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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关于进一步支持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地址:武汉]面议为进一步建好用好网安基地,打造网络安全的人才高地、创新高地、产业高地,促进武汉市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中指出支持组建产业发展基金,基金总 规模为30亿元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网安基地产业基金建设,大力推动创投、风投发展。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具体内容详情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建设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以下简称网安基地)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市的重大发展机遇,对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建好用好网安基地,打造网络安全的人才高地、创新高地、产业高地,经研究,现将支持网安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网安基地规划范围内市场主体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从事网络安全及其相关产业的教学、培训、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专业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在上述单位、组织和机构从业的各类人才。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人才引进。吸引各类人才在网安基地就业,对在网安基地企业就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对在网安基地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专长型人才以及实用型人才给予购房政策配套奖励。对顶尖型人才、领军型人才、骨干型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励。 (二)支持人才培养。充分利用预留空间,继续支持一流网络安全院校入驻办学,对其办公、教学、科研等配套设施予以保障。支持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培训基地建设。鼓励培养应用型、实用型网络安全人才,继续实施网络安全万人培训资助计划,奖励网络安全优秀学员。对在网安基地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培训、高水平网络安全会议(论坛)和竞赛活动的单位给予资金补助。 (三)支持智库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级网络安全智库。智库以网安基地核心支撑机构名义,依法开展涉及网络安全科研任务以及相关业务活动,为网安基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推动招商引资、校企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享受国家、省、市和网安基地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支持中央科研事业单位在网安基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定机构规格、行政管理岗位等级和人员编制,实行社会化用人和自主管理运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企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打通从技术到产业的通道,促使其成为产、学、研、用各个环节协同创新的大平台。 上述机构在享受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给予其办公、科研等运营维护补贴资金。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国家级第三方专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办公用房补贴。支持国家网络安全众测、信创适配检测中心等平台类项目建设。推动市场将产品众测情况作为采购产品的重要参考,支持通过众测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纳入首购首订目录。推动市场主体与国家部委合作,提供信创产品适配性检测服务,促进信创软硬件产业集聚。 (五)支持科技创新。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在市级其他资金奖励基础上给予配套奖励。对网安基地内新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支持开展核心技术攻关,鼓励网安基地企事业单位采取揭榜挂帅方式申报科技重大专项,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揭榜单位给予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年度增长部分给予奖励。鼓励网安基地企业吸纳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在基地内就地转化,根据技术交易额按照比例给予支持。 (六)加速产业集聚。统筹引导全市网络安全以及相关产业向网安基地集聚,对于新引进的网络安全及其相关项目原则上优先招引至网安基地。对落户网安基地的企业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比例给予奖励。联合龙头企业开展产业链宣传推介和项目洽谈,积极利用股权投资方式吸引项目落地。鼓励网安基地企业、协会和个人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比例给予奖励。鼓励园区(孵化器)招商,对引进国内外知名孵化器、众创空间落户的,给予园区招商奖励;对引进在网安基地设立总部、行业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的网络安全以及相关产业知名企业的,给予园区招商奖励。每年根据园区(孵化器)入驻的企业贡献情况,给予园区(孵化器)运营机构一定比例奖励。 (七)扶持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按照购置、改造技术设备总额给予资金补助。按照企业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经营奖励,对销售收入实现突破性增长的企业兑现上台阶奖励。支持网安基地企业参与国内各级信息技术应用场景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资金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在网安基地设立园区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对重要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 (八)财政奖励支持。网安基地在招商引资、总部经济、工业技改等方面按照现有市级政策予以支持,对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九)加强土地供应。积极支持网安基地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申报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并争取申报省级重大建设项目。保障网安基地发展空间,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保障网安基地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十)支持组建产业发展基金。组建网安基地产业基金,重点对网络安全以及相关产业的培育与引进、关键技术研发与成果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等给予支持,基金总规模为30亿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网安基地产业基金建设,大力推动创投、风投发展。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2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除第八条财政奖励支持和第九条加强土地供应以外,其他内容由临空港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措施,省、市、区现行政策在本《通知》中未涉及的,依然按照省、市、区现行政策执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执行。对本通知未涵盖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临空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后给予支持。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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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关于加强程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地址:]面议江夏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关于加强程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根据我区政府常务会2020年12月(19)期会议纪要,现制定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一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分别按照国家、省、市拔付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国家、省、市、区奖补总额不超过投资总额的80%)。 2、对新认定并获得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区级给予单个获奖产品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4、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 (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 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二 支持企业培育高新技术 5、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户20万元配套补贴;对首次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配套补贴,对超过有效期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补贴(同一年度科技小巨人奖励和高企认定奖励不重复享受)。 6、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区行政区域内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市级财政每户补贴50万元,区级分批次配套补贴50万元. 7、对在本区备案的服务机构辅导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年度通过认定数3家(含)以上的给予6000元/家、10家(含)以上的给予10000元/家标准进行补贴。 