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优惠政策
[地址:优惠政策]元/㎡·天(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现将《若干政策》第二条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如下: 一、《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本公告企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见附件。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要求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提交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规定转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2日 (文章来源:工信部)
-
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优惠政策
[地址:福建泉州]面议关于推进信息技术产业深化应用的 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决定》《中共泉州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赶超的决定》《中共安溪县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做大做强,助推县域信息技术产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信息技术产业集群,力争至2025年信息技术产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一)鼓励企业落户园区。 依托产业园,吸引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媒体、空天卫星、人工智能、电子商务等企业带资金、带项目、带人才落户园区壮大产业集群,推动信息技术产业进一步深化应用。对落地产业园的企业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达30-300万元的(含30万元,不含300万元),前三年按每年企业公共财政收入贡献所形成的县级财力的6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每年企业公共财政收入贡献所形成的县级财力的30%给予奖励;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前三年按每年企业公共财政收入贡献所形成的县级财力的8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每年企业公共财政收入贡献所形成的县级财力的4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奖励起始年限为项目投产后第二个会计年度。 (二)降低企业落地成本。 对新落地产业园企业租用园区办公场地的,按正常租金减半优惠价即已装修10元/月/平方米、未装修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优惠年限为五年,需装修的企业必须在交房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同一企业只能给予一次优惠;对园区企业上一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达100-300万元的(含100万元,不含300万元),第二年办公场所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租金的80%收取;上一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达300万元及以上的,第二年办公场所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租金的40%收取,企业上一年度公共财政收入总额未达到对应档次的,第二年不得享受对应档次的优惠。本条款中的租金仅指场地租金,不包含物业费、网络空调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培育信息技术龙头企业。 引导通过技术创新改造,技术升级改造等,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核心基础关键技术发展,积极培育一批行业影响力大、带动力强的优秀龙头企业,并对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贡献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可与 (一)鼓励企业落户园区。 的相关奖励叠加。 三、加快企业创新发展 (四)鼓励创新平台。 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各类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等人才工作平台。对进驻产业园的各类人才工作平台(科技、工信、人才等)按其规模、层次、服务能力、辐射范围等,可在建设阶段经人才办、科技局、工信商局等组织立项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县财政一事一议专项资金先给予一定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品牌创建。 加强对企业在专利、标准、名牌、商标、质量、地理标志等方面自主创新工作的扶持力度,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福建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标准化建设、新获得中国专利奖、福建省专利特等奖、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优势单位称号、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中国知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县财政一事一议专项资金分别给予5-30万元不等的奖励。 (六)鼓励挂牌上市。 为鼓励优质骨干企业挂牌上市,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对落地产业园的企业依法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给予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四、打造人才洼地 (七)人才奖励。 项目人才符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参照《安溪县落实泉州市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试行)》(安委[2017]98号),可享受叠加奖励最高960万元的补助资金和相应层次的人才待遇。 (八)引才奖励。 项目引进人才成功申报国家、省、市各级人才荣誉的,参照《安溪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推介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安委人才[2019]4号)可享受最高30万元/人的引才推荐奖励。符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高级人才税收返还奖励:乙方员工个人年薪(工资、奖金)12万元以上的(含12万元),前5年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对到我县就业创业的高水平高校毕业生,参照《安溪县吸引国内外高水平高校毕业生专项行动方案(安委人才〔2020〕6号)对博士、硕士、本科生分别给予每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安家补贴,分三年兑现。对积极承办国际性、国家级或省级产业人才论坛等有利于人才引聚的活动(论坛/沙龙/会议),按不同级别和规模分别给予10-30万元的活动经费补助。 五、创新社会化招商选资 (九)引商推介奖励。 对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引进的单个项目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总投资50%以上,且项目实际开工建设的,给予项目固定投资额(以提供的正式发票为准)3的奖励金,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十)鼓励推介外资。 对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引进的项目到账外资资本(外商企业投资)达到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其他币种按年末汇率折算)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到账外资资本(外商企业投资)达到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其他币种按年末汇率折算)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到账外资资本(外商企业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他币种按年末汇率折算)的,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 六、进一步优化服务保障 (十一)建立高效协调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企业、协会、智库、联盟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投资量大、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特别重大项目,经县政府同意,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七、附则 (十二) 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相关机构可参照本措施,申请资金支持。符合本措施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先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应扶持政策,国家、省、市的扶持政策与本措施相比,不足部分按本措施执行。对申请安溪县同类政策扶持的企业和个人,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扶持。 (十三)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措施正式实施之日起,原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优惠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办【2019】65号)同时废止。 (十四) 本措施由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共同解释。
-
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
[地址:]元/㎡·天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 泉政文[2020] 2号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优化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及科技人员在泉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构建具有泉州特色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制定如下意见: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另行审批或者备案。 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支持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单位可与科技人员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或部分拥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二)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原则,可通过协议定价、第三方评估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或第三方评估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人社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三)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财政,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本单位自主使用,并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规定实施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二、激励创新创业 (四)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在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应当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3.科技成果1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转化收益的70%~90%归其所有。 4.