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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安溪人才优惠政策
[地址:泉州安溪县]面议《 中共安溪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溪县吸引国内外高水平高校毕业生专项行 动方案的通知 》 (安委人才 [2020] 6 号) 1.支持对象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来安溪就业的国内外高水平高校毕业生,即 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以及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机构(QS、 THE 和 U.S.News)发布的最新排名同时排在前 300 名大学的全日制 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安家补贴 高水平高校毕业生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 分别给予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每人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的安家补贴。 3.引才推介奖励 引才机构、用人单位或个人为我县引进高水平高校毕业生(需 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按照博士、硕士、本科 毕业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1.5 万元、1 万元。 其它人才政策 一、人才待遇 对照安溪县落实泉州市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 套策,高层次人才按第一至第六层次进行分类,给予相应的政策扶 持,且可叠加享受各级人才资金补助政策。其中安溪县本级的政策 待遇如下: 1.资金补助: ①确认 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第一至第五层次分别给予 4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6 万元、2 万元工作经费和生活补助。 ②确认 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根据团队和项目评估情况, 给予 20-60 万元的经费支持。 ③确认为高层次人才的,到我县企事业工作并签订 3 年以上劳 动合同、每年在我县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的,按在我县实际工作 时间每月给予固定工作生活津贴:第一层次人才每月 10000 元,第 二层次人才每月 5000 元,第三层次人才每月 2000 元,第四层次人 才每月 1000 元,第五层次人才每月 800 元,第六层次人才每月 500 元;同一对象补助不超过 3 年。高层次人才中属于教师类别的,按 照《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教育系统优秀人才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7] 93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助。 ④高层次人才参加所属领域市级及以上荣誉奖项评选的,对获 奖者按所获奖励资金的 20%给予叠加奖励,各项配套叠加奖励最高 100 万元。 ⑤确认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从正式认定的第 2 年开始,按其 前一年工资薪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人才贡 献奖励,奖励期限为 3 年,具体奖励标准为: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 按县级留成部分 100%给予奖励,第四至第五层次人才按县级留成部 分的 50%给予奖励。 ⑥确认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第一至第五层次,分别给予1 0000 元、8000 元、6000 元、4000 元、2000 元引才奖励,团队翻 倍。 ⑦对设有县级及以上实习实训基地、众创空间(基地)、孵化 器、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接收全日制 在读博士、硕士研 究生及985211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读理工类本科生参 加 1 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按每人每月 1500 元、 本科生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 50%给予企业进行补助,专项用于实 习实训人才的交通、食宿补助等,补助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⑧对用人单位招收 35 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教育毕业的博士、硕士 研究生,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以及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 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前 500 名的大学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 定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的,每缴纳社保满 6 个月的,其中用人单位 为该人员缴费部分的 30%,由政府补助给用人单位,补助期限不超 过 3 年。 2.住房保障: 确认为高层次人才的,在泉州无住房且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 可选择以下一种住房保障政策: ① 选择自行购买市场住房的 ,按第一至第五层次,分别提供 8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购房补助(市县两级财 政按 1:1 的比例承担),第六层次的,不予补助。 ② 选择自行承租市场住房的 ,按第一至第三层次,分别给予 2000 元、1500 元、1000 元租房补助,第四至第六层次的,不予补 助。 3.子女入学: ① 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 经认定的第一、第二层次人才,其 子女可按个人意愿选择在全县范围内的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就读;第三、第四层次人才,可安排其子女在本县的居住地或工 作单位所在地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第五、第六层 次人才以及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其子女由县教 育局妥善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泉参加中考、中 招,按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分别给予 15 分、10 分、5 分的加分照顾。 ② 高中教育阶段。 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需要从外地转入我县达 标高中学校就读,按照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4.进修培训: (一)高层次人才参加人才专题研修培训的,根据其实际支出情况, 给予最高 1 万元资金支持。 (二)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展工科类人才在职教育,人才取 得高一层次学历(学位)后继续与原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合同的,根据取 得博士学历(学位)、硕士学历(学位)的人数分别给予企业每人 8000 元、4000 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职企业员工,继续与原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适当补贴:①高级技师(一级)每人 2000 元;②技师(二级)每人 1600 元;③高级工(三级)每人 1000 元; ④中级工(四级)每人 700 元;⑤初级工(五级)每人 500 元。 5.医疗保健: ①第一层次人才,可享受一级医疗保健待遇;第二、第三层次人 才,可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第四、第五、第六层次人才,可享受 三级医疗保健待遇。 ②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每年可享受免费健康体检 1 次。 6.户籍迁入: 高层次人才落户安溪,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二、人才平台建设 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对新认定的每站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建站补助;每招收一名博士 人员,给予 1 万元培养资助;经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合格每人每年发 放 2 万元的科研和生活补助。主持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省及市项 目资助的,予以 3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出站博士后 人员留在安溪,且与我县企事业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 缴纳社会保险,给予 4 万元的科研和生活补助。 2.