三 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8、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实现向本地企业转移转化的,并在本区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按实际成交额,给予4%的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对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在本辖区内实现成果转化的,并在本区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区级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4%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对区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补贴。 11、对经省、市科技局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区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技术合同认定金额达到1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10亿元的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2、对经申报并通过区科经局审核的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补助标准原则上为每场不超过10万元,对于大型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院士、专家专项活动等),补助标准原则上每场不超过30万元。 13、对已建成并验收的农业科技项目及已经引进成果成功转化的农业项目进行支持,原则上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万元。 四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4、对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三大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技术先进型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按要求填报统计直报平台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区级按其研发投入的5%给予补贴;其他产业领域同类企业,区级按其研发投入的 3%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年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下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重点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就高不就低,不予重复享受) 五 支持企业业创新平台建设 15、企事业单位新获批国家工星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区级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贴;申报获批省级或者市级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学研究中心等的,区级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贴。经省、市科技局绩效考评,等次为优秀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区级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建立企业研发中心、校企联合等研发平台,经区级认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16、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区级给予 10万元奖励;经市科技局绩效考评等次为优秀的市级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区级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创建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经区级认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17、对新创建的国家、省、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创小微园企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区级按照100万、50万、30万 1∶1配套奖励;鼓励我区工业园提档升级,创建区级现代工业园、科创小微园,对园区基础设施等投入,给予每家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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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江夏阳光创谷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地址:武汉江夏区]面议江夏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江夏阳光创谷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从高新技术企业扶持、科技创新、金融支持、税收奖励、产业发展、人才引培等多个方面提供一揽子政策扶持保障。同时对重大招商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实体,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在享受武汉市2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本区再额外奖励50万元,共计70万元。 科技创新 鼓励企业研发投入: 对设立独立研发机构的高新 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和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且每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年 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的,按上年研发费 用的2%给予奖励。 产业发展 企业总部办公用房补助: 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 房和附属设施)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总部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在认定后 3年内按房租合同价格每年给予 30%的补贴。 企业建设生产基地优惠: 阳光创谷总部企业在江夏区内建 设生产基地的,优先安排土地,供地价格按工业用地的最低价 格执行。 金融支持 组建规模2亿元的轻资产科技企业信贷风险分担资金, 通过助保贷形式为入库企业项目提供信贷服务。 设立总额1亿元的民营经济发展基金,以企业信用、 产值、税收、市场前景、科技创新等为衡量指标, 结合财政周转金使用。 税收奖励 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5000万人民币的企业,前 三年按企业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本区地 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企业年缴 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本区地方财政贡献的 50%给予奖励。 人才引培 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 创谷企业每引进培育1名国内外顶尖人才, 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补贴;每引进培育1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给 予企业50万元奖励补贴;每引进1名省市级高端人才,给予企业10-30 万元奖励补贴;每引进培育1个科技研发团队(5人及以上),给予企业 30万元奖励补贴。 人才落户便利: 创谷 设立 社区公共户" ,对到 创谷 工作 的创新创业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实行落户免审直批制度。 工作补贴: 对985高校毕业生给予工作补贴。支持企业引进的985高校 毕业生,前三年每人每年由区财政给予3000元的工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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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支持中小微企业疫后重振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江夏大道(江夏经济开发区) ]面议《江夏区支持中小微企业疫后重振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下称《措施》),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确保全区经济稳定增长。 《措施》提出: 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承租各类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021 年免收 3 个月房租。 鼓励区内的村级集体所有制的工业园区参照国有资产类对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 3 个月房租,区财政按照租金不超过减免总额的 50% 给予补助。 鼓励区内的各类社会资本经营用房运营企业或业主(房东)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承租户减免租金。 在实施过桥资金项目方面,《措施》指出: 对本区域内注册符合银行续贷条件而因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帮助争取武汉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 按照《中共江夏区委 江夏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夏发〔 2019 〕 5 号),设立区 1 亿元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应急(过桥)资金,优先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续贷需求,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放款。 在支持电商产业发展方面,《措施》提出: 支持总仓设在本区的电商企业,对其在江夏区内设立子公司且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业企业奖励 20 万元,且优先考虑作为江夏区疫情期间保供单位。 《措施》明确: 支持餐饮、商超类商贸服务企业品牌拓展、多元发展,鼓励企业依托自建平台或入驻第三方平台的方式提供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对疫情期间( 2021 年 8 月 -10 月)线上月交易额达到 10 万元的,按线上交易总额的 1.5% 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措施》还明确: 实行社保业务延期办,管控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可在解除管控后 3 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延期补办业务申请书,涉及核定征缴类业务,不计算滞纳金;涉及新增退休和待遇计发类业务,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续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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