文[2021] 10 号) 1.鼓励投资设立影视企业 支持本市企业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 后期制作基地或影视产业园区。园区或基地、影视小镇被认定为国 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影视企业落户我市 (1)在我市新设立的影视企业,自缴税年度起,前 2 年、再 3 年分别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负责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 部分的 100%、60%给予奖励。存量影视企业自 2021 年起按其年度 增量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 (2)知名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在我市设立工作室, 开展创作、设计、制作、策划等工作,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 (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以约定提供一定面积 的场所供其使用,可以约定由所在地政府按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方留成部分的 8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 5 年。 3.奖励优秀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 (1)对反映泉州题材、讲述泉州故事影视剧本获得国家、省级 专项资金资助的,按上级资助金额的 50%给予奖励;完成拍摄并正 14式公映的优秀影视剧本再给予奖励 30 万元。单个剧本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在泉州影视企业、工作室、个人售出剧本的,按其对应 应税行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 (2)对泉州影视企业或在泉工作的剧本创作者创作的影视剧本, 拍摄成品已获公映(发行)许可的,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 的 20%给予创作者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对泉州影视企业购买反映泉州题材的影视剧本(经制作播 出后),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 15%予以购买企业一次 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鼓励在泉州设立影视服务企业 (1)新设影视服务企业的,可以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 2 年全额奖励、再 3 年减半奖励;影视服务企业引进影视剧组、影 视资源,在泉州实际拍摄周期累计超过 5 天的,由所在县(市、区) (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负责协助支持,并可以每天给 予 2000 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18 万元(需影视作品上映后方可申 报领取)。 (2)外地影视剧组来泉取景,拍摄带有可辨识的泉州外景影像 且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影视剧,影视作品上映后,票 房达到 1000 万元或完映 3 个月后豆瓣评分达到 7 分及以上的, 按实际播出每分钟给予 1 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5.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 持的我市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 5%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每年不 超过 300 万元。 6. 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在泉州设立发行机构从事发行工作 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作为前三出品方出 品的影视作品(只认定 1 家泉州企业,且股权占比不低于 20%,并 实际产生业务收入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我市出品企业一次性奖 励: 电影进入影院公映,票房 1000 万元以上的,按票房的 1%给予 奖励,单部影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电影进入央视六套 黄金时段(20 点~22 点,下同)首播的,奖励 30 万元,其他时 段首播奖励 20 万元。 电视连续剧(9 集及以上)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黄 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 15 万元,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在中央电 视台电视剧频道(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 10 万元,最高 不超过 300 万元;在央视其他时段或知名的、有影响力的省级上星 频道(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 东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 5 万元,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电视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或纪录片频道(九套) 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 10 万元,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专供网络平台播出的网络电影和连续剧,在优酷、爱奇艺、搜 狐视频、腾讯视频、PPTV 聚力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企 业与视频网站分账金额达 300 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分账金额的 1% 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部作品最高奖励 100 万元。 7. 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影视作品, 按照发行实际成交价格的 5~10%给予出品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 超过 100 万元。 8. 在泉州举办由国家部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影视节展 活动并经报备,按场地租金、会展费、宣传费等费用的 80%给予补 助,最高每场不超过 200 万元。 9.支持影视人才与技能培训 (1)影视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 〔2017〕6 号)规定,享受住房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 保健和研学资助等优惠。 (2)支持在泉高校积极引进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影视教育教 学资源,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对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并注册我 市的影视培训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推荐和 培训的学员经考核合格后,实际参与影视作品拍摄 1 部及以上,按 500 元/人给予培训机构和大中专院校一次性奖励。单部作品最高不 超过 2 万元,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3)影视机构组织参加在泉州的影视服务技能培训的,培训合 格并取得证书的,按每人 800 元标准给予影视机构培训补贴。影视 从业者参加在泉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按每 人 500 元标准给予个人培训补贴。 10. 对经确认为重要的影视园区建设、重大题材的影视项目、重点 影视人才培养、影视企业职工购房等,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扶持。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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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地址:厦门]面议8月31日,厦门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引进,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双提升,《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首次对重新认定的高企给予奖励,支持企业持续创新 ● 我市注册登记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营收为2000万元以下的, 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 二、支持规上企业和高企的双提升,规上高企奖励加码 ● 为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有企业壮大成为规模以上企业,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通过首次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 ; 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 。 三、鼓励外地高企迁入,市级奖励最高100万元 ● 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企 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市级奖励 。 《通知》还明确 各区按照不低于1:1进行配套奖励 ,目前各区也正在调整相应配套奖励政策。 《通知》原文转发如下: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 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打造规模大、质量优、后劲足的高新技术企业集群,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进行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是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双提升。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壮大成为规模以上企业。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是鼓励外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市级搬迁奖励。 