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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退税减税优惠政策解读(一)
[地址: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面议退税减税是今年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布公告,明确了各项政策具体内容。为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理解掌握相关政策,保定市财政局对各项新出台政策进行了梳理,大体可概括为减、免、缓、退四类: 一、减税类政策 减税类政策主要包括: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征六税两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所得税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一)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2022年3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将上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2022年能够享受加计抵减10%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能够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减征六税两费政策 政策内容:《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3月21日,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解读:《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享受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将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享受主体扩大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时,细化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方法。 (三)小微企业所得税再减半政策 政策内容:《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读: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实施以来,优惠力度逐步加大: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不仅按20%税率交税,而且还有分段减计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就是5%(25%*20%)。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就是10%(50%*20%)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其实际税负=12.5%*20%=2.5%。 3.《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其实际税负=25.0%*20%=5%。 至此,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逐步分别由5%、10%降至2.5%、5%。 举例说明: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未出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前,需要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0*25%=75万元),按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如果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条件,其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100*25%*20%*50%+200*25%*20%=12.5万元),所得税负担大幅减轻。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解读:2018年5月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明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但对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仍然按照普适性规定进行正常折旧或加速折旧,尚未允许一次性扣除。此次第12号公告,对中小微企业进一步给予政策倾斜,明确其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照一定的比例自愿选择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另外,对于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先按照单位价值的50%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是一种新的政策形式。例如,某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3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800万元的机器,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计提折旧,则该企业可就单位价值的50%,也就是400万元在2022年一次性扣除,其余400万元可在剩余9年中计算折旧进行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仅指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的设备器具是指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的设备器具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为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解读:一是提高了加计扣除比例。在2022年以前,只有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100%的加计扣除,其余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的75%加计扣除。16号公告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了100%。二是享受范围。根据16号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也就是说,企业满足《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就可以适用。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三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能在预缴时享受。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的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比较,16号公告少了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目前仅从16号公告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能在预缴时享受。因此,企业既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是制造业,建议选择适用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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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关于进一步支持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地址:武汉]面议为进一步建好用好网安基地,打造网络安全的人才高地、创新高地、产业高地,促进武汉市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中指出支持组建产业发展基金,基金总 规模为30亿元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网安基地产业基金建设,大力推动创投、风投发展。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具体内容详情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建设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以下简称网安基地)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市的重大发展机遇,对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建好用好网安基地,打造网络安全的人才高地、创新高地、产业高地,经研究,现将支持网安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网安基地规划范围内市场主体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从事网络安全及其相关产业的教学、培训、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专业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在上述单位、组织和机构从业的各类人才。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人才引进。吸引各类人才在网安基地就业,对在网安基地企业就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对在网安基地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专长型人才以及实用型人才给予购房政策配套奖励。对顶尖型人才、领军型人才、骨干型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励。 (二)支持人才培养。充分利用预留空间,继续支持一流网络安全院校入驻办学,对其办公、教学、科研等配套设施予以保障。支持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培训基地建设。鼓励培养应用型、实用型网络安全人才,继续实施网络安全万人培训资助计划,奖励网络安全优秀学员。对在网安基地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培训、高水平网络安全会议(论坛)和竞赛活动的单位给予资金补助。 (三)支持智库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级网络安全智库。智库以网安基地核心支撑机构名义,依法开展涉及网络安全科研任务以及相关业务活动,为网安基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推动招商引资、校企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享受国家、省、市和网安基地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支持中央科研事业单位在网安基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定机构规格、行政管理岗位等级和人员编制,实行社会化用人和自主管理运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企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打通从技术到产业的通道,促使其成为产、学、研、用各个环节协同创新的大平台。 上述机构在享受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给予其办公、科研等运营维护补贴资金。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国家级第三方专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办公用房补贴。支持国家网络安全众测、信创适配检测中心等平台类项目建设。推动市场将产品众测情况作为采购产品的重要参考,支持通过众测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纳入首购首订目录。推动市场主体与国家部委合作,提供信创产品适配性检测服务,促进信创软硬件产业集聚。 (五)支持科技创新。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在市级其他资金奖励基础上给予配套奖励。对网安基地内新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支持开展核心技术攻关,鼓励网安基地企事业单位采取揭榜挂帅方式申报科技重大专项,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揭榜单位给予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年度增长部分给予奖励。鼓励网安基地企业吸纳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在基地内就地转化,根据技术交易额按照比例给予支持。 (六)加速产业集聚。统筹引导全市网络安全以及相关产业向网安基地集聚,对于新引进的网络安全及其相关项目原则上优先招引至网安基地。对落户网安基地的企业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比例给予奖励。联合龙头企业开展产业链宣传推介和项目洽谈,积极利用股权投资方式吸引项目落地。鼓励网安基地企业、协会和个人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比例给予奖励。鼓励园区(孵化器)招商,对引进国内外知名孵化器、众创空间落户的,给予园区招商奖励;对引进在网安基地设立总部、行业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的网络安全以及相关产业知名企业的,给予园区招商奖励。每年根据园区(孵化器)入驻的企业贡献情况,给予园区(孵化器)运营机构一定比例奖励。 (七)扶持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按照购置、改造技术设备总额给予资金补助。按照企业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经营奖励,对销售收入实现突破性增长的企业兑现上台阶奖励。支持网安基地企业参与国内各级信息技术应用场景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资金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在网安基地设立园区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对重要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 (八)财政奖励支持。网安基地在招商引资、总部经济、工业技改等方面按照现有市级政策予以支持,对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九)加强土地供应。积极支持网安基地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申报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并争取申报省级重大建设项目。保障网安基地发展空间,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保障网安基地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十)支持组建产业发展基金。组建网安基地产业基金,重点对网络安全以及相关产业的培育与引进、关键技术研发与成果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等给予支持,基金总规模为30亿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网安基地产业基金建设,大力推动创投、风投发展。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2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除第八条财政奖励支持和第九条加强土地供应以外,其他内容由临空港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措施,省、市、区现行政策在本《通知》中未涉及的,依然按照省、市、区现行政策执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执行。对本通知未涵盖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临空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后给予支持。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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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保定年终楼市白皮书之政策篇
[地址:保定市]元/㎡·天一、房地产税 2021年12月27日,据财政部新闻办公室消息,2021年全国财政工作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要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做好房地产税试点准备工作,规范财务审计秩序,财政管理监督进一步加强。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 ,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对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 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国务院将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明确具体试点政策。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试点期限为五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五年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期限自国务院印发试点办法之日起计算。 二、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以下情形免征契税 1、夫妻因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 公有住房 的;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 3、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 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河北省还明确了契税法第七条两种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规定: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征收、征用 ,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于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对于房屋产权调换或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价格差额的免征契税,支付价格差额的,对价格差额部分征收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 ,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契税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 家庭唯一住房 (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 征收契税;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 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 第二套 改善性住房, 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 征收契税;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 征收契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除外)。 