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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鼓励在泉设立大区公司专项扶持优惠政策
[地址:泉州安溪]面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在泉设立大区公司专项扶持措施的通知》 (泉政办[2020] 29 号) 1.适用对象 (1)适用经认定的在泉设立的大区公司、成功引进大区公司落 户我市的招商引资者。 (2)大区公司是指总部在泉州市域外的企业依法在泉州注册设 立,行使部分总部职能的运营管理、销售、结算、研发、采购、物 流、资本运作、创意设计、培训等智能型机构,以及虽未行使总部 部分职能,但根据母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统一负责企业部分业务板 块,或统一负责 1 个以上(含 1 个)省级管理区域企业全部生产经 营管理活动且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在 5 亿元以上的区域型机构。 大区公司的认定、登记备案和服务管理等工作由市直产业主管部门 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扶持措施实施前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大区公 司,及本扶持措施实施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大区公司,均可申请 认定。 (3)招商引资者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经社团登记的商会、 协会或社会服务组织,不含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公职人 员。 2.经营贡献奖励 (1)按大区公司对我市年度税收贡献额(指对我市地方级收入 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贡献额,下同),第 1 年至第 2 年 给予 60%奖励,第 3 年至第 5 年给予 30%奖励;第 6 年至第 10 年以 其前五年税收贡献年平均数为基数,按其年度新增税收贡献给予超 额累进奖励,新增税收贡献 1000 万元以内(含)部分按 60%给予奖 励、超过 1000 万元以上部分按 70%给予奖励。 (2)鼓励大区公司做大规模,对大区公司在现有总部职能、统 一负责业务板块或管理区域的基础上,每增加 1 项总部职能、1 个 业务板块、1 个省级管理区域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奖励,各项奖励 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 (3)鼓励企业总部通过大区公司开展集团业务和结算,对大区 公司缴纳的内部购销印花税我市地方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奖 励期限 10 年。 (4)市财政局、税务局积极协助大区公司所属企业集团总部就 内部购销印花税等事宜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争取税费优惠等相 关扶持政策支持。 3.规费减免补助 对大区公司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市、县两级政府审批权 限范围的,前 5 年给予全免或全额补助,后 5 年给予减半征收或补 助。 4.办公用房补助 对大区公司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50%一 次性给予 24 个月租金补助,已享受租金减免优惠的按就高不重复 原则给予补助。对大区公司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自新建成 或购置之月起 3 年内,按新建成或购置房产实际缴纳房产税的 50% 给予补助。每个大区公司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5.高管人才激励 对大区公司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但年缴纳个人 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 5 年,并在安家落 户、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人才住房、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我市人 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 6.金融服务保障 市金融监管局联合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 主动对接大区公司投融资需求,搭建平台和畅通资金供需对接渠道, 加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大区公司资金供需撮合工作, 强化大区公司金融产品和服务保障。 7.招商引资奖励 对成功引进大区公司落户我市的招商引资者给予一次性最高不 超过 100 万元的招商引资奖励。对于同一个引进项目只认定 1 个奖 励对象,如拟引进大区公司所属企业集团委托 2 个或 2 个以上的招 商引资者,视为 1 个招商引资者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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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扶持影视发展的产业优惠政策
[地址:泉州市]元/㎡·天《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政文[2021] 10 号) 1.鼓励投资设立影视企业 支持本市企业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 后期制作基地或影视产业园区。园区或基地、影视小镇被认定为国 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影视企业落户我市 (1)在我市新设立的影视企业,自缴税年度起,前 2 年、再 3 年分别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负责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 部分的 100%、60%给予奖励。存量影视企业自 2021 年起按其年度 增量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 (2)知名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在我市设立工作室, 开展创作、设计、制作、策划等工作,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 (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以约定提供一定面积 的场所供其使用,可以约定由所在地政府按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方留成部分的 8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 5 年。 3.奖励优秀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 (1)对反映泉州题材、讲述泉州故事影视剧本获得国家、省级 专项资金资助的,按上级资助金额的 50%给予奖励;完成拍摄并正 14式公映的优秀影视剧本再给予奖励 30 万元。单个剧本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在泉州影视企业、工作室、个人售出剧本的,按其对应 应税行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 (2)对泉州影视企业或在泉工作的剧本创作者创作的影视剧本, 拍摄成品已获公映(发行)许可的,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 的 20%给予创作者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对泉州影视企业购买反映泉州题材的影视剧本(经制作播 出后),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 15%予以购买企业一次 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鼓励在泉州设立影视服务企业 (1)新设影视服务企业的,可以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 2 年全额奖励、再 3 年减半奖励;影视服务企业引进影视剧组、影 视资源,在泉州实际拍摄周期累计超过 5 天的,由所在县(市、区) (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负责协助支持,并可以每天给 予 2000 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18 万元(需影视作品上映后方可申 报领取)。 (2)外地影视剧组来泉取景,拍摄带有可辨识的泉州外景影像 且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影视剧,影视作品上映后,票 房达到 1000 万元或完映 3 个月后豆瓣评分达到 7 分及以上的, 按实际播出每分钟给予 1 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5.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 持的我市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 5%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每年不 超过 300 万元。 6. 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在泉州设立发行机构从事发行工作 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作为前三出品方出 品的影视作品(只认定 1 家泉州企业,且股权占比不低于 20%,并 实际产生业务收入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我市出品企业一次性奖 励: 电影进入影院公映,票房 1000 万元以上的,按票房的 1%给予 奖励,单部影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电影进入央视六套 黄金时段(20 点~22 点,下同)首播的,奖励 30 万元,其他时 段首播奖励 20 万元。 电视连续剧(9 集及以上)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黄 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 15 万元,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在中央电 视台电视剧频道(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 10 万元,最高 不超过 300 万元;在央视其他时段或知名的、有影响力的省级上星 频道(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 东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 5 万元,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电视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或纪录片频道(九套) 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 10 万元,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专供网络平台播出的网络电影和连续剧,在优酷、爱奇艺、搜 狐视频、腾讯视频、PPTV 聚力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企 业与视频网站分账金额达 300 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分账金额的 1% 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部作品最高奖励 100 万元。 7. 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影视作品, 按照发行实际成交价格的 5~10%给予出品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 超过 100 万元。 8. 在泉州举办由国家部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影视节展 活动并经报备,按场地租金、会展费、宣传费等费用的 80%给予补 助,最高每场不超过 200 万元。 9.支持影视人才与技能培训 (1)影视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 〔2017〕6 号)规定,享受住房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 保健和研学资助等优惠。 (2)支持在泉高校积极引进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影视教育教 学资源,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对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并注册我 市的影视培训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推荐和 培训的学员经考核合格后,实际参与影视作品拍摄 1 部及以上,按 500 元/人给予培训机构和大中专院校一次性奖励。单部作品最高不 超过 2 万元,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3)影视机构组织参加在泉州的影视服务技能培训的,培训合 格并取得证书的,按每人 800 元标准给予影视机构培训补贴。影视 从业者参加在泉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按每 人 500 元标准给予个人培训补贴。 10. 对经确认为重要的影视园区建设、重大题材的影视项目、重点 影视人才培养、影视企业职工购房等,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扶持。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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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江夏阳光创谷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地址:武汉江夏区]面议江夏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江夏阳光创谷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从高新技术企业扶持、科技创新、金融支持、税收奖励、产业发展、人才引培等多个方面提供一揽子政策扶持保障。同时对重大招商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实体,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在享受武汉市2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本区再额外奖励50万元,共计70万元。 