院士工作站 对新认定的每站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建站补助;绩效考核结果为 优秀、良好的工作站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的绩效奖励。 3.专家工作站 对新认定的每站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建站补助;绩效考核结果为 优秀、良好的工作站分别给予 2 万元、1 万元的绩效奖励。 4.行业平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 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3 万元。 5.各类工作室 支持安溪铁观音大师(名匠)、安溪铁观音制茶工艺大师(荣誉大 师)、工艺美术大师、技能大师、中小学名师设立大师工作室、 名师工作室,技艺传习所一次性给予 2-5 万元的建站补助经费。 三、人才服务 根据《安溪县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暂行规定(试行)》,设 立高层次人才发展服务中心,打造安溪智酷网上服务平台, 为各类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子女就学、医疗保健等一 站式便捷服务。 建立重点园区、企业党建+人才融合机制,实施领导挂钩 双联、工作队伍双员、党员人才双培、服务发展双 引、基础保障双强的五双推进计划,促进重点园区、企业 党建与人才工作同频共振、相融互促。 四、人才认定 安溪县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 营管理水平达到我县领先及以上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县某一领域 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个 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安溪工作或来安溪创业发展,符 合《安溪县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规定标准之一的人才。 分为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的认定标准和认 定程序与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第一至第五层次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一致;第六层次人才为我县自行制定标准的各类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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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安溪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地址:泉州安溪]面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配套措施的通知》 (安政综[2021] 24 号) 1.推进民营企业做优做强 (1) 鼓励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对在国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 500 万元奖励,其中在科创板上市的叠加 奖励 95 万元。 (2)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对企业工业产值首次超过 3 亿元、5 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10 万元、15 万元奖励。 (3) 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服 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 5 万元奖励,对同一年度先后获得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平台)的,给予补差奖励。 (4) 鼓励首台(套)关键技术攻坚。 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 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被评定为省级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的装备产品,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 (5) 强化四上企业培育。 对经确认为新增纳统的规上工业、 规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电商企业,第一年给予 2 万元 奖励,第二年给予 1.5 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 1 万元奖励;限额以 上住宿、餐饮企业分 3 年期每年给予 1 万元奖励。对新增纳统的电 商企业首年营业收入比前一年度增加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 2 万 元奖励;增加 2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4 万元奖励,以此类推,奖励最 高不超过 10 万元。 2.推进民营企业创新创造 (1)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获得国家重大重点专项、省级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分别按项目下达经费的 20%、30%给予配套支持。 在享受省、市科技创新劵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 10%的配套奖励。 对研发经费投入增量部分,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 础上,按县级承担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对新进入国家研发投入统 计口径的规上企业,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 按县级承担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2) 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补助; 对国内一流高校、大院大所、知名企业到我县建立的重点实验 室等高水平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财政经费支持; 对新获得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 元的配套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 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申报多种平台称 号和不同级次的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不重复补助。 (3) 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对当年培育 3 家及以上企业获得国家认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给 予 5 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 对列入市级瞪羚计划的入库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 对首次申报并受理的省高或国高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企业,在落实省市补助政策的基础上, 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奖励; 对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 22 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 3.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1) 鼓励电商总部回归。 对县域外总部回归安溪的纳统电商企 业,年网络销售额达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上的,分 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 不超过 50 万元。 (2) 推动跨境电商发展。 对跨境电商企业支付国际快件、邮政 小包等年度物流费用达 50 万元以上的,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 1.2% 给予补助,单价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企业建设跨境 电商海外仓,自主建设仓储面积达 1000 平方米以上的,且当年度实 际投资额达 60 万美元的项目,经综合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 元资金补助。 (3) 促进电商聚集发展。 对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聚集发展平 台、年交易额达 500 万元以上的纳统电商企业,根据合规凭证给予 每年平方米每月 8 元的租金补贴,单价企业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行业协会、电商园区(基地)组织 5 家以上电商企业抱团 参加国内知名电商展、网货展等展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每 个标准展位(3m3m)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贴 0.5 万元,单价企 业参展最高补贴 3 个展位,全年最高补贴不超 5 万元。 