以下情形可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三、装配式建筑 2021年1月12日,保定市印发《保定市装配式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细则中指出: 全市行政区域内 新建保障性住房 项目和 政府投资项目 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新建公共建筑原则上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设; 中心城区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地上面积的50%,涿州市、高碑店市、安国市和白沟新城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地上面积的40%,其他县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地上面积的20%,并应首先建设装配式建筑。 对采用装配式建设方式且预制装配率50%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予以地上建筑面积3%面积奖励。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不纳入预售范围。该部分建筑面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起始年限维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变。 行政审批局可提前为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的装配式商品房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2021年9月25日,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保定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办法中指出: 预售人应协助承购人 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完成首次登记止。 其中,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应按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总额的40%计算。根据预售人的信用信息记录,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可相应调整为35%、43%或45%。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工程等其他直接用于工程建设费用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金和利息、缴纳土地价款、营销费用及预售人的员工工资等费用。 五、放开落户 保定市出台《促进流动人口在保定市中心城区落户的意见》,实施 零门槛落户 政策。在保定市中心城区城镇地区,外来流动人口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随迁。 流动人口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公民实际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屋,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亲属家中、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等处, 自择地点落户 。 六、保定人才十条 落户奖励政策 奖励对象: 非保定市户籍,来保留保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2020年11月6日后首次落户保定主城区均可享受落户奖励政策。 保定市域内,已在该市主城区之外县(市、区)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迁入主城区,以及2020年11月6日后迁出该市主城区再迁入的,不享受落户奖励政策(从驻保高校集体户迁出的毕业生除外)。 奖励标准:1000元/人。 申领安家费 适用对象: 2020年11月6日后,首次在我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高校毕业生、技师(技能等级二级)以上的技能人才。 安家费申领条件及标准: 2020年11月6日后,在保定市主城区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且所购住房属申请人家庭在该市 首套住房 的,按 博士 学位研究生每人 15万元 、 硕士 学位研究生每人 6万元 、 本科 学历每人 2万元 的标准给予安家费。 双一流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毕业生按每人6万元、高级技师(技能等级一级)按每人6万元、技师(技能等级二级)按每人2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费。 。 购买现售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安家费自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一次性发放。 。 上市交易 非我市户籍人才所购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 3年内不得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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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宁波市人才优惠政策
[地址:]面议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更大力度吸引天下英才与宁波共成长,加快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战略支点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大甬江引才工程实施力度。现将2022年甬江引才工程公告如下: 一、引进对象与重点 2022年度甬江引才工程将聚焦宁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面向海内外择优支持契合宁波产业发展方向、促进产业水平提升、引领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项目,入选项目数将在往年基础上翻倍。 重点引进科技创新和城市经济两大领域人才和团队项目,其中科技创新领域紧贴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培育工程,重点支持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关键核心基础件、高端装备、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产业;城市经济领域重点支持电子商务、港航物流、金融保险、文教卫体、专业服务、规划设计、时尚创意、科技服务、现代农业等产业。 二、项目类别与申报条件 2022年度甬江引才工程分双创人才项目、双创团队项目、资本引才团队项目等3个类别。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已获得宁波下辖区县(市)及开发园区政策支持的、创业类项目已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或已全职落地宁波的人才和团队项目。具体为: (一)双创人才项目 分创新人才项目、创业人才项目、青年人才项目等3个子项。具体申报条件为: 1.创新人才项目 (1)申报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且拥有3年以上相关全职从业经历(截至2022年2月28日,下同),或具有较高业内影响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7年1月1日后出生,下同)。 (2)近1年内(2021年3月1日以后)来宁波工作或计划来宁波,依托宁波企事业单位全职开展创新成果转化或基础研究,入选后须全职在宁波连续工作5年以上,项目管理期内不得在宁波市外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全职工作。 (3)人才依托单位运行状况良好,配套支持措施完善,能给予人才必要的科研资金和研发设备,并提供项目产业化所需的各类要素。 (4)人才依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创始人或最大自然人股东均不得申报创新人才项目。 2.创业人才项目 (1)申报人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较高业内影响力,且拥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1957年1月1日后出生,下同)。 (2)近5年内(2017年3月1日以后)来宁波工作或创业,申报人在宁波创办企业成立1年以上(2017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申报人须为企业创始人、法定代表人,且是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1家企业只能申报1个创业人才项目。 (3)科技创新领域申报项目,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创业人才(自然人)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城市经济领域申报项目,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创业人才(自然人)货币出资不少于50万元。 3.青年人才项目 分青年创新人才项目和青年创业人才项目,限科技创新领域人才申报。申报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2年1月1日后出生),其他申报条件与对应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相同。 (二)双创团队项目 双创团队项目分创新团队项目和创业团队项目等2个子项。 1.创新团队项目 申报的创新团队应拥有显著创新业绩或较大创新潜力,依托宁波企事业单位全职开展创新成果转化或基础研究,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团队一般应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4名成员;带头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或具有较高业内影响力,且拥有3年以上相关全职从业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成员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且拥有3年以上相关全职从业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1977年1月1日后出生)。 (2)带头人和成员近2年内(2020年3月1日以后)来宁波工作或计划来宁波,入选后带头人及成员须全职在宁波连续工作5年以上,项目管理期内不得在宁波市外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全职工作。 (3)团队依托单位运行状况良好,配套支持措施完善,能给予团队必要的科研资金和设备,并提供项目产业化所需的各类要素。 (4)团队依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创始人或最大自然人股东均不得作为带头人或成员申报创新团队项目。 2.创业团队项目 创业团队应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有望提升宁波产业水平,能引领带动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团队一般应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4名成员;带头人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较高业内影响力,且拥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成员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拥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7年1月1日后出生,下同)。 (2)带头人和成员近3年内(2019年3月1日以后)来宁波工作或创业,或计划来宁波创业;带头人(自然人)须为企业创始人、法定代表人和第一大股东;带头人和成员(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含申报企业中,带头人和成员直接持有的在落户区县(市)注册成立的持股平台股份),且持股成员不少于2名。 (3)科技创新领域申报项目,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200万元,带头人(自然人)实际到位的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城市经济领域申报项目,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带头人(自然人)实际到位的货币出资不少于50万元。 (三)资本引才团队项目 资本引才团队应有较好市场前景,自带技术、项目和资金来宁波发展,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团队应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4名成员;带头人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较高业内影响力,且拥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成员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拥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带头人和成员近4年内来宁波工作或创业,且已在宁波创办企业(2018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带头人(自然人)须为企业创始人、法定代表人和第一大股东,带头人和成员(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含申报企业中,带头人和成员直接持有的在落户区县(市)注册成立的持股平台股份),且持股成员不少于2名。 3.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500万元;带头人(自然人)实际到位的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企业已获得民间资本投资(除宁波市各级政府性出资部分和团队自有资金出资外)且实际到位出资不少于300万元(含资本公积)。 对申报上述项目类别的人才或团队,如特别优秀或紧缺急需的,可视情在年龄、学历等申报条件上破格1次。 三、申报遴选程序 申报遴选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会同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以及城市经济领域相关责任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为: (一)申报受理。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登录甬江引才工程网上申报系统(https://www.nbrc.gov.cn/a/login),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申报分部门进行受理:科技创新领域项目中,在甬高校申报的创新类项目由市教育局受理,在甬科研院所申报的创新类项目由市科技局受理,其他申报项目由市人力社保局受理;城市经济领域项目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各领域责任部门受理;资本引才团队项目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受理。 (二)资格审查。2022年3月至4月,科技创新和城市经济领域申报项目采用分级分层的方式,由相关单位开展资格审查;资本引才团队项目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合规性尽职调查。 (三)专家评审。2022年4月至7月,邀请相关领域的科学家、风险投资专家和产业行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采取书面、答辩或现场走访等形式进行评审。 (四)真实性审查。2022年7月至8月,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开展知识产权及学术成果真实性审查。 (五)尽调走访。2022年7月至8月,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开展现场尽调走访。 (六)审定发文。2022年9月,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意见和尽职走访等结果,结合宁波产业实际,按相关程序审定发文。 四、政策支持 (一)项目资助 1.对入选科技创新领域的创新人才、创业人才、青年人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项目资助;对入选城市经济领域的创新人才、创业人才给予一次性50万元项目资助。 2.对入选科技创新领域的双创团队,按A、B、C层次分两期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项目资助;对入选城市经济领域的双创团队,按A、B、C层次分两期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项目资助。 3.对入选的资本引才团队,按申报时实际到位民间资本货币投资的30%给予项目资助,资助金额向下取整至十万位,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资助经费一般在团队入选后分2期拨付,每期安排50%。项目企业在甬注册之日起,累计投入项目的直接支出达到资助经费总额2倍以上的,拨付第一期经费;累计投入项目的直接支出达到资助经费总额4倍以上的,拨付第二期经费;如第一期申请时已满足第二期条件,可将第一、二期合并拨付。直接支出是指用于宁波项目企业且与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对人才层次高、影响力大,核心技术世界领先,属于颠覆性创新,且产业化、市场化前景特别好的重大人才团队项目,资助额度上不封顶。 (二)安家补助及购房补贴。 符合条件的入选人才和团队带头人,可按相关文件享受安家补助及购房补贴等安居政策。 (三)金融信贷支持。 入选人才或带头人创办的企业可在合作银行享受最高2000万元的信用贷款和3年无还本续贷服务,以及最高2000万元创业贷款额度内的银行基准利率贴息,并根据企业发展情况,优先推荐在宁波市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优先推荐政府性基金等给予投资。 入选的人才和团队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甬江引才工程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和落户地配套资助政策。相关经费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发放。 五、其他事项 (一)2022年度甬江引才工程集中遴选项目于2022年2月28日申报截止。 (二)申报人不得同时申报甬江引才工程2个及以上不同类别的项目;已入选3315系列计划团队带头人及成员均不再作为甬江引才工程申报对象;已入选3315计划或泛3315计划且符合公告申报要求的个人,允许申报甬江引才工程资本引才团队项目;已享受宁波市顶尖人才项目支持的、通过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担任市直或部省属驻甬单位主要领导职务的、通过市本级一事一议直接引进的相关人才和团队,均不再作为甬江引才工程申报对象;未履行且未妥善处理原协议的公派留学人员、高级访问学者、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人员、由各级财政支持出国的其他人员,或存在违纪违法、学术不端等行为的人员,均不再作为甬江引才工程申报对象。 (三)申报人(包括团队带头人和成员)应对申报内容谨慎作出承诺,并在申报书承诺栏中签名;入选项目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换团队成员,不得随意减少注册资本、变更项目内容和项目目标;入选项目落地宁波后,不得在异地申报同类项目。创业类项目入选人才团队须将主要精力放在宁波项目上,在宁波创办的企业须实质性运营且10年内不搬离宁波,如申报项目在异地有多家相关联公司的,须承诺以宁波公司为主体上市;创新类项目入选人才团队须在宁波全职工作5年以上,项目管理期内不得在宁波市外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全职工作。不能按要求履行的,视作自动放弃入选资格。 (四)申报人填报的信息如有虚假,将取消参评资格并列入失信名单,今后不得申报甬江引才工程;已入选的,一律取消入选资格;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报送的申报材料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如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涉密部分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另行报送,并附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密级证明,但不得报送绝密级材料。 (六)本公告由中共宁波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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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区块链产业优惠政策
