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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平安许昌智能制造科技园

    中国平安许昌智能制造科技园

    [地址:建安区宏达路与许开路(G240)交叉路口南侧1公里处]
    3800元/㎡·天

    项目位于许昌市建安区宏达路与许开路(G240)交叉路口南侧1公里处,东临小洪河,西临京港澳高速,南侧是许昌市消防训练中心。距京港澳高速口1.7公里。 项目整体占地1150亩,一期开发102亩,包含4栋单层钢构厂房,9栋框架厂房,同时配备2000平米的综合服务中心与5600平米的员工宿舍,食堂和相应的设备用房也配备齐全,一期地块预计2023年年底交付使用。 厂房面积区间为1200㎡-3200㎡,50年独立产权可以办理按揭贷款,主要招商范围为电气电力设备、智能智造等企业。

  • 亦创高科创新科技产业园

    亦创高科创新科技产业园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六街2号院]
    2.5元/㎡·天

    亦创高科创新科技园 以开发区重点产业发展为导向,专注于四大主导产业之一的生命健 康领域,通过建立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吸引优质科技项目进驻,形成创新生态链,降低研发成本,缩短研发进程,加速科研成果孵化,并优先向开发区龙头企业转化落地,服务开发区 三 城一区 的高质量发展战略。 园区总规划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由六幢办公研发楼、一幢企业孵化楼、一幢配套公寓楼、六栋微型企业独栋和一栋标准化厂房组成,可满足不同阶段企业的办公、研发、生产等多种需求。亦创高科创新科技园定位于着力打造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为 生物医药类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服务 ;以生物医药与大健康为龙头,以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为两翼,着力打造集产业生态、绿色办公、餐饮娱乐、商务社交等于一体的多功能创新科技园。

  • 顺义·宝能慧谷招商电话:010-5620 2202

    顺义·宝能慧谷招商电话:010-5620 2202

    [地址:顺义区林河大街]
    1.6元/㎡·天

    宝能慧谷招商电话:010-5620 2202 顺义企业独栋宝能慧谷项目位于北京顺义区林河经济开发区毗邻首都国际机场,距离顺义一中600米,周边配套齐全完善,是企业选址首选项目,目前有1000平-5000平企业独栋对外招租,适合科技研发、生物医疗、物联网等企业总部办公企业落户,入住企业享受中关村集顺义区双重优惠政策!欢迎预约咨询考察!!

  • 通州紫光科技园

    通州紫光科技园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商通大道5号院 ]
    3.5元/㎡·天

    紫光科技园位于北京 通州区商通大道5号院(温榆河畔),总建筑面积13.3万平米, 容积率0.8,产品涵盖企业独栋、高层写字楼、配套商业多种业态; 紫光科技园园区的整体空间设计,以打造有温度的人性空间为理念,从个体到整体,均能体会到通透设计所带来的活力、灵动的空间体验。每一栋建筑,均因地制宜设计为东南朝向,与阳关形成最佳折射角度。以罕有的超大楼间间距尺度升华别墅感,保证每层都拥有充足采光、视野开阔,为企业营造一处专属的活力空间。