各区按照不低于1:1进行配套奖励。本通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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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宁波契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地址:宁波]面议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房产税 的缴纳,是我们在进行买卖房屋的时候,所必须要涉及到的一个问题,也是困扰很多人的一个问题,不知道对于每种税费的缴纳政策,而且,一般情况下每个地区的每一年的政策是有一定的差异的,最近出台的 宁波 契税 优惠政策 和之前相比也是做出了一定的调整,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宁波契税优惠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 购房 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 税收优惠 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 个人征信 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1)【首套】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第二套】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 买房 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我们在进行计算契税的时候,是需要严格的按照当地最新的政策来进行计算的,对于 宁波契税优惠政策 来说,在进行计算的时候,我们是要进行区分首套房以及二套房的,而且如果是面积不同的话,计算的公式也是有一定的差异的,所以,我们在进行计算之前首先要注意进行区分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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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宁波小微企业入驻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解读
[地址:宁波]面议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分成6个部分21条,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中小微企业和基层一线就业创业。 可获补助的 三类高校毕业生为:宁波生源毕业生;非宁波生源硕士以上研究生;与宁波签订人才智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意见》明确规定,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通过劳动事务代理,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满1年的,可参照大学生创业实体企业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政策。 政策内容 一、到中小微企业干一年,一次性补6000元 自2013年起至2015年,对到宁波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工作满一年、按规定缴纳社保的三类高校毕业生(宁波生源毕业生、非宁波生源硕士以上研究生、与宁波签订人才智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毕业生就业补助,其中专科学历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6000元。 另外,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被选任或招聘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平台专职工作者的,确保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 二、开网店,最高能申请30万贴息贷款 为支持大学生积极投身网络创业,《意见》明确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通过劳动事务代理,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满1年的,可参照大学生创业实体企业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政策。记者了解到,贴息贷款最高可达30万元。通俗地说,在淘宝开网店,符合条件的话,就能享受到这一政策。 三、实习期收入有保障,政府来补贴 宁波将实施百千万实习工程,争取在3年内,市县两级人社部门与国内100所知名高校建立全方位合作、建立1000家高校学生实践基地,累计吸收2万名以上学生来甬实习。大学生在实践基地实(见)习期间,享受由实(见)习单位所在地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50%的实(见)习补助。 从2013年起,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企业注意!吸纳就业有补贴! (一)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2.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3.申领流程: 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师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向人社部门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下同)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二)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实施动态调整)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城镇临时性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单位(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2.补贴标准: 对招用或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顺延。临时性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公益性岗位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对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申领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任选其一即可,下同)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各地开发的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安置的人员(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2.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申领流程: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2.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3.申领流程: 见习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五)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实施期限为2020年全年); 2020年春节期间(截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2.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3.申领流程: 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就业创业也有补贴! (一)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2.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 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以及2019、2020年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培训的,培训期间同时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3.申领流程: 上述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等。 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下同)或个人信用账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3.申领流程: 上述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 按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享受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3.申领流程: 上述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湖北高校及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3.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须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和公示。 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 有条件的地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对贫困劳动力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放宽到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2.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3.申领流程: 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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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优惠政策