[地址:泉州市安溪龙门镇]面议《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区块链技术应用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泉政办[2020] 21 号) 1.租金优惠: 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经认定的区块链产业孵化器、集聚区或 数字经济园区的重点区块链企业或机构企业用房,由受益财政给予 3 年的房租减免,对租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不超 过 50 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 15 万元, 房租补贴期限 3 年,按年以先缴后补的方式实施。 2.领军企业落户奖励: 支持鼓励区块链领军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 互联网产业发展方向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 金达到 2000 万元以上、位居行业相关细分领域前 5 名、具有核心技 术或创新模式的龙头企业或平台,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实际到位资本 金的 1%~3%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3.推动成立产业联盟: 对落户泉州市,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 成立的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研究院(研究中心), 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 4.建立市级区块链应用场景、应用示范项目库: 推动在数字金融、物流、能源、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 理、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应用场景、示范应用项 目。支持示范应用项目的对接落地,对使用项目库中产品或服务的 企业或机构,每年择优支持 10~15 家企业或机构,采取事后补助的 方式,按其实际支付费用的 50%给予奖励,每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 过 10 万元。 5.强化活动带动: 鼓励国内外区块链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在我市举办全国性的行 业峰会、发展论坛、创业路演、文化沙龙和创新大赛等活动,报市 政府批准后,按其规模和实际支出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6.强化人才引进: 将区块链人才(团队)纳入市人才工作重点和全市年度紧缺急 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支持区块链人才(团队)申报泉州市高层次 人才和港湾计划人才团队。对入选港湾计划人才团队的, 给予 100~300 万元支持; 对认定为泉州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第一至第五层次分别 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补助资金; 被我市认定为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安居保障、子女入学、进修 培训、医疗保障、职称评聘等工作生活待遇。 7.强化技能培训: 支持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区块链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培训 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按每人 800 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个人取得区块链智能合约开发、区块链系统管理等专项职业能 力证书的,给予每人 500 元培训补贴。 探索人才订单式培养模式,支持我市有区块链学员培训意 愿和能力的培训机构,与国内外高等院校、专业机构联合采取订单 式培训机制,设立区块链专题培训班。对以就业订单形式向我市院 校推出培养需求,可根据有效学员数量给予奖励,项目实施周期内 完成 50 名、100 名、200 名专科以上学员培养,最高奖励 20 万元、 50 万元、100 万元。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 由泉州市数字泉州 建设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所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与泉 州市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 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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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关于加强程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地址:]面议江夏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关于加强程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根据我区政府常务会2020年12月(19)期会议纪要,现制定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一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分别按照国家、省、市拔付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国家、省、市、区奖补总额不超过投资总额的80%)。 2、对新认定并获得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区级给予单个获奖产品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4、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 (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 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二 支持企业培育高新技术 5、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户20万元配套补贴;对首次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配套补贴,对超过有效期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补贴(同一年度科技小巨人奖励和高企认定奖励不重复享受)。 6、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区行政区域内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市级财政每户补贴50万元,区级分批次配套补贴50万元. 7、对在本区备案的服务机构辅导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年度通过认定数3家(含)以上的给予6000元/家、10家(含)以上的给予10000元/家标准进行补贴。 三 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8、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实现向本地企业转移转化的,并在本区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按实际成交额,给予4%的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对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在本辖区内实现成果转化的,并在本区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区级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4%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对区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补贴。 11、对经省、市科技局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区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技术合同认定金额达到1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10亿元的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2、对经申报并通过区科经局审核的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补助标准原则上为每场不超过10万元,对于大型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院士、专家专项活动等),补助标准原则上每场不超过30万元。 13、对已建成并验收的农业科技项目及已经引进成果成功转化的农业项目进行支持,原则上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万元。 四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4、对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三大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技术先进型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按要求填报统计直报平台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区级按其研发投入的5%给予补贴;其他产业领域同类企业,区级按其研发投入的 3%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年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下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重点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就高不就低,不予重复享受) 五 支持企业业创新平台建设 15、企事业单位新获批国家工星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区级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贴;申报获批省级或者市级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学研究中心等的,区级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贴。经省、市科技局绩效考评,等次为优秀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区级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建立企业研发中心、校企联合等研发平台,经区级认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16、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区级给予 10万元奖励;经市科技局绩效考评等次为优秀的市级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区级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创建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经区级认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17、对新创建的国家、省、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创小微园企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区级按照100万、50万、30万 1∶1配套奖励;鼓励我区工业园提档升级,创建区级现代工业园、科创小微园,对园区基础设施等投入,给予每家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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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支持5000万!《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地址:北京亦庄]面议近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了《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印发将加快推动北京国际创新中心建设,优化高精尖经济结构,促进创新能力、质量效益大幅提升和持续提高。 《管理办法》资金支持范围包括:高精尖资金重点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高端制造、产业基础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数字经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技术转化应用、特色园区、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支持对本市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提升、产业结构深层次调整和转型升级、经济增长和投资促进等方面有重要支撑的项目和机构。 《管理办法》明确对总投资 10 亿元(含)以上,或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项目,以及实施并购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分年度安排,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详情如下: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为规范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下称高精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稳固以高精尖为代表的实体经济根基,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精尖资金,是指由北京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公共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用于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 2020-2022 年)》,北京十大高精尖产业系列政策以及国家和北京市相关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要求,加快国际创新中心建设,优化高精尖经济结构,促进创新能力、质量效益大幅提升和持续提高,推动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产业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发展,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高精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普惠,达标即享,注重绩效的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在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以及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发展等方面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高精尖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和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使用方式 第五条高精尖资金重点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高端制造、产业基础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数字经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技术转化应用、特色园区、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支持对本市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提升、产业结构深层次调整和转型升级、经济增长和投资促进等方面有重要支撑的项目和机构。国家有明确资金配套要求的,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要求配套。 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其他文件设定的联合惩戒的单位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高精尖资金采用贷款贴息、保险补贴、融资租赁补贴、转型升级奖励、拨款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 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贡献企业提供普惠性贴息,要求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且在合同期内,在京上年度工业重点产业或软件信息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纳统一定额度以上,贴息率不超过 2% ,实际利率低于 2% 的,按实际利率贴息。分年度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对总投资 10 亿元(含)以上,或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项目,以及实施并购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要求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实际利率低于 LPR 的,按实际利率贴息。分年度安排,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 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金融机构推出的专项信贷产品,提供项目贷款的配套贴息。