  • 出租石家庄良村开发区厂库房1000平

    出租石家庄良村开发区厂库房1000平

    [地址:良村开发区世纪大道附近]
    0.25元/㎡·天

    项目位于良村开发区,库房带办公一共1000平,无院子,临路。水电齐全,大车出入方便

  • 出租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标准厂房1200平

    出租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标准厂房1200平

    [地址: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
    1.2元/㎡·天

    多层厂房,大敞间,可以办公也可以做加工,土地证房产证消防手续齐全。可以搞培训也可以做酒店

  • 出租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办公厂房

    出租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办公厂房

    [地址:循环化工园区]
    1元/㎡·天

    厂区沿街办公,大敞间,可以办公也可以做轻加工生产,还可以搞培训。工业性质。交通方便。

  • 出租良村开发区空地50亩

    出租良村开发区空地50亩

    [地址:石家庄东开发区良村开发区]
    10000元/亩

    项目位于石家庄良村开发区,平整土地,地面硬化有围挡,大车出入方便。以前做过停车场

  • 东三环良村开发区出售8米层高厂房 可按揭随时看 可分期

    东三环良村开发区出售8米层高厂房 可按揭随时看 可分期

    [地址:石家庄东三环世纪大道旁]
    470万面议

    项目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区东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良村开发区,紧邻东三环,世纪大道,区位优势明显,交通便利。 100亩城市级产业园,地处石家庄经开区核心地带。园区规划占地面积100亩,规划建筑面积约12万平米,聚焦科技信息产业、精密仪器、能源环保、电子信息。人工智能,形成研发、孵化、加速、产业化四位一体链条,承接京津冀产业外溢升级、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成就省会智能科技港。 土地证、用地规划证、建设规划证、建设施工证齐全,已开工。 产品形式:企业总部。 产品面积:1000㎡---6000㎡ 产品形式:独栋、双拼、分层 产品层数:3层、预留电梯井道。 配套:水、电入户,天然气预留室内接口。 层高承重:首层层高8米,二层4.2米,顶层4.2米;承重500kg/㎡ 首付2成起,可分期可按揭,长10年。

  • 太行大街南三环以北 企业独栋在售 两成首付只需180万

    太行大街南三环以北 企业独栋在售 两成首付只需180万

    [地址:石家庄正定自贸区]
    500元/㎡

    正定自贸区内出售600-6000平标准厂房: 1. 7米层高准现房交付,现已封顶 2. 证件齐全可按揭贷款,首付仅两成,随时进场入住生产。 3. 政府大力推荐的重点市级项目 享受自贸区内针对各类企业的优惠政策。 4. 紧挨园博园大街及地铁口,周边交通道路有太行大街、正无路以及新京港澳高速,地铁三号线贯穿直通。 5. 园区内配套设施齐全,满足各类企业的生产及运营,后期设立园区食堂,可为企业员工提供充足的后勤保障。

  • 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

    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 ]
    面议

    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 根据市财政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京财预〔2016〕942号),鉴于国家和北京市政府对本区主要税种分成比例的调整变化,为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杠杆作用,促进本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适用范围 在区本级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功能定位的企业。 (二)适用条件 1、依法经营、纳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发放职工工资,上缴各项社会保险;企业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待企业财政奖励基数超过政府土地优惠后再享受本财政奖励政策。 3、通信、烟草、宾馆酒店、培训中心、度假村等类型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等类型实体企业区内业务部分不在财政奖励支持范围。 4.已列入怀柔区退出转移企业名录的企业,不再享受本财政奖励政策。 二、占地经营类企业财政奖励政策 (一)年财政奖励基数=年增值税*12.5%+年企业所得税*20%。 (二)对年区本级财政奖励基数5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区财政奖励基数8万元(含)以上的占地经营企业,按以下分档累进原则给予奖励: 年区财政奖励基数低于100万元部分给予40%资金支持;10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给予45%资金支持;3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给予50%资金支持;5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给予55%资金支持;1000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60%资金支持。 (三)楼宇业主引进的企业,单个企业对区财政奖励基数达到50万元(含)以上,按区财政对企业奖励额度的10%给予楼宇业主奖励,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限原则为3年。 三、非占地经营类企业财政奖励政策 (一)年财政奖励基数=年增值税*25%+年企业所得税*20%。 (二)对年区财政奖励基数50万元(含)以上的非占地经营类企业,按以下分档累进原则给予奖励: 年区财政奖励基数低于100万元部分给予45%资金支持;10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给予50%资金支持;3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给予55%资金支持;500万(含)1000万元部分给予60%资金支持;1000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65%资金支持。 (三)中介奖励。对引进企业的组织或个人按不高于区财政对企业奖励额度的10%给予奖励。 四、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财政奖励比例上浮5个百分点 (一)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 (二)金融租赁企业、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资信管理公司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等企业。 (三)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 (四)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并对怀柔区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五)国际或国内知名的高端商业企业。 (六)经认定的在本区有实际投资的地区总部和跨国公司总部对年区财政奖励基数500万元(含)以上部分。 五、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符合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提供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企业纳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本年度审计报告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定报告(汇算清缴)》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明(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由相关部门开具。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登记证(或五证合一)复印件。 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开户银行、账号、银行本地交换号、联系方式。 (二)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1.符合财政奖励标准的占地经营类企业和非占地经营类企业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原则上按季度拨付,按年结算。 2.企业所得税按次年汇算清缴结果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并将其计入汇算清缴年度的财政奖励基数中。 3.申请时效原则上为缴纳税款当年至次年6月底。 (三)对于重大项目、特殊种子型企业以及纳税大户,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相关财政奖励政策支持。 (四)享受财政奖励政策的企业,依法使用奖励资金,接受财政监督检查及审计部门审计监督。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附则 (一)本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各镇乡可参照执行。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政策将随之调整。 (二)本政策实施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怀政发〔2013〕3号文)中第五章区本级占地经营类企业财政奖励政策、第六章区本级非占地经营类企业财政奖励政策和第八章奖励资金使用与管理同时予以废止。 (三)本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2016年9月23日