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获奖人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获奖科技人员按股权、出资比例取得分红或转让股份、出资比例取得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五)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和专利奖励、政府及社会组织科技进步奖励等所获得的经费中,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奖励等支出,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六)鼓励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可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科技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三、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七)按照一个线上网络平台、一处线下服务大厅和一套市场运营体系的工作框架,建设泉州市科技大市场,构建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网络。对科技大市场技术交易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每年按照其促成技术交易额增量部分的1%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八)对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所签订的四技合同(包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备案分别给予奖励。在泉州就地输出技术或吸纳各方技术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包含1500万),分别按1%和0.5%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部分(不包含1500万),分别按0.5%和0.2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和受益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九)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1亿元,给予5万元基础奖励,超过部分按0.6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拓展科技成果转移空间 (十)依托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设一批聚焦细分领域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布局建设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或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对评为省级基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引进的重大基地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共建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等。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30万元奖励;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奖励;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引进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经认定为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最高给予8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一)推进一带一路港澳台和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创新联盟与高校、科研机构进行产教研融合,面向泉州产业转型升级、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组织实施一批产学研和对外科技合作项目。举办各类学术会议、成果对接会等。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各类科技博览会、科技成果推介会等,对于参展省外展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在境外设立离岸研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和企业孵化器等。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激励科技成果产业化 (十二)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整合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与相关企业、金融投资机构合作,采用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专项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现产业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三)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在我市就地转化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不包含1500万)按1%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包含1500万)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四)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含港、澳、台)一类知识产权(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泉实施转化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5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按其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给予6%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和受益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同时优先推荐申请省级购买科技成果后补助。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五)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泉州市专利奖,对获得重大发明专利奖和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我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作为前三完成单位或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奖任一奖项和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任一奖项,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于泉州市外获得国家科技奖的成果在泉落地转化产业化的项目,由受益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泉州市外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福建省专利奖,在泉落地转化的,其专利产业化配套资金奖励按照《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泉政文〔2019〕51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促进科技服务业市场发展 (十六)鼓励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推动有条件的高校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需求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储备和培育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鼓励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高校、科研机构、产业联盟、协会、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在泉设立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人社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市科协 1.对引进的重大科技服务机构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 2.依法设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其年度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的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为5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七)对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团队根据工作业绩,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科技特派员与基地(企业)开展的技术合作及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合作成效给予10万元项目后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八)扶持专业机构开展有偿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对在我市开展工作好的专业评价机构给予连续3年、每年20万元的扶持经费。同时鼓励和引导我市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 (十九)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完善评价监督机制,在对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相应单位和人员信息将计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二十)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国资委,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本意见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沧州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面议沧州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专利条例》、《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专利资助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质量,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支撑沧州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五条 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标准: (一)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单位,一次性按注册费的30%、总额不超过20万元进行奖励。 (三)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和《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已经享受减缴的,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元;未享受减缴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同一件专利不得重复资助。 (四)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0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0元。同一件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同一专利权人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件专利不得重复资助。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资助标准: (一)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八条 知识产权运用资助标准: (一)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 对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确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事业单位择优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 (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 引导市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服务机构建设一批市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促进知识产权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确定为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的单位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扶持。