要求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项目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贴息率不超过 2% ,使用腾退空间、老旧厂房的项目,贴息率再增加 1% ,总计不超过实际利息,分年度安排,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保险补贴 在基础性、创新性产品应用推广,商业航天卫星发射等领域给予保险补贴,要求项目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 50% ,分年度安排,最高不超过 3 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融资租赁补贴 要求企业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企业已发生使用于项目研发、建设投资但未经过补贴的融资租赁费用,按照不超过 5% 的费率给予后补贴,分年度安排,最高不超过 3 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转型升级奖励 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特色园区、老旧厂房再利用、生产性服务业、新型基础设施、产业链协同、创新产品产业化等领域对符合标准的重点项目和机构给予奖励,投资类项目按投资比例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五)拨款补助 对具有基础性、公共性、或平台性,需要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的其他项目,采取拨款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支持方案通过揭榜挂帅方式确定,或按照市政府审议的方案执行。 第七条 同一项目高精尖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采用一种方式支持,对已获得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鼓励各区对高精尖资金支持的项目和机构给予配套。 第八条 市级重大项目和重点机构,支持方式和标准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按照市政府审议的方案执行。 第九条高精尖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项目谋划、项目前期费用、项目评估、绩效评价以及委托管理费等费用,在高精尖资金中列支。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进一步制定高精尖资金使用的实施细则,明确具体领域的支持方式、标准、以及操作流程等内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定期发布高精尖资金实施指南,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机构,并将年度高精尖资金使用结果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实施指南优先从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项目库中遴选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项目信息入库。 第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和执行高精尖资金支出预算,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组织实施。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履行调整变更程序。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前,需签订合同的,项目单位须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对需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在半年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验收申请,并履行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高精尖资金后,应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高精尖资金使用用途的,应实施专户管理,按要求使用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高精尖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绩效完成、承诺兑现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跟踪和绩效评价。对不配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有权将资金收回。 第十六条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高精尖资金支持项目和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绩效完成、承诺兑现等情况的监督管理,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验收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遵守相关承诺,长期立足北京发展,按约定完成绩效目标,积极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以及其它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八条高精尖资金一经批准拨付,须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终止或变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批准终止或变更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收回全部或部分高精尖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高精尖资金,对高精尖资金申报和使用中存在虚报、骗取、挪用、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高精尖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发。 第二十一条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和发展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京经信委发〔 2017 〕 7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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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安溪人才优惠政策
[地址:泉州安溪县]面议《 中共安溪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溪县吸引国内外高水平高校毕业生专项行 动方案的通知 》 (安委人才 [2020] 6 号) 1.支持对象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来安溪就业的国内外高水平高校毕业生,即 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以及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机构(QS、 THE 和 U.S.News)发布的最新排名同时排在前 300 名大学的全日制 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安家补贴 高水平高校毕业生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 分别给予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每人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的安家补贴。 3.引才推介奖励 引才机构、用人单位或个人为我县引进高水平高校毕业生(需 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按照博士、硕士、本科 毕业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1.5 万元、1 万元。 其它人才政策 一、人才待遇 对照安溪县落实泉州市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 套策,高层次人才按第一至第六层次进行分类,给予相应的政策扶 持,且可叠加享受各级人才资金补助政策。其中安溪县本级的政策 待遇如下: 1.资金补助: ①确认 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第一至第五层次分别给予 4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6 万元、2 万元工作经费和生活补助。 ②确认 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根据团队和项目评估情况, 给予 20-60 万元的经费支持。 ③确认为高层次人才的,到我县企事业工作并签订 3 年以上劳 动合同、每年在我县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的,按在我县实际工作 时间每月给予固定工作生活津贴:第一层次人才每月 10000 元,第 二层次人才每月 5000 元,第三层次人才每月 2000 元,第四层次人 才每月 1000 元,第五层次人才每月 800 元,第六层次人才每月 500 元;同一对象补助不超过 3 年。高层次人才中属于教师类别的,按 照《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教育系统优秀人才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7] 93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助。 ④高层次人才参加所属领域市级及以上荣誉奖项评选的,对获 奖者按所获奖励资金的 20%给予叠加奖励,各项配套叠加奖励最高 100 万元。 ⑤确认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从正式认定的第 2 年开始,按其 前一年工资薪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人才贡 献奖励,奖励期限为 3 年,具体奖励标准为: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 按县级留成部分 100%给予奖励,第四至第五层次人才按县级留成部 分的 50%给予奖励。 ⑥确认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第一至第五层次,分别给予1 0000 元、8000 元、6000 元、4000 元、2000 元引才奖励,团队翻 倍。 ⑦对设有县级及以上实习实训基地、众创空间(基地)、孵化 器、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接收全日制 在读博士、硕士研 究生及985211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读理工类本科生参 加 1 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按每人每月 1500 元、 本科生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 50%给予企业进行补助,专项用于实 习实训人才的交通、食宿补助等,补助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⑧对用人单位招收 35 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教育毕业的博士、硕士 研究生,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以及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 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前 500 名的大学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 定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的,每缴纳社保满 6 个月的,其中用人单位 为该人员缴费部分的 30%,由政府补助给用人单位,补助期限不超 过 3 年。 2.住房保障: 确认为高层次人才的,在泉州无住房且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 可选择以下一种住房保障政策: ① 选择自行购买市场住房的 ,按第一至第五层次,分别提供 8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购房补助(市县两级财 政按 1:1 的比例承担),第六层次的,不予补助。 ② 选择自行承租市场住房的 ,按第一至第三层次,分别给予 2000 元、1500 元、1000 元租房补助,第四至第六层次的,不予补 助。 3.子女入学: ① 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 经认定的第一、第二层次人才,其 子女可按个人意愿选择在全县范围内的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就读;第三、第四层次人才,可安排其子女在本县的居住地或工 作单位所在地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第五、第六层 次人才以及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其子女由县教 育局妥善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泉参加中考、中 招,按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分别给予 15 分、10 分、5 分的加分照顾。 ② 高中教育阶段。 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需要从外地转入我县达 标高中学校就读,按照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4.进修培训: (一)高层次人才参加人才专题研修培训的,根据其实际支出情况, 给予最高 1 万元资金支持。 (二)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展工科类人才在职教育,人才取 得高一层次学历(学位)后继续与原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合同的,根据取 得博士学历(学位)、硕士学历(学位)的人数分别给予企业每人 8000 元、4000 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职企业员工,继续与原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适当补贴:①高级技师(一级)每人 2000 元;②技师(二级)每人 1600 元;③高级工(三级)每人 1000 元; ④中级工(四级)每人 700 元;⑤初级工(五级)每人 500 元。 5.医疗保健: ①第一层次人才,可享受一级医疗保健待遇;第二、第三层次人 才,可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第四、第五、第六层次人才,可享受 三级医疗保健待遇。 ②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每年可享受免费健康体检 1 次。 6.户籍迁入: 高层次人才落户安溪,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二、人才平台建设 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对新认定的每站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建站补助;每招收一名博士 人员,给予 1 万元培养资助;经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合格每人每年发 放 2 万元的科研和生活补助。主持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省及市项 目资助的,予以 3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出站博士后 人员留在安溪,且与我县企事业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 缴纳社会保险,给予 4 万元的科研和生活补助。 2.院士工作站 对新认定的每站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建站补助;绩效考核结果为 优秀、良好的工作站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的绩效奖励。 3.专家工作站 对新认定的每站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建站补助;绩效考核结果为 优秀、良好的工作站分别给予 2 万元、1 万元的绩效奖励。 4.行业平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 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3 万元。 5.各类工作室 支持安溪铁观音大师(名匠)、安溪铁观音制茶工艺大师(荣誉大 师)、工艺美术大师、技能大师、中小学名师设立大师工作室、 名师工作室,技艺传习所一次性给予 2-5 万元的建站补助经费。 三、人才服务 根据《安溪县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暂行规定(试行)》,设 立高层次人才发展服务中心,打造安溪智酷网上服务平台, 为各类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子女就学、医疗保健等一 站式便捷服务。 建立重点园区、企业党建+人才融合机制,实施领导挂钩 双联、工作队伍双员、党员人才双培、服务发展双 引、基础保障双强的五双推进计划,促进重点园区、企业 党建与人才工作同频共振、相融互促。 四、人才认定 安溪县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 营管理水平达到我县领先及以上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县某一领域 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个 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安溪工作或来安溪创业发展,符 合《安溪县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规定标准之一的人才。 分为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的认定标准和认 定程序与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第一至第五层次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一致;第六层次人才为我县自行制定标准的各类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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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安溪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地址:泉州安溪]面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配套措施的通知》 (安政综[2021] 24 号) 1.推进民营企业做优做强 (1) 鼓励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对在国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 500 万元奖励,其中在科创板上市的叠加 奖励 95 万元。 (2)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对企业工业产值首次超过 3 亿元、5 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10 万元、15 万元奖励。 (3) 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服 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 5 万元奖励,对同一年度先后获得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平台)的,给予补差奖励。 (4) 鼓励首台(套)关键技术攻坚。 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 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被评定为省级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的装备产品,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 (5) 强化四上企业培育。 对经确认为新增纳统的规上工业、 规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电商企业,第一年给予 2 万元 奖励,第二年给予 1.5 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 1 万元奖励;限额以 上住宿、餐饮企业分 3 年期每年给予 1 万元奖励。对新增纳统的电 商企业首年营业收入比前一年度增加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 2 万 元奖励;增加 2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4 万元奖励,以此类推,奖励最 高不超过 10 万元。 2.推进民营企业创新创造 (1)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获得国家重大重点专项、省级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分别按项目下达经费的 20%、30%给予配套支持。 在享受省、市科技创新劵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 10%的配套奖励。 对研发经费投入增量部分,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 础上,按县级承担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对新进入国家研发投入统 计口径的规上企业,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 按县级承担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2) 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补助; 对国内一流高校、大院大所、知名企业到我县建立的重点实验 室等高水平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财政经费支持; 对新获得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 元的配套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 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申报多种平台称 号和不同级次的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不重复补助。 (3) 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对当年培育 3 家及以上企业获得国家认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给 予 5 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 对列入市级瞪羚计划的入库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 对首次申报并受理的省高或国高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企业,在落实省市补助政策的基础上, 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奖励; 对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 22 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 3.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1) 鼓励电商总部回归。 对县域外总部回归安溪的纳统电商企 业,年网络销售额达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上的,分 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 不超过 50 万元。 (2) 推动跨境电商发展。 对跨境电商企业支付国际快件、邮政 小包等年度物流费用达 50 万元以上的,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 1.2% 给予补助,单价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企业建设跨境 电商海外仓,自主建设仓储面积达 1000 平方米以上的,且当年度实 际投资额达 60 万美元的项目,经综合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 元资金补助。 (3) 促进电商聚集发展。 对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聚集发展平 台、年交易额达 500 万元以上的纳统电商企业,根据合规凭证给予 每年平方米每月 8 元的租金补贴,单价企业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行业协会、电商园区(基地)组织 5 家以上电商企业抱团 参加国内知名电商展、网货展等展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每 个标准展位(3m3m)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贴 0.5 万元,单价企 业参展最高补贴 3 个展位,全年最高补贴不超 5 万元。 4.推进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创新 (1) 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服务功能。 立足县域实际, 将茶园、仓单、应收账款等纳入反担保物范围,拓宽反担保物类型。 (2) 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设立政府引导的产业股权投资 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加快推动县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民企创新 创业范围。 5.推进民营企业人才引培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对首次在安溪注册并为我县 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年纳税额或招工引工人数符 合规定的,给予 80-250 平方米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 28.75 元/平方米/月,2022 年起每年上浮 15%,最高不超 40 元/平 方米/月,补贴期限三年。给予服务机构税收减免优惠,第一年按其 在安溪县本级留成部分的 100%奖励,第二年至第五年按其年纳税额 分别给予 75%-85%的奖励。 本措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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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鼓励在泉设立大区公司专项扶持优惠政策
[地址:泉州安溪]面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在泉设立大区公司专项扶持措施的通知》 (泉政办[2020] 29 号) 1.适用对象 (1)适用经认定的在泉设立的大区公司、成功引进大区公司落 户我市的招商引资者。 (2)大区公司是指总部在泉州市域外的企业依法在泉州注册设 立,行使部分总部职能的运营管理、销售、结算、研发、采购、物 流、资本运作、创意设计、培训等智能型机构,以及虽未行使总部 部分职能,但根据母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统一负责企业部分业务板 块,或统一负责 1 个以上(含 1 个)省级管理区域企业全部生产经 营管理活动且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在 5 亿元以上的区域型机构。 大区公司的认定、登记备案和服务管理等工作由市直产业主管部门 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扶持措施实施前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大区公 司,及本扶持措施实施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大区公司,均可申请 认定。 (3)招商引资者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经社团登记的商会、 协会或社会服务组织,不含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公职人 员。 2.经营贡献奖励 (1)按大区公司对我市年度税收贡献额(指对我市地方级收入 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贡献额,下同),第 1 年至第 2 年 给予 60%奖励,第 3 年至第 5 年给予 30%奖励;第 6 年至第 10 年以 其前五年税收贡献年平均数为基数,按其年度新增税收贡献给予超 额累进奖励,新增税收贡献 1000 万元以内(含)部分按 60%给予奖 励、超过 1000 万元以上部分按 70%给予奖励。 (2)鼓励大区公司做大规模,对大区公司在现有总部职能、统 一负责业务板块或管理区域的基础上,每增加 1 项总部职能、1 个 业务板块、1 个省级管理区域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奖励,各项奖励 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 (3)鼓励企业总部通过大区公司开展集团业务和结算,对大区 公司缴纳的内部购销印花税我市地方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奖 励期限 10 年。 (4)市财政局、税务局积极协助大区公司所属企业集团总部就 内部购销印花税等事宜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争取税费优惠等相 关扶持政策支持。 3.规费减免补助 对大区公司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市、县两级政府审批权 限范围的,前 5 年给予全免或全额补助,后 5 年给予减半征收或补 助。 4.办公用房补助 对大区公司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50%一 次性给予 24 个月租金补助,已享受租金减免优惠的按就高不重复 原则给予补助。对大区公司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自新建成 或购置之月起 3 年内,按新建成或购置房产实际缴纳房产税的 50% 给予补助。每个大区公司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5.高管人才激励 对大区公司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但年缴纳个人 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 5 年,并在安家落 户、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人才住房、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我市人 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 6.金融服务保障 市金融监管局联合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 主动对接大区公司投融资需求,搭建平台和畅通资金供需对接渠道, 加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大区公司资金供需撮合工作, 强化大区公司金融产品和服务保障。 7.招商引资奖励 对成功引进大区公司落户我市的招商引资者给予一次性最高不 超过 100 万元的招商引资奖励。对于同一个引进项目只认定 1 个奖 励对象,如拟引进大区公司所属企业集团委托 2 个或 2 个以上的招 商引资者,视为 1 个招商引资者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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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扶持影视发展的产业优惠政策
[地址:泉州市]元/㎡·天《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政文[2021] 10 号) 1.鼓励投资设立影视企业 支持本市企业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 后期制作基地或影视产业园区。园区或基地、影视小镇被认定为国 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影视企业落户我市 (1)在我市新设立的影视企业,自缴税年度起,前 2 年、再 3 年分别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负责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 部分的 100%、60%给予奖励。存量影视企业自 2021 年起按其年度 增量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 (2)知名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在我市设立工作室, 开展创作、设计、制作、策划等工作,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 (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以约定提供一定面积 的场所供其使用,可以约定由所在地政府按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方留成部分的 8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 5 年。 3.奖励优秀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 (1)对反映泉州题材、讲述泉州故事影视剧本获得国家、省级 专项资金资助的,按上级资助金额的 50%给予奖励;完成拍摄并正 14式公映的优秀影视剧本再给予奖励 30 万元。单个剧本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在泉州影视企业、工作室、个人售出剧本的,按其对应 应税行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 (2)对泉州影视企业或在泉工作的剧本创作者创作的影视剧本, 拍摄成品已获公映(发行)许可的,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 的 20%给予创作者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对泉州影视企业购买反映泉州题材的影视剧本(经制作播 出后),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 15%予以购买企业一次 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鼓励在泉州设立影视服务企业 (1)新设影视服务企业的,可以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 2 年全额奖励、再 3 年减半奖励;影视服务企业引进影视剧组、影 视资源,在泉州实际拍摄周期累计超过 5 天的,由所在县(市、区) (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负责协助支持,并可以每天给 予 2000 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18 万元(需影视作品上映后方可申 报领取)。 (2)外地影视剧组来泉取景,拍摄带有可辨识的泉州外景影像 且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影视剧,影视作品上映后,票 房达到 1000 万元或完映 3 个月后豆瓣评分达到 7 分及以上的, 按实际播出每分钟给予 1 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5.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 持的我市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 5%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每年不 超过 300 万元。 6. 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在泉州设立发行机构从事发行工作 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作为前三出品方出 品的影视作品(只认定 1 家泉州企业,且股权占比不低于 20%,并 实际产生业务收入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我市出品企业一次性奖 励: 电影进入影院公映,票房 1000 万元以上的,按票房的 1%给予 奖励,单部影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电影进入央视六套 黄金时段(20 点~22 点,下同)首播的,奖励 30 万元,其他时 段首播奖励 20 万元。 电视连续剧(9 集及以上)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黄 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 15 万元,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在中央电 视台电视剧频道(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 10 万元,最高 不超过 300 万元;在央视其他时段或知名的、有影响力的省级上星 频道(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 东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 5 万元,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电视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或纪录片频道(九套) 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 10 万元,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专供网络平台播出的网络电影和连续剧,在优酷、爱奇艺、搜 狐视频、腾讯视频、PPTV 聚力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企 业与视频网站分账金额达 300 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分账金额的 1% 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部作品最高奖励 100 万元。 7. 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影视作品, 按照发行实际成交价格的 5~10%给予出品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 超过 100 万元。 8. 在泉州举办由国家部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影视节展 活动并经报备,按场地租金、会展费、宣传费等费用的 80%给予补 助,最高每场不超过 200 万元。 9.支持影视人才与技能培训 (1)影视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 〔2017〕6 号)规定,享受住房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 保健和研学资助等优惠。 (2)支持在泉高校积极引进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影视教育教 学资源,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对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并注册我 市的影视培训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推荐和 培训的学员经考核合格后,实际参与影视作品拍摄 1 部及以上,按 500 元/人给予培训机构和大中专院校一次性奖励。