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随州市大数据产业园优惠政策
[地址:随州市]面议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数字随州建设实施方案》,加快随州大数据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随州大数据产业园区内。 第三条 适用对象。在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住所在随州大数据产业园范围内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支持领域。重点围绕公共服务大数据、工业大数据、互联网大数据产业链(数据生成、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等)关键环节引进和培育并进行引导和支持。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世界行业100强、国内行业10强或国内行业业务收入100强企业(以权威机构认定为准)在产业园设立法人企业、直接投资大数据产业,且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不含土地)及以上的企业,项目正常运营(产生税收)一年后,经认定,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投资奖励,但所获奖励不超过其当年在产业园所缴纳税收;对新引进数字经济领域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在产业园投资设立法人企业,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标准给予固定资产投入补贴, 税收贡献奖励。 自新企业入驻产业园产生税收之日起连续三年,分别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非建设类)的100%、80%、60%给予奖励。 其中的5%可由财政直接奖励给企业突出贡献人员。 第七条 租赁补贴。一是办公及生产用房租赁补贴。租用园区内办公或生产用房的,从签订租赁合同起连续三年分别给予100%、75%、50%租金补贴。支持限额面积为: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生产用房1000平方米。二是机柜租赁补贴。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单位)租赁园区机柜或服务器,前三年每年按租赁费用的12%给予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创业补贴。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在随州高新区首次创办企业的,带动两人及以上就业的,自在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 第九条 创新研发奖励。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鼓励牵头组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对获批组建的由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300万元支持;以培育新型研发机构为重点,加快省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建设,对通过省级备案(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备案(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承担国家重要课题、重要研发任务的大数据企业,经随州市相关机构评估认定后,一事一议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条 员工培训补助。鼓励产业园区内企业与国内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合作,共同以短训班培养中层以上人才,培训费经认定后,视培训规模和成效给予1-3万元补助。企业员工培训,由高新区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用工需要,举办专门培训班免费培训。 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补助。鼓励国内外高端人才到产业园创新创业,对企业引进教授、副教授或博士,在产业园工作一年以上且每年在随州常驻不少于半年的(具体以企业考勤记载为准),分别给予每人每年4万元、3万元的生活补助,免费提供公租房一套或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住房租赁补贴,解决子女就近入学,家属优先推荐就业。对在产业园就业的本科及以上大学生,由所在单位申请,由住建部门免费提供一年公租房或给予相应住房补贴。生活补助和住房补贴发放最长补贴期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 电力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产业相关企业,可经区部门协调享受省发改、电力部门确定的直购电交易价,具体优惠在企业入园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需在产业园正常经营满五年。违反本条款的,对企业已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追回。 第十四条 本政策与国家、省、市、区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晋级补差的原则予以支持。园区内众创空间及孵化器新入驻孵化企业比照上述企业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政策所涉与税收挂钩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各职能部门(组织、发改、财政、科技、人社、税务等)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审核、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兑现。与之前所规定的其他奖补支持政策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
济南发文!对这类企业,将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地址:济南市]面议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和数字经济引领战略,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近日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印发《济南市工业企业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贯标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记者获悉,对于首次通过DCMM受管理级(2级)、稳健级(3级)和量化管理级(4级)评估认证的工业企业,济南市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据悉,《细则》所称的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DCMM)是我国首个数据管理领域国家标准,旨在帮助企业利用先进的数据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和评价自身数据管理能力,持续完善数据管理组织、程序和制度,充分发挥数据在促进企业向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方面的价值。 根据《细则》,济南市将按照与时俱进、导向鲜明、有效激励的原则,实施分档奖励,引导企业按照《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36073-2018)标准体系,逐级提升数据管理能力,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对按照《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36073-2018)标准体系进行分级评定,首次通过DCMM受管理级(2级)、稳健级(3级)和量化管理级(4级)评估认证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DCMM贯标评定等级升级的企业享受分档级差奖励。项目采取资金奖励的方式进行扶持,所需资金采取市、区(县)1:1共同承担的形式给予支持。 申报须满足以下要求:申报主体是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申报主体是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范围内;申报主体已按照相关要求向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DCMM贯标备案;申报奖励资金的工业企业提供被纳入工业统计的证明文件(官网截图);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和申报主体还应当符合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安全生产、绿色门槛等条件和要求。 申报程序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申报通知,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和企业,出具审核意见,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区县推荐情况,研究确定拟给予奖励的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奖励资金意见。 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奖励资金意见安排资金,及时按有关规定下达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区县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下达的奖励资金计划连同区县承担资金及时全额拨付至企业。 申报企业对其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获得DCMM贯标奖励资金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停止其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
上海发布新一轮投资促进政策 最高奖励1亿
[地址:上海市]面议2023上海全球投资促进大会4月6日在沪举行。据悉,上海推出新一轮投资促进政策,旨在为企业量身定制政策套餐,增强企业投资信心。 据了解, 上海新一轮投资促进政策共分为三部分、24条措施。围绕招商奖励、模式和空间,推出招商引资政策新工具;围绕三大先导产业和四个新赛道,提出具体招商政策,强化重点产业招商新能力;围绕强化市级招商统筹,完善项目服务保障,构建招商引资工作新机制。 根据新政,上海推行落地即奖励新计划,对重大招商项目最高奖励1亿元,对引进总部项目购租房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 值得一提的是,新的投资促进政策聚焦三大先导产业和四个新赛道,通过吸引集聚优质项目,加快培育新兴产业集群。三大先导产业方面,对于引进的优质项目,最高可给予1亿元的支持。其中集成电路领域将聚焦关键环节招商;生物医药领域将吸引优质企业在沪设立各类总部、研发中心、生产基地;人工智能领域将加快招引智能芯片、核心算法、操作系统等项目,加快优质项目落地。 在智能终端绿色低碳数字经济元宇宙等四个新赛道上,上海将引进一批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机器人、智能穿戴等项目;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瞄准能源清洁化、原料低碳化等六化方向,加快引进和培育绿色低碳企业;深度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推进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协同发展,加快招引高能级数字产业集群项目;加快引进三维图形、图像引擎、数字建模等一批项目。
-
漳州发布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最高补助100万元!