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 通过自主专利权质押获得一年以上银行贷款、且将贷款用于与专利生产能力建设有关投资的科技型企业,采用专利权质押单一方式获得贷款的,对第一年贷款按照不超过合同约定实际贷款利息的30%给予融资企业补助;采用专利权质押附加其他担保组合方式获得贷款的,对第一年专利权质押部分按照不超过合同约定实际贷款利息的30%给予融资企业补助;同一补助年度内,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获得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四)专利保险补助 对利用自主专利购买保期一年以上专利保险产品的企业第一年专利保险保费给予全额补贴,必要时可根据预算规模调整补助比例。同一单位续保的同一专利同一险种保费不予补助。每个企业补贴总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五)实施专利导航计划 围绕我市重点企业、特定专业技术领域以及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导航计划项目,指引企业、产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的具体路径。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计划项目采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企业联合申报方式,每年不超过5项,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经费补助;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计划项目采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行业协会联合申报方式,每年不超过2项,每项给予最高30万元经费补助。 (六)推进地理标志和商标品牌运用 聚焦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和商标品牌富农,对有效运用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具备发展前景好、代表性强、覆盖面大、普惠面广,能有效促进精准扶贫和农业产业链延伸的地方特色产业项目给予经费补助,每项最高补助20万元,每年不超过5项。 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资助标准: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获批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或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分站的,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二)对确定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确定为河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确定为沧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专利奖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河北省优势培育工程专利奖一等奖的,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河北省优势培育工程专利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每年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专项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推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审核)和批复。所有项目的评审、部分项目的审核工作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委托,由评估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3年内不再享受资金支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受理、审核、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0年7月3日
-
《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地址:福建泉州]面议现将 《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 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意义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泉州市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促进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服务企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认真梳理省上有关创新券文件精神,积极学习借鉴其他地市的先进经验做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出台《规定》的主要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更好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减轻企业研发负担,降低企业创新成本;二是给予我市科技创新平台更强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激发平台创新活力,有效促进平台更好地高质量服务我市企业;三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二、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服务机构入库、创新券申请、使用与兑现、立项和拨付、监督管理、附则等七个部分,共24条。 一是总则, 包括政策出台的背景、相关部门职责、经费使用及管理等内容。明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券相关政策,编制年度申请指南,建设服务机构库等事项;创新券的明确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绩效评价、先用先得的原则;明确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是 服务机构入库 ,包括服务机构范围、入库条件、申请程序及审核审批等内容。明确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明确服务机构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后,纳入服务机构库,有效期三年。 三是 创新券申请 ,包括申请创新券的企业所必须的条件、申请程序以及最高申请额度等内容。明确企业应当是在泉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明确企业申请创新券额度不高于合同技术交易额的30%,每家企业每年度申领创新券不超过50万元。 四是 使用与兑现 ,包括创新券支持的服务范围、兑现条件及所需提交材料等内容。明确创新券服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五个方面;明确兑现需提供项目申请书、服务协议及服务结果凭证等材料。 五是 立项和拨付 ,包括创新券的组织、立项及拨付等内容。明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发布服务机构入库、创新券申请、创新券兑现等项目申报指南,并对拟入库服务机构、拟资助项目名单、拟兑现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明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机构入库、创新券申请、创新券兑现等项目进行承办。 六是 监督管理 ,明确企业和服务机构要坚守科研诚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明确对在创新券申领、使用、兑现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的企业和服务机构要进行严肃处理。 七是 附则 ,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泉州市外科技服务机构通过合作开发的方式购买科技服务的,单项合同(协议)金额超过200万元,且此开发活动在企业内部的研发支出超过150万元,可申请享受本创新券政策支持;明确创新券政策由泉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 三、关键问题解读 (一)申请创新券的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应当在泉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重点资助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库入库企业、战略性新兴成长型企业以及登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的科技型企业; 2.上年度应当产生研发费用支出; 3.购买的科技服务应当与开展的研发活动有直接相关性; 4.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二)创新券用于支持企业购买哪些科技服务? 创新券支持的服务范围如下: 1.技术开发: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研究开发服务,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服务等; 2.技术转让: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 3.技术许可: 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 4.技术咨询: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为特定技术项目提供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5.技术服务: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的服务,以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检验检测、样机试制、产业化中试等服务。 (三)企业怎么申领创新券? 申请程序: 1.企业向入库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服务机构已登记的科技服务事项),达成合作意向,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企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购买服务合同及相应的资质材料,按不高于合同技术交易额的30%申请创新券; 3.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企业发放创新券; 4.企业与服务机构合作完成后,企业向服务机构支付创新券。 (四)什么是创新券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入库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本《规定》所称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 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泉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备较强科技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在泉州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2.具备从事相关科技服务相应资质和能力条件,主要开展科技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科技服务,具有至少5人(含)以上的专职专业人员,具备开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须的条件和设施; 3.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 4.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五)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应提交哪些材料? 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录,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服务机构申请书;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财务决算报表; 3.科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4.相关科技服务资质文件。 服务机构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服务机构入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将入库的服务机构予以公布。 (六)如何申请创新券兑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服务机构在服务事项完成后,按照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创新券兑现,并提交以下资料: 1.创新券兑现项目申请书; 2.科技服务协议(合同); 3.与科技服务合同对应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发票及银行转账等凭证; 4.服务结果凭证。研究开发类服务需提供技术报告、技术解决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图等详细技术文件;检验检测类服务需提供检测报告及检测项目清单;科技咨询类服务需提供与合同服务内容一致、能反映咨询服务真实结果的相关凭证; 5.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凭证,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有利于佐证服务成效的凭证材料; 6.其他根据工作需要应当提交的资料。 (七)创新券申报、发放、兑现等相关内容的实施时间及政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市科技局将根据《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发布服务机构入库、企业创新券申报、服务机构创新券兑现等内容的指南和通知,进一步明确申报方式和实施流程。《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