单部作品最高不 超过 2 万元,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3)影视机构组织参加在泉州的影视服务技能培训的,培训合 格并取得证书的,按每人 800 元标准给予影视机构培训补贴。影视 从业者参加在泉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按每 人 500 元标准给予个人培训补贴。 10. 对经确认为重要的影视园区建设、重大题材的影视项目、重点 影视人才培养、影视企业职工购房等,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扶持。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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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江夏阳光创谷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地址:武汉江夏区]面议江夏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江夏阳光创谷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从高新技术企业扶持、科技创新、金融支持、税收奖励、产业发展、人才引培等多个方面提供一揽子政策扶持保障。同时对重大招商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实体,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在享受武汉市2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本区再额外奖励50万元,共计70万元。 科技创新 鼓励企业研发投入: 对设立独立研发机构的高新 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和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且每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年 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的,按上年研发费 用的2%给予奖励。 产业发展 企业总部办公用房补助: 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 房和附属设施)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总部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在认定后 3年内按房租合同价格每年给予 30%的补贴。 企业建设生产基地优惠: 阳光创谷总部企业在江夏区内建 设生产基地的,优先安排土地,供地价格按工业用地的最低价 格执行。 金融支持 组建规模2亿元的轻资产科技企业信贷风险分担资金, 通过助保贷形式为入库企业项目提供信贷服务。 设立总额1亿元的民营经济发展基金,以企业信用、 产值、税收、市场前景、科技创新等为衡量指标, 结合财政周转金使用。 税收奖励 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5000万人民币的企业,前 三年按企业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本区地 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企业年缴 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本区地方财政贡献的 50%给予奖励。 人才引培 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 创谷企业每引进培育1名国内外顶尖人才, 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补贴;每引进培育1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给 予企业50万元奖励补贴;每引进1名省市级高端人才,给予企业10-30 万元奖励补贴;每引进培育1个科技研发团队(5人及以上),给予企业 30万元奖励补贴。 人才落户便利: 创谷 设立 社区公共户" ,对到 创谷 工作 的创新创业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实行落户免审直批制度。 工作补贴: 对985高校毕业生给予工作补贴。支持企业引进的985高校 毕业生,前三年每人每年由区财政给予3000元的工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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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支持中小微企业疫后重振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江夏大道(江夏经济开发区) ]面议《江夏区支持中小微企业疫后重振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下称《措施》),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确保全区经济稳定增长。 《措施》提出: 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承租各类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021 年免收 3 个月房租。 鼓励区内的村级集体所有制的工业园区参照国有资产类对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 3 个月房租,区财政按照租金不超过减免总额的 50% 给予补助。 鼓励区内的各类社会资本经营用房运营企业或业主(房东)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承租户减免租金。 在实施过桥资金项目方面,《措施》指出: 对本区域内注册符合银行续贷条件而因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帮助争取武汉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 按照《中共江夏区委 江夏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夏发〔 2019 〕 5 号),设立区 1 亿元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应急(过桥)资金,优先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续贷需求,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放款。 在支持电商产业发展方面,《措施》提出: 支持总仓设在本区的电商企业,对其在江夏区内设立子公司且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业企业奖励 20 万元,且优先考虑作为江夏区疫情期间保供单位。 《措施》明确: 支持餐饮、商超类商贸服务企业品牌拓展、多元发展,鼓励企业依托自建平台或入驻第三方平台的方式提供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对疫情期间( 2021 年 8 月 -10 月)线上月交易额达到 10 万元的,按线上交易总额的 1.5% 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措施》还明确: 实行社保业务延期办,管控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可在解除管控后 3 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延期补办业务申请书,涉及核定征缴类业务,不计算滞纳金;涉及新增退休和待遇计发类业务,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续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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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启动高新区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地址:南通市启东高新区]面议创业扶持: 对来启创业的发达国家院士、国家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团队), 实行一事一议,给予 1000 万 -1.2 亿元的创业资助 对来启创业的国家万人计划、长江学者等高端人才 给予 200 万 -1000 万元的创业资助 对其他高层次人才来启创业,高端人才领衔的创业团队 给予 50 万 -500 万元创业资助,给予 300 万 -1000 万项目资助 三年内,免费提供最高 500 平方米的创业场所 创新扶持: 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给予30万-300万元的项目资助 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团队, 给予100万-500万元的项目资助 津贴补贴: 对来启东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三年内给予每年 5000 元 -1 万元的生活津贴,可申请 60 万 -300 万元的购 房补贴 对企业引进的博士(省级技能大赛获奖者)、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双一流本科(技师)、普通本科(高级工)、大专 三年内分别给予每月 4000 元、 2500 元、 1500 元、 1000 元、 300 元的生活津贴 对双一流本科以上对象 分别给予 40 万元、 20 万元、 8 万元的购房补贴 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年薪30万及以上高管 给予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100% 奖励,最高 1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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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地址:长沙]面议1 支持依法调区扩区 高标准编制长沙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积极向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争取将园区发展空间全部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并在长沙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优先向园区配置城镇建设用地,支持园区依法调区扩区。 2 开展新型产业用地试点工作 总用地规模控制在试点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大于2.0,不超过3.5(含)。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应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含),配套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高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含)。 3 提高工业用地开发强度 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2.0,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2,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0.8。 4 加快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 支持园区先行先试,按照整体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一企一策方案。盘活低效工业用地用于建设制造业项目的,交易过程中企业缴纳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财政分成的50%,返还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园区按1:1的比例配套资金,用于支持买受企业发展。 5 鼓励提升亩均效益 对亩均效益考核年度完成值及提升幅度均排名前三的园区,在项目平台建设、资源要素保障、人才培养引进、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优先纳入新型产业用地试点。 6 加大对创新平台的支持力度 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对获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的,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7 鼓励园区做大做强 对年度规模工业增加值增幅、工业税收增幅排名第一的园区分别给予资金奖励,国家级园区奖励500万元、省级园区奖励200万元。 8 奖励私募投资机构落户 对入园私募投资机构,根据投资主体实际资金规模给予规模奖励,其中对股权投资型、创业投资型私募基金,实到资金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按5%。比例给予奖励;对证券投资型、其他型私募基金,实到资金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1%。比例给予奖励。 9 创新人才管理机制 打破园区选人用人身份壁垒,赋予园区更多的用人自主权,探索试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对紧缺的专业性强的岗位,通过竞争性方式选配或向社会公开招聘,引导各方面优秀人才到园区干事创业。 10 创新薪酬体系 推动以绩效、技能为导向,实施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年薪制、股权期权等多种分配制度,全面提升园区在高端人才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建立全员竞岗制度,收入分配全员覆盖。 11 建立市级重大项目统筹机制 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新引进产业项目需向长沙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报备,不符合园区主特产业功能定位的项目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12 鼓励链主企业招商 鼓励链主企业基于供应链、产业链完整性引进新项目落户,形成龙头企业引领的优势产业集聚。鼓励其对产业空间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在保持用地性质、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其将一定比例的自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转让给核心配套企业。 13 鼓励重点产业招商引资 对园区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世界级、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或制造业新兴产业集群的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计划投资额在20亿元(含)以上,生产设备投资1亿元(含)以上〕,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购置生产设备金额的10%给予园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14 加大产业投资力度 对各园区当年产业投资(不含房地产业投资)增速超过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幅的,按规则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 15 鼓励争先进位 对综合评价排名首次进入全国前10的园区奖励1000万元、首次进入前30的奖励500万元。对省五好园区评价总分排名前3的园区奖励200万元、排名前10的园区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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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地址:深圳市]面议近日,市商务局印发了《〈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培育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经济发展质量提升,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市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9月27日正式印发《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于2020年10月26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若干措施》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资金安排、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市商务局制定《实施细则》。 二、主要条款说明 《实施细则》以《若干措施》为基础,围绕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强化跨境电商发展优势完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及加大政府扶持服务力度等方面提出对应的资助或奖励项目的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是针对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提出对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引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二是针对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提出对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纳统网络零售额达标企业、消费扶贫、电商直播基地、深圳商城的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三是针对强化跨境电商发展优势,提出对跨境电商通关监管场所、跨境电商专业服务的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四是针对完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及加大政府扶持服务力度,提出对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峰会、论坛及电子商务节庆等活动的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 三、政策有效期 《实施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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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开发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
[地址:廊坊]面议 -