[地址:漳州市]面议近日,漳州市出台了《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的一揽子政策措施》,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激发企业活力,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实现质的稳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一、落实财税金融支持政策 1.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应主动承担起退税主体责任,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应退尽退、及时退付。 3.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免征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4.落实续贷政策。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接续转换,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引导银行机构开发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缓释市场主体偿债压力。 5.落实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政策。引导信用评级AA级及以上县(区)属国有企业积极申报企业债,推动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按规定一次性给予发行人当年实际完成转贷规模的0.5%贴息。 6.加快资本市场融资步伐。实施企业上市龙江计划行动,加强上市后备资源培育,组织开展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分层次梯度培育,实施差异化精准服务;把握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机遇,加快资本市场融资步伐,持续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孵化力度,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融资、再融资。持续开展企业融资常态化路演活动,深化优质企业与资本的对接,支持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7.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安排1亿元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引导合作银行机构加大对普惠领域的信贷支持,为符合规定的贷款本金损失提供风险补偿。积极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三农主体10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费率保持在1.3%以下,鼓励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和银行业机构不断丰富银担合作产品类型,积极开展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简化担保流程,提高担保效率,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提量扩面。 8.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加快实现线上全流程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户入账、支付便利化等外商投资(FDI)业务,争取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和侨汇结汇便利化试点在漳先行先试,有效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融资成本,优先将中菲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内企业纳入试点名单。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漳投资,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给予投资奖励。 9.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优惠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市场主体恢复发展。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充分运用好漳州市普惠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推广首贷、信用贷、全流程线上贷款产品,不断提升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信贷覆盖面、可获得性。 10.落实重点领域金融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福建金服云平台和漳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高效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围绕零售商贸、住宿餐饮、交通物流、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企业,精准提供信贷支持;扩大乡村振兴贷商贸贷外贸贷台企快服贷等金融产品普惠覆盖面。发挥好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释放利率市场化改革效能,推动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维护辖区利率定价秩序。 二、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11.支持工业企业开拓市场。对2023年二季度参加市外展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标准展位费全额补助、特装展位费50%补助,给予参展人员往返国内经济舱机票、动车票费用50%补助(每家不超过2人);单家企业单个展会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落实省级促销政策,对2023年上半年各级工信部门牵头举办(含承办)的各类线上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促销活动,支持当地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经报备的活动每场最高补助100万元,从切块下达的省级工业技改专项资金中列支。 12.支持企业入规升级。对新增规模工业企业,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奖励15万元。落实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政策,对新增纳入2023年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且工业战新产品产值2000万元及以上或工业战新产品产值占企业工业总产值50%及以上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本条政策不重叠享受。 13.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符合条件的,按吸纳人数给予15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加大对网络招聘活动支持力度,按规定给予每场1万元的直播带岗活动补助。 1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综合运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减轻资金压力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202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中小企业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和支付时间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加强各级预算单位的预算和需求管理,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将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要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15%20%的价格扣除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给予5%6%的价格扣除优惠。 15.实施通行费优惠政策。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大中型货车、集装箱车辆等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 16.优化电力服务保障。继续执行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工商业用户,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的政策。 17.持续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对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上缴上级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加快服务业恢复发展 18.支持长者食堂建设。以中心城区为试点,探索长者食堂(含结合城市餐厅建设的项目)试点运营机制,鼓励国有企业开设长者食堂。对验收合格的新建长者食堂,按照项目总投资(含装修、设备购置等费用,其中装修补助标准不超过500元/m2)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不含上级补助;运营满一年的发放补助金额的50%,运营满两年的发放剩余的50%,分两次发放到位)。 19.加大服务业引导资金对困难行业支持力度。运用好省级服务业专项切块资金,重点支持文旅康养、粮食储备、原产地冷库、物流中心、末端冷链配送网点和冷链物流信息化平台等项目申请上级资金,促进现代物流发展。 20.吸引外市游客入漳。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对旅行社年度内组织市外游客在本市域内住宿1晚及以上,并游览漳州市旅游景区(点),游客数量累计达5000人次以上的,给予宣传促销奖补,具体标准如下:1万人次以下给予每人次10元;1万至2万人次给予每人次20元;2万人次以上给予每人次25元。在本市域内住宿3个晚上以上,游客数量累计达5000人次以上的,再给予每人次每晚奖补3元。支持漳州全域旅游卡(惠工卡)赋能升级,扩大消费范围。鼓励全市各级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会为会员购买惠工卡,开卡消费,畅游漳州景区、景点。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委托旅行社组织实施,在规定标准和限额内凭旅行社发票报销。 21.落实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2023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 四、加快交通物流业发展 22.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推动我市交通运输业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给予资源整合能力强、运营模式先进的交通运输规模企业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 23.支持交通物流企业壮大规模。支持交通物流企业入规升级,对购置新的运输车辆(即国六标准重型车、牵引车)、冷藏运输工具〔即冷藏运输车辆及车载全程温湿度监控设备、车载蓄冷保温(隔热)箱、冷藏集装箱〕的运输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 24.支持物流园区(中心)建设。落实《漳州市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实施方案(20212025年)》,加快推进物流枢纽建设,对我市新建物流园区(中心)给予资金支持;正式运营后,连续两年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推动物流园区(中心)实现集聚效益功能,对入驻物流园区(中心)的交通运输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 25.支持农村客运车辆运营。对全市农村客运运营车辆,按照核定载客座位数给予市级财政补贴,起讫地有一端在建制村(或自然村)的,每月每座补贴50元;起讫地两端均不在建制村(或自然村)的,每月每座补贴35元,补贴月份以实际运营的月份为准。 26.支持货运企业新能源货车运营。货运企业自建充电桩的,企业充电桩自用部分,依据接入国网e充电平台自用车辆充电信息记录的充电量给予运营补助,补助标准为0.3元每千瓦时,每年可申请一次。此条款由市和县(区)、开发区(投资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27.支持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鼓励我市物流企业用于服务制造业企业,或制造业企业为开展专业化物流服务而实施的物流设施设备改造项目(含网络平台、技术、软件等),积极推荐我市符合条件的物流设施设备改造项目纳入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范围,享受省技改项目相关政策。 第2226条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五、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8.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土房联动,细分片区均衡供地,优化土地出让条件,建立全市经营性商品房用地出让情况、开工建设情况跟踪制度。结合城市品质提升,推动各地谋划生成、建设一批配套市政道路、雨污管网等项目,更好地服务土地出让及片区开发建设。研究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商品房预售条件、预售资金差异化监管,推广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29.支持合理住房消费。全面推行带押过户,实现二手房交易登记无需提前还贷,支持卖旧买新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新建商品住房库存实际,研究出台我市公积金管理等政策措施,落实购房补贴、最低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支持多孩家庭和市民购房需求。鼓励各地举办房产推介会。探讨实施房票或安商一体化模式安置,对于在规定期限内购房安置的,鼓励房地产企业和属地政府给予团购优惠和购房补助。 30.强化金融政策支持。构建政银企对接常态化机制,组织召开银企融资对接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房地产项目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资金短缺。运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等政策工具,积极配合推动风险楼盘化险,确保房地产项目建设交付。建立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机制,阶段性下调首套住房房贷利率。 六、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31.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盘活存量资产等项目储备和资金争取工作力度,加快2023年第一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支付进度,力争16个基金项目一季度完成支付。积极争取高质量发展融资专项、推动一批补短板、调结构的项目建设,发挥漳汕高铁漳州段、中菲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等一批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探索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基金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32.支持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对国家能耗单列的重大项目、原料用能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绿色园区的企业(单位),最高给予单家企业(单位)2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绿色园区的企业(单位),最高再给予每家企业(单位)30万元的奖励;对生产产品列入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每项产品给予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从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列支。 