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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着力壮大生物制造产业系列政策措施
[地址:沧州市]面议生物制造产业涵盖生物制药、生物食品、生物材料、生物能源等产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将生物制造作为生物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沧州市着眼开辟新领域、布局新赛道,出台支持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落实举措,明确奖补政策,优化发展环境,以真金白银吸引企业和人才来沧落户、创新发展,促进生物制造产业加速聚集,积极抢占产业竞争制高点。 打造产业生态。 进一步发挥园区承载作用,促进北京沧州渤海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园加快建设、提升能级,着力发展生物材料、生物医药产业,统筹产业链上下游,围绕原材料保障、加工制造、市场应用、二次开发等,开展生物制造产业链招商,不断完善医药中间体+原料药+制剂产业链条。鼓励引导生物制造企业加入省产业联盟,适时成立市级生物制造行业协会,重点建设南开大学沧州渤海新区绿色化工研究院、化学药品研究开发公共实验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加强产学研用金对接合作,构建从研发、中试到产业化的全生命周期科技创新体系。 壮大经营主体。 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给予资金补助,促进生物制造企业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此外,加大生物制造产业招商引资力度,对新引进的生物制造领域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等企业,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市级追加省补助额度的20%落户资金奖补。对固定资产投资超20亿元且具有带动示范作用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促进技术创新。 鼓励生物制造领域龙头企业牵引、产业链上下游协同、产学研深度合作,共同创建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后补助。支持生物制造企业研发创新,对上年度入统的研发经费投入超过600万元且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以上的生物制造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20万元后补助。同时,推进生物资源创新应用,深入推进种业科研人才与科研成果权益改革,支持创新种质上市公开交易、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 优化发展环境。 在要素支撑上,将生物制造企业纳入电力、热力、运输等大用户要素保障范围,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在金融服务上,推动金融政策、财政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配合,特别是为相关企业申请挂牌补助、首次融资补助及上市辅导补助,鼓励生物制造企业上市融资。在人才供给上,加大对口人才培育力度,支持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临床医学专业群建设全国高水平专业群、药学专业群建设省高水平专业群,并支持生物制造企业引进高水平人才团队,对国内外人才及团队到沧州创新创业、转化科研成果的择优给予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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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出台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十条措施
[地址:沧州市]面议1,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立足任丘市、青县、运河区等智能装备与机器人产业发展基础,编制机器人产业招商引资目录,大力开展产业链招商,争取引进国内外机器人重点企业、创新型企业投资建厂或设立研发总部,招引一批机器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高水平服务商。精准对接京津优势机器人企业和研发机构,加速创新成果在沧州转化和产业化,带动相关供应链企业在沧州布局,加快产业聚集,打造机器人整机和关键零部件高端制造基地。 2,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根据各地产业发展基础和未来发展布局,谋划一批机器人项目,强化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全方位、全周期跟踪服务机器人项目建设。针对机器人新上项目,设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实行专班专人盯办。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争取省级支持。 3,推进机器人化技术改造。 围绕先进钢铁、绿色化工、装备制造、健康食品、五金机电等传统产业,把握产业升级和发展趋势,瞄准智能化技术改造方向,推动机器人化生产装备向相关领域应用拓展,积极谋划实施一批技术成熟、成效明显、易于推广的机器人产品和系统解决方案,打造机器人化的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重点项目。支持机器人化项目优先纳入市级技改资金支持范畴。 4,打造典型应用场景。 深入实施机器人+应用行动。组建应用创新联合体,开发机器人应用场景产品和系统解决方案,在细分行业领域打造示范标杆。积极支持相关企业和项目参选省级典型应用场景,争取省级资金支持。 5,加强产业协同应用。 针对机器人重点企业和相关集群发展现状,推动大中小企业配套协作,提升本地化配套能力。建立线下供需对接机制,促进各行业机器人应用落地。 6,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围绕产业发展难题与提档升级需求,持续加大研发投入,重点在机器人本体轻量化、减速器用钢、视觉触觉传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及控制器等领域加强产学研用协作,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打造一批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机器人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连续两年研发投入强度4%以上,上年度自有资金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的产业集群专精特新企业,争取省资金支持。 7,加快质量品牌打造。 加强机器人试验验证能力建设,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机器人检验检测机构落户。争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对获批筹建的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机器人品牌。 8,做好人才团队建设。 围绕机器人产业发展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重大项目,积极引进国内外掌握核心技术的关键人才或团队。全面落实人才支持政策,有针对性地修订相关人才评价标准,完善配套政策,抓好机器人领域高层次人才与紧缺人才引进,落实好人才引进相关待遇。支持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打破岗位、身份、地域等界限,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等方式更好发挥作用。 9,大力营造发展氛围。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对机器人产业发展、重点企业、典型场景、相关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和政策解读。支持举办机器人领域重大专业活动,组织机器人企业走出去,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和大型经贸洽谈活动,展现沧州机器人形象,提升沧州市机器人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 10,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有关部门组成的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全市机器人产业发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依法依规支持成立沧州市机器人产业相关社会团体,探索建立机器人产业统计体系,打造机器人产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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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
[地址:沧州市]面议沧州市出台《沧州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中外客商到沧州投资兴业,加快优质生产要素向沧州聚集,推动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鼓励总部企业、金融类企业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奖励:央企总部、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国内民企前50强企业总部;符合沧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百强企业、主板上市公司总部,在沧州市注册、纳税、独立核算,并根据纳税贡献程度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至1亿元,央企总部来沧州市的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央企需要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央企和世界500强在我市设立二级公司总部并在我市纳税,根据纳税贡献程度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设立三级公司总部并在我市纳税,根据纳税贡献程度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基金公司等法人机构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房屋成本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奖补资金由县(市、区)负担。 扩大引进境外投资。 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项目除外,且企业5年内不减资、不迁出),年实际到位资金在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到位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对外商在我市设立或参与设立的经国家认定的研发机构,由市财政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资助。 提高项目用地保障。 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供应建设用地。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强化重点投资项目。 对来投资市主导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的产业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投资强度在每亩3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的,可按照企业竣工决算实际发生的固投总额(不含购置土地费用)的5%至10%给予补助(产业链龙头项目按10%、配套项目按5%),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企业上规入库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投资补贴,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5亿元(含)至10亿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20亿元(含)至50亿元、50亿元及以上分档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1.5%、2%、3%的补贴。