  • 怀柔科学城支持科学仪器和传感器产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

    怀柔科学城支持科学仪器和传感器产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 ]
    面议

    关于精准支持怀柔科学城科学仪器和传感器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京怀科管发〔2021〕4号 第一章 适用对象和重点领域 支持注册在怀柔科学城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开展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培育孵化、技术转化、成果应用、维修运维等活动。聚焦分析仪器、环境监测仪器、物性测试仪器 、智能传感器 等产业细分领域,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科学城建设产学研用融合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硬科技孵化器,吸引、培育一批隐形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集聚发展,优化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产业生态 。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 、 支持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关键技术研发 及落地 转化 (一)支持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支持企业用自有资金开展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前沿颠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经专业机构认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研发成果,根据项目成效 , 按照 不超过设备、材料 购置 等研发投入 的 30%,给予 每年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先进工艺技术应用。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开展工具工装、零部件、质控软硬件、标校技术等先进工艺技术开发、转化和应用,突破高端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急需的可靠性、稳定性、批量化校准等问题,培育技术创新自主可控能力。对上一年度先进工艺技术研发应用项目涉及的设备费实际支出,按照不超过 30%的比例,给予 每年 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鼓励创新主体争取国家专项支持。支持创新主体申请科技部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国家自然 科学 基金委国家 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 按照不超过实际获得国家专项资金的 10 %,分别给予 创新主体 最高 50万元 、项目负责人 最高 2 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创业团队落地怀柔科学城。支持高端仪器 、 传感器 等领域的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根据其项目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性、产业化前景等情况,给予每个项目团队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 支持科学仪器产业公共平台和机构运营 发展 (五)支持产业公共平台运营。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建设一批高端仪器 和传感器 检验检测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开展 检验检测、标准认证与符合性评估、产需对接、成果转化、项目管理等公共服务 。对于落地怀柔科学城的平台项目,运营期间根据上年度服务效果,按照不超过年度服务合同执行金额的 30% ,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支持 维修维护服务机构发展。支持企业面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交叉研究平台、科教基础设施等开展高端科研仪器维护维修专业服 务,按照企业年度相关技术服务合同执行金额的 10%给予企业经营补贴,每年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 (七)支持 应用技术研究院 运营。支持企业、科研院所、专业机构在科学设施研发运维、医学成像技术、新型光谱技术、智能传感器、航 天 元器件、应用数学等重点领域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或 依托交叉研究平台成立产业技术研究院 。对经过认定的研究院, 按照年度知识产权、技术交易 、技术孵化 等成果绩效情况给予后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连续支持不超过 3年。 三、 支持科学仪器企业发展和产业生态体系建设 (八)支持 龙头企业、 专精特新 、 隐形冠军企业 发展。支持在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居于全国前列的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企业 、行业龙头企业、一流仪器服务机构 在怀柔科学城落户 , 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对经认定的企业或 机构, 根据入驻形式,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资金奖励。 (九) 支持硬科技孵化器运营 。支持 各类主体在怀柔科学城建设仪器新材料、医学仪器、智能传感等硬科技孵化器 或加速器 ,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孵化服务。 根据服务效果,以 入驻、 孵化企业实际 使用 面积为基准,按照不高于租金总额的 50%、单价不超过1.5元/平方米/天、面积不超过 10 000平方米 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期限自注册起最长 36个月 。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 新增 达到 10家,每增 加 1家奖励孵化器运营单位5万元。对孵化企业 毕业 落户怀柔科学城的,给予孵化器 20万元/家的奖励。 (十)支持举办 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议 会展活动。 支持各类主体围绕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细分领域,在怀柔科学城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会议、专业会议以及各类论坛等产业促进活动。根据年度举办会议论坛等活动的数量、质量和效益,按照不超过场地租金 等实际支出费用的 50%,给予举办会展的企业 每年 最高 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 (十一)支持科学仪器科技服务业发展。 对专业服务机构为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相关创新主体提供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供需资源对接等咨询服务业务等,根据年度服务效果,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 5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 四 、 支持科学仪器创新产品拓展应用市场 (十二) 优化科研仪器创新产品采购程序。 集中采购 招标入围的产品不能满足科研用途需要的,承担 单位 可自行 或者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采购 各类科研仪器设备 。 增强 采购 灵活性和便利性,对符合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标准的仪器设备,可一次性集中提出 变更 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由主管预算单位归集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 。 申请变更政府 采购 方式时 可 注明 科研 仪器设备 , 财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审批。 第三章 申请 流程 与监督管理 (十三)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申请审核工作,一般程序为: 1 . 提交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多项资金支持的,应按照对应条款, 分别 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对同一项目或事项已获得北京市同类相关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予重复支持。 2 . 受理和初审。 申请资格或资质认定类支持的,由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 相关处室 负责受理申请材料 , 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申请评审类支持的,由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 或专家 对 申报 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 评审结论 。 3 . 提交审批。 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 相关处室将申报项目初步 审核意见 、评审结论报 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最终审定。 4 . 公示、签订协议及拨付资金。 审核通过后,由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通过网站对拟支持的项目及申报单位公示 。 公示无异议的,核发批复,根据项目情况签订实施协议并拨付资金 ; 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 (十四)监督管理 1 . 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接受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及 相关部门 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向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同时 应配合做好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 2 .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取消申请资格,将违反规定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将依法解除协议、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本政策由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 联东U谷石家庄鹿泉科技企业港