科技创新 鼓励企业研发投入: 对设立独立研发机构的高新 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和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且每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年 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的,按上年研发费 用的2%给予奖励。 产业发展 企业总部办公用房补助: 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 房和附属设施)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总部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在认定后 3年内按房租合同价格每年给予 30%的补贴。 企业建设生产基地优惠: 阳光创谷总部企业在江夏区内建 设生产基地的,优先安排土地,供地价格按工业用地的最低价 格执行。 金融支持 组建规模2亿元的轻资产科技企业信贷风险分担资金, 通过助保贷形式为入库企业项目提供信贷服务。 设立总额1亿元的民营经济发展基金,以企业信用、 产值、税收、市场前景、科技创新等为衡量指标, 结合财政周转金使用。 税收奖励 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5000万人民币的企业,前 三年按企业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本区地 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企业年缴 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本区地方财政贡献的 50%给予奖励。 人才引培 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 创谷企业每引进培育1名国内外顶尖人才, 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补贴;每引进培育1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给 予企业50万元奖励补贴;每引进1名省市级高端人才,给予企业10-30 万元奖励补贴;每引进培育1个科技研发团队(5人及以上),给予企业 30万元奖励补贴。 人才落户便利: 创谷 设立 社区公共户" ,对到 创谷 工作 的创新创业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实行落户免审直批制度。 工作补贴: 对985高校毕业生给予工作补贴。支持企业引进的985高校 毕业生,前三年每人每年由区财政给予3000元的工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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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支持中小微企业疫后重振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江夏大道(江夏经济开发区) ]面议《江夏区支持中小微企业疫后重振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下称《措施》),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确保全区经济稳定增长。 《措施》提出: 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承租各类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021 年免收 3 个月房租。 鼓励区内的村级集体所有制的工业园区参照国有资产类对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 3 个月房租,区财政按照租金不超过减免总额的 50% 给予补助。 鼓励区内的各类社会资本经营用房运营企业或业主(房东)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承租户减免租金。 在实施过桥资金项目方面,《措施》指出: 对本区域内注册符合银行续贷条件而因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帮助争取武汉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 按照《中共江夏区委 江夏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夏发〔 2019 〕 5 号),设立区 1 亿元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应急(过桥)资金,优先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续贷需求,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放款。 在支持电商产业发展方面,《措施》提出: 支持总仓设在本区的电商企业,对其在江夏区内设立子公司且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业企业奖励 20 万元,且优先考虑作为江夏区疫情期间保供单位。 《措施》明确: 支持餐饮、商超类商贸服务企业品牌拓展、多元发展,鼓励企业依托自建平台或入驻第三方平台的方式提供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对疫情期间( 2021 年 8 月 -10 月)线上月交易额达到 10 万元的,按线上交易总额的 1.5% 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措施》还明确: 实行社保业务延期办,管控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可在解除管控后 3 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延期补办业务申请书,涉及核定征缴类业务,不计算滞纳金;涉及新增退休和待遇计发类业务,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续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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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启动高新区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地址:南通市启东高新区]面议创业扶持: 对来启创业的发达国家院士、国家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团队), 实行一事一议,给予 1000 万 -1.2 亿元的创业资助 对来启创业的国家万人计划、长江学者等高端人才 给予 200 万 -1000 万元的创业资助 对其他高层次人才来启创业,高端人才领衔的创业团队 给予 50 万 -500 万元创业资助,给予 300 万 -1000 万项目资助 三年内,免费提供最高 500 平方米的创业场所 创新扶持: 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给予30万-300万元的项目资助 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团队, 给予100万-500万元的项目资助 津贴补贴: 对来启东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三年内给予每年 5000 元 -1 万元的生活津贴,可申请 60 万 -300 万元的购 房补贴 对企业引进的博士(省级技能大赛获奖者)、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双一流本科(技师)、普通本科(高级工)、大专 三年内分别给予每月 4000 元、 2500 元、 1500 元、 1000 元、 300 元的生活津贴 对双一流本科以上对象 分别给予 40 万元、 20 万元、 8 万元的购房补贴 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年薪30万及以上高管 给予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100% 奖励,最高 1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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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地址:长沙]面议1 支持依法调区扩区 高标准编制长沙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积极向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争取将园区发展空间全部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并在长沙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优先向园区配置城镇建设用地,支持园区依法调区扩区。 2 开展新型产业用地试点工作 总用地规模控制在试点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大于2.0,不超过3.5(含)。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应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含),配套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高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含)。 3 提高工业用地开发强度 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2.0,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2,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0.8。 4 加快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 支持园区先行先试,按照整体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一企一策方案。盘活低效工业用地用于建设制造业项目的,交易过程中企业缴纳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财政分成的50%,返还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园区按1:1的比例配套资金,用于支持买受企业发展。 5 鼓励提升亩均效益 对亩均效益考核年度完成值及提升幅度均排名前三的园区,在项目平台建设、资源要素保障、人才培养引进、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优先纳入新型产业用地试点。 6 加大对创新平台的支持力度 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对获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的,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7 鼓励园区做大做强 对年度规模工业增加值增幅、工业税收增幅排名第一的园区分别给予资金奖励,国家级园区奖励500万元、省级园区奖励200万元。 8 奖励私募投资机构落户 对入园私募投资机构,根据投资主体实际资金规模给予规模奖励,其中对股权投资型、创业投资型私募基金,实到资金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按5%。比例给予奖励;对证券投资型、其他型私募基金,实到资金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1%。比例给予奖励。 9 创新人才管理机制 打破园区选人用人身份壁垒,赋予园区更多的用人自主权,探索试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对紧缺的专业性强的岗位,通过竞争性方式选配或向社会公开招聘,引导各方面优秀人才到园区干事创业。 10 创新薪酬体系 推动以绩效、技能为导向,实施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年薪制、股权期权等多种分配制度,全面提升园区在高端人才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建立全员竞岗制度,收入分配全员覆盖。 11 建立市级重大项目统筹机制 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新引进产业项目需向长沙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报备,不符合园区主特产业功能定位的项目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12 鼓励链主企业招商 鼓励链主企业基于供应链、产业链完整性引进新项目落户,形成龙头企业引领的优势产业集聚。鼓励其对产业空间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在保持用地性质、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其将一定比例的自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转让给核心配套企业。 13 鼓励重点产业招商引资 对园区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世界级、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或制造业新兴产业集群的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计划投资额在20亿元(含)以上,生产设备投资1亿元(含)以上〕,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购置生产设备金额的10%给予园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14 加大产业投资力度 对各园区当年产业投资(不含房地产业投资)增速超过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幅的,按规则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 15 鼓励争先进位 对综合评价排名首次进入全国前10的园区奖励1000万元、首次进入前30的奖励500万元。对省五好园区评价总分排名前3的园区奖励200万元、排名前10的园区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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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地址:深圳市]面议近日,市商务局印发了《〈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培育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经济发展质量提升,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市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9月27日正式印发《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于2020年10月26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若干措施》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资金安排、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市商务局制定《实施细则》。 