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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地址:厦门]面议8月31日,厦门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引进,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双提升,《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首次对重新认定的高企给予奖励,支持企业持续创新 ● 我市注册登记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营收为2000万元以下的, 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 二、支持规上企业和高企的双提升,规上高企奖励加码 ● 为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有企业壮大成为规模以上企业,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通过首次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 ; 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 。 三、鼓励外地高企迁入,市级奖励最高100万元 ● 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企 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市级奖励 。 《通知》还明确 各区按照不低于1:1进行配套奖励 ,目前各区也正在调整相应配套奖励政策。 《通知》原文转发如下: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 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打造规模大、质量优、后劲足的高新技术企业集群,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进行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是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双提升。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壮大成为规模以上企业。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是鼓励外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市级搬迁奖励。 各区按照不低于1:1进行配套奖励。本通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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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厦门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地址:厦门]面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其中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昨日,厦门税务部门就这一新政执行中的注意事项做了解释和提醒。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税务人员解释说,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二者均可享受减半政策。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厦门税务部门提醒,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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