    联东U谷石家庄鹿泉科技企业港

    [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S232(兴阳线)]
    面议

    联东U谷 石家庄鹿泉科技企业港 位于鹿泉区北部,紧邻石柏北大街。 项目聚焦科技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精密仪器、能源环保、高端制造产业,构建以智能制造、科技成果转化、设计研发总部为一体的产业化集群。联东U谷将秉承高度的专注、专业 、专一的工匠精神,打造出快速、高品质、可持续发展的精品产业园区项目,与政府和入园企业三方共同打造鹿泉创新产业的加速器、品牌企业的培育基地,打造京津冀生态科技创新示范园区。

  • 工业园区独栋厂房热销中

    工业园区独栋厂房热销中

    [地址:石家庄南二环东延]
    4500面议

    项目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区东北部,正定高新区;距正定国际机场20公里,石家庄市区13公里、新元高速出口2公里,轨道交通1号线东上泽站1公里,区位优势明显。 新元高速、绕城高速、京港澳高速、京昆高速、107国道纵贯项目周边,交通便利。 100亩城市级产业园,地处正定高新区核心地带。园区规划占地面积100亩,规划建筑面积约12万平米,聚焦科技信息产业、精密仪器、能源环保、电子信息。人工智能,形成研发、孵化、加速、产业化四位一体链条,承接京津冀产业外溢升级、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成就省会智能科技港。 土地证、用地规划证、建设规划证、建设施工证齐全,已开工。 产品形式:企业总部。 产品面积:1000㎡---6000㎡ 产品形式:独栋、双拼、分层 产品层数:3层;预留电梯井道 配套:水、电入户,天然气预留室内接口 层高承重:首层层高7.2米,二层4.2米,顶层3.9米;承重500kg/㎡ 首付2成起,可分期可按揭,长10年。

  • 工业园区独栋厂房热销中

    工业园区独栋厂房热销中

    [地址:石家庄南二环东延]
    4500面议

    项目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区东北部,正定高新区;距正定国际机场20公里,石家庄市区13公里、新元高速出口2公里,轨道交通1号线东上泽站1公里,区位优势明显。 新元高速、绕城高速、京港澳高速、京昆高速、107国道纵贯项目周边,交通便利。 100亩城市级产业园,地处正定高新区核心地带。园区规划占地面积100亩,规划建筑面积约12万平米,聚焦科技信息产业、精密仪器、能源环保、电子信息。人工智能,形成研发、孵化、加速、产业化四位一体链条,承接京津冀产业外溢升级、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成就省会智能科技港。 土地证、用地规划证、建设规划证、建设施工证齐全,已开工。 产品形式:企业总部。 产品面积:1000㎡---6000㎡ 产品形式:独栋、双拼、分层 产品层数:3层;预留电梯井道 配套:水、电入户,天然气预留室内接口 层高承重:首层层高7.2米,二层4.2米,顶层3.9米;承重500kg/㎡ 首付2成起,可分期可按揭,长10年。