二、主要条款说明 《实施细则》以《若干措施》为基础,围绕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强化跨境电商发展优势完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及加大政府扶持服务力度等方面提出对应的资助或奖励项目的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是针对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提出对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引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二是针对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提出对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纳统网络零售额达标企业、消费扶贫、电商直播基地、深圳商城的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三是针对强化跨境电商发展优势,提出对跨境电商通关监管场所、跨境电商专业服务的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四是针对完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及加大政府扶持服务力度,提出对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峰会、论坛及电子商务节庆等活动的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 三、政策有效期 《实施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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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开发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
[地址:廊坊]面议 -
2021年最新威海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地址:威海市]面议(2021年6月29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 山东 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共服务国际化 第三章 人文环境国际化 第四章 产业经济国际化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国际化,增强城市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建设精致、幸福、现代化的国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对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城市国际化的战略目标是通过建设开放之城、海洋之城、创新之城、生态之城、宜居之城,打造具有国际要素集聚能力、全球目光吸引能力、国家对外战略承接能力、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具备专精特色的蓝色活力之都。 第四条 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遵循规律、彰显特色,政府推进、全民参与的原则。 促进城市国际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市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城市国际化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城市国际化战略促进工作。市商务主管部门承担城市国际化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 第六条 每年六月第三个周为威海国际周。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此期间集中组织开展城市国际化宣传和国际经贸科技文化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 公共服务国际化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外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涉外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涉外信息咨询、政策引导、风险防范和外事礼仪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涉外公共服务网上平台应当同时提供外文服务信息。 市、区(县级市)公共服务集中办事场所应当配备具有外语交流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全市统一的涉外服务热线,为外籍人员的咨询和求助提供即时多语种服务。 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应当在旅客到达处的显著位置免费提供包含交通、旅游、医疗等方面内容的多语种服务指南。 第九条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提供外文译本。 公开发布的涉及外商投资或者影响外籍人员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步公布外文译本。 第十条 加强涉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多元化涉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鼓励本市公立医院加强国际化医疗环境建设,健全医疗急救体系,探索开设国际门诊、国际病房,提高涉外医疗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具有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能力的中小学校,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师资力量。 在本市居住的外籍人员子女需要进入本市公立中小学校学习的,由市、区(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提供涉外公共服务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外语和外事礼仪培训。外语和外事礼仪培训纳入公职人员能力提升的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或者改造一批国际街区和社区,完善教育、文化、医疗、休闲等配套设施,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原生态生活服务环境。 第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消费者权益保障部门应当探索与国外消费维权机构建立消费纠纷合作处理机制,健全涉外消费维权制度,及时处理涉外消费维权的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外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生活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法通过正常渠道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必要的法律帮助。 第三章 人文环境国际化 第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内外主流媒体的交流合作,多渠道开展城市形象宣传,全方位推介独具特色的威海元素和威海资源,提升本市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友好城市和国际友好合作关系城市建设,制定国际友好城市和国际友好合作关系城市拓展工作提升计划,深化友好关系,增进交流合作。 第十九条 健全威海市会议大使制度。市会展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学术精英和行业领军人物担任会议大使,负责引进国际性会议项目。 第二十条 积极参加国际组织发起的儿童友好型城市、老年友好型城市等创建活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外语教学和外语志愿服务,提高市民对外交流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市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涉外社交礼仪、国外风俗习惯教育,鼓励开展第二外语教育。 市、区(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中小学校开展国际教育交流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国际学校。 第二十三条 支持驻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国际间合作办学、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丰富对外交流内涵。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以建设国际 滨海 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城市为目标,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品牌,建设与国际接轨的旅游服务体系和旅游环境,满足游客的旅游需求。 第二十五条 鼓励举办涉外文化交流活动,全方位、多角度地展示本市优秀传统文化,增进 友谊 ,促进合作。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特色海洋文化节庆活动,建设开放、共享的国际海上体育竞技、休闲娱乐环境。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免费开放的公共用海区域,用于海上体育项目的训练、比赛和帆船游艇的航行、靠泊以及海上游钓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引导、优化环境、提供服务等措施,培育壮大本市国际精品体育赛事品牌,推动休闲体育运动发展,建设国际休闲运动城市。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本市医疗机构与国外医学院校、医疗机构和医学研究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引进高水平国际医疗机构。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人才国际合作交流机制和国际化人才引进制度,加快专业化海外人才引进平台建设。对引进的国际化人才,在居住、工作、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鼓励企业利用海外人才等国际创新资源,在海外建立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过渡型研发机构等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第四章 产业经济国际化 第三十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产业发展 规划 和政 策,应 当结合区位、经济、文化等特色优势,立足日韩、面向全球,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全方位对接国家开放发展战略,拓展开放发展空间,实现产业国际化融合。 第三十一条 借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韩自贸协定等多边双边经贸关系协定,深度开拓国际贸易市场,完善具有双向开放特征的国际经济和产业体系,构建联结国际国内双循环的区域性国际贸易中心。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进国际领先技术、企业,吸引国际高端人才、资本等优势资源,培育壮 大新 一代信 息技术、新医药与医疗器械、先进装备与智能制造、碳纤维等新材料、海洋生物与健康食品、时尚与休闲运动、康养旅游等本市发展重点产业和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生物工程等前沿产业。 第三十三条 以打造创新型国际海洋强市为目标,以建设全域国际海洋科技城为载体,建立国际化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海洋经济体系。 第三十四条 对标国际生态与经济可持续良性互动城市,建设国际水准的生态治理运行体系,全面提升低碳经济发展水平,打造蓝碳产业发展领先城市。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 开发区 、综合保税区和各类产业园区改革创新对外开放工作机制,按照国际经贸运行规则,培育壮大核心产业,发挥园区在城市国际化中的带头作用。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满足国际交流需求的交通系统。 第三十七条 加强与国外通航口岸的联系,创新合作机制,优化口岸服务环境,为货物通关、人员往来等提供便利化服务。 积极推进与相关国际城市在基础设施领域互联互通和协同发展。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本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设立境外生产加工基地,参与境外工程项目建设。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本市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争取国际标准制定权。 第四十条 鼓励国际涉海保险机构在本市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国际涉海保险业务的发展,推动本地保险经办机构与国际涉海保险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特色街区和特色商品展销中心,推进国际化商圈和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建设。 发挥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优势,创新运行体制机制,培育完整产业链条,打造面向日韩、辐射东北亚的跨境电子商务中心城市。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会展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进和培育专业国际展览会,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特色会展品牌。 鼓励会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品牌会展项目等加入国际知名会展业组织,引进国际展览会,提高本市展览会的国际影响力。市、区(县级市)会展行业主管部门对加入国际知名会展业组织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给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健全制度,细化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国际化营商环境先进城市。