2021年最新威海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地址:威海市]面议(2021年6月29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 山东 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共服务国际化 第三章 人文环境国际化 第四章 产业经济国际化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国际化,增强城市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建设精致、幸福、现代化的国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对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城市国际化的战略目标是通过建设开放之城、海洋之城、创新之城、生态之城、宜居之城,打造具有国际要素集聚能力、全球目光吸引能力、国家对外战略承接能力、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具备专精特色的蓝色活力之都。 第四条 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遵循规律、彰显特色,政府推进、全民参与的原则。 促进城市国际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市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城市国际化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城市国际化战略促进工作。市商务主管部门承担城市国际化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 第六条 每年六月第三个周为威海国际周。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此期间集中组织开展城市国际化宣传和国际经贸科技文化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 公共服务国际化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外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涉外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涉外信息咨询、政策引导、风险防范和外事礼仪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涉外公共服务网上平台应当同时提供外文服务信息。 市、区(县级市)公共服务集中办事场所应当配备具有外语交流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全市统一的涉外服务热线,为外籍人员的咨询和求助提供即时多语种服务。 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应当在旅客到达处的显著位置免费提供包含交通、旅游、医疗等方面内容的多语种服务指南。 第九条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提供外文译本。 公开发布的涉及外商投资或者影响外籍人员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步公布外文译本。 第十条 加强涉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多元化涉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鼓励本市公立医院加强国际化医疗环境建设,健全医疗急救体系,探索开设国际门诊、国际病房,提高涉外医疗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具有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能力的中小学校,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师资力量。 在本市居住的外籍人员子女需要进入本市公立中小学校学习的,由市、区(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提供涉外公共服务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外语和外事礼仪培训。外语和外事礼仪培训纳入公职人员能力提升的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或者改造一批国际街区和社区,完善教育、文化、医疗、休闲等配套设施,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原生态生活服务环境。 第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消费者权益保障部门应当探索与国外消费维权机构建立消费纠纷合作处理机制,健全涉外消费维权制度,及时处理涉外消费维权的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外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生活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法通过正常渠道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必要的法律帮助。 第三章 人文环境国际化 第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内外主流媒体的交流合作,多渠道开展城市形象宣传,全方位推介独具特色的威海元素和威海资源,提升本市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友好城市和国际友好合作关系城市建设,制定国际友好城市和国际友好合作关系城市拓展工作提升计划,深化友好关系,增进交流合作。 第十九条 健全威海市会议大使制度。市会展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学术精英和行业领军人物担任会议大使,负责引进国际性会议项目。 第二十条 积极参加国际组织发起的儿童友好型城市、老年友好型城市等创建活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外语教学和外语志愿服务,提高市民对外交流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市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涉外社交礼仪、国外风俗习惯教育,鼓励开展第二外语教育。 市、区(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中小学校开展国际教育交流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国际学校。 第二十三条 支持驻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国际间合作办学、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丰富对外交流内涵。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以建设国际 滨海 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城市为目标,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品牌,建设与国际接轨的旅游服务体系和旅游环境,满足游客的旅游需求。 第二十五条 鼓励举办涉外文化交流活动,全方位、多角度地展示本市优秀传统文化,增进 友谊 ,促进合作。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特色海洋文化节庆活动,建设开放、共享的国际海上体育竞技、休闲娱乐环境。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免费开放的公共用海区域,用于海上体育项目的训练、比赛和帆船游艇的航行、靠泊以及海上游钓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引导、优化环境、提供服务等措施,培育壮大本市国际精品体育赛事品牌,推动休闲体育运动发展,建设国际休闲运动城市。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本市医疗机构与国外医学院校、医疗机构和医学研究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引进高水平国际医疗机构。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人才国际合作交流机制和国际化人才引进制度,加快专业化海外人才引进平台建设。对引进的国际化人才,在居住、工作、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鼓励企业利用海外人才等国际创新资源,在海外建立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过渡型研发机构等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第四章 产业经济国际化 第三十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产业发展 规划 和政 策,应 当结合区位、经济、文化等特色优势,立足日韩、面向全球,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全方位对接国家开放发展战略,拓展开放发展空间,实现产业国际化融合。 第三十一条 借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韩自贸协定等多边双边经贸关系协定,深度开拓国际贸易市场,完善具有双向开放特征的国际经济和产业体系,构建联结国际国内双循环的区域性国际贸易中心。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进国际领先技术、企业,吸引国际高端人才、资本等优势资源,培育壮 大新 一代信 息技术、新医药与医疗器械、先进装备与智能制造、碳纤维等新材料、海洋生物与健康食品、时尚与休闲运动、康养旅游等本市发展重点产业和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生物工程等前沿产业。 第三十三条 以打造创新型国际海洋强市为目标,以建设全域国际海洋科技城为载体,建立国际化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海洋经济体系。 第三十四条 对标国际生态与经济可持续良性互动城市,建设国际水准的生态治理运行体系,全面提升低碳经济发展水平,打造蓝碳产业发展领先城市。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 开发区 、综合保税区和各类产业园区改革创新对外开放工作机制,按照国际经贸运行规则,培育壮大核心产业,发挥园区在城市国际化中的带头作用。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满足国际交流需求的交通系统。 第三十七条 加强与国外通航口岸的联系,创新合作机制,优化口岸服务环境,为货物通关、人员往来等提供便利化服务。 积极推进与相关国际城市在基础设施领域互联互通和协同发展。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本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设立境外生产加工基地,参与境外工程项目建设。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本市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争取国际标准制定权。 第四十条 鼓励国际涉海保险机构在本市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国际涉海保险业务的发展,推动本地保险经办机构与国际涉海保险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特色街区和特色商品展销中心,推进国际化商圈和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建设。 发挥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优势,创新运行体制机制,培育完整产业链条,打造面向日韩、辐射东北亚的跨境电子商务中心城市。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会展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进和培育专业国际展览会,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特色会展品牌。 鼓励会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品牌会展项目等加入国际知名会展业组织,引进国际展览会,提高本市展览会的国际影响力。市、区(县级市)会展行业主管部门对加入国际知名会展业组织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给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健全制度,细化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国际化营商环境先进城市。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健全威海市市长国际经济咨询委员会制度,为城市国际化建设提供高端智力支持。 第四十五条 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且与精致城市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第四十六条 建立城市国际化战略指标体系。城市国际化战略的相关指标,应当对标国际标准,符合威海实际,维护国家安全。 城市国际化战略指标体系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国际化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城市国际化工作的考核和督导。 第四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国际化相关知识、规则的宣传教育,培育市民的国际意识,激发市民参与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的积极性。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有利于促进城市国际化的交流合作。 第四十九条 对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建立国际友人奖励制度。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交流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员,市人民政府可以授予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或者授予威海友谊奖。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际化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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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地址:北京]面议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28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精神,深化首都税收征管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结合本市十四五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推出一批流程优、体验好的亮点项目,在打造智慧北京税务上取得突破。2022年底前,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税收共治协同性上初步完成体系化建设,提炼试点做法,形成北京经验。2023年底前,高质量建成税务执法新体系、税费服务新体系、税务监管新体系、税收共治新体系。2025年底前,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北京税务,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通过技术、业务和组织变革,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共治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1.积极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建立智慧城市+智慧税务协同联动机制,实现智数赋能。推动税务部门与智慧城市2.0建设部门间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构建智慧北京税务大脑,助力本市建设智慧城市。通过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共治一体集成,深入推进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实现过程可控、结果可评、违纪可查、责任可追的自动化智能化联动管理。 2.有序有力推进数据共享。建立大数据+共享共治协同联动机制,实现数据集成标准化。建立市级部门间涉税涉费数据共享机制,推进税务部门与北京市大数据平台有效对接,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制定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信息对外提供、数据安全及风险评估和检查相关管理办法,实现数据全面打通、广泛覆盖、快速流动,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 3.深化大数据应用。建立大数据+集成应用协同联动机制,实现数据应用智能化。通过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集成、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集成,建立税收样本库,激活数据灵性,探索数据和算法赋能,按照税费主体、经营交易或申报纳税等不同场景开展专题分析,共同推进本市财源、税源建设,服务科学决策。 4.深化区块链技术应用。建立区块链+应用场景协同联动机制,依托新技术实现智敏保障。推进区块链技术在不动产登记、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等方面的应用,实现数据自动上链、多方共享,提升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5.探索地理信息系统应用。建立GIS+房屋土地协同联动机制,实现智能决策。聚焦楼宇经济、房地产等方面,实现一房式一地式的房地产行业税源链条式管理。在税收情况动态描述、税源网格化管理和税源情况追踪分析等方向取得突破,服务领导决策和日常税收管理。 6.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任务。借力发票电子化改革,推进税务领域数字化转型升级。上线应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7.严格税收管理权限。坚持依法治税,着力推进税收治理法治化。坚决维护税法权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和地方的税收利益。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开展工作,促进税收平等和公平竞争。 8.维护税费征收秩序。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及对税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加强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组织财政收入。 9.健全地方税费法规政策。稳步落实健全地方税体系工作,扎实推进税收制度建设。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切实做好本市现行税费政策措施立改废释等工作,实施《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和本市支持两区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试点城市建设等有关举措。 10.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优化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11.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创新执法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开展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体现执法温度。以信用+风险机制为基础,对中高风险纳税人实施精准执法,避免人为干预。依法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罚当其责。落实监管和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税收征管服务措施,持续跟踪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动向,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促进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良好生态。 