33.支持水产加工企业生产线建设。支持水产品加工企业引进信息化、智能化、低能耗、环保型生产线和预制菜加工生产线,鼓励企业增资扩产,支持水产工厂化养殖基地建设,积极争取符合条件的水产品精深加工生产线项目和水产工厂化养殖基地获得省级资金补助。 34.加大技改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已获得国家高质量发展专项、技改专项等支持项目,可同时享受省级技改政策扶持。 35.加强要素保障。精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将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纳入省级重大项目清单或争取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使用国家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在尚未产生用地计划指标前,按省级下达指标中预支一定规模计划指标,指标确实不足的,由市级给予统筹安排,优先保障省市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根据分配的用林指标,科学合理使用定额,对省级以上重点项目予以优先保障,指标确实不足的,由市级给予统筹安排。 36.提速项目环评审批。深化一个窗口对外工作机制,主动靠前服务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持续推行模拟审批、民生工程领域打包审批等多举措提速项目环评审批,提升服务质量,推动项目早落地、早投产。 七、着力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 37.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对参加2023年漳州市组织和推荐重点境外展会的企业,线下参展的(含委托代参展),给予国外展会每个展位3万元补助,港澳台展会每个展位2万元补助,单家企业全年最高补助20万元,企业所获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实际支出金额;线上参展的,给予单家企业单次实际参展费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 38.加大外贸支持力度。支持企业用好外汇避险产品政策,对出口企业运用汇率避险产品的综合费用予以补助。落实稳外贸专项信贷政策,争取更多稳外贸专项信贷额度。引导机构加大对中菲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业务支持力度,为园区产品出口提供保险保障。积极落实单一窗口+出口信保政策,提高中小微企业覆盖面。 39.支持外资企业加快到资。对新设(含增资)外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领域)按当年度实际到资额,分档次给予奖励。企业到资奖励可叠加享受同类不同级奖励。 40.加大促消费力度。积极落实各项促消费政策,鼓励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促消费活动,对组织商户30家以上(其中纳统商贸企业不少于10家),活动连续举办不少于3天,参与促销的纳统企业活动当月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每场活动按不超过实际支出给予最高补助20万元。对各地兑现奖励资金的,以奖代补,由市级财政按上述标准给予不超过50%奖励,单个单位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外贸企业参加2022年、2023年福品博览会,对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给予展位费支持,单家企业每个展位费最高补助1万元、每场展会最高补助3万元。 41.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积极落实汽车促销政策,对新购买的5万元20万元燃油车补贴3000元/辆;20万元以上燃油车补贴5000元/辆;7万元以上新能源车补贴4000元/辆。以旧换新补贴6000元/辆。举办汽车巡展、二手车线上线下融合车展,带动汽车消费。 42.鼓励企业线上销售。鼓励电商企业通过直播平台开展直播带货,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流量补助。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除已明确执行期的政策措施外,其余政策措施的执行期截止2023年12月31日。
-
青海省印发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地址:青海省]面议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为加快推进青海省大数据产业发展,主动融入东数西算国家布局,营造大数据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大数据产业成为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经省政府同意,青海省印发《青海省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构建绿电供应体系。依托青海省清洁能源资源优势,结合大数据产业规划布局,强化清洁能源规划布局,构建以大型风光电基地为基础、以大中型水电、抽蓄电站等为支撑,以坚强智能电网为载体的大数据绿电供应体系,支撑多能互补源网数储一体化发展。增加各市州330千伏变电站布点,提升清洁能源并网、输送及大数据中心消纳能力。大数据中心纳入重点供电保障范围,不分摊火电,按一定比例建设用户侧储能,保障绿电的稳定性、安全性、平衡性和可持续性。推动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项目按期建成并网,为大数据园区提供稳定电源保障。(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 2.建立绿电收益共享机制。以大数据中心企业购买绿证的需求市场为依托,探索建立绿电供应保障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竞争性配置等方式,开展配套能源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提供全绿电保障与绿电认证溯源服务,试点建立覆盖能源链、产品链、绿电溯源认证服务链的零碳大数据中心全产业链收益共享机制并逐步推广。(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 3.开展绿电交易和溯源认证。推动畅通绿色电力采购渠道、建立绿色电力碳排放抵消机制,鼓励企业积极购买绿色电力。鼓励通过自建拉专线或双边交易、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提高绿色电能使用水平,逐步提升绿色电力在整体能源消耗中的占比。在我国绿电交易与认证、绿证交易与认证政策机制下,支持大数据中心企业自行对租赁机柜提供基于产品的零碳认证服务。依托大数据中心产业,按照《青海省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青能新能〔2022〕177号),配套建设新能源,配套新能源优先开展与大数据中心的绿电、绿证交易,保障大数据中心全绿电认证需求。依托青海省能源大数据中心,为数据中心提供可信的绿电溯源与绿电认证服务。(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 二、用电保障政策 4.降低生产用电成本。结合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推动数据中心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水电等可再生能源,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源网荷储系统建设,降低源、网、荷、储各环节成本。通过储能设施充放电,利用现行峰谷电价政策提供部分大数据低价电量。持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探索建立绿电市场交易,增加交易电量规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使用尖峰电价收入兜底大数据用电价格,有效控制数据中心用电成本。实行双(多)回路电力保障,对新建(扩建)数据中心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 5.促进规划衔接联动发展。新建数据中心集群的园区规划、数据中心规划、地下管网规划以及电力供应、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规划应联合设计、协同布局、联动建设。建立电力网和数据网联动建设、协同运行机制,支持鼓励省电网公司以参股等方式实质性参与数据中心集群建设,统筹电网和数网两张网整体布局,通过错峰供电、负载调整等方式促进双网联动发展。(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 6.多措并举提升电力保障水平。制定青海省数据中心集群电力保障专项方案,在电源电网建设、用电安全保障、电价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加强数据中心集群局部电网结构建设,鼓励开展保障电源、自备应急电源以及园区配套供电基础设施综合配置,结合清洁取暖和清洁能源消纳等工作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推动热电联产机组、新能源电站、灵活运行电热负荷一体化运营。(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 三、招商引资政策 7.加强招商引资奖补。按照《青海省实施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六大工程工作方案(20222025年)》(青政〔2022〕54号),用好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引导省高质量发展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重点产业和企业,带动金融和民间资本参与。省级对当年培育新增规上工业企业(不包括退库再次入库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不高于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市州及园区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大力引进符合地区、园区产业规划和定位的大数据领域项目。支持园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类项目争取国家专项债券资金。园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项目、节能技改项目以及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8.加强东西部协作。依托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平台,积极对接各援青省市、有关部委和央企,强化援受双方在技术创新、市场资源等数据产业方面的交流合作;探索建立大数据产业利益共享机制,引导各支援方将数据标注头部企业、知名呼叫中心及服务外包领域龙头企业和数据资源引入青海零碳产业园等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各市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数据中心建设、承接数据资源、引培企业等大数据产业领域飞地经济合作,建设过程和投产后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以及GDP、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指标,飞出地和飞入地按5:5比例分享,或综合考虑权责关系、出资比例以及能源消费、污染物排放等资源环境因素,由合作方自行协商确定。(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政府) 四、用地保障政策 9.统筹用地要素保障。大数据项目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障土地供应并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各市州落实好增存挂钩机制,引导项目尽量使用园区内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坚持计划跟着项目走,按照计划指标属地化增量管理要求,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由省级统筹保障。对确实无法避让占用耕地的,按程序报省有关部门审批,解决耕地占补平衡。(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政府) 五、科技创新政策 10.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创新主体培育。按照《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2021〕4号),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创新券等奖补政策。鼓励大数据企业申报认定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推进大数据技术集成应用和推广。(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州政府) 11.支持大数据技术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和发展。按照《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青科发政〔2021〕72号),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或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建设期内给予每年200万元的建设与运营经费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5年;对评估为优秀、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在评估后三年内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150万元、50万元支持;对评估为优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支持。(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州政府) 12.支持大数据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按照《青海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22〕1407号),对获评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城市单项补助50万元;对承担青海省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3+3+4+10现代产业体系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给予单项补助30万元;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按照每件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英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按照每件2万元给予补助;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和中小微企业转化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专利技术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不超过每笔5万元、每笔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13.提升大数据产业公共服务机构支撑能力。用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等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和各类大数据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六、投融资及税收政策 14.落实奖补激励。统筹使用好现有各类专项资金,用于大数据中心技术改造、评估考核、奖励激励,以及大数据产业发展、企业培育、应用示范、重点项目建设等。2023-2025年,对一次性新建3000个机架以上的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项目竣工验收达标后分步给予以奖代补。(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15.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鼓励省内数据中心企业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将大数据中心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的支持范围。统筹使用现有企业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发挥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引导和带动作用,采取后补助、奖励和贷款贴息的方式,对大数据企业的重大项目投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给予支持。