泉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的通知
[地址:福建泉州]面议泉州市科技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丰泽区、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 2021 〕 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订《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1 年 3 月 15 日 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泉州市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促进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服务企业,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 2021 〕 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创新券,是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创新券由企业申领和使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和申请兑现。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券相关政策,编制年度申请指南,建设服务机构库,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相关事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三)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鼓励创新、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绩效评价、先用先得的原则。 二、服务机构入库 (四)本规定所称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 (五)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泉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备较强科技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在泉州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2. 具备从事相关科技服务相应资质和能力条件,主要开展科技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科技服务,具有至少 5 人(含)以上的专职专业人员,具备开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须的条件和设施; 3. 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 4. 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六)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录,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服务机构申请书; 2.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财务决算报表; 3. 科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4. 相关科技服务资质文件。 服务机构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服务机构入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将入库的服务机构予以公布。 (七)服务机构入库有效期为三年,需要新增服务内容的,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经审定通过后可以新增服务内容。服务机构入库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入库。 三、创新券申请 (八)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应当在泉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 〕 300 号)划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重点资助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库入库企业、战略性新兴成长型企业以及登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的科技型企业; 2. 上年度应当产生研发费用支出; 3. 购买的科技服务应当与开展的研发活动有直接相关性; 4. 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九)申请程序: 1. 企业向入库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服务机构已登记的科技服务事项),达成合作意向,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 企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购买服务合同及相应的资质材料,按不高于合同技术交易额的 30% 申请创新券; 3.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企业发放创新券; 4. 企业与服务机构合作完成后,企业向服务机构支付创新券。 (十)创新券与申领的购买服务合同为一一对应关系,不得转让、买卖,或使用到其它项目上。每家企业每年度申领创新券不超过 50 万元。 四、使用与兑现 (十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范围如下: 1. 技术开发: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研究开发服务,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服务等; 2. 技术转让: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 3. 技术许可 : 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 4. 技术咨询: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为特定技术项目提供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5. 技术服务: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的服务,以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检验检测、样机试制、产业化中试等服务。 (十二)创新券不得支持以下服务: 1.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 2. 与企业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 3. 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服务; 4. 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 5. 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申报咨询等服务; 6. 已获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立项创新活动。 (十三)服务机构在服务事项完成后,按照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创新券兑现。 (十四)创新券申请兑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完备的服务协议(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付费发票、转账票据等凭证; 2. 服务交易双方不存在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十五)服务机构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 创新券兑现项目申请书; 2. 科技服务协议(合同); 3. 与科技服务合同对应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发票及银行转账等凭证; 4. 服务结果凭证。研究开发类服务需提供技术报告、技术解决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图等详细技术文件;检验检测类服务需提供检测报告及检测项目清单;科技咨询类服务需提供与合同服务内容一致、能反映咨询服务真实结果的相关凭证; 5. 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凭证,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有利于佐证服务成效的凭证材料; 6. 其他根据工作需要应当提交的资料。 五、立项和拨付 (十六)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发布服务机构入库、创新券申请、创新券兑现等项目申报指南;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拟入库服务机构、拟资助项目名单、拟兑现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机构入库、创新券申请、创新券兑现等项目进行承办。 (十八)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创新券拟资助项目发布立项通知和服务机构入库通知,并且按规定拨付资金。 六、监督管理 (十九)企业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创新券,严格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合法使用创新券,自觉接受相关业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企业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项目,追回资助资金以及滋生利息,并且将责任单位和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科技计划项目。 1. 在创新券申请、兑现或者服务机构入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 故意隐瞒服务机构与企业存在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关联关系的; 3. 采取虚构创新券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的。 (二十一)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二十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泉州市外科技服务机构通过合作开发的方式购买科技服务的,单项合同(协议)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此开发活动在企业内部的研发支出超过 150 万元,可申请享受本创新券政策支持。 (二十三)本规定由泉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3 年。