4.推进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创新 (1) 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服务功能。 立足县域实际, 将茶园、仓单、应收账款等纳入反担保物范围,拓宽反担保物类型。 (2) 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设立政府引导的产业股权投资 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加快推动县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民企创新 创业范围。 5.推进民营企业人才引培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对首次在安溪注册并为我县 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年纳税额或招工引工人数符 合规定的,给予 80-250 平方米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 28.75 元/平方米/月,2022 年起每年上浮 15%,最高不超 40 元/平 方米/月,补贴期限三年。给予服务机构税收减免优惠,第一年按其 在安溪县本级留成部分的 100%奖励,第二年至第五年按其年纳税额 分别给予 75%-85%的奖励。 本措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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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扶持影视发展的产业优惠政策
[地址:泉州市]元/㎡·天《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政文[2021] 10 号) 1.鼓励投资设立影视企业 支持本市企业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 后期制作基地或影视产业园区。园区或基地、影视小镇被认定为国 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影视企业落户我市 (1)在我市新设立的影视企业,自缴税年度起,前 2 年、再 3 年分别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负责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 部分的 100%、60%给予奖励。存量影视企业自 2021 年起按其年度 增量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 (2)知名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在我市设立工作室, 开展创作、设计、制作、策划等工作,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 (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以约定提供一定面积 的场所供其使用,可以约定由所在地政府按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方留成部分的 8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 5 年。 3.奖励优秀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 (1)对反映泉州题材、讲述泉州故事影视剧本获得国家、省级 专项资金资助的,按上级资助金额的 50%给予奖励;完成拍摄并正 14式公映的优秀影视剧本再给予奖励 30 万元。单个剧本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在泉州影视企业、工作室、个人售出剧本的,按其对应 应税行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 (2)对泉州影视企业或在泉工作的剧本创作者创作的影视剧本, 拍摄成品已获公映(发行)许可的,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 的 20%给予创作者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对泉州影视企业购买反映泉州题材的影视剧本(经制作播 出后),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 15%予以购买企业一次 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鼓励在泉州设立影视服务企业 (1)新设影视服务企业的,可以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 2 年全额奖励、再 3 年减半奖励;影视服务企业引进影视剧组、影 视资源,在泉州实际拍摄周期累计超过 5 天的,由所在县(市、区) (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负责协助支持,并可以每天给 予 2000 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18 万元(需影视作品上映后方可申 报领取)。 (2)外地影视剧组来泉取景,拍摄带有可辨识的泉州外景影像 且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影视剧,影视作品上映后,票 房达到 1000 万元或完映 3 个月后豆瓣评分达到 7 分及以上的, 按实际播出每分钟给予 1 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5.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 持的我市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 5%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每年不 超过 300 万元。 6. 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在泉州设立发行机构从事发行工作 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作为前三出品方出 品的影视作品(只认定 1 家泉州企业,且股权占比不低于 20%,并 实际产生业务收入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我市出品企业一次性奖 励: 电影进入影院公映,票房 1000 万元以上的,按票房的 1%给予 奖励,单部影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电影进入央视六套 黄金时段(20 点~22 点,下同)首播的,奖励 30 万元,其他时 段首播奖励 20 万元。 电视连续剧(9 集及以上)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黄 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 15 万元,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在中央电 视台电视剧频道(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 10 万元,最高 不超过 300 万元;在央视其他时段或知名的、有影响力的省级上星 频道(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 东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 5 万元,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电视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或纪录片频道(九套) 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 10 万元,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专供网络平台播出的网络电影和连续剧,在优酷、爱奇艺、搜 狐视频、腾讯视频、PPTV 聚力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企 业与视频网站分账金额达 300 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分账金额的 1% 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部作品最高奖励 100 万元。 7. 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影视作品, 按照发行实际成交价格的 5~10%给予出品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 超过 100 万元。 8. 在泉州举办由国家部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影视节展 活动并经报备,按场地租金、会展费、宣传费等费用的 80%给予补 助,最高每场不超过 200 万元。 9.支持影视人才与技能培训 (1)影视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 〔2017〕6 号)规定,享受住房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 保健和研学资助等优惠。 (2)支持在泉高校积极引进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影视教育教 学资源,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对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并注册我 市的影视培训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推荐和 培训的学员经考核合格后,实际参与影视作品拍摄 1 部及以上,按 500 元/人给予培训机构和大中专院校一次性奖励。单部作品最高不 超过 2 万元,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3)影视机构组织参加在泉州的影视服务技能培训的,培训合 格并取得证书的,按每人 800 元标准给予影视机构培训补贴。影视 从业者参加在泉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按每 人 500 元标准给予个人培训补贴。 10. 对经确认为重要的影视园区建设、重大题材的影视项目、重点 影视人才培养、影视企业职工购房等,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扶持。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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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优惠政策