[地址:福建泉州]面议关于推进信息技术产业深化应用的 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决定》《中共泉州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赶超的决定》《中共安溪县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做大做强,助推县域信息技术产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信息技术产业集群,力争至2025年信息技术产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一)鼓励企业落户园区。 依托产业园,吸引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媒体、空天卫星、人工智能、电子商务等企业带资金、带项目、带人才落户园区壮大产业集群,推动信息技术产业进一步深化应用。对落地产业园的企业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达30-300万元的(含30万元,不含300万元),前三年按每年企业公共财政收入贡献所形成的县级财力的6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每年企业公共财政收入贡献所形成的县级财力的30%给予奖励;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前三年按每年企业公共财政收入贡献所形成的县级财力的8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每年企业公共财政收入贡献所形成的县级财力的4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奖励起始年限为项目投产后第二个会计年度。 (二)降低企业落地成本。 对新落地产业园企业租用园区办公场地的,按正常租金减半优惠价即已装修10元/月/平方米、未装修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优惠年限为五年,需装修的企业必须在交房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同一企业只能给予一次优惠;对园区企业上一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达100-300万元的(含100万元,不含300万元),第二年办公场所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租金的80%收取;上一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达300万元及以上的,第二年办公场所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租金的40%收取,企业上一年度公共财政收入总额未达到对应档次的,第二年不得享受对应档次的优惠。本条款中的租金仅指场地租金,不包含物业费、网络空调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培育信息技术龙头企业。 引导通过技术创新改造,技术升级改造等,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核心基础关键技术发展,积极培育一批行业影响力大、带动力强的优秀龙头企业,并对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可与 (一)鼓励企业落户园区。 的相关奖励叠加。 三、加快企业创新发展 (四)鼓励创新平台。 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各类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等人才工作平台。对进驻产业园的各类人才工作平台(科技、工信、人才等)按其规模、层次、服务能力、辐射范围等,可在建设阶段经人才办、科技局、工信商局等组织立项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县财政一事一议专项资金先给予一定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品牌创建。 加强对企业在专利、标准、名牌、商标、质量、地理标志等方面自主创新工作的扶持力度,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福建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标准化建设、新获得中国专利奖、福建省专利特等奖、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优势单位称号、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中国知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县财政一事一议专项资金分别给予5-30万元不等的奖励。 (六)鼓励挂牌上市。 为鼓励优质骨干企业挂牌上市,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对落地产业园的企业依法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给予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四、打造人才洼地 (七)人才奖励。 项目人才符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参照《安溪县落实泉州市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试行)》(安委[2017]98号),可享受叠加奖励最高960万元的补助资金和相应层次的人才待遇。 (八)引才奖励。 项目引进人才成功申报国家、省、市各级人才荣誉的,参照《安溪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推介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安委人才[2019]4号)可享受最高30万元/人的引才推荐奖励。符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高级人才税收返还奖励:乙方员工个人年薪(工资、奖金)12万元以上的(含12万元),前5年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对到我县就业创业的高水平高校毕业生,参照《安溪县吸引国内外高水平高校毕业生专项行动方案(安委人才〔2020〕6号)对博士、硕士、本科生分别给予每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安家补贴,分三年兑现。对积极承办国际性、国家级或省级产业人才论坛等有利于人才引聚的活动(论坛/沙龙/会议),按不同级别和规模分别给予10-30万元的活动经费补助。 五、创新社会化招商选资 (九)引商推介奖励。 对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引进的单个项目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总投资50%以上,且项目实际开工建设的,给予项目固定投资额(以提供的正式发票为准)3的奖励金,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十)鼓励推介外资。 对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引进的项目到账外资资本(外商企业投资)达到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其他币种按年末汇率折算)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到账外资资本(外商企业投资)达到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其他币种按年末汇率折算)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到账外资资本(外商企业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他币种按年末汇率折算)的,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 六、进一步优化服务保障 (十一)建立高效协调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企业、协会、智库、联盟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投资量大、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特别重大项目,经县政府同意,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七、附则 (十二) 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相关机构可参照本措施,申请资金支持。符合本措施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先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应扶持政策,国家、省、市的扶持政策与本措施相比,不足部分按本措施执行。对申请安溪县同类政策扶持的企业和个人,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扶持。 (十三)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措施正式实施之日起,原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优惠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办【2019】65号)同时废止。 (十四) 本措施由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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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
[地址:]元/㎡·天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 泉政文[2020] 2号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优化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及科技人员在泉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构建具有泉州特色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制定如下意见: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另行审批或者备案。 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支持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单位可与科技人员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或部分拥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二)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原则,可通过协议定价、第三方评估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或第三方评估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人社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三)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财政,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本单位自主使用,并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规定实施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二、激励创新创业 (四)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在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应当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3.