12.推进京津冀税务执法区域协同。增加京津冀税务协作事项,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探索推进区域内税务执法标准规范统一,逐步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三地协同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视情况拓展首违不罚清单范围。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京津冀跨省迁移程序,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 13.加强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强化执法过程全程监管,有效降低执法风险。依托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集成,加强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建设,推进督察审计监督工作,完善配套措施。推动构建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有效防控税务执法内部风险,实现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追责;组织开展税费政策落实、风险应对和税务执法督察审计,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本市税务执法行为的监督。强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力度,坚持查纠并举、标本兼治。 (三)提供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14.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以智能推送促进政策红利尽享。主动识别首都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需求,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促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15.大幅减轻办税缴费负担。以集群式云办理促进智捷办税。拓宽智能办理的广度和流式计算实时服务的深度,提供24小时在线云办理服务。实现增值税与附加税费等同征同退。全面推动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涉费事项时免于向税务部门提交政府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容缺办理配套制度,探索推动涉税政务服务事项零材料办理。推进京津冀税务事项同事同标,落实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清单。 16.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以非接触式办理促进自动遵从。加速实现企业社保费缴费事项网上办理;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网上办、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最多跑一次比例基本达到100%;2022年底前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自动预填申报,推广财务报表、纳税申报一键报送;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多税费种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 17.进一步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以数据共享促进效能提升。2021年底前年纳税缴费时间压缩至90小时以内;2022年底前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对高信用级别企业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年纳税缴费时间压缩至80小时以内。整合财产和行为税10税纳税申报表,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申报表。 18.积极推进智能型个性服务。以征纳互动促进服务转型。加快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型,全面推广12366税费服务新模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差异化、场景化服务信息。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员、特殊事项的服务需求。打造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12366税费服务平台同源、多端同步的智能集成税费服务品牌。 19.强化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护。以制度规范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及时反馈。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对实名意见建议全流程闭环管理。制定大企业涉税诉求管理办法。制定税费数据查询权限和留痕管理办法,加强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常态化管理及检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个人信息等行为。 20.打造纳税缴费体验更好的专属服务。以资源整合促进体验升级。结合接诉即办工作,整合服务热线资源,构建集成式知识图谱,提供跨越时间、空间的在线导办等专属服务,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体验满意度。 (四)精准有效实施税务监管 21.大力推行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方式。积极推进分类分级差异化管理,逐步实现智控征管。依托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实名办税缴费制度和动态信用+风险监管办法,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措施,将纳税信用深度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依托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不断提高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监管水平。 22.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积极推进多部门联动联办,多措并举防范重点领域风险。根据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结果,将高风险纳税人作为随机选案主要对象;适当提高对逃避税问题多发行业、地区和人群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依托本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运用互联网+监管工作方式,增强执法合力。加大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23.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进跨部门合作查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制度化建设。依托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健全违法查处体系及跨部门合作机制。建立常态化制度化部门联合查处机制;持续开展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专项工作,严厉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曝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并将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记录共享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五)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24.持续加强部门协作。规范深入开展银税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推进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联合办案和联动执法。加强与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房地产领域的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细化与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信息共享规则,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契税等税费收入及时、准确、便捷征收。 25.持续加强社会协同。积极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加强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建立税收专家咨询机制,提高政策落实精准度。以《税法教育读本》系列教材为载体,依托北京税务博物馆、密云少年税校全国示范基地等教育资源,开展税法进校园等活动,打造税收普法品牌。 26.持续加强税收司法保障。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推动税务与公安经侦联合办公,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落实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审判机关建立涉税涉费司法案例指导制度。 27.持续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做好服务工作,持续提升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备案便利化水平,准确执行税收协定政策,防范协定滥用风险。落实稳外资相关税收政策,不断增强首都国际组织聚集地效应;持续深化跨境利润水平监控,精准推进反避税调查。 (六)切实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28.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探索将部分涉及集团企业等全局性、复杂性税费服务和管理事项,由各区(地区)税务局移交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集成为基础,优化设计服务、征收、风险、内控、绩效、指挥等岗责体系,完善征管资源配置机制。 29.提高干部能力素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人才培养工作安排,有计划地做好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和北京税务青年才俊选拔培养工作,形成多层级人才体系。抓好全市税务系统青年理论学习小组工作,利用学习兴税平台促进学习日常化、工作学习化。 30.抓好绩效考核评价。在打通绩效管理、数字人事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通过系统生成、汇总、考核,逐步完善绩效考评。2021年将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考核评价。2022年底前,逐步实现相关功能事项线上自动化考评。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压实责任,扎实推进中央《意见》及本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成立北京市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北京市税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安、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税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统筹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要求,在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推进税收共治、强化司法保障、深化信息共享、加强税法普及、强化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税务部门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保障中央《意见》落实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跟踪问效。在税务领域深入推行好差评制度,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注重减轻基层负担。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担当作为、作出突出贡献的,要及时褒奖鼓励;对工作不力、进度迟缓的,要依规严肃问责。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鼓励探索创新。 (四)加强宣传引导。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引导社会预期,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展示税收征管改革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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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业发展措施的通知(通政发〔2021〕7号
[地址:北京通州]面议一、政策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年2035年)》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十四五规划,强化北京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高水平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和绿色金融国际中心的重要承载区,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桥头堡,推进通州区与廊坊北三县地区协同发展,为两区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措施。 二、政策的特色亮点 一是 大幅提升高层次金融人才的奖励力度。针对高层次金融人才,本措施参照上海自贸区临港片区、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内最优政策给予激励,大幅提升对高层次金融人才的吸引力,助力城市副中心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 鼓励城市副中心特色金融业态。北京城市副中心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和相对优势,聚焦发展财富管理、金融科技以及绿色金融等金融业态,本措施将城市副中心上述特色金融业态全部纳入奖励范围,建立定制化服务包机制,并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及专项支持。 三是 与多方政策衔接互补。本措施与《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首都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京金融〔2018〕110号)、通州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高精尖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高度衔接,同时进一步扩大支持范围,对金融企业取消地方经济贡献1000万元的奖励门槛,大幅提升金融企业政策奖励的可获得性。对同时符合市级政策奖励条件的,相关部门将积极给予协助支持。 四是 围绕北京两区建设,强化金融对外开放。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参股、控股、独资机构),按照本措施内资金融机构给予其同样政策扶持,并可结合企业需要给予个性化服务支持,进一步提升金融对外开放力度,助力北京两区建设取得更多成果。 五是 鼓励金融企业高质量发展。对贡献突出、发展潜力强的优质金融企业,本措施最高按其实现区本级经济贡献的70%予以资金扶持,支持融企业稳步、持续、高质量发展。 三、政策主要内容 1.支持服务对象。本措施支持对象涵盖广泛,涵盖国务院及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副中心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相关机构。 2.机构开办及展业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内外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按实收资本或资产管理规模,给予区级最高6000万元补助。对优质地方金融组织及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对优质地方金融组织及专业服务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按实收资本5、增资额的2给予支持。 3.机构办公用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机构和组织新购、自建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区级最高3000万元补助。在上述机构筹建期间无偿为其提供一定面积的临时性办公场所。 4.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对高层次金融人才,参照上海自贸区临港片区、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内最优政策给予激励。对重点金融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一定数量进京落户指标,在人才住房、交通出行、职业发展、子女教育、医疗服务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5.优质基金机构发展支持。对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给予管理人最高2000万元补助。 6.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对在国内外主要交易所以首发、转板、并购等方式上市的企业,对境外上市公司境内主要经营实体,给予区级最高700万元补助。对在境内外成功发行债务工具融资的企业,给予区级最高400万元补助。符合市级奖补条件的,积极协助申请市级奖励。 7.金融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支持。最高按每年度实现区本级经济贡献部分的70%予以资金扶持。 8.重点金融业态定向支持。对符合副中心发展规划的重点金融机构、重点金融组织的个性化政策需求,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支持。 四、本措施落地执行如何安排 本措施经过市区相关部门多次审议并完善,由通州区人民政府与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 为确保本措施能够科学、高效落地,为相关金融机构提供更优的营商环境,本政策制定工作专班专门编制了《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业发展措施分项操作细则》,明确了政策申报的流程,并且针对本措施中每一项政策内容,均细化了政策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其他事项等可执行、可落地的操作细则,同时配套提供相关申请表格及文件模板,从最大程度上便利各金融机构充分了解政策精神、提高政策申请及兑现效率。 欢迎有意向的社会各界人士,就本措施任何相关内容,随时与通州区金融办沟通对接,了解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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