对符合《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青发改项目〔2021〕712号)相关要求的数据中心项目,按一年期LPR予不超过贷款利息30%的贴息补助。(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16.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按照《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大数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青海省注册成立的大数据和云计算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青海省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注册成立的大数据和云计算企业,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省内事权,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七、人才引育政策 17.强化人才培养。创新人才引育机制,加强科技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培育。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大数据产业发展亟需人才申报青海省昆仑英才行动计划。积极引进和培育大数据、云计算与软件行业领军人才,高端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应支持并享受相关待遇。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共建大数据产业学院或人工智能产业学院,联合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合作共建公共实训基地,开展相关领域的人才岗位技能培训。各地对企业招引高端人才可给予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人才队伍建设。(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 18.实施引才工程。西宁市实施创新创业扶持和引才聚才555计划,对直接引进(工作调入)的一至四类(杰出、领军、拔尖、急需紧缺)人才,分别给予120万元、80万元、4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柔性引进的一至三类(杰出、领军、拔尖)人才,分别给予40万元、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海南州落实招商引资激励措施,对申报成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补;对企业高管或企业高级人才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不低于40%予以奖励。(省内事权,责任单位:西宁市、海南州政府) 八、营商环境政策 19.简化优化审批程序。鼓励各市州政府对引进的重点大数据企业,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落实相应优惠政策。在数据中心建设领域试行极简审批不见面审批容缺受理等制度,将企业开办时间控制在3个工作日以内。实行专人专班全程负责,为企业提供零距离、零跑腿的优质服务。(省内事权,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加强通信网络保障能力建设。鼓励数据中心采用多线接入网络,基础电信企业不得对第三方数据中心出台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性政策或进行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歧视性定价。努力降低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成本,对优化通信网络结构建设涉及确需穿越自然保护区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 本《政策措施》对象为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登记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及授权经营的大数据企业,主要为:大数据存储、采集、清洗、加工、人工智能、超算中心、大数据安全、云平台建设运营、大数据相关知识教育和培训等企业;智能端产品制造、芯片和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与信息技术服务等企业;大数据、互联网+服务行业、服务领域应用融合企业,主要包含呼叫中心、电子商务、精准营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机架数达到1000架以上的大数据企业。以上《政策措施》与国家、省、市州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
单项发展资金增至500万元!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针对八大方向全力支持中小企
[地址:北京市]面议近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2023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今年将重点支持八大方向,其中部分方向的最高支持金额达500万元。 每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都通过资金补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降成本、补短板、优服务,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的长效机制。 《实施指南》明确了今年中小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根据《实施指南》,今年将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要求,瞄准中小企业服务要素精准施策,坚持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调结构强能力,实现健康、高质量发展。 2023年度中小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包括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三大类的8个方向,8个方向分别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绩效评价奖励、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质量提升示范项目补助、中小企业服务券补贴、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奖励、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奖励、中小企业首次贷款补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补助。 如何为中小企业打造更好的服务体系?今年,本市会对满足条件的区域产业创新环境提升延续性项目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质量提升项目,按照建设项目投资额予以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评的2022年度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进行一次性奖励,单个集群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此外,经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22年度服务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结果较好的,分级分档给予服务绩效资金奖励;对中小企业购买使用服务券产品给予一定资金补贴,以降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北京市普通中小微企业年补贴上限2万元,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年补贴上限10万元,北京地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年补贴上限20万元;对在创客北京2023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实施指南》明确了今年中小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根据《实施指南》,今年将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要求,瞄准中小企业服务要素精准施策,坚持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调结构强能力,实现健康、高质量发展。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环境格外关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方面介绍,今年会对在北京市贷款服务中心登记的、2023年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的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或担保费用补助;同时,对2023年北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京开展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及融资再担保机构在京开展单户贷款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给予费率补贴。
-
天津河西重磅推出20条政策措施!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地址:天津市河西]面议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和市、区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扣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和区委、区政府1+10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全力提振发展信心,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市场活力,河西区制定支持和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20条政策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1.鼓励民营企业发展 专精特新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专精特新产品,对复评通过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对首次认定通过、复评通过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扶持;对新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种子企业,给予3万元扶持。对迁入我区发展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种子企业,签约落地并完成商事登记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扶持。 2.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 对民营企业中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雏鹰、瞪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和申报科技项目的,开展现场指导,提高通过率。经认定入库培育的企业,自入库当年起三年内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区级奖励资金5万元。积极鼓励企业登记认定技术合同,其中认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的可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经认定后,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加计扣除。 3.激发科技型企业创新活力 对首次入选的瞪羚企业,租赁办公、生产经营用房的,给予当年房租50%的资金扶持;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天津市领军培育企业、领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扶持;对成功获得10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按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扶持,扶持期限三年。 4.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对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软件开发、信息服务、互联网相关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对新认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对我区游戏开发企业原创开发的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进行运营的,按其运营首年度内实际收入10%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企业扶持,每家单位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5.提升知识产权运用保护 深化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服务功能,对企业提供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需求,做好专利运用。发挥河西区数字经济产业资源优势,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落地,为民营企业提供维权援助等服务。 6.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和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政策。支持民营企业选派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积极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获得者,分别给予每名选手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资助;对选手所在单位按同等标准给予奖励资助;对全国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获得者,分别给予每名选手20万元、12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资助;对全国行业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二类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双人赛项前2名、三人赛项第1名)获得者,给予每名选手5万元奖励资助;对市级一类竞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获得者,分别给予每名选手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资助;市级二类竞赛第一名获得者,给予每名选手2万元奖励资助,奖励资助经费由市人社局部门专项经费列支。对企业引育留用高端人才、优秀青年人才提供政策保障。 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7.提供重点产业融资服务 针对我区航运、设计、数字、商贸等重点产业,研究制定符合产业特点的专业化融资服务方案,打造航运金融、数字金融、科创金融等特色金融机构,为重点产业提供系统化、定制化融资服务。 8.建立金融机构 三专服务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额度,设计专门服务流程,持续加大资金支持倾斜力度。由驻区银行选派专人服务对接融资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快速评估审核,完成授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将评审情况反馈给企业。 9.持续开展银政企对接 推进产融直通车系列活动,发挥我区金融机构服务联盟优势,服务我区五大五小产业,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 20 次,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 10.