科技成果1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转化收益的70%~90%归其所有。 4.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获奖人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获奖科技人员按股权、出资比例取得分红或转让股份、出资比例取得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五)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和专利奖励、政府及社会组织科技进步奖励等所获得的经费中,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奖励等支出,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六)鼓励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可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科技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三、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七)按照一个线上网络平台、一处线下服务大厅和一套市场运营体系的工作框架,建设泉州市科技大市场,构建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网络。对科技大市场技术交易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每年按照其促成技术交易额增量部分的1%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八)对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所签订的四技合同(包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备案分别给予奖励。在泉州就地输出技术或吸纳各方技术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包含1500万),分别按1%和0.5%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部分(不包含1500万),分别按0.5%和0.2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和受益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九)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1亿元,给予5万元基础奖励,超过部分按0.6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拓展科技成果转移空间 (十)依托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设一批聚焦细分领域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布局建设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或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对评为省级基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引进的重大基地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共建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等。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30万元奖励;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奖励;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引进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经认定为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最高给予8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一)推进一带一路港澳台和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创新联盟与高校、科研机构进行产教研融合,面向泉州产业转型升级、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组织实施一批产学研和对外科技合作项目。举办各类学术会议、成果对接会等。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各类科技博览会、科技成果推介会等,对于参展省外展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在境外设立离岸研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和企业孵化器等。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激励科技成果产业化 (十二)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整合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与相关企业、金融投资机构合作,采用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专项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现产业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三)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在我市就地转化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不包含1500万)按1%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包含1500万)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四)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含港、澳、台)一类知识产权(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泉实施转化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5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按其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给予6%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和受益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同时优先推荐申请省级购买科技成果后补助。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五)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泉州市专利奖,对获得重大发明专利奖和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我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作为前三完成单位或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奖任一奖项和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任一奖项,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于泉州市外获得国家科技奖的成果在泉落地转化产业化的项目,由受益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泉州市外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福建省专利奖,在泉落地转化的,其专利产业化配套资金奖励按照《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泉政文〔2019〕51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促进科技服务业市场发展 (十六)鼓励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推动有条件的高校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需求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储备和培育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鼓励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高校、科研机构、产业联盟、协会、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在泉设立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人社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市科协 1.对引进的重大科技服务机构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 2.依法设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其年度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的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为5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七)对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团队根据工作业绩,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科技特派员与基地(企业)开展的技术合作及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合作成效给予10万元项目后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八)扶持专业机构开展有偿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对在我市开展工作好的专业评价机构给予连续3年、每年20万元的扶持经费。