-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地址:福建泉州]面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科技创新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加快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出台泉州科技创新券实施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科研活动购买本市高校、科技创新平台等机构科技服务的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 的 30% 予以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对我市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其研发经费投入增长增量部分,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市级承担部分的 50% 给予增加奖励;对新进入国家研发投入统计口径的规上企业,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市级承担部分的 50% 给予增加奖励;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企业开放共享。力争至 2025 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 20% 以上,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 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增量扩面 专项行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高企申报精准培训、辅导,市、县两级每年举办高企申报辅导培训 30 场次以上。建立市、县两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每年择优遴选 850 家以上科技型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企业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不低于原有补助标准给予配套奖励,鼓励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给予配套奖补。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 20 万元奖励,市、县两级按 1:1 比例分摊。对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 5 万元,不重复奖励。力争至 2025 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突破 2300 家。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市税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 鼓励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针对食品与生物技术、高性能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海洋高新等领域,对接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布局创新综合体、产业研究院。鼓励企业参与共建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组建的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力度聚集创新人才。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150 万元、 50 万元补助;对获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的 12.5% ,最高给予 500 万元后补助;对获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优秀给予 50 万元奖励,良好给予 3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申报多种平台称号和不同级次的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不重复补助。力争至 2025 年,建成各类新型研发机构 80 家以上,引进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达 50 家以上。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 推动企业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孵化用房,按新建 100 元 / 平方米、改扩建 50 元 /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建最高补助 100 万元,改扩建最高补助 50 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经绩效评估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 25 万元的项目后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 加快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重点城市建设, 对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经评审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 对企业开展技术交易经认定登记的给予每项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 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 企业购买国内(含港、澳、台)一类知识产权和境外发明专利在泉实施并取得经济效益的, 50 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按其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给予 6% 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10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300 万元;对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奖任一奖项和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任一奖项,按照 1:1 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推进泉州科技大市场建设发展,力争至 2025 年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金额突破 30 亿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财政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 推动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实施 人才 + 团队 + 项目 的精准引才模式,面向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凡认定市级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每个团队给予 100 ~ 300 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按 一事一议 予以支持;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拥有持续创新成果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每年择优支持一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补助科研经费 50 万元;放宽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申报的团队带头人年龄限制。力争至 2025 年,引进 100 个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财政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 创新企业科技创新项目攻关方式 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重大科技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支持联合在泉重大科研平台承接在泉、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改进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实施重大项目攻关 揭榜挂帅 军令状 机制,聚焦智能装备、电子信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等重点产业领域,面向全市企业公开征集技术需求,开出 技术榜单 凝练生成重大科技项目。支持本地企业联合在泉科研院所和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解决 卡脖 子 技术难题,引导企业从纯粹购买技术向联合研发转变,优化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力争至 2025 年组织实施 揭榜挂帅 项目 100 项。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八、 支持企业开展科技交流合作 推进 一带一路 港澳台 和 闽西南协同发展区 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对外开展产学研活动,每年实施对外科技合作项目 5 项,每项给予 30 ~ 50 万元经费支持;支持企业参与国内、 国际各类科技博览会、科技成果推介会等,对于参展省外展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 1 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 助 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台港澳办,市发改委、商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九、 完善科技金融促进企业发展 发挥 科技贷 的融资支持作用,扩大 助保贷 贷款规模,重点扶持泉州地区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推动科技型企业加快改制挂牌上市进程。设立总规模 2 亿元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重点投向知识产权二次开发、成果转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及产业化等项目,助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有影响、有实力的民营金融机构,通过投贷联动、设立服务平台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支持。采用线上 + 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科技金融政策宣讲会、科技金融对接活动,推动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深化对企业服务。 责任单位: 市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市金控集团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 加强创新型企业家培育 落实企业家素质提升培训专项计划,加大对企业家创新思维和能力提升的培训力度。弘扬工匠精神,积极倡导企业家坚守实体经济,力争全市每年举办 4 期以上企业家培训活动,培训企业家及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400 人次以上,努力建设一支具有全球化视野、锐意改革创新、善于做大做强的企业家队伍。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一、 优化创新创业创造环境 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中国(泉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智能制造和半导体等产业领域创新型企业提供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定期发布科技政策汇编、服务指南、申报流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包 ,引导科技特派员深入企业开展科技服务,为民营经济发展赋智聚能; 简化企业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流程, 企业研发项目实施期已取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技术检测报告、查新报告,能够证明研发项目新颖性和创造性,原则上可不要求企业进行研发项目鉴定;对已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仅对发现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存在研发费用支出异常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面控制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标准内。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二、 强化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科技创新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把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意识的根本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要定期跟踪监测企业创新发展状况,评估政策落实成效,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要认真总结推广企业创新经验,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引领和带动更多企业实现创新发展。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人才办,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市科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沈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地址:沈阳]面议一、主要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对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项目可优先供地, 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实施灵活出让款缴纳方式,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50%的条件下,可在1年内分期缴纳。 鼓励提高工业投资强度,对符合规划、在存量工业用地范围内新建、重建、扩建项目,提高容积率、 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 3.提供标准化厂房,采取先租后让供应方式 。 (二)投资政 策 4.