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健全威海市市长国际经济咨询委员会制度,为城市国际化建设提供高端智力支持。 第四十五条 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且与精致城市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第四十六条 建立城市国际化战略指标体系。城市国际化战略的相关指标,应当对标国际标准,符合威海实际,维护国家安全。 城市国际化战略指标体系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国际化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城市国际化工作的考核和督导。 第四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国际化相关知识、规则的宣传教育,培育市民的国际意识,激发市民参与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的积极性。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有利于促进城市国际化的交流合作。 第四十九条 对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建立国际友人奖励制度。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交流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员,市人民政府可以授予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或者授予威海友谊奖。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际化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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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地址:北京]面议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28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精神,深化首都税收征管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结合本市十四五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推出一批流程优、体验好的亮点项目,在打造智慧北京税务上取得突破。2022年底前,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税收共治协同性上初步完成体系化建设,提炼试点做法,形成北京经验。2023年底前,高质量建成税务执法新体系、税费服务新体系、税务监管新体系、税收共治新体系。2025年底前,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北京税务,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通过技术、业务和组织变革,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共治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1.积极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建立智慧城市+智慧税务协同联动机制,实现智数赋能。推动税务部门与智慧城市2.0建设部门间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构建智慧北京税务大脑,助力本市建设智慧城市。通过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共治一体集成,深入推进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实现过程可控、结果可评、违纪可查、责任可追的自动化智能化联动管理。 2.有序有力推进数据共享。建立大数据+共享共治协同联动机制,实现数据集成标准化。建立市级部门间涉税涉费数据共享机制,推进税务部门与北京市大数据平台有效对接,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制定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信息对外提供、数据安全及风险评估和检查相关管理办法,实现数据全面打通、广泛覆盖、快速流动,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 3.深化大数据应用。建立大数据+集成应用协同联动机制,实现数据应用智能化。通过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集成、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集成,建立税收样本库,激活数据灵性,探索数据和算法赋能,按照税费主体、经营交易或申报纳税等不同场景开展专题分析,共同推进本市财源、税源建设,服务科学决策。 4.深化区块链技术应用。建立区块链+应用场景协同联动机制,依托新技术实现智敏保障。推进区块链技术在不动产登记、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等方面的应用,实现数据自动上链、多方共享,提升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5.探索地理信息系统应用。建立GIS+房屋土地协同联动机制,实现智能决策。聚焦楼宇经济、房地产等方面,实现一房式一地式的房地产行业税源链条式管理。在税收情况动态描述、税源网格化管理和税源情况追踪分析等方向取得突破,服务领导决策和日常税收管理。 6.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任务。借力发票电子化改革,推进税务领域数字化转型升级。上线应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7.严格税收管理权限。坚持依法治税,着力推进税收治理法治化。坚决维护税法权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和地方的税收利益。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开展工作,促进税收平等和公平竞争。 8.维护税费征收秩序。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及对税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加强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组织财政收入。 9.健全地方税费法规政策。稳步落实健全地方税体系工作,扎实推进税收制度建设。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切实做好本市现行税费政策措施立改废释等工作,实施《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和本市支持两区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试点城市建设等有关举措。 10.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优化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11.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创新执法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开展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体现执法温度。以信用+风险机制为基础,对中高风险纳税人实施精准执法,避免人为干预。依法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罚当其责。落实监管和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税收征管服务措施,持续跟踪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动向,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促进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良好生态。 12.推进京津冀税务执法区域协同。增加京津冀税务协作事项,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探索推进区域内税务执法标准规范统一,逐步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三地协同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视情况拓展首违不罚清单范围。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京津冀跨省迁移程序,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 13.加强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强化执法过程全程监管,有效降低执法风险。依托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集成,加强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建设,推进督察审计监督工作,完善配套措施。推动构建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有效防控税务执法内部风险,实现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追责;组织开展税费政策落实、风险应对和税务执法督察审计,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本市税务执法行为的监督。强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力度,坚持查纠并举、标本兼治。 (三)提供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14.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以智能推送促进政策红利尽享。主动识别首都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需求,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促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15.大幅减轻办税缴费负担。以集群式云办理促进智捷办税。拓宽智能办理的广度和流式计算实时服务的深度,提供24小时在线云办理服务。实现增值税与附加税费等同征同退。全面推动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涉费事项时免于向税务部门提交政府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容缺办理配套制度,探索推动涉税政务服务事项零材料办理。推进京津冀税务事项同事同标,落实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清单。 16.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以非接触式办理促进自动遵从。加速实现企业社保费缴费事项网上办理;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网上办、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最多跑一次比例基本达到100%;2022年底前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自动预填申报,推广财务报表、纳税申报一键报送;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多税费种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 17.进一步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以数据共享促进效能提升。2021年底前年纳税缴费时间压缩至90小时以内;2022年底前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对高信用级别企业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年纳税缴费时间压缩至80小时以内。整合财产和行为税10税纳税申报表,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申报表。 18.积极推进智能型个性服务。以征纳互动促进服务转型。加快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型,全面推广12366税费服务新模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差异化、场景化服务信息。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员、特殊事项的服务需求。打造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12366税费服务平台同源、多端同步的智能集成税费服务品牌。 19.强化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护。以制度规范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及时反馈。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对实名意见建议全流程闭环管理。制定大企业涉税诉求管理办法。制定税费数据查询权限和留痕管理办法,加强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常态化管理及检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个人信息等行为。 20.打造纳税缴费体验更好的专属服务。以资源整合促进体验升级。结合接诉即办工作,整合服务热线资源,构建集成式知识图谱,提供跨越时间、空间的在线导办等专属服务,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体验满意度。 (四)精准有效实施税务监管 21.大力推行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方式。积极推进分类分级差异化管理,逐步实现智控征管。依托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实名办税缴费制度和动态信用+风险监管办法,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措施,将纳税信用深度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依托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不断提高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监管水平。 22.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积极推进多部门联动联办,多措并举防范重点领域风险。根据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结果,将高风险纳税人作为随机选案主要对象;适当提高对逃避税问题多发行业、地区和人群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依托本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运用互联网+监管工作方式,增强执法合力。