同时鼓励和引导我市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 (十九)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完善评价监督机制,在对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相应单位和人员信息将计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二十)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国资委,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本意见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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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地址:福建泉州]面议现将 《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 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意义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泉州市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促进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服务企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认真梳理省上有关创新券文件精神,积极学习借鉴其他地市的先进经验做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出台《规定》的主要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更好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减轻企业研发负担,降低企业创新成本;二是给予我市科技创新平台更强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激发平台创新活力,有效促进平台更好地高质量服务我市企业;三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二、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服务机构入库、创新券申请、使用与兑现、立项和拨付、监督管理、附则等七个部分,共24条。 一是总则, 包括政策出台的背景、相关部门职责、经费使用及管理等内容。明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券相关政策,编制年度申请指南,建设服务机构库等事项;创新券的明确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绩效评价、先用先得的原则;明确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是 服务机构入库 ,包括服务机构范围、入库条件、申请程序及审核审批等内容。明确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明确服务机构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后,纳入服务机构库,有效期三年。 三是 创新券申请 ,包括申请创新券的企业所必须的条件、申请程序以及最高申请额度等内容。明确企业应当是在泉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明确企业申请创新券额度不高于合同技术交易额的30%,每家企业每年度申领创新券不超过50万元。 四是 使用与兑现 ,包括创新券支持的服务范围、兑现条件及所需提交材料等内容。明确创新券服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五个方面;明确兑现需提供项目申请书、服务协议及服务结果凭证等材料。 五是 立项和拨付 ,包括创新券的组织、立项及拨付等内容。明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发布服务机构入库、创新券申请、创新券兑现等项目申报指南,并对拟入库服务机构、拟资助项目名单、拟兑现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明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机构入库、创新券申请、创新券兑现等项目进行承办。 六是 监督管理 ,明确企业和服务机构要坚守科研诚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明确对在创新券申领、使用、兑现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的企业和服务机构要进行严肃处理。 七是 附则 ,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泉州市外科技服务机构通过合作开发的方式购买科技服务的,单项合同(协议)金额超过200万元,且此开发活动在企业内部的研发支出超过150万元,可申请享受本创新券政策支持;明确创新券政策由泉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 三、关键问题解读 (一)申请创新券的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应当在泉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重点资助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库入库企业、战略性新兴成长型企业以及登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的科技型企业; 2.上年度应当产生研发费用支出; 3.购买的科技服务应当与开展的研发活动有直接相关性; 4.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二)创新券用于支持企业购买哪些科技服务? 创新券支持的服务范围如下: 1.技术开发: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研究开发服务,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服务等; 2.技术转让: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 3.技术许可: 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 4.技术咨询: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为特定技术项目提供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5.技术服务: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的服务,以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检验检测、样机试制、产业化中试等服务。 (三)企业怎么申领创新券? 申请程序: 1.企业向入库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服务机构已登记的科技服务事项),达成合作意向,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企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购买服务合同及相应的资质材料,按不高于合同技术交易额的30%申请创新券; 3.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企业发放创新券; 4.企业与服务机构合作完成后,企业向服务机构支付创新券。 (四)什么是创新券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入库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本《规定》所称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 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泉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备较强科技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在泉州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2.具备从事相关科技服务相应资质和能力条件,主要开展科技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科技服务,具有至少5人(含)以上的专职专业人员,具备开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须的条件和设施; 3.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 4.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五)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应提交哪些材料? 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录,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服务机构申请书;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财务决算报表; 3.科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4.相关科技服务资质文件。 服务机构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服务机构入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将入库的服务机构予以公布。 (六)如何申请创新券兑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服务机构在服务事项完成后,按照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创新券兑现,并提交以下资料: 1.创新券兑现项目申请书; 2.科技服务协议(合同); 3.与科技服务合同对应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发票及银行转账等凭证; 4.服务结果凭证。研究开发类服务需提供技术报告、技术解决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图等详细技术文件;检验检测类服务需提供检测报告及检测项目清单;科技咨询类服务需提供与合同服务内容一致、能反映咨询服务真实结果的相关凭证; 5.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凭证,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有利于佐证服务成效的凭证材料; 6.其他根据工作需要应当提交的资料。 (七)创新券申报、发放、兑现等相关内容的实施时间及政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市科技局将根据《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发布服务机构入库、企业创新券申报、服务机构创新券兑现等内容的指南和通知,进一步明确申报方式和实施流程。《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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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的通知