实施固投补助支持,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重大项目可提高补助比例。 5.支持全国性、区域性市场供应商,按照年度开办费用的30%,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 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6.支持成长型小微企业,对获得本市内的银行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 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7.实施税收优惠,在我市登记注册的重点工业企业,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对应的优惠政策。 8.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支持用电大户、工业园、企业联合申请直供电,扩大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自建外部供电工程,免收多回路供电费;推行热计量收费,降低企业用热成本。 (三)吸引外资 9.对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限于注册资本的实际缴入, 下同)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和类金融项目), 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10.对在我市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 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11.对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经审核认定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 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12.对跨国公司设立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经审核认定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超过200万美元的,给予100万元开办补助。 (四) 科技政策 13.支持在沈设立研发机构,符合国际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 按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新批准为国家级、 国家地方联合设立、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4.鼓励科技成果在沈转化,对引进外埠重大成果项目, 按研发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 转让合同的输出方,按合同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贴。 (五)人才政策 15.出台了关于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24条支持政策措施,通过给予资金资助、购房租房补贴、 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顶尖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型企业家及博士、硕士等来沈发展。 提供高端医院、国际学校等生活配套服务。 二、主要投资成本 (一)用电成本 单位:元 /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1千伏 以下 1-10千伏 20千伏 35-110千伏以下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 / 千瓦 . 月) (元 / 千伏安 . 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5000 0.4900 0.4900 0.4900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0.6953 0.6853 0.6833 0.6753 三、大工业用电 0.5286 0.5256 0.5156 0.5026 0.4926 33 22 四、农业生产用电 0.4946 0.4846 0.4826 0.4746 注: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辽发改价【2019】352号) 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125分钱。 2.农业排灌、抗灾救灾,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 其余各类用电1.9分钱。 (二)用气成本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气类型 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气 第一阶梯气价(0-280) 3.16 第二阶梯气价(280-360) 3.63 第三阶梯气价(360以上) 4.74 非居民生活用气 3.82 其中学校 3.4 CNG用气 4.1-4.4 注: 截止 2019年9月 (三)用水成本 单位:元/吨 用水类别 到户价 水费价 污水处理费 工业 5.25 3.85 1.40 居民 3.30 2.35 0.95 特业一 8.00 6.60 1.40 特业二 18.40 17.00 1.40 注:1.以上各行业自来水价格,按照沈阳市物价局(沈价发【2016】12号)文件规定。 2.以上用水分类中,除居民水价外,其他行业用水价格均含0.20元/ 吨附加费。 3. 特业(一):票价在 5元/人次以下的大众浴池;特业(二):游泳池、洗浴业、洗车业、纯净水生产业 。 (四)采暖成本 单位 :元/ 平方米 供热类别 供热价格 供热时间 居民住宅 26 (单位报销) 23.3 (单位不报销) 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市政府根据天气变化可适当调整供热时间。 非居民住宅 32 车库、地下停车场 16 (五)劳动力成本 1.企业职工各种费率 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工伤保险:依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依行业,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8.6%,个人缴2%。 2.2019年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工资标准: 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为1810元; 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为154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为18.3元; 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为15.6元。 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9〕74号)。 (六)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单位 :元/m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1699 1282 956 602 481 297 注: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源自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此外, 明确了以下4个方面: 1.增加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增收土地价款。 2.其他规划条件变更。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上生产服务、行政办公、 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 3.推行土地灵活取得方式。 4.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确定。符合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用地, 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且不低于土地成本及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 用之和确定。
-
泉州优惠政策
[地址:福建泉州]面议1、区财政从2004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的创业和发展。 2、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项目、科技贷款项目的贷款,区财政按贷款额度贴息50%,期限为一年。 3、境外机构、企业和个人在鲤城区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于企业引进能在较短时期内形成规模效益的科技成果,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一次性技术转让费在2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转让金额的1015%给予补贴。 4、对在我区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硕士实验基地,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由区财政从有关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资助,对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的以最高级次给予一次性奖励。设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给予适当奖励。 5、外资参与改造或新建一批区域性、全国性专业市场,建设资金由区政府适当给予贷款贴息,其仓储用地视同工业用地;对新建与经济板块相配套的专业市场在试营业期间给予工商管理费减免。 6、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经经贸主管部门确认、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初级农业产品及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以凭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按收购总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7、对被泉州市委、市政府评定为泉州外商投资企业100强的企业,区财政以上年企业上缴所得税为基数,对其后两年内企业上缴所得税每年比基期年递增10%以上的地方分成部分,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8、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出口免验产品称号的企业,除享受泉州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外,鲤城区人民政府另加奖励50万元;凡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企业,由区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凡获得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者,除享受市政府奖励5万元外,区政府另加奖励5万元;凡获得泉州市知名商标者,由区政府发给奖金2万元。 9、对获得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I型)、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10、凡企业年自营出口创汇超100万美元,给予出口创汇大户荣誉奖,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企业年度自营出口额100300万美元的(包括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自营出口额300500万美元的(包括3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自营出口额5001000万美元的(包括5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万元;自营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包括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
-
2021年厦门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地址:厦门]面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其中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昨日,厦门税务部门就这一新政执行中的注意事项做了解释和提醒。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税务人员解释说,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二者均可享受减半政策。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厦门税务部门提醒,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
广州招商优惠政策