支持企业资本市场融资 鼓励我区具有上市意愿、上市潜力的企业进入我区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进行精准服务,对入库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最高100万元;对入库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按照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长2年,累计最高300万元;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11.建立政务服务流动驿站 开展上门审批服务,实行服务送上门、审批手把手,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米。 12.建立服务专员首问负责制 对民营企业开办咨询等,提供一跟到底服务,实现告知谁办,谁来为您跟踪办贴心服务。 13.落实一件事一次办 事项清单 多个事项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跑一次。 14.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发挥线上服务优势,逐步拓展实现项目现场云踏勘、专家评审云指导、审批事项云办理,审批结果云推送,开启云审批的远程办事新模式。推行证照联办,压缩企业营业执照设立登记时间至1个工作日,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后置经营许可事项采取前移服务。 四、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15.支持稳岗拓岗 对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民工且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海河英才创业群体提供50万元贷款额度;当年新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提供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16.保障民营企业款项及时支付 建立健全清理和防止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长效机制,督促各有关单位严防新增拖欠,确保民营、中小企业相关账款按期支付,将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管理考核,定期对区属一级预算单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17.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五、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18.组建民营企业服务团 以有事先找我企呼我必应的工作思路,深入企业面对面听取意见建议,了解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痛点堵点,精准服务,做好现场答题和跟踪办理。开展惠企政策、法律法规、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宣讲培训,强化服务实效,提高民营企业发展续航能力。 19.设立汇商港湾 主题服务平台 聚焦打造成为民营企业发展的成长高地、服务驿站、作用平台,重点发挥为企业家服务、与企业家交流、促企业家成长三项功能,定期开展研修班、充电营、金融服务季等活动,发挥工作站指导员、企业服务专员服务推动作用,为民营企业精准解决问题,精细做好服务。 20.开展圆桌派系列活动 邀请深耕行业领域的民营企业家代表及有关政府部门,分别围绕企业发展、项目推介、创业故事、政策解读、存在问题等方面开展交流讨论,分享专业见解,探讨企业发展趋势,讲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故事。
-
广东出台12条政策措施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品高质量发展
[地址:广东省]面议4月4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召开《广东省制造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新闻发布会。据悉,《若干措施》结合大产业大项目大平台大企业大环境五大提升行动,提出12条政策措施,力争将新型储能产业打造成为制造业当家的战略性支柱产业。 2027年全省新型储能产业营业收入将达万亿 在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背景下,新型储能产业市场广阔、发展潜力巨大,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曲晓杰介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储能产业发展,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抢占新型储能产业制高点和产业发展前沿,将新型储能产业打造成为广东制造业当家的战略性支柱产业。根据《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广东省工信厅深入研究新型储能产业国内外现状、技术创新趋势,全面摸查全省新型储能重点项目情况,梳理招商引资重点企业清单,细化阶段性及产业链各环节发展目标,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谋划制订《若干措施》。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若干措施》由广东省工信厅以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处处长陈红政介绍,《指导意见》在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优化产业区域布局、多场景创新应用示范、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完善产业发展政策环境等6方面提出31条政策措施,提出到2025年、2027年两个时间节点的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省新型储能产业营业收入达到6000亿元,年均增长50%以上,装机规模达到300万千瓦;到2027年,全省新型储能产业营业收入达到1万亿元,装机规模达到400万千瓦。 广东储能产业规模持续壮大,已拥有一批储能龙头企业 据悉,广东是国内储能电池产业发展最早、产业覆盖最全、最成熟的地区,近年来全省储能产业规模持续壮大,储能电池出货量全国领先,储能变流器占全国四成市场份额,整体技术研发及装备制造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在许多细分领域已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拥有比亚迪、欣旺达、亿纬锂能、德方纳米、贝特瑞、易事特、南网科技、邦普科技等一批储能龙头企业。 曲晓杰介绍,《若干措施》充分衔接《指导意见》相关目标及任务,立足工信部门职责,侧重于从供给制造端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大产业大项目大平台大企业大环境五大提升行动,提出包含强化锂离子电池储能优势,提高关键材料生产水平;积极培育新兴储能产业,推动钠离子电池产业化;提升储能电子元器件产品供给能力;打造储能产业发展集聚区;建设储能产业创新平台等12项内容。 曲晓杰表示,接下来将加强《若干措施》的宣贯和实施,结合部门职责,切实抓好新型储能产品发展。 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方面,以重大项目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梳理新型储能招商目录,对准产业链短板弱项,充分发挥产业基础较好的地市作用,精准龙头企业,滚动谋划一批、储备一批、推动一批重大项目。建立省市联动、分级负责的储能项目跟踪服务机制,推动在建重点项目加快建设,尽早投产达产。 在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提升新型储能产品供给能力方面,加强新型储能电池产业化卡脖子技术攻关,加大财政资金对锂离子储能电池材料、单体、系统、工艺、设备以及核心芯片等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力度,加强安全关键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补齐功率器件及模块、高端传感器等产业链短板,同步开展钠离子电池、氢储能、液流电池、超级电容器等新方向产业布局。 在深化交流合作,提升产业国际化发展水平方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争取工信部等国家部委支持,举办中国能源电子产品展览会,展示储能先进成果,促进应用及消费,深化国内外贸易合作,深度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
保定针对电商发展优惠政策十条
[地址:保定高新区]面议保定市制定出台《保定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支持政策》,以十项利好政策,倾力打造吸引电商企业入驻的高地、运营成本的洼地,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发展壮大电子商务产业。 1、支持知名电商企业来保落户。支持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领军企业在保定市设立分支机构,设立法人机构并在本地纳税的,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办法给予优惠政策支持。政策施行期内转为入库纳统的,按照年度综合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2、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推动电商企业个转企、小升规,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年营业收入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且近3年平均增速在10%以上(含)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生产企业开展电商应用。支持品牌效应明显、产品标准化程度高的生产企业开拓电商销售渠道。对产销分离注册商贸法人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年度在线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生产企业,给予电商渠道建设投入部分10%的资金支持,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4、支持打造电商示范基地(园区)。支持利用闲置厂房、商业楼宇建设改造电商产业园、直播电商基地等,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给予基地(园区)运营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认定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直播电商基地,给予基地(园区)运营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支持直播电商发展。支持相关服务配套企业打造直播电商基地,对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电商直播间20间以上,年度在线交易规模1亿元以上的直播基地,按照直播电商基地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落户的直播电商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当年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快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电商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信贷投入。支持使用政府专项债建设快递物流基础设施。支持全国性知名物流快递企业在保定市设立自动化分拨中心。支持云仓、县域分拨中心和镇级仓储中心建设。 7、支持各种电商活动。鼓励电商园区、企业、行业组织等参加国内外知名电商展会、电商峰会、资源对接会等活动。符合条件的纳入市级或县(市、区)招商活动计划,予以适当补助。 8、支持跨境电商发展。鼓励符合条件企业积极申报省级跨境电商示范主体,对新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商示范企业、示范园区、示范平台、公共海外仓,市级财政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9、支持引进电商高端人才和团队。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商高端人才评审认定后,分别纳入燕赵英才卡B卡一类、二类、三类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对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的创业人才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补贴。 10、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电商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商产业园区运营主体与金融机构建立伙伴银行关系,鼓励市级担保公司助力支持电商企业融资。发挥基金杠杆效应,支持在市级产业引导基金下成立电商子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优质电商项目。
-
《沧州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
[地址:沧州市]面议沧州市出台《沧州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中外客商到沧州投资兴业,加快优质生产要素向沧州聚集,推动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鼓励总部企业、金融类企业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奖励:央企总部、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国内民企前50强企业总部;符合沧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百强企业、主板上市公司总部,在沧州市注册、纳税、独立核算,并根据纳税贡献程度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至1亿元,央企总部来沧州市的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央企需要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央企和世界500强在我市设立二级公司总部并在我市纳税,根据纳税贡献程度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设立三级公司总部并在我市纳税,根据纳税贡献程度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基金公司等法人机构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房屋成本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奖补资金由县(市、区)负担。 扩大引进境外投资。 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项目除外,且企业5年内不减资、不迁出),年实际到位资金在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到位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对外商在我市设立或参与设立的经国家认定的研发机构,由市财政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资助。 提高项目用地保障。 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供应建设用地。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强化重点投资项目。 对来投资市主导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的产业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投资强度在每亩3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的,可按照企业竣工决算实际发生的固投总额(不含购置土地费用)的5%至10%给予补助(产业链龙头项目按10%、配套项目按5%),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企业上规入库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投资补贴,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5亿元(含)至10亿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20亿元(含)至50亿元、50亿元及以上分档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1.5%、2%、3%的补贴。以上补贴市级财政负担50%。 