[地址:福建泉州]面议泉州市科技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丰泽区、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 2021 〕 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订《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1 年 3 月 15 日 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泉州市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促进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服务企业,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 2021 〕 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创新券,是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创新券由企业申领和使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和申请兑现。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券相关政策,编制年度申请指南,建设服务机构库,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相关事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三)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鼓励创新、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绩效评价、先用先得的原则。 二、服务机构入库 (四)本规定所称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 (五)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泉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备较强科技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在泉州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2. 具备从事相关科技服务相应资质和能力条件,主要开展科技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科技服务,具有至少 5 人(含)以上的专职专业人员,具备开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须的条件和设施; 3. 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 4. 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六)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录,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服务机构申请书; 2.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财务决算报表; 3. 科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4. 相关科技服务资质文件。 服务机构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服务机构入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将入库的服务机构予以公布。 (七)服务机构入库有效期为三年,需要新增服务内容的,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经审定通过后可以新增服务内容。服务机构入库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入库。 三、创新券申请 (八)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应当在泉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 〕 300 号)划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重点资助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库入库企业、战略性新兴成长型企业以及登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的科技型企业; 2. 上年度应当产生研发费用支出; 3. 购买的科技服务应当与开展的研发活动有直接相关性; 4. 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九)申请程序: 1. 企业向入库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服务机构已登记的科技服务事项),达成合作意向,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 企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购买服务合同及相应的资质材料,按不高于合同技术交易额的 30% 申请创新券; 3.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企业发放创新券; 4. 企业与服务机构合作完成后,企业向服务机构支付创新券。 (十)创新券与申领的购买服务合同为一一对应关系,不得转让、买卖,或使用到其它项目上。每家企业每年度申领创新券不超过 50 万元。 四、使用与兑现 (十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范围如下: 1. 技术开发: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研究开发服务,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服务等; 2. 技术转让: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 3. 技术许可 : 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 4. 技术咨询: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为特定技术项目提供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5. 技术服务: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的服务,以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检验检测、样机试制、产业化中试等服务。 (十二)创新券不得支持以下服务: 1.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 2. 与企业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 3. 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服务; 4. 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 5. 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申报咨询等服务; 6. 已获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立项创新活动。 (十三)服务机构在服务事项完成后,按照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创新券兑现。 (十四)创新券申请兑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完备的服务协议(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付费发票、转账票据等凭证; 2. 服务交易双方不存在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十五)服务机构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 创新券兑现项目申请书; 2. 科技服务协议(合同); 3. 与科技服务合同对应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发票及银行转账等凭证; 4. 服务结果凭证。研究开发类服务需提供技术报告、技术解决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图等详细技术文件;检验检测类服务需提供检测报告及检测项目清单;科技咨询类服务需提供与合同服务内容一致、能反映咨询服务真实结果的相关凭证; 5. 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凭证,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有利于佐证服务成效的凭证材料; 6. 其他根据工作需要应当提交的资料。 五、立项和拨付 (十六)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发布服务机构入库、创新券申请、创新券兑现等项目申报指南;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拟入库服务机构、拟资助项目名单、拟兑现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机构入库、创新券申请、创新券兑现等项目进行承办。 (十八)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创新券拟资助项目发布立项通知和服务机构入库通知,并且按规定拨付资金。 六、监督管理 (十九)企业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创新券,严格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合法使用创新券,自觉接受相关业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企业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项目,追回资助资金以及滋生利息,并且将责任单位和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科技计划项目。 1. 在创新券申请、兑现或者服务机构入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 故意隐瞒服务机构与企业存在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关联关系的; 3. 采取虚构创新券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的。 (二十一)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二十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泉州市外科技服务机构通过合作开发的方式购买科技服务的,单项合同(协议)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此开发活动在企业内部的研发支出超过 150 万元,可申请享受本创新券政策支持。 (二十三)本规定由泉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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