[地址:]元/㎡·天广州市围绕打造经济中心、文化名城、山水之都,建设成为带动全省、辐射华南、影响东南亚的现代化大都市的目标和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城市环境的要求,按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优化结构、加快发展,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思路,努力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全市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以下就广州投资优惠政策分项分析。 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穗府办〔2015〕5号)规定,广州市将根据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所管理的资金规模,给予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奖励1500万元。 广州总部企业优惠 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广州总部企业可获得高800万元落户奖励,高200万元租房补贴,以及其他总部企业优惠政策。 金融人才优惠政策 《市金融办 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金融〔2014〕83号)规定,对于高级金融人才最高给予安家补贴100万元,在人才落户、购房购车、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对法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每月1000元的住房补贴。 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穗天组通字〔2015〕50号)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创新创业人才予以一下优惠奖励: 1.给予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团队高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根据经济贡献水平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成员奖励; 3.给予投资经理高15万元奖励; 4.对于广州市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和金融专业高级人才,按1:1比例给予区级配套。 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 根据《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开管办〔2016〕26号),对符合要求的投资人员予以以下奖励: 1.股权投资企业落户奖励:公司制的最高奖励800万元,合伙制的奖励其管理机构最高600万元; 2.最高10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购地自建办公用房补贴; 3.最高108万元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4.对获得国家、省、市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不高于上级财政出资额10%的比例配套出资最高500万元; 5.被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迁至区内,奖励被投资企业最高100万元,如被投资企业上市、挂牌,给予股权投资机构最高300万元奖励; 6.投资区内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最高给予200万元投资补贴,如发生亏损,给予30%补偿。 私募投资基金机构扶持 广州公司注册,选择南沙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况下,南沙区金融局拟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最高落户奖励1000万元,还包括地方经济贡献奖励、人才奖励、自然人合伙人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等措施。 广州税收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新业态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广州市扶持新业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对带动性强或发展潜力大的新业态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根据相关项目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原则上新业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新一代信息技术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相关规划、课题研究等工作经费类项目采取全额补助。可采取事中或事后补助的方式。 对按照市有关规定认定的新业态示范企业和集聚区(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通过金融机构借款筹集建设项目资金的企业,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不超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单个项目的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
广州市花都区优惠政策
[地址:]元/㎡·天企业落户奖励 1、对于法人金融机构落户最高给予2000万元奖励; 2、对于金融市场交易平台最高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 3、对经认定的总部型绿色企业落户最高给予1200万元落户奖励; 发展贡献奖励 1、根据法人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最高前三年按照100%、后两年按照70%标准给予奖励。 2、根据具有法人资格的类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最高前两年按照100%、后三年按照50%标准给予奖励。 3、对占用产业用地的绿色企业,或对非占用产业用地且对地方经济贡献发展贡献达200万元/年以上的绿色企业,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标准给予奖励。 办公用房补贴 1、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第一年合同约定的实际办公场地租金的100%给予补贴,其中对法人金融机构,最高补贴100万元,对具有法人资格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相关机构,最高补贴20万元。 2、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对法人金融机构按购房合同金额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对具有法人资格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相关机构,按购房合同金额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 人才优惠政策 1、对重点绿色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考其上一年度个人已纳税额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2、对已经落户花都区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在花都购买自住房屋可享受购房补贴。对法人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高补贴300万元;对具有法人资格的类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相关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高补贴150万元。 3、重点绿色企业可以获得产业人才服务卡,享受本人及其家人优先入户、子女入托入学、年度免费健康体检优质学位等优质服务。 4、对重点绿色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投资建设前两年可申请人才公寓。 绿色金融政策 1、企业投资非关联企业在花都区的绿色产业项目,其实际累计投资额每满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给予该企业奖励1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500万元。 2、对获得绿色贷款的企业,按其贷款金额1%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3、对购买绿色保险的企业按其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 4、对绿色债券发行机构按其实际发行债券金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5、对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金融业各类机构,按其损失金额的20%给予风险补偿,最高100万元。 6、对每年经认定的核心技术强、产业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绿色企业和项目,给予最高5000万元、最长10年的股权投资及金融服务支持。 7、对于进驻绿色产业园区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1天内办结,并在园区内推行项目投资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上市扶持 1、对花都区原有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2、对在经花都区绿色企业上市领导小组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800万元奖励; 3、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4、对上市后备企业有股权投资需求的,给予最高5000万元、最长10年的股权投资,并予以相关金融服务支持。
-
个体户优惠政策取消代开货运增值税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 !
[地址:]面议4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7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政策)。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市场主体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仅个人所得税)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有没有变化?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如下: 【例1】A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12.5%20%=1.25万元。减免税额=5025%-1.25=11.25万元。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150-100)50%20%=2.5+5=7.5万元。减免税额=15025%-7.5=30万元。 六、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2】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七、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3】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4】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八、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九、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还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需要预征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减轻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环节的个税负担,规范经营所得征收管理,《公告》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
安溪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配套措施