以上补贴市级财政负担50%。 对符合国家、省产业扶持政策,自供地之日起三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且自纳税之日起五年内缴纳税金5亿元以上的项目,承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与项目法人签订协议,协议可约定地方政府给予最高不超过2亿元的产业扶持资金奖补,奖补资金拨付方式及时间协商约定。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2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300万元补助;成功上市后市财政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变化调整补助时间节点。 加大产业引导基金扶持。 市金控公司等市属国企要通过产业基金股权投资招商项目,原则上对单个企业投资额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比例不超过30%。对外地产业基金公司在我市注册并股权投资我市招商项目的,市财政给予投资额度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其高管员工和合伙人参照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和合伙人个人分红所缴纳的所得税额的30%标准予以补贴。 引进工业设计企业。 支持来我市建立工业设计机构,对复核通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的,市级奖励1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再奖励200万元。对我市企业购买其工业设计服务,按省奖励资金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工业设计成果转化,按省奖励资金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工业设计大奖赛,对获奖企业按省奖励资金的50%匹配奖补资金。 激活创新创业活力。 对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新创业或转化成果的,市财政给予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支持资金(设立研发机构的按第二条执行)。 拓展引荐项目渠道。 非公职人员引荐项目按四类进行奖励,每个引荐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引进总投资按照1亿元(含)以上至5亿元、5亿元(含)至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分档分别给予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5、2、2.5的奖励;新引进外资项目按照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重大重要产业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新引进投资总额50亿元以上项目;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我市形成新的产业集群的重大项目或属于我市主导产业产业链关键核心项目;属于规模型、科技型生态高效农业重大项目;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大项目,享受我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政策。 符合上述标准且超出现行优惠政策,需市级财政支持的重大招商项目,视项目未来年度缴纳税收、投资强度、产业带动、安排就业等方面贡献,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按照尽职调查、专家评估、法制审查、集体决策、履约监管的程序依法依规推进,并给予政策支持,政策支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税收奖励、设备补贴、租金补贴、装修补贴、融资担保、项目借款、贷款贴息等方式。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项目推进需要临时召集召开。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级一事一议政策自行制定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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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面议沧州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专利条例》、《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专利资助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质量,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支撑沧州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五条 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标准: (一)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单位,一次性按注册费的30%、总额不超过20万元进行奖励。 (三)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和《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已经享受减缴的,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元;未享受减缴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同一件专利不得重复资助。 (四)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0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0元。同一件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同一专利权人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件专利不得重复资助。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资助标准: (一)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八条 知识产权运用资助标准: (一)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 对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确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事业单位择优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 (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 引导市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服务机构建设一批市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促进知识产权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确定为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的单位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扶持。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 通过自主专利权质押获得一年以上银行贷款、且将贷款用于与专利生产能力建设有关投资的科技型企业,采用专利权质押单一方式获得贷款的,对第一年贷款按照不超过合同约定实际贷款利息的30%给予融资企业补助;采用专利权质押附加其他担保组合方式获得贷款的,对第一年专利权质押部分按照不超过合同约定实际贷款利息的30%给予融资企业补助;同一补助年度内,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获得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四)专利保险补助 对利用自主专利购买保期一年以上专利保险产品的企业第一年专利保险保费给予全额补贴,必要时可根据预算规模调整补助比例。同一单位续保的同一专利同一险种保费不予补助。每个企业补贴总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五)实施专利导航计划 围绕我市重点企业、特定专业技术领域以及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导航计划项目,指引企业、产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的具体路径。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计划项目采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企业联合申报方式,每年不超过5项,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经费补助;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计划项目采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行业协会联合申报方式,每年不超过2项,每项给予最高30万元经费补助。 (六)推进地理标志和商标品牌运用 聚焦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和商标品牌富农,对有效运用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具备发展前景好、代表性强、覆盖面大、普惠面广,能有效促进精准扶贫和农业产业链延伸的地方特色产业项目给予经费补助,每项最高补助20万元,每年不超过5项。 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资助标准: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获批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或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分站的,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二)对确定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确定为河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确定为沧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专利奖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河北省优势培育工程专利奖一等奖的,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河北省优势培育工程专利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每年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专项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推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审核)和批复。所有项目的评审、部分项目的审核工作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委托,由评估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3年内不再享受资金支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受理、审核、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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