[地址:福建泉州]面议关于推进信息技术产业深化应用的 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决定》《中共泉州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赶超的决定》《中共安溪县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做大做强,助推县域信息技术产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信息技术产业集群,力争至2025年信息技术产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一)鼓励企业落户园区。 依托产业园,吸引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媒体、空天卫星、人工智能、电子商务等企业带资金、带项目、带人才落户园区壮大产业集群,推动信息技术产业进一步深化应用。对落地产业园的企业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达30-300万元的(含30万元,不含300万元),前三年按每年企业公共财政收入贡献所形成的县级财力的6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每年企业公共财政收入贡献所形成的县级财力的30%给予奖励;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前三年按每年企业公共财政收入贡献所形成的县级财力的8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每年企业公共财政收入贡献所形成的县级财力的4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奖励起始年限为项目投产后第二个会计年度。 (二)降低企业落地成本。 对新落地产业园企业租用园区办公场地的,按正常租金减半优惠价即已装修10元/月/平方米、未装修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优惠年限为五年,需装修的企业必须在交房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同一企业只能给予一次优惠;对园区企业上一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达100-300万元的(含100万元,不含300万元),第二年办公场所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租金的80%收取;上一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达300万元及以上的,第二年办公场所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租金的40%收取,企业上一年度公共财政收入总额未达到对应档次的,第二年不得享受对应档次的优惠。本条款中的租金仅指场地租金,不包含物业费、网络空调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培育信息技术龙头企业。 引导通过技术创新改造,技术升级改造等,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核心基础关键技术发展,积极培育一批行业影响力大、带动力强的优秀龙头企业,并对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可与 (一)鼓励企业落户园区。 的相关奖励叠加。 三、加快企业创新发展 (四)鼓励创新平台。 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各类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等人才工作平台。对进驻产业园的各类人才工作平台(科技、工信、人才等)按其规模、层次、服务能力、辐射范围等,可在建设阶段经人才办、科技局、工信商局等组织立项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县财政一事一议专项资金先给予一定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品牌创建。 加强对企业在专利、标准、名牌、商标、质量、地理标志等方面自主创新工作的扶持力度,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福建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标准化建设、新获得中国专利奖、福建省专利特等奖、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优势单位称号、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中国知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县财政一事一议专项资金分别给予5-30万元不等的奖励。 (六)鼓励挂牌上市。 为鼓励优质骨干企业挂牌上市,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对落地产业园的企业依法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给予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四、打造人才洼地 (七)人才奖励。 项目人才符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参照《安溪县落实泉州市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试行)》(安委[2017]98号),可享受叠加奖励最高960万元的补助资金和相应层次的人才待遇。 (八)引才奖励。 项目引进人才成功申报国家、省、市各级人才荣誉的,参照《安溪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推介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安委人才[2019]4号)可享受最高30万元/人的引才推荐奖励。符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高级人才税收返还奖励:乙方员工个人年薪(工资、奖金)12万元以上的(含12万元),前5年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对到我县就业创业的高水平高校毕业生,参照《安溪县吸引国内外高水平高校毕业生专项行动方案(安委人才〔2020〕6号)对博士、硕士、本科生分别给予每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安家补贴,分三年兑现。对积极承办国际性、国家级或省级产业人才论坛等有利于人才引聚的活动(论坛/沙龙/会议),按不同级别和规模分别给予10-30万元的活动经费补助。 五、创新社会化招商选资 (九)引商推介奖励。 对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引进的单个项目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总投资50%以上,且项目实际开工建设的,给予项目固定投资额(以提供的正式发票为准)3的奖励金,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十)鼓励推介外资。 对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引进的项目到账外资资本(外商企业投资)达到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其他币种按年末汇率折算)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到账外资资本(外商企业投资)达到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其他币种按年末汇率折算)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到账外资资本(外商企业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他币种按年末汇率折算)的,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 六、进一步优化服务保障 (十一)建立高效协调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企业、协会、智库、联盟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投资量大、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特别重大项目,经县政府同意,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七、附则 (十二) 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相关机构可参照本措施,申请资金支持。符合本措施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先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应扶持政策,国家、省、市的扶持政策与本措施相比,不足部分按本措施执行。对申请安溪县同类政策扶持的企业和个人,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扶持。 (十三)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措施正式实施之日起,原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优惠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办【2019】65号)同时废止。 (十四) 本措施由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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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配套措施