加大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23.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进跨部门合作查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制度化建设。依托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健全违法查处体系及跨部门合作机制。建立常态化制度化部门联合查处机制;持续开展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专项工作,严厉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曝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并将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记录共享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五)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24.持续加强部门协作。规范深入开展银税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推进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联合办案和联动执法。加强与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房地产领域的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细化与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信息共享规则,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契税等税费收入及时、准确、便捷征收。 25.持续加强社会协同。积极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加强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建立税收专家咨询机制,提高政策落实精准度。以《税法教育读本》系列教材为载体,依托北京税务博物馆、密云少年税校全国示范基地等教育资源,开展税法进校园等活动,打造税收普法品牌。 26.持续加强税收司法保障。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推动税务与公安经侦联合办公,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落实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审判机关建立涉税涉费司法案例指导制度。 27.持续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做好服务工作,持续提升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备案便利化水平,准确执行税收协定政策,防范协定滥用风险。落实稳外资相关税收政策,不断增强首都国际组织聚集地效应;持续深化跨境利润水平监控,精准推进反避税调查。 (六)切实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28.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探索将部分涉及集团企业等全局性、复杂性税费服务和管理事项,由各区(地区)税务局移交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集成为基础,优化设计服务、征收、风险、内控、绩效、指挥等岗责体系,完善征管资源配置机制。 29.提高干部能力素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人才培养工作安排,有计划地做好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和北京税务青年才俊选拔培养工作,形成多层级人才体系。抓好全市税务系统青年理论学习小组工作,利用学习兴税平台促进学习日常化、工作学习化。 30.抓好绩效考核评价。在打通绩效管理、数字人事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通过系统生成、汇总、考核,逐步完善绩效考评。2021年将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考核评价。2022年底前,逐步实现相关功能事项线上自动化考评。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压实责任,扎实推进中央《意见》及本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成立北京市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北京市税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安、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税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统筹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要求,在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推进税收共治、强化司法保障、深化信息共享、加强税法普及、强化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税务部门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保障中央《意见》落实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跟踪问效。在税务领域深入推行好差评制度,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注重减轻基层负担。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担当作为、作出突出贡献的,要及时褒奖鼓励;对工作不力、进度迟缓的,要依规严肃问责。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鼓励探索创新。 (四)加强宣传引导。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引导社会预期,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展示税收征管改革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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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业发展措施的通知(通政发〔2021〕7号
[地址:北京通州]面议一、政策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年2035年)》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十四五规划,强化北京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高水平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和绿色金融国际中心的重要承载区,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桥头堡,推进通州区与廊坊北三县地区协同发展,为两区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措施。 二、政策的特色亮点 一是 大幅提升高层次金融人才的奖励力度。针对高层次金融人才,本措施参照上海自贸区临港片区、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内最优政策给予激励,大幅提升对高层次金融人才的吸引力,助力城市副中心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 鼓励城市副中心特色金融业态。北京城市副中心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和相对优势,聚焦发展财富管理、金融科技以及绿色金融等金融业态,本措施将城市副中心上述特色金融业态全部纳入奖励范围,建立定制化服务包机制,并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及专项支持。 三是 与多方政策衔接互补。本措施与《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首都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京金融〔2018〕110号)、通州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高精尖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高度衔接,同时进一步扩大支持范围,对金融企业取消地方经济贡献1000万元的奖励门槛,大幅提升金融企业政策奖励的可获得性。对同时符合市级政策奖励条件的,相关部门将积极给予协助支持。 四是 围绕北京两区建设,强化金融对外开放。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参股、控股、独资机构),按照本措施内资金融机构给予其同样政策扶持,并可结合企业需要给予个性化服务支持,进一步提升金融对外开放力度,助力北京两区建设取得更多成果。 五是 鼓励金融企业高质量发展。对贡献突出、发展潜力强的优质金融企业,本措施最高按其实现区本级经济贡献的70%予以资金扶持,支持融企业稳步、持续、高质量发展。 三、政策主要内容 1.支持服务对象。本措施支持对象涵盖广泛,涵盖国务院及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副中心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相关机构。 2.机构开办及展业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内外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按实收资本或资产管理规模,给予区级最高6000万元补助。对优质地方金融组织及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对优质地方金融组织及专业服务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按实收资本5、增资额的2给予支持。 3.机构办公用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机构和组织新购、自建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区级最高3000万元补助。在上述机构筹建期间无偿为其提供一定面积的临时性办公场所。 4.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对高层次金融人才,参照上海自贸区临港片区、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内最优政策给予激励。对重点金融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一定数量进京落户指标,在人才住房、交通出行、职业发展、子女教育、医疗服务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5.优质基金机构发展支持。对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给予管理人最高2000万元补助。 6.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对在国内外主要交易所以首发、转板、并购等方式上市的企业,对境外上市公司境内主要经营实体,给予区级最高700万元补助。对在境内外成功发行债务工具融资的企业,给予区级最高400万元补助。符合市级奖补条件的,积极协助申请市级奖励。 7.金融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支持。最高按每年度实现区本级经济贡献部分的70%予以资金扶持。 8.重点金融业态定向支持。对符合副中心发展规划的重点金融机构、重点金融组织的个性化政策需求,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支持。 四、本措施落地执行如何安排 本措施经过市区相关部门多次审议并完善,由通州区人民政府与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 为确保本措施能够科学、高效落地,为相关金融机构提供更优的营商环境,本政策制定工作专班专门编制了《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业发展措施分项操作细则》,明确了政策申报的流程,并且针对本措施中每一项政策内容,均细化了政策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其他事项等可执行、可落地的操作细则,同时配套提供相关申请表格及文件模板,从最大程度上便利各金融机构充分了解政策精神、提高政策申请及兑现效率。 欢迎有意向的社会各界人士,就本措施任何相关内容,随时与通州区金融办沟通对接,了解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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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地址:厦门]面议8月31日,厦门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引进,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双提升,《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首次对重新认定的高企给予奖励,支持企业持续创新 ● 我市注册登记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营收为2000万元以下的, 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 二、支持规上企业和高企的双提升,规上高企奖励加码 ● 为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有企业壮大成为规模以上企业,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通过首次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 ; 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 。 三、鼓励外地高企迁入,市级奖励最高100万元 ● 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企 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市级奖励 。 《通知》还明确 各区按照不低于1:1进行配套奖励 ,目前各区也正在调整相应配套奖励政策。 《通知》原文转发如下: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 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打造规模大、质量优、后劲足的高新技术企业集群,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进行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是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双提升。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壮大成为规模以上企业。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是鼓励外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市级搬迁奖励。 各区按照不低于1:1进行配套奖励。本通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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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各区引才引智优惠政策