对符合国家、省产业扶持政策,自供地之日起三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且自纳税之日起五年内缴纳税金5亿元以上的项目,承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与项目法人签订协议,协议可约定地方政府给予最高不超过2亿元的产业扶持资金奖补,奖补资金拨付方式及时间协商约定。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2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300万元补助;成功上市后市财政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变化调整补助时间节点。 加大产业引导基金扶持。 市金控公司等市属国企要通过产业基金股权投资招商项目,原则上对单个企业投资额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比例不超过30%。对外地产业基金公司在我市注册并股权投资我市招商项目的,市财政给予投资额度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其高管员工和合伙人参照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和合伙人个人分红所缴纳的所得税额的30%标准予以补贴。 引进工业设计企业。 支持来我市建立工业设计机构,对复核通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的,市级奖励1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再奖励200万元。对我市企业购买其工业设计服务,按省奖励资金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工业设计成果转化,按省奖励资金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工业设计大奖赛,对获奖企业按省奖励资金的50%匹配奖补资金。 激活创新创业活力。 对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新创业或转化成果的,市财政给予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支持资金(设立研发机构的按第二条执行)。 拓展引荐项目渠道。 非公职人员引荐项目按四类进行奖励,每个引荐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引进总投资按照1亿元(含)以上至5亿元、5亿元(含)至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分档分别给予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5、2、2.5的奖励;新引进外资项目按照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重大重要产业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新引进投资总额50亿元以上项目;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我市形成新的产业集群的重大项目或属于我市主导产业产业链关键核心项目;属于规模型、科技型生态高效农业重大项目;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大项目,享受我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政策。 符合上述标准且超出现行优惠政策,需市级财政支持的重大招商项目,视项目未来年度缴纳税收、投资强度、产业带动、安排就业等方面贡献,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按照尽职调查、专家评估、法制审查、集体决策、履约监管的程序依法依规推进,并给予政策支持,政策支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税收奖励、设备补贴、租金补贴、装修补贴、融资担保、项目借款、贷款贴息等方式。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项目推进需要临时召集召开。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级一事一议政策自行制定标准实施。
-
成都芯谷研创城“科创十条”支持政策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双江路二段棠湖中学(新校区)北侧约100米]面议为加快构建产业生态圈、培育创新生态链,推进成都芯谷研创城(以下简称研创城)快速成为成都芯谷核心功能的集中承载地和引爆区,成为全市高品质科创空间的典型示范,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 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扶持政策及《成都市建设高品质科创空间政策细则》《关于提升产业功能区要素供给质量效率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若干政策举措》,聚焦集成电路研发设计、工业互联网软件开发及生产生活配套服务,给予以下支持。 二、支持集成电路研发设计 第一条 支持企业购买集成电路设计专用EDA设计工具软件和IP(含Foundry IP模块),对于购买EDA设计软件和IP的企业,按市级补贴总额的20%给予区级配套;对从事集成电路EDA设计工具研发的企业以及为企业提供IP复用、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系统的公共服务平台,按市级补贴总额的50%给予区级配套。 第二条 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加大流片投入力度,对完成全掩膜(Full Mask)首轮工程产品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的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按市级补贴总额的20%给予区级配套。 第三条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设晶圆中试生产线和产品质量测评、环境适应性评价、安全可靠性认证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平台。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200万、50万的一次性区级奖励。 第四条 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区级奖励。 三、支持工业互联网软件开发 第五条鼓励在工业控制芯片、5G物联网通信模块、工业智能硬件、现场数据采集与集成、边缘计算、工业数据分析、生产建模仿真、工业互联网标准、新型网络技术等工业互联网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开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从0到1核心技术攻关,对获得国家立项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按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50%给予区级配套,单个企业每年区级配套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以CAD、PLM为主的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企业和以MES为主的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企业积极参与工业智能化升级,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1000万元以下且同步增长达20%(含)以上的,按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七条鼓励企业将计算资源、网络资源、安全防护、会议系统、协同办公等基础设施及非核心业务系统外包,支持企业采购无关联关系的研创城内企业工业互联网相关产品和服务,年度采购金额累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按采购额的1%给予采购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四、完善生产生活配套 第八条国际知名连锁企业租用研创城用房的生产生活配套企业,经认定,按其租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内的实际房租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配套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支持区属国有企业租赁研创城产业用房,并打造产业发展载体。 五、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支持范围适用于在研创城工商注册或实际入驻经营、纳税和统计归属双流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工业互联网软件开发企业和生产生活配套企业,其中生产生活配套企业是指提供金融、法律、会计、人才、咨询、知识产权、技术服务等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以及知名餐饮、酒店等。 (二)特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政策。 (四)本政策实施期间,如与我区其他优惠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未涉及内容以上级政策为准。 (五)各项资金支持等资助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个人或企业承担。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未经双流区政府同意,变更公司注册、税收解缴、统计关系等事项,应等额退还已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 企业入驻咨询点击: 成都芯谷研创城
-
保定市退税减税优惠政策解读(一)
[地址: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面议退税减税是今年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布公告,明确了各项政策具体内容。为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理解掌握相关政策,保定市财政局对各项新出台政策进行了梳理,大体可概括为减、免、缓、退四类: 一、减税类政策 减税类政策主要包括: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征六税两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所得税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一)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2022年3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将上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2022年能够享受加计抵减10%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能够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减征六税两费政策 政策内容:《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3月21日,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解读:《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享受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将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享受主体扩大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时,细化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方法。 (三)小微企业所得税再减半政策 政策内容:《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读: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实施以来,优惠力度逐步加大: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不仅按20%税率交税,而且还有分段减计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就是5%(25%*20%)。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就是10%(50%*20%)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其实际税负=12.5%*20%=2.5%。 3.《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其实际税负=25.0%*20%=5%。 至此,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逐步分别由5%、10%降至2.5%、5%。 举例说明: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未出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前,需要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0*25%=75万元),按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如果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条件,其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100*25%*20%*50%+200*25%*20%=12.5万元),所得税负担大幅减轻。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解读:2018年5月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明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但对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仍然按照普适性规定进行正常折旧或加速折旧,尚未允许一次性扣除。此次第12号公告,对中小微企业进一步给予政策倾斜,明确其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照一定的比例自愿选择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另外,对于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先按照单位价值的50%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是一种新的政策形式。例如,某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3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800万元的机器,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计提折旧,则该企业可就单位价值的50%,也就是400万元在2022年一次性扣除,其余400万元可在剩余9年中计算折旧进行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仅指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的设备器具是指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的设备器具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为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解读:一是提高了加计扣除比例。在2022年以前,只有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100%的加计扣除,其余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的75%加计扣除。16号公告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了100%。二是享受范围。根据16号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也就是说,企业满足《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就可以适用。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三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能在预缴时享受。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的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比较,16号公告少了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目前仅从16号公告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能在预缴时享受。