[地址:泉州安溪]面议为加快推动我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扶持政策特别是全市民营经济发展1+N+N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推进民营企业做优做强 1.鼓励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对在国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其中在科创板上市的叠加奖励95万元。 2.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对企业工业产值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 3.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同一年度先后获得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给予补差奖励。 4.鼓励首台(套)关键技术攻坚。 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评定为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的装备产品,一次性补助20万元。 5.强化四上企业培育。 对经确认为新增纳统的规上工业、规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电商企业,第一年给予2万元奖励,第二年给予1.5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1万元奖励;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3年期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增纳统的电商企业首年营业收入比前一年度增加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增加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4万元奖励,以此类推,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推进民营企业创新创造 6.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获得国家重大重点专项、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分别按项目下达经费的20%、30%给予配套支持。在享受省、市科技创新券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配套奖励。对研发经费投入增量部分,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按县级承担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新进入国家研发投入统计口径的规上企业,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按县级承担部分的50%给予奖励。 7.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国内一流高校、大院大所、知名企业到我县建立的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财政经费支持。对新获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配套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申报多种平台称号和不同级次的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不重复补助。 8.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对当年培育3家及以上企业获得国高认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瞪羚计划的入库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首次申报并受理的省高或国高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企业,在落实省市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三、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9.鼓励电商总部回归。 对县域外总部回归安溪的纳统电商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0.推动跨境电商发展。 对跨境电商企业支付国际快件、邮政小包等年度物流费用达50万元以上的,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2%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自主建设仓储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当年度实际投资额达60万美元的项目,经综合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助。 11.促进电商聚集发展。 对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聚集发展平台、年交易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纳统电商企业,根据合规凭证给予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租金补贴,单家企业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行业协会、电商园区(基地)组织5家以上电商企业抱团参加国内知名电商展、网货展等展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每个标准展位(3m3m)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贴0.5万元,单家企业参展最高补贴3个展位,全年最高补贴不超5万元。 四、推进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创新 12.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服务功能。 立足县域实际,将茶园、仓单、应收账款等纳入反担保物范围,拓宽反担保物类型。 13.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设立政府引导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加快推动县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民企创新创业氛围。 五、推进民营企业人才引培 14.加强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培育引进 。对到我县就业创业的高水平高校毕业生,分别给予博士、硕士、本科生每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安家补贴,分三年兑现。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泉州范围内无住房且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可选择购买、承租等方式入住安溪人才公寓。经认定为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的,每月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2000元、1000元、800元、500元固定工作生活津贴。对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的家属,根据其执业资格情况,优先安排相关工作岗位。引进人才申报认定国家、省、市级高层次人才,引荐方可享受最高30万元/人的引才推荐奖励。 15.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 对首次在安溪注册并为我县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年纳税额或招工引工人数符合规定的,给予80-250平方米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28.75元/平方米/月,2022年起每年上浮15%,最高不超40元/平方米/月,补贴期限三年。给予服务机构税收减免优惠,第一年按其在安溪县本级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第二年至第五年按其年纳税额分别给予75%-85%奖励。 六、附则 16.单家企业当年度享受本措施的奖补金额总和不高于企业当年度的县级财政贡献总额。 17.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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