[地址:环翠区]面议一是高端人才支撑计划。 对入选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给予最高80万元;入选留学人员来鲁创业支持计划、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齐鲁首席技师等省级人才项目的,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配套支持。 二是重点人才选拔计划。 对入选环翠产业领军人才的,给予用人单位最高20万元资金扶持。 三是专业人才荟萃计划。 对入选环翠科技英才,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政府津贴;对入选环翠社会英才,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政府津贴;对入选基础教育人才,建设期内每年给予3万元;实施医疗卫生人才引育计划,对入选区医疗重点专科的管理期内给予每年3万元,成功申报国家、省、市重点专科(学科)的,分别给与10万元、5万元、2万元。 环翠区引进高校毕业生主要政策 1.高校毕业生聚集计划生活津贴 自2020年起,在我区创办企业或到正常经营且缴纳社保的企业全职工作的4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和2018年以后毕业3年内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给予每月5000元和2000元、1000元的生活津贴,生活津贴连续发放3年。 符合上述条件的博士、硕士、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生,还可享受以下待遇:连续工作满3年的,从第4年起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800元、500元的住房补贴,连续发放3年;连续工作5年内,在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还可分别申请12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2.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020年3月11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招用1人,给予最高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4.就业见习补贴 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的社会青年,见习期间补贴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给予参加见习人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 5.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以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合伙创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贷款期限3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6.创业扶持政策 对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毕业五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威在校大学生,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7.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租用经营场地创业,正常经营满1年且毕业五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和驻威高校在校大学生,给予个体户5000元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给予小微企业1万元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威海荣成市引才引智优惠政策 一、支撑人才聚集支持计划 4.大中专毕业生聚荣就业支持计划。对首次在企业就业的全日制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起,每人每月分别享受 500 元、1000 元、3000 元、6000元工作津贴,期限 3 年;购买首套住房的,分别给予 1 万元、3万元、5 万元、10 万元购房补贴。参加市级重点企业和市级重点项目,举办的集中招聘活动,给予最高 1000 元人的面试补贴;父母陪同的,给予最高 1000 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进站博士,每年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科研生活补贴;出站后继续留荣工作的,在享受博士生政策的基础上,每月再给予 5000 元工作津贴,期限 3 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博士毕业生;卫生系统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本科以上毕业生;教育系统教学岗位硕士以上毕业生,双一流高校、省级优秀本科毕业生;驻荣高校教学岗位硕士以上毕业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参照执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急需紧缺专业大学生可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由市人社局、市教体局、市卫健局组织实施。 5.大中专毕业生聚荣创业支持计划。毕业5 年内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5000 元;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 万元,吸纳毕业年度大中专毕业生,给予每个岗位 2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可申请 3 次,单次最高额度为 3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每次提供 2 年财政全额贴息。租用独立经营场地、正常经营满 1 年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分别给予最高 1 万元、2 万元一次性租赁补贴。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 威海文登区引才引智优惠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简介 (一)生活津贴和工作津贴 对2018 年以来在我市创办企业或在一定范围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发放生活津贴或工作津贴。其中,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分别享受 5000元、2000元、1000 元的生活津贴。教育系统录用的全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月享受 2000 元工作津贴(不与生活津贴重复享受)。生活津贴和工作津贴按年度发放,连续发放 3 年。 (二)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期限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大学生,给予个体工商户5000元、小微企业2万元(2013年10月1日到2014年6月16日期间注册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给予吸纳毕业年度毕业生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五)一次性场地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大学生,给予企业1万元、个体工商户5000元的一次性场地租赁补贴。 (六)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七)三支一扶计划 招募省内院校及山东户籍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服务,享受相关优惠政策。(1)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岗服务期间工作生活补贴参照本地乡镇机关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标准,按月发放;(2)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自2019年至2022年,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制和岗位空缺数额内招募三支一扶人员,纳入用编进人计划。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5年的最低服务期限(含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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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宁波契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地址:宁波]面议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房产税 的缴纳,是我们在进行买卖房屋的时候,所必须要涉及到的一个问题,也是困扰很多人的一个问题,不知道对于每种税费的缴纳政策,而且,一般情况下每个地区的每一年的政策是有一定的差异的,最近出台的 宁波 契税 优惠政策 和之前相比也是做出了一定的调整,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宁波契税优惠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 购房 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 税收优惠 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 个人征信 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1)【首套】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第二套】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 买房 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我们在进行计算契税的时候,是需要严格的按照当地最新的政策来进行计算的,对于 宁波契税优惠政策 来说,在进行计算的时候,我们是要进行区分首套房以及二套房的,而且如果是面积不同的话,计算的公式也是有一定的差异的,所以,我们在进行计算之前首先要注意进行区分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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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宁波小微企业入驻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解读
[地址:宁波]面议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分成6个部分21条,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中小微企业和基层一线就业创业。 可获补助的 三类高校毕业生为:宁波生源毕业生;非宁波生源硕士以上研究生;与宁波签订人才智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意见》明确规定,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通过劳动事务代理,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满1年的,可参照大学生创业实体企业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政策。 政策内容 一、到中小微企业干一年,一次性补6000元 自2013年起至2015年,对到宁波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工作满一年、按规定缴纳社保的三类高校毕业生(宁波生源毕业生、非宁波生源硕士以上研究生、与宁波签订人才智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毕业生就业补助,其中专科学历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6000元。 另外,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被选任或招聘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平台专职工作者的,确保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 二、开网店,最高能申请30万贴息贷款 为支持大学生积极投身网络创业,《意见》明确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通过劳动事务代理,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满1年的,可参照大学生创业实体企业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政策。记者了解到,贴息贷款最高可达30万元。通俗地说,在淘宝开网店,符合条件的话,就能享受到这一政策。 三、实习期收入有保障,政府来补贴 宁波将实施百千万实习工程,争取在3年内,市县两级人社部门与国内100所知名高校建立全方位合作、建立1000家高校学生实践基地,累计吸收2万名以上学生来甬实习。大学生在实践基地实(见)习期间,享受由实(见)习单位所在地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50%的实(见)习补助。 从2013年起,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企业注意!吸纳就业有补贴! (一)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2.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3.