[地址:泉州安溪]面议为加快推动我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扶持政策特别是全市民营经济发展1+N+N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推进民营企业做优做强 1.鼓励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对在国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其中在科创板上市的叠加奖励95万元。 2.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对企业工业产值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 3.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同一年度先后获得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给予补差奖励。 4.鼓励首台(套)关键技术攻坚。 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评定为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的装备产品,一次性补助20万元。 5.强化四上企业培育。 对经确认为新增纳统的规上工业、规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电商企业,第一年给予2万元奖励,第二年给予1.5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1万元奖励;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3年期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增纳统的电商企业首年营业收入比前一年度增加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增加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4万元奖励,以此类推,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推进民营企业创新创造 6.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获得国家重大重点专项、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分别按项目下达经费的20%、30%给予配套支持。在享受省、市科技创新券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配套奖励。对研发经费投入增量部分,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按县级承担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新进入国家研发投入统计口径的规上企业,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按县级承担部分的50%给予奖励。 7.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国内一流高校、大院大所、知名企业到我县建立的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财政经费支持。对新获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配套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申报多种平台称号和不同级次的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不重复补助。 8.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对当年培育3家及以上企业获得国高认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瞪羚计划的入库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首次申报并受理的省高或国高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企业,在落实省市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三、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9.鼓励电商总部回归。 对县域外总部回归安溪的纳统电商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0.推动跨境电商发展。 对跨境电商企业支付国际快件、邮政小包等年度物流费用达50万元以上的,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2%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自主建设仓储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当年度实际投资额达60万美元的项目,经综合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助。 11.促进电商聚集发展。 对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聚集发展平台、年交易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纳统电商企业,根据合规凭证给予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租金补贴,单家企业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行业协会、电商园区(基地)组织5家以上电商企业抱团参加国内知名电商展、网货展等展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每个标准展位(3m3m)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贴0.5万元,单家企业参展最高补贴3个展位,全年最高补贴不超5万元。 四、推进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创新 12.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服务功能。 立足县域实际,将茶园、仓单、应收账款等纳入反担保物范围,拓宽反担保物类型。 13.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设立政府引导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加快推动县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民企创新创业氛围。 五、推进民营企业人才引培 14.加强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培育引进 。对到我县就业创业的高水平高校毕业生,分别给予博士、硕士、本科生每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安家补贴,分三年兑现。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泉州范围内无住房且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可选择购买、承租等方式入住安溪人才公寓。经认定为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的,每月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2000元、1000元、800元、500元固定工作生活津贴。对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的家属,根据其执业资格情况,优先安排相关工作岗位。引进人才申报认定国家、省、市级高层次人才,引荐方可享受最高30万元/人的引才推荐奖励。 15.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 对首次在安溪注册并为我县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年纳税额或招工引工人数符合规定的,给予80-250平方米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28.75元/平方米/月,2022年起每年上浮15%,最高不超40元/平方米/月,补贴期限三年。给予服务机构税收减免优惠,第一年按其在安溪县本级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第二年至第五年按其年纳税额分别给予75%-85%奖励。 六、附则 16.单家企业当年度享受本措施的奖补金额总和不高于企业当年度的县级财政贡献总额。 17.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保定人才十条优惠政策
[地址:保定开发区]面议为落实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加快建设新时代人才保定的战略部署,保定市11月17日正式发布《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在保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也称保定人才十条)。 保定人才十条的出台,是对保定市现有人才政策的有力补充。制定人才十条,旨在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统筹用好国际国内、市外市内人才资源,聚集更多创新创业主体,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青年人才留保来保回保就业创业。十条举措以落户有奖励、就业有补贴、创业有扶持、购房有优惠、岗位有保障等方面为着力点,用真金白银支持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在保就业创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欢迎落户保定。 保定市率先在省内提出,对首次落户保定主城区的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每人发放1000元落户奖励。 第二,助力安家乐业。 对在保定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和同等学历水平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在主城区购买首套住房的,按照博士每人15万元、硕士每人6万元、本科每人2万元的标准发放安家费,安家费分2次发放。 第三,激励吸纳就业。 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硕士、紧缺急需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选聘入职,优先纳编,先加后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见习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奖励。 第四,激励在保创业。 对符合条件的在保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发放创业补贴、社保补贴、房屋租金补贴、物业水电补贴,对在中国创翼互联网+挑战杯等大赛中获奖的优秀人才给予2万元至10万元的奖金。 第五,激励技能人才成长。 对取得保定市金牌技师保定市技术能手称号的技能人才给予一次性奖金。激励企业培养技能人才,对推行新型学徒制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的补贴奖励。 第六,激励社会引才。 对在引进人才过程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给予荐才单位10万或5万元奖励。 第七,提供贴息贷款。 高校毕业生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合伙创业或共同创业的,给予最高1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 第八,提供个税财政奖励。 在保定市就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将其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奖励金,一次性奖励给个人。 第九,提供住房保障。 一是鼓励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人才住房,所建房屋全部由单位(产业园区)自持,用于保障引进人才使用,不能上市交易。二是对于在保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未落户我市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在我市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所购住房上市交易需符合我市现行规定。三是柔性引进的高精尖和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工作期间可凭工作协议以家庭为单位在我市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 第十,提供教育医疗服务。 博硕士子女,可按就近原则,安排入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享受医疗保健服务。 保定人才十条的制定,着眼于为保定发展积蓄年轻力量和新鲜血液,所以,适用范围明确为:措施发布后来保留保就业创业的全日制博士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研究生及取得同等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含同等学历留学回国人员)及大专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首次来保就业创业的35周岁以下高级技师(技能等级一级)、技师(技能等级二级)、高级工(技能等级三级)。基本实现了对青年人才的全覆盖。 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保定市财政局表示,保定人才十条作为重要的惠民工程,财政局会千方百计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上述人才政策落实到位。一是通过调整各级财政支出结构,消减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等方式,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做好年初人才发展专项准备金的预算安排,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应享受的落户奖励、安家费补助等,待相关部门申报后,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确保人才政策执行到位。二是通过争取上级就业创业资金补助,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保就业创业能够享受创业补贴、财政贴息贷款,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入驻定点创业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进行初次创业的,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等。在激励技能人才方面,对获得保定市市金牌技师、保定市技术能手称号的,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待相关部门评定后,财政按规定拨付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三是通过统筹整合财政其他不同渠道的政策扶持资金,确保各项支持政策顺利实施。
客服热线:400-6366558转0
津ICP备2020006662号-3 园区云招商 版权所有 部分文章为本站原创,未经许可,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