  • 工业园区企业独栋厂房热销中

    工业园区企业独栋厂房热销中

    [地址:正定自贸区]
    5000面议

    项目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区东北部,正定高新区;距正定国际机场20公里,石家庄市区13公里、新元高速出口2公里,轨道交通1号线东上泽站1公里,区位优势明显。 新元高速、绕城高速、京港澳高速、京昆高速、107国道纵贯项目周边,交通便利。 100亩城市级产业园,地处正定高新区核心地带。园区规划占地面积100亩,规划建筑面积约12万平米,聚焦科技信息产业、精密仪器、能源环保、电子信息。人工智能,形成研发、孵化、加速、产业化四位一体链条,承接京津冀产业外溢升级、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成就省会智能科技港。 土地证、用地规划证、建设规划证、建设施工证齐全,已开工。 产品形式:企业总部。 产品面积:1000㎡---6000㎡ 产品形式:独栋、双拼、分层 产品层数:3层;预留电梯井道 配套:水、电入户,天然气预留室内接口 层高承重:首层层高7.2米,二层4.2米,顶层3.9米;承重500kg/㎡ 首付2成起,可分期可按揭,长10年。

  • 工业园区企业独栋厂房热销中

    工业园区企业独栋厂房热销中

    [地址:正定自贸区]
    5000元/㎡·天

    项目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区东北部,正定高新区;距正定国际机场20公里,石家庄市区13公里、新元高速出口2公里,轨道交通1号线东上泽站1公里,区位优势明显。 新元高速、绕城高速、京港澳高速、京昆高速、107国道纵贯项目周边,交通便利。 100亩城市级产业园,地处正定高新区核心地带。园区规划占地面积100亩,规划建筑面积约12万平米,聚焦科技信息产业、精密仪器、能源环保、电子信息。人工智能,形成研发、孵化、加速、产业化四位一体链条,承接京津冀产业外溢升级、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成就省会智能科技港。 土地证、用地规划证、建设规划证、建设施工证齐全,已开工。 产品形式:企业总部。 产品面积:1000㎡---6000㎡ 产品形式:独栋、双拼、分层 产品层数:3层;预留电梯井道 配套:水、电入户,天然气预留室内接口 层高承重:首层层高7.2米,二层4.2米,顶层3.9米;承重500kg/㎡ 首付2成起,可分期可按揭,长10年。

  • 实创医谷产业园

    实创医谷产业园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面议

    实创医谷产业园位于海淀山后中关村翠湖科技园内,南侧紧邻景观水系,西侧毗邻稻香湖风景区,项目由16栋科研楼组成,总建筑面积18 万平方米,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7万 平方米。 功能定位为生物医药企业研发试验基地,是打造国家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园区的重要载体!

  •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解读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解读

    [地址:优惠政策]
    元/㎡·天

    一、五种情形免征进口关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满足下列情形的免征进口关税: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三)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四)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五)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符合本条第(一)(二)项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上述进口商品不占用投资总额,相关项目不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上述特色工艺类型和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类型适时调整。 二、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增值税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3个月前,向省级财政厅(局)提出申请,附项目投资金额、进口设备时间、年度进口新设备金额、年度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税款担保方案等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分期纳税方案实施中,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承建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变更分期纳税方案相应内容。 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申报进口,承建企业对未缴纳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承建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由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 三、过渡期间可自主选择适用政策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自2020年7月27日至第一批享惠进口企业清单印发之日后30天内,已征的应免关税税款准予退还。 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3月31日,既可享受《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36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5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5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5〕46号)4个文件相关政策,又可享受《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第一条第(一)(二)项相关政策的免税进口企业,对同一张报关单,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上述4个文件相关政策或(财关税〔2021〕4号)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相关政策,不得累计享受税收优惠。 转自:中国国门时报

  •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优惠政策

    [地址:优惠政策]
    元/㎡·天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现将《若干政策》第二条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如下: 一、《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本公告企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见附件。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要求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提交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规定转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2日 (文章来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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