申领流程: 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师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向人社部门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下同)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二)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实施动态调整)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城镇临时性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单位(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2.补贴标准: 对招用或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顺延。临时性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公益性岗位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对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申领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任选其一即可,下同)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各地开发的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安置的人员(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2.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申领流程: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2.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3.申领流程: 见习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五)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实施期限为2020年全年); 2020年春节期间(截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2.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3.申领流程: 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就业创业也有补贴! (一)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2.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 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以及2019、2020年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培训的,培训期间同时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3.申领流程: 上述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等。 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下同)或个人信用账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3.申领流程: 上述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 按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享受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3.申领流程: 上述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湖北高校及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3.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须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和公示。 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 有条件的地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对贫困劳动力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放宽到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2.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3.申领流程: 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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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乳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颁布实施
[地址:]元/㎡·天近日,《呼和浩特市乳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颁布实施。 01 据悉,呼和浩特市委、政府抢抓自治区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机遇,优化整合空间和资源,积极打造敕勒川乳业、和林格尔乳业两大乳业开发区,集中推动乳业高质量发展。 02 为了适应两大乳业开发区的发展需要,支持推动伊利现代智慧健康谷、蒙牛中国乳业产业园两大全产业链升级项目加快建设,吸引带动国内外乳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落地发展,进一步形成乳业集群规模优势,该市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呼和浩特市乳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03 《政策》全文共16条内容,明确了适用范围、项目准入标准、优惠政策内容以及保障措施。 制定了支持企业的7条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01 以商招商 02 给予项目贷款贴息 03 鼓励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04 支持企业成长壮大 05 支持企业提升品牌质量 06 支持攻克关键核心技术 07 支持企业引进人才 同时明确, 对在乳业开发区投资10亿元以上,或对乳业开发区发展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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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邱庄中德生态城优惠政策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恒泰路1号]面议中德生态城优惠政策 人才政策: 人才落户:符合海河英才计划企业员工可 享受直接落户天津的政策。 ◆千人计划、千企万人计划、 131创新型人才、天津市留学人员回 国创业、领军人才等引进奖励政策。 ◆静海区六层次人才引进政策。 科技政策: ◆国高新、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 业、国家研发机构等相关引进奖励政策。 ◆杀手锏产品、产品专利、科技成果 认定等相关科技奖励政策。 ◆雏鹰和瞪羚企业支持 ◆地方科技创新发展十条 金融政策: 天津海河产业基金,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 国家战略,推进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 设。 ◆梧桐树资本基金:静海区与梧桐树资本合 作,助力企业发展落户,引进先进技术企 业落户。 ◆同时针对资产重组、上市融资与挂牌交易 等专项扶持政策。 其他政策: 地方产业扶持资金 ◆地方办公运营补贴 ◆工业载体支持 ◆促进外贸加快发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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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 ]面议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 根据市财政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京财预〔2016〕942号),鉴于国家和北京市政府对本区主要税种分成比例的调整变化,为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杠杆作用,促进本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适用范围 在区本级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功能定位的企业。 (二)适用条件 1、依法经营、纳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发放职工工资,上缴各项社会保险;企业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待企业财政奖励基数超过政府土地优惠后再享受本财政奖励政策。 3、通信、烟草、宾馆酒店、培训中心、度假村等类型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等类型实体企业区内业务部分不在财政奖励支持范围。 4.已列入怀柔区退出转移企业名录的企业,不再享受本财政奖励政策。 二、占地经营类企业财政奖励政策 (一)年财政奖励基数=年增值税*12.5%+年企业所得税*20%。 (二)对年区本级财政奖励基数5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区财政奖励基数8万元(含)以上的占地经营企业,按以下分档累进原则给予奖励: 年区财政奖励基数低于100万元部分给予40%资金支持;10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给予45%资金支持;3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给予50%资金支持;5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给予55%资金支持;1000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60%资金支持。 (三)楼宇业主引进的企业,单个企业对区财政奖励基数达到50万元(含)以上,按区财政对企业奖励额度的10%给予楼宇业主奖励,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限原则为3年。 三、非占地经营类企业财政奖励政策 (一)年财政奖励基数=年增值税*25%+年企业所得税*20%。 (二)对年区财政奖励基数50万元(含)以上的非占地经营类企业,按以下分档累进原则给予奖励: 年区财政奖励基数低于100万元部分给予45%资金支持;10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给予50%资金支持;3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给予55%资金支持;500万(含)1000万元部分给予60%资金支持;1000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65%资金支持。 (三)中介奖励。对引进企业的组织或个人按不高于区财政对企业奖励额度的10%给予奖励。 四、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财政奖励比例上浮5个百分点 (一)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 (二)金融租赁企业、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资信管理公司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等企业。 (三)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 (四)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并对怀柔区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五)国际或国内知名的高端商业企业。 (六)经认定的在本区有实际投资的地区总部和跨国公司总部对年区财政奖励基数500万元(含)以上部分。 五、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符合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提供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企业纳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本年度审计报告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定报告(汇算清缴)》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明(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由相关部门开具。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登记证(或五证合一)复印件。 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开户银行、账号、银行本地交换号、联系方式。 (二)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1.符合财政奖励标准的占地经营类企业和非占地经营类企业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原则上按季度拨付,按年结算。 2.企业所得税按次年汇算清缴结果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并将其计入汇算清缴年度的财政奖励基数中。 3.申请时效原则上为缴纳税款当年至次年6月底。 (三)对于重大项目、特殊种子型企业以及纳税大户,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相关财政奖励政策支持。 (四)享受财政奖励政策的企业,依法使用奖励资金,接受财政监督检查及审计部门审计监督。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附则 (一)本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各镇乡可参照执行。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政策将随之调整。 (二)本政策实施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怀政发〔2013〕3号文)中第五章区本级占地经营类企业财政奖励政策、第六章区本级非占地经营类企业财政奖励政策和第八章奖励资金使用与管理同时予以废止。 (三)本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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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科学城支持科学仪器和传感器产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 ]面议关于精准支持怀柔科学城科学仪器和传感器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京怀科管发〔2021〕4号 第一章 适用对象和重点领域 支持注册在怀柔科学城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开展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培育孵化、技术转化、成果应用、维修运维等活动。聚焦分析仪器、环境监测仪器、物性测试仪器 、智能传感器 等产业细分领域,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科学城建设产学研用融合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硬科技孵化器,吸引、培育一批隐形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集聚发展,优化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产业生态 。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 、 支持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关键技术研发 及落地 转化 (一)支持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支持企业用自有资金开展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前沿颠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经专业机构认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研发成果,根据项目成效 , 按照 不超过设备、材料 购置 等研发投入 的 30%,给予 每年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先进工艺技术应用。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开展工具工装、零部件、质控软硬件、标校技术等先进工艺技术开发、转化和应用,突破高端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急需的可靠性、稳定性、批量化校准等问题,培育技术创新自主可控能力。对上一年度先进工艺技术研发应用项目涉及的设备费实际支出,按照不超过 30%的比例,给予 每年 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鼓励创新主体争取国家专项支持。支持创新主体申请科技部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国家自然 科学 基金委国家 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 按照不超过实际获得国家专项资金的 10 %,分别给予 创新主体 最高 50万元 、项目负责人 最高 2 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创业团队落地怀柔科学城。支持高端仪器 、 传感器 等领域的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根据其项目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性、产业化前景等情况,给予每个项目团队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 支持科学仪器产业公共平台和机构运营 发展 (五)支持产业公共平台运营。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建设一批高端仪器 和传感器 检验检测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开展 检验检测、标准认证与符合性评估、产需对接、成果转化、项目管理等公共服务 。对于落地怀柔科学城的平台项目,运营期间根据上年度服务效果,按照不超过年度服务合同执行金额的 30% ,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支持 维修维护服务机构发展。支持企业面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交叉研究平台、科教基础设施等开展高端科研仪器维护维修专业服 务,按照企业年度相关技术服务合同执行金额的 10%给予企业经营补贴,每年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 (七)支持 应用技术研究院 运营。支持企业、科研院所、专业机构在科学设施研发运维、医学成像技术、新型光谱技术、智能传感器、航 天 元器件、应用数学等重点领域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或 依托交叉研究平台成立产业技术研究院 。对经过认定的研究院, 按照年度知识产权、技术交易 、技术孵化 等成果绩效情况给予后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连续支持不超过 3年。 三、 支持科学仪器企业发展和产业生态体系建设 (八)支持 龙头企业、 专精特新 、 隐形冠军企业 发展。支持在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居于全国前列的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企业 、行业龙头企业、一流仪器服务机构 在怀柔科学城落户 , 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对经认定的企业或 机构, 根据入驻形式,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资金奖励。 (九) 支持硬科技孵化器运营 。支持 各类主体在怀柔科学城建设仪器新材料、医学仪器、智能传感等硬科技孵化器 或加速器 ,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孵化服务。 根据服务效果,以 入驻、 孵化企业实际 使用 面积为基准,按照不高于租金总额的 50%、单价不超过1.5元/平方米/天、面积不超过 10 000平方米 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期限自注册起最长 36个月 。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 新增 达到 10家,每增 加 1家奖励孵化器运营单位5万元。对孵化企业 毕业 落户怀柔科学城的,给予孵化器 20万元/家的奖励。 (十)支持举办 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议 会展活动。 支持各类主体围绕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细分领域,在怀柔科学城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会议、专业会议以及各类论坛等产业促进活动。根据年度举办会议论坛等活动的数量、质量和效益,按照不超过场地租金 等实际支出费用的 50%,给予举办会展的企业 每年 最高 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 (十一)支持科学仪器科技服务业发展。 对专业服务机构为科学仪器 和传感器 相关创新主体提供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供需资源对接等咨询服务业务等,根据年度服务效果,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 5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 四 、 支持科学仪器创新产品拓展应用市场 (十二) 优化科研仪器创新产品采购程序。 集中采购 招标入围的产品不能满足科研用途需要的,承担 单位 可自行 或者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采购 各类科研仪器设备 。 增强 采购 灵活性和便利性,对符合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标准的仪器设备,可一次性集中提出 变更 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由主管预算单位归集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 。 申请变更政府 采购 方式时 可 注明 科研 仪器设备 , 财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审批。 第三章 申请 流程 与监督管理 (十三)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申请审核工作,一般程序为: 1 . 提交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多项资金支持的,应按照对应条款, 分别 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对同一项目或事项已获得北京市同类相关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予重复支持。 2 . 受理和初审。 申请资格或资质认定类支持的,由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 相关处室 负责受理申请材料 , 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申请评审类支持的,由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 或专家 对 申报 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 评审结论 。 3 . 提交审批。 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 相关处室将申报项目初步 审核意见 、评审结论报 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最终审定。 4 . 公示、签订协议及拨付资金。 审核通过后,由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通过网站对拟支持的项目及申报单位公示 。 公示无异议的,核发批复,根据项目情况签订实施协议并拨付资金 ; 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 (十四)监督管理 1 . 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接受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及 相关部门 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向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同时 应配合做好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 2 .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取消申请资格,将违反规定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将依法解除协议、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本政策由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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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解读
[地址:优惠政策]元/㎡·天一、五种情形免征进口关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满足下列情形的免征进口关税: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三)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四)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五)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符合本条第(一)(二)项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上述进口商品不占用投资总额,相关项目不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上述特色工艺类型和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类型适时调整。 二、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增值税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3个月前,向省级财政厅(局)提出申请,附项目投资金额、进口设备时间、年度进口新设备金额、年度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税款担保方案等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分期纳税方案实施中,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承建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变更分期纳税方案相应内容。 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申报进口,承建企业对未缴纳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承建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由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 三、过渡期间可自主选择适用政策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自2020年7月27日至第一批享惠进口企业清单印发之日后30天内,已征的应免关税税款准予退还。 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3月31日,既可享受《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36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5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5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5〕46号)4个文件相关政策,又可享受《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第一条第(一)(二)项相关政策的免税进口企业,对同一张报关单,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上述4个文件相关政策或(财关税〔2021〕4号)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相关政策,不得累计享受税收优惠。 转自: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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