因此,企业既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是制造业,建议选择适用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武汉《关于进一步支持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地址:武汉]面议为进一步建好用好网安基地,打造网络安全的人才高地、创新高地、产业高地,促进武汉市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中指出支持组建产业发展基金,基金总 规模为30亿元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网安基地产业基金建设,大力推动创投、风投发展。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具体内容详情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建设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以下简称网安基地)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市的重大发展机遇,对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建好用好网安基地,打造网络安全的人才高地、创新高地、产业高地,经研究,现将支持网安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网安基地规划范围内市场主体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从事网络安全及其相关产业的教学、培训、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专业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在上述单位、组织和机构从业的各类人才。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人才引进。吸引各类人才在网安基地就业,对在网安基地企业就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对在网安基地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专长型人才以及实用型人才给予购房政策配套奖励。对顶尖型人才、领军型人才、骨干型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励。 (二)支持人才培养。充分利用预留空间,继续支持一流网络安全院校入驻办学,对其办公、教学、科研等配套设施予以保障。支持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培训基地建设。鼓励培养应用型、实用型网络安全人才,继续实施网络安全万人培训资助计划,奖励网络安全优秀学员。对在网安基地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培训、高水平网络安全会议(论坛)和竞赛活动的单位给予资金补助。 (三)支持智库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级网络安全智库。智库以网安基地核心支撑机构名义,依法开展涉及网络安全科研任务以及相关业务活动,为网安基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推动招商引资、校企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享受国家、省、市和网安基地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支持中央科研事业单位在网安基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定机构规格、行政管理岗位等级和人员编制,实行社会化用人和自主管理运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企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打通从技术到产业的通道,促使其成为产、学、研、用各个环节协同创新的大平台。 上述机构在享受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给予其办公、科研等运营维护补贴资金。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国家级第三方专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办公用房补贴。支持国家网络安全众测、信创适配检测中心等平台类项目建设。推动市场将产品众测情况作为采购产品的重要参考,支持通过众测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纳入首购首订目录。推动市场主体与国家部委合作,提供信创产品适配性检测服务,促进信创软硬件产业集聚。 (五)支持科技创新。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在市级其他资金奖励基础上给予配套奖励。对网安基地内新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支持开展核心技术攻关,鼓励网安基地企事业单位采取揭榜挂帅方式申报科技重大专项,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揭榜单位给予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年度增长部分给予奖励。鼓励网安基地企业吸纳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在基地内就地转化,根据技术交易额按照比例给予支持。 (六)加速产业集聚。统筹引导全市网络安全以及相关产业向网安基地集聚,对于新引进的网络安全及其相关项目原则上优先招引至网安基地。对落户网安基地的企业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比例给予奖励。联合龙头企业开展产业链宣传推介和项目洽谈,积极利用股权投资方式吸引项目落地。鼓励网安基地企业、协会和个人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比例给予奖励。鼓励园区(孵化器)招商,对引进国内外知名孵化器、众创空间落户的,给予园区招商奖励;对引进在网安基地设立总部、行业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的网络安全以及相关产业知名企业的,给予园区招商奖励。每年根据园区(孵化器)入驻的企业贡献情况,给予园区(孵化器)运营机构一定比例奖励。 (七)扶持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按照购置、改造技术设备总额给予资金补助。按照企业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经营奖励,对销售收入实现突破性增长的企业兑现上台阶奖励。支持网安基地企业参与国内各级信息技术应用场景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资金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在网安基地设立园区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对重要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 (八)财政奖励支持。网安基地在招商引资、总部经济、工业技改等方面按照现有市级政策予以支持,对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九)加强土地供应。积极支持网安基地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申报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并争取申报省级重大建设项目。保障网安基地发展空间,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保障网安基地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十)支持组建产业发展基金。组建网安基地产业基金,重点对网络安全以及相关产业的培育与引进、关键技术研发与成果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等给予支持,基金总规模为30亿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网安基地产业基金建设,大力推动创投、风投发展。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2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除第八条财政奖励支持和第九条加强土地供应以外,其他内容由临空港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措施,省、市、区现行政策在本《通知》中未涉及的,依然按照省、市、区现行政策执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执行。对本通知未涵盖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临空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后给予支持。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日
-
2021保定年终楼市白皮书之政策篇
[地址:保定市]元/㎡·天一、房地产税 2021年12月27日,据财政部新闻办公室消息,2021年全国财政工作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要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做好房地产税试点准备工作,规范财务审计秩序,财政管理监督进一步加强。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 ,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对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 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国务院将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明确具体试点政策。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试点期限为五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五年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期限自国务院印发试点办法之日起计算。 二、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以下情形免征契税 1、夫妻因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 公有住房 的;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 3、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 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河北省还明确了契税法第七条两种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规定: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征收、征用 ,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于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对于房屋产权调换或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价格差额的免征契税,支付价格差额的,对价格差额部分征收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 ,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契税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 家庭唯一住房 (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 征收契税;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 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 第二套 改善性住房, 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 征收契税;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 征收契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除外)。 以下情形可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三、装配式建筑 2021年1月12日,保定市印发《保定市装配式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细则中指出: 全市行政区域内 新建保障性住房 项目和 政府投资项目 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新建公共建筑原则上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设; 中心城区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地上面积的50%,涿州市、高碑店市、安国市和白沟新城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地上面积的40%,其他县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地上面积的20%,并应首先建设装配式建筑。 对采用装配式建设方式且预制装配率50%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予以地上建筑面积3%面积奖励。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不纳入预售范围。该部分建筑面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起始年限维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变。 行政审批局可提前为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的装配式商品房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2021年9月25日,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保定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办法中指出: 预售人应协助承购人 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完成首次登记止。 其中,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应按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总额的40%计算。根据预售人的信用信息记录,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可相应调整为35%、43%或45%。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工程等其他直接用于工程建设费用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金和利息、缴纳土地价款、营销费用及预售人的员工工资等费用。 五、放开落户 保定市出台《促进流动人口在保定市中心城区落户的意见》,实施 零门槛落户 政策。在保定市中心城区城镇地区,外来流动人口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随迁。 流动人口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公民实际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屋,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亲属家中、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等处, 自择地点落户 。 六、保定人才十条 落户奖励政策 奖励对象: 非保定市户籍,来保留保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2020年11月6日后首次落户保定主城区均可享受落户奖励政策。 保定市域内,已在该市主城区之外县(市、区)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迁入主城区,以及2020年11月6日后迁出该市主城区再迁入的,不享受落户奖励政策(从驻保高校集体户迁出的毕业生除外)。 奖励标准:1000元/人。 申领安家费 适用对象: 2020年11月6日后,首次在我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高校毕业生、技师(技能等级二级)以上的技能人才。 安家费申领条件及标准: 2020年11月6日后,在保定市主城区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且所购住房属申请人家庭在该市 首套住房 的,按 博士 学位研究生每人 15万元 、 硕士 学位研究生每人 6万元 、 本科 学历每人 2万元 的标准给予安家费。 双一流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毕业生按每人6万元、高级技师(技能等级一级)按每人6万元、技师(技能等级二级)按每人2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费。 。 购买现售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安家费自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一次性发放。 。 上市交易 非我市户籍人才所购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 3年内不得买卖 。
-
2022年度宁波市人才优惠政策
[地址:]面议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更大力度吸引天下英才与宁波共成长,加快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战略支点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大甬江引才工程实施力度。现将2022年甬江引才工程公告如下: 一、引进对象与重点 2022年度甬江引才工程将聚焦宁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面向海内外择优支持契合宁波产业发展方向、促进产业水平提升、引领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项目,入选项目数将在往年基础上翻倍。 重点引进科技创新和城市经济两大领域人才和团队项目,其中科技创新领域紧贴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培育工程,重点支持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关键核心基础件、高端装备、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产业;城市经济领域重点支持电子商务、港航物流、金融保险、文教卫体、专业服务、规划设计、时尚创意、科技服务、现代农业等产业。 二、项目类别与申报条件 2022年度甬江引才工程分双创人才项目、双创团队项目、资本引才团队项目等3个类别。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已获得宁波下辖区县(市)及开发园区政策支持的、创业类项目已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或已全职落地宁波的人才和团队项目。具体为: (一)双创人才项目 分创新人才项目、创业人才项目、青年人才项目等3个子项。具体申报条件为: 1.创新人才项目 (1)申报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且拥有3年以上相关全职从业经历(截至2022年2月28日,下同),或具有较高业内影响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7年1月1日后出生,下同)。 (2)近1年内(2021年3月1日以后)来宁波工作或计划来宁波,依托宁波企事业单位全职开展创新成果转化或基础研究,入选后须全职在宁波连续工作5年以上,项目管理期内不得在宁波市外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全职工作。 (3)人才依托单位运行状况良好,配套支持措施完善,能给予人才必要的科研资金和研发设备,并提供项目产业化所需的各类要素。 (4)人才依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创始人或最大自然人股东均不得申报创新人才项目。 2.创业人才项目 (1)申报人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较高业内影响力,且拥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1957年1月1日后出生,下同)。 (2)近5年内(2017年3月1日以后)来宁波工作或创业,申报人在宁波创办企业成立1年以上(2017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申报人须为企业创始人、法定代表人,且是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1家企业只能申报1个创业人才项目。 (3)科技创新领域申报项目,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创业人才(自然人)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城市经济领域申报项目,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创业人才(自然人)货币出资不少于50万元。 3.青年人才项目 分青年创新人才项目和青年创业人才项目,限科技创新领域人才申报。申报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2年1月1日后出生),其他申报条件与对应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相同。 (二)双创团队项目 双创团队项目分创新团队项目和创业团队项目等2个子项。 1.创新团队项目 申报的创新团队应拥有显著创新业绩或较大创新潜力,依托宁波企事业单位全职开展创新成果转化或基础研究,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团队一般应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4名成员;带头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或具有较高业内影响力,且拥有3年以上相关全职从业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成员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且拥有3年以上相关全职从业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1977年1月1日后出生)。 (2)带头人和成员近2年内(2020年3月1日以后)来宁波工作或计划来宁波,入选后带头人及成员须全职在宁波连续工作5年以上,项目管理期内不得在宁波市外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全职工作。 (3)团队依托单位运行状况良好,配套支持措施完善,能给予团队必要的科研资金和设备,并提供项目产业化所需的各类要素。 (4)团队依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创始人或最大自然人股东均不得作为带头人或成员申报创新团队项目。 2.创业团队项目 创业团队应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有望提升宁波产业水平,能引领带动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团队一般应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4名成员;带头人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较高业内影响力,且拥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成员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拥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7年1月1日后出生,下同)。 (2)带头人和成员近3年内(2019年3月1日以后)来宁波工作或创业,或计划来宁波创业;带头人(自然人)须为企业创始人、法定代表人和第一大股东;带头人和成员(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含申报企业中,带头人和成员直接持有的在落户区县(市)注册成立的持股平台股份),且持股成员不少于2名。 (3)科技创新领域申报项目,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200万元,带头人(自然人)实际到位的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城市经济领域申报项目,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带头人(自然人)实际到位的货币出资不少于50万元。 (三)资本引才团队项目 资本引才团队应有较好市场前景,自带技术、项目和资金来宁波发展,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团队应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4名成员;带头人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较高业内影响力,且拥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成员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拥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带头人和成员近4年内来宁波工作或创业,且已在宁波创办企业(2018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带头人(自然人)须为企业创始人、法定代表人和第一大股东,带头人和成员(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含申报企业中,带头人和成员直接持有的在落户区县(市)注册成立的持股平台股份),且持股成员不少于2名。 3.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500万元;带头人(自然人)实际到位的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企业已获得民间资本投资(除宁波市各级政府性出资部分和团队自有资金出资外)且实际到位出资不少于300万元(含资本公积)。 对申报上述项目类别的人才或团队,如特别优秀或紧缺急需的,可视情在年龄、学历等申报条件上破格1次。 三、申报遴选程序 申报遴选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会同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以及城市经济领域相关责任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为: (一)申报受理。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登录甬江引才工程网上申报系统(https://www.nbrc.gov.cn/a/login),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申报分部门进行受理:科技创新领域项目中,在甬高校申报的创新类项目由市教育局受理,在甬科研院所申报的创新类项目由市科技局受理,其他申报项目由市人力社保局受理;城市经济领域项目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各领域责任部门受理;资本引才团队项目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受理。 (二)资格审查。2022年3月至4月,科技创新和城市经济领域申报项目采用分级分层的方式,由相关单位开展资格审查;资本引才团队项目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合规性尽职调查。 (三)专家评审。2022年4月至7月,邀请相关领域的科学家、风险投资专家和产业行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采取书面、答辩或现场走访等形式进行评审。 (四)真实性审查。2022年7月至8月,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开展知识产权及学术成果真实性审查。 (五)尽调走访。2022年7月至8月,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开展现场尽调走访。 (六)审定发文。2022年9月,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意见和尽职走访等结果,结合宁波产业实际,按相关程序审定发文。 四、政策支持 (一)项目资助 1.对入选科技创新领域的创新人才、创业人才、青年人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项目资助;对入选城市经济领域的创新人才、创业人才给予一次性50万元项目资助。 2.对入选科技创新领域的双创团队,按A、B、C层次分两期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项目资助;对入选城市经济领域的双创团队,按A、B、C层次分两期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项目资助。 3.对入选的资本引才团队,按申报时实际到位民间资本货币投资的30%给予项目资助,资助金额向下取整至十万位,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资助经费一般在团队入选后分2期拨付,每期安排50%。项目企业在甬注册之日起,累计投入项目的直接支出达到资助经费总额2倍以上的,拨付第一期经费;累计投入项目的直接支出达到资助经费总额4倍以上的,拨付第二期经费;如第一期申请时已满足第二期条件,可将第一、二期合并拨付。直接支出是指用于宁波项目企业且与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对人才层次高、影响力大,核心技术世界领先,属于颠覆性创新,且产业化、市场化前景特别好的重大人才团队项目,资助额度上不封顶。 (二)安家补助及购房补贴。 符合条件的入选人才和团队带头人,可按相关文件享受安家补助及购房补贴等安居政策。 (三)金融信贷支持。 入选人才或带头人创办的企业可在合作银行享受最高2000万元的信用贷款和3年无还本续贷服务,以及最高2000万元创业贷款额度内的银行基准利率贴息,并根据企业发展情况,优先推荐在宁波市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优先推荐政府性基金等给予投资。 入选的人才和团队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甬江引才工程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和落户地配套资助政策。相关经费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发放。 五、其他事项 (一)2022年度甬江引才工程集中遴选项目于2022年2月28日申报截止。 (二)申报人不得同时申报甬江引才工程2个及以上不同类别的项目;已入选3315系列计划团队带头人及成员均不再作为甬江引才工程申报对象;已入选3315计划或泛3315计划且符合公告申报要求的个人,允许申报甬江引才工程资本引才团队项目;已享受宁波市顶尖人才项目支持的、通过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担任市直或部省属驻甬单位主要领导职务的、通过市本级一事一议直接引进的相关人才和团队,均不再作为甬江引才工程申报对象;未履行且未妥善处理原协议的公派留学人员、高级访问学者、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人员、由各级财政支持出国的其他人员,或存在违纪违法、学术不端等行为的人员,均不再作为甬江引才工程申报对象。 (三)申报人(包括团队带头人和成员)应对申报内容谨慎作出承诺,并在申报书承诺栏中签名;入选项目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换团队成员,不得随意减少注册资本、变更项目内容和项目目标;入选项目落地宁波后,不得在异地申报同类项目。创业类项目入选人才团队须将主要精力放在宁波项目上,在宁波创办的企业须实质性运营且10年内不搬离宁波,如申报项目在异地有多家相关联公司的,须承诺以宁波公司为主体上市;创新类项目入选人才团队须在宁波全职工作5年以上,项目管理期内不得在宁波市外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全职工作。不能按要求履行的,视作自动放弃入选资格。 (四)申报人填报的信息如有虚假,将取消参评资格并列入失信名单,今后不得申报甬江引才工程;已入选的,一律取消入选资格;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报送的申报材料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如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涉密部分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另行报送,并附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密级证明,但不得报送绝密级材料。 (六)本公告由中共宁波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泉州市区块链产业优惠政策
[地址:泉州市安溪龙门镇]面议《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区块链技术应用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泉政办[2020] 