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介绍
[地址: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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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是经宝坻区政府2003年3月组建, 2006年5月国家发改委第六批审核通过的省级开发区,并于2006年 9月正式更名为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目前开发面积为11平方公里,基础设施已达到 九通一平 标准。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的规划用地面积达到50平方公里。 天津市宝坻经济开发区位于位于 京哈高速 南侧,京哈高速宝平出口位于园区中间位置,开发区距北京70公里,天津75公里, 唐山 80公里。距三市和天津机场、 天津新港 的车程仅为40-50分钟。以天津宝坻开发区为中心的100公里半径范围内,拥有中小城市11个,分布着5700万人口,以400公里为半径,分布着1亿人口。1小时车程覆盖9000万人口,3小时车程覆盖2亿人口,5小时车程覆盖3亿人口,可以到达47座大中城市,圈内有65万家各类企业。 作为新兴的经济区域,开发区正在按照依托京、津、冀,融入环 渤海 ,放眼海内外的战略构想,着力打造以先进制造业为主体,主攻 制造工业 ,为北京和天津滨海新区配套的综合产业功能区。 产业定位 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积极发展资金和技术密集型经济,重点发展汽车配件、高新电子、精密机械、有机食品、生物医药、新能源,及彩印包装、媒体制作、现代办公用品等环保型新材料产业,进一步完善工业区、仓储区、公共生活服务区的发展。 项目要求 本着节约、集约的用地政策开发利用土地,严禁闲置土地的原则,按照国家工业用地最低出让标准,入驻项目的土地出让价格约为每亩15万元,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投资强度要求每平方公里20亿元以上;容积率为0.8以上;产值要求每亩240万元以上;纳税要求每亩在7万元以上。 税收奖励办法 一、注册型企业税收奖励 注册型企业是指:在开发区注册、不在开发区生产经营的公司。 1、年累计纳税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阶段 累计纳税在100万元以下,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80%执行,即:企业增值税的15%、企业所得税的24%、企业营业税的40%一次性奖励。 年纳税低于10万元的企业,不进行奖励,待企业累计税收达到10万元时执行奖励政策。 2、年累计纳税在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阶段。 累计税收达到100-200万元的部分,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85%执行,即:企业增值税的15.94%、企业所得税的25.5%、企业营业税的42.5%一次性奖励。 3、年累计纳税在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阶段。 累计税收达到200-500万元的部分,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90%执行,即:企业增值税的16.875%、企业所得税的27%、企业营业税的45%一次性奖励。 4、年累计纳税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阶段。 累计税收达到500-1000万元的部分,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执行,即:企业增值税的18.75%、企业所得税的30%、企业营业税的50%一次性奖励。 5、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 年累计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收奖励按全额税收(不分阶段)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执行。 二、总部型企业税收奖励 总部型企业是指:在开发区设有生产经营企业,在本部企业未建成投产时,企业通过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纳税;或将公司内关联的销售总部、结算总部公司迁入(或新注册)开发区,实现新增税收。 1、年累计纳税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 年纳税在200万元以下的企业享受以下税收奖励,即:企业增值税的15%、企业所得税的24%、企业营业税的40%一次性奖励。 2、年累计纳税在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 年纳税在200-500万元的企业享受以下税收奖励,即:企业增值税的16.875%、企业所得税的27%、企业营业税的45%一次性奖励。 3、年累计纳税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 年纳税在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的企业享受以下奖励,即:企业增值税的18.75%、企业所得税的30%、企业营业税的50%一次性奖励。 4、年累计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 2010年以后注册的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享受以下奖励,即:企业增值税的23%、企业所得税的36%、企业营业税的90%全额奖励。 5、对总部型项目员工在宝坻经济开发区内所纳的 个人收入调节税 按照个人收入调节税的20%奖励。 三、实体型企业税收奖励 实体型企业是指:注册在园区,满足行业准入条件和资格,在园区内有生产经营场所,能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纳税。实体型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和仓储物流、商贸企业,可以是购置土地房产生产经营,也可以通过租赁土地厂房进行生产经营。 1、实体型企业建成投产或运营后,享受宝坻区招商投资奖励政策(宝坻政发【2010】16号)规定的相关税收奖励。 2、工业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商贸企业纳税超过每亩15万元的部分享受注册型企业的奖励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1、2政策。 3、物流城及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基地内的企业税收政策另行规定。 4、年终对实体型企业纳税排名前10名企业以扶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奖励。 四、中介人奖励 1、对引进实体型企业,且符合园区招商引资政策的中介人,按照宝坻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宝政发【2010】17号)执行。项目竣工后开始实施奖励。 2、对引进总部型、注册型企业的中介人,实施三年奖励。第一年按照该项目当年纳税奖励返还后的园区留成部分的20%进行奖励,第二年按照该项目当年纳税奖励返还后的园区留成部分的10%进行奖励,另外10%列入服务中心的项目维护费用,第三年按照该项目当年纳税奖励返还后的园区留成部分的5%进行奖励,另外15%列入服务中心的项目维护费用。企业年纳税不足50万元的,不对中介人实施奖励。 3、中介人为项目落户起决定作用的人或单位,须经引进企业和管委会共同认定。特殊项目的中介人可通过协商确定奖励金额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