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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威海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地址:威海市]面议(2021年6月29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 山东 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共服务国际化 第三章 人文环境国际化 第四章 产业经济国际化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国际化,增强城市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建设精致、幸福、现代化的国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对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城市国际化的战略目标是通过建设开放之城、海洋之城、创新之城、生态之城、宜居之城,打造具有国际要素集聚能力、全球目光吸引能力、国家对外战略承接能力、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具备专精特色的蓝色活力之都。 第四条 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遵循规律、彰显特色,政府推进、全民参与的原则。 促进城市国际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市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城市国际化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城市国际化战略促进工作。市商务主管部门承担城市国际化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 第六条 每年六月第三个周为威海国际周。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此期间集中组织开展城市国际化宣传和国际经贸科技文化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 公共服务国际化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外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涉外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涉外信息咨询、政策引导、风险防范和外事礼仪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涉外公共服务网上平台应当同时提供外文服务信息。 市、区(县级市)公共服务集中办事场所应当配备具有外语交流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全市统一的涉外服务热线,为外籍人员的咨询和求助提供即时多语种服务。 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应当在旅客到达处的显著位置免费提供包含交通、旅游、医疗等方面内容的多语种服务指南。 第九条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提供外文译本。 公开发布的涉及外商投资或者影响外籍人员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步公布外文译本。 第十条 加强涉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多元化涉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鼓励本市公立医院加强国际化医疗环境建设,健全医疗急救体系,探索开设国际门诊、国际病房,提高涉外医疗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具有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能力的中小学校,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师资力量。 在本市居住的外籍人员子女需要进入本市公立中小学校学习的,由市、区(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提供涉外公共服务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外语和外事礼仪培训。外语和外事礼仪培训纳入公职人员能力提升的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或者改造一批国际街区和社区,完善教育、文化、医疗、休闲等配套设施,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原生态生活服务环境。 第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消费者权益保障部门应当探索与国外消费维权机构建立消费纠纷合作处理机制,健全涉外消费维权制度,及时处理涉外消费维权的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外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生活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法通过正常渠道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必要的法律帮助。 第三章 人文环境国际化 第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内外主流媒体的交流合作,多渠道开展城市形象宣传,全方位推介独具特色的威海元素和威海资源,提升本市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友好城市和国际友好合作关系城市建设,制定国际友好城市和国际友好合作关系城市拓展工作提升计划,深化友好关系,增进交流合作。 第十九条 健全威海市会议大使制度。市会展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学术精英和行业领军人物担任会议大使,负责引进国际性会议项目。 第二十条 积极参加国际组织发起的儿童友好型城市、老年友好型城市等创建活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外语教学和外语志愿服务,提高市民对外交流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市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涉外社交礼仪、国外风俗习惯教育,鼓励开展第二外语教育。 市、区(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中小学校开展国际教育交流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国际学校。 第二十三条 支持驻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国际间合作办学、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丰富对外交流内涵。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以建设国际 滨海 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城市为目标,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品牌,建设与国际接轨的旅游服务体系和旅游环境,满足游客的旅游需求。 第二十五条 鼓励举办涉外文化交流活动,全方位、多角度地展示本市优秀传统文化,增进 友谊 ,促进合作。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特色海洋文化节庆活动,建设开放、共享的国际海上体育竞技、休闲娱乐环境。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免费开放的公共用海区域,用于海上体育项目的训练、比赛和帆船游艇的航行、靠泊以及海上游钓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引导、优化环境、提供服务等措施,培育壮大本市国际精品体育赛事品牌,推动休闲体育运动发展,建设国际休闲运动城市。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本市医疗机构与国外医学院校、医疗机构和医学研究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引进高水平国际医疗机构。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人才国际合作交流机制和国际化人才引进制度,加快专业化海外人才引进平台建设。对引进的国际化人才,在居住、工作、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鼓励企业利用海外人才等国际创新资源,在海外建立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过渡型研发机构等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第四章 产业经济国际化 第三十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产业发展 规划 和政 策,应 当结合区位、经济、文化等特色优势,立足日韩、面向全球,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全方位对接国家开放发展战略,拓展开放发展空间,实现产业国际化融合。 第三十一条 借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韩自贸协定等多边双边经贸关系协定,深度开拓国际贸易市场,完善具有双向开放特征的国际经济和产业体系,构建联结国际国内双循环的区域性国际贸易中心。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进国际领先技术、企业,吸引国际高端人才、资本等优势资源,培育壮 大新 一代信 息技术、新医药与医疗器械、先进装备与智能制造、碳纤维等新材料、海洋生物与健康食品、时尚与休闲运动、康养旅游等本市发展重点产业和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生物工程等前沿产业。 第三十三条 以打造创新型国际海洋强市为目标,以建设全域国际海洋科技城为载体,建立国际化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海洋经济体系。 第三十四条 对标国际生态与经济可持续良性互动城市,建设国际水准的生态治理运行体系,全面提升低碳经济发展水平,打造蓝碳产业发展领先城市。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 开发区 、综合保税区和各类产业园区改革创新对外开放工作机制,按照国际经贸运行规则,培育壮大核心产业,发挥园区在城市国际化中的带头作用。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满足国际交流需求的交通系统。 第三十七条 加强与国外通航口岸的联系,创新合作机制,优化口岸服务环境,为货物通关、人员往来等提供便利化服务。 积极推进与相关国际城市在基础设施领域互联互通和协同发展。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本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设立境外生产加工基地,参与境外工程项目建设。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本市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争取国际标准制定权。 第四十条 鼓励国际涉海保险机构在本市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国际涉海保险业务的发展,推动本地保险经办机构与国际涉海保险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特色街区和特色商品展销中心,推进国际化商圈和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建设。 发挥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优势,创新运行体制机制,培育完整产业链条,打造面向日韩、辐射东北亚的跨境电子商务中心城市。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会展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进和培育专业国际展览会,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特色会展品牌。 鼓励会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品牌会展项目等加入国际知名会展业组织,引进国际展览会,提高本市展览会的国际影响力。市、区(县级市)会展行业主管部门对加入国际知名会展业组织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给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健全制度,细化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国际化营商环境先进城市。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健全威海市市长国际经济咨询委员会制度,为城市国际化建设提供高端智力支持。 第四十五条 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且与精致城市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第四十六条 建立城市国际化战略指标体系。城市国际化战略的相关指标,应当对标国际标准,符合威海实际,维护国家安全。 城市国际化战略指标体系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国际化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城市国际化工作的考核和督导。 第四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国际化相关知识、规则的宣传教育,培育市民的国际意识,激发市民参与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的积极性。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有利于促进城市国际化的交流合作。 第四十九条 对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建立国际友人奖励制度。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交流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员,市人民政府可以授予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或者授予威海友谊奖。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际化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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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各区引才引智优惠政策
[地址:环翠区]面议一是高端人才支撑计划。 对入选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给予最高80万元;入选留学人员来鲁创业支持计划、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齐鲁首席技师等省级人才项目的,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配套支持。 二是重点人才选拔计划。 对入选环翠产业领军人才的,给予用人单位最高20万元资金扶持。 三是专业人才荟萃计划。 对入选环翠科技英才,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政府津贴;对入选环翠社会英才,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政府津贴;对入选基础教育人才,建设期内每年给予3万元;实施医疗卫生人才引育计划,对入选区医疗重点专科的管理期内给予每年3万元,成功申报国家、省、市重点专科(学科)的,分别给与10万元、5万元、2万元。 环翠区引进高校毕业生主要政策 1.高校毕业生聚集计划生活津贴 自2020年起,在我区创办企业或到正常经营且缴纳社保的企业全职工作的4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和2018年以后毕业3年内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给予每月5000元和2000元、1000元的生活津贴,生活津贴连续发放3年。 符合上述条件的博士、硕士、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生,还可享受以下待遇:连续工作满3年的,从第4年起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800元、500元的住房补贴,连续发放3年;连续工作5年内,在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还可分别申请12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2.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020年3月11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招用1人,给予最高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4.就业见习补贴 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的社会青年,见习期间补贴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给予参加见习人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 5.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以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合伙创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贷款期限3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6.创业扶持政策 对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毕业五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威在校大学生,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7.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租用经营场地创业,正常经营满1年且毕业五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和驻威高校在校大学生,给予个体户5000元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给予小微企业1万元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威海荣成市引才引智优惠政策 一、支撑人才聚集支持计划 4.大中专毕业生聚荣就业支持计划。对首次在企业就业的全日制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起,每人每月分别享受 500 元、1000 元、3000 元、6000元工作津贴,期限 3 年;购买首套住房的,分别给予 1 万元、3万元、5 万元、10 万元购房补贴。参加市级重点企业和市级重点项目,举办的集中招聘活动,给予最高 1000 元人的面试补贴;父母陪同的,给予最高 1000 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进站博士,每年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科研生活补贴;出站后继续留荣工作的,在享受博士生政策的基础上,每月再给予 5000 元工作津贴,期限 3 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博士毕业生;卫生系统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本科以上毕业生;教育系统教学岗位硕士以上毕业生,双一流高校、省级优秀本科毕业生;驻荣高校教学岗位硕士以上毕业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参照执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急需紧缺专业大学生可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由市人社局、市教体局、市卫健局组织实施。 5.大中专毕业生聚荣创业支持计划。毕业5 年内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5000 元;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 万元,吸纳毕业年度大中专毕业生,给予每个岗位 2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可申请 3 次,单次最高额度为 3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每次提供 2 年财政全额贴息。租用独立经营场地、正常经营满 1 年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分别给予最高 1 万元、2 万元一次性租赁补贴。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 威海文登区引才引智优惠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简介 (一)生活津贴和工作津贴 对2018 年以来在我市创办企业或在一定范围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发放生活津贴或工作津贴。其中,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分别享受 5000元、2000元、1000 元的生活津贴。教育系统录用的全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月享受 2000 元工作津贴(不与生活津贴重复享受)。生活津贴和工作津贴按年度发放,连续发放 3 年。 (二)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期限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大学生,给予个体工商户5000元、小微企业2万元(2013年10月1日到2014年6月16日期间注册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给予吸纳毕业年度毕业生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五)一次性场地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大学生,给予企业1万元、个体工商户5000元的一次性场地租赁补贴。 (六)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七)三支一扶计划 招募省内院校及山东户籍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服务,享受相关优惠政策。(1)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岗服务期间工作生活补贴参照本地乡镇机关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标准,按月发放;(2)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自2019年至2022年,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制和岗位空缺数额内招募三支一扶人员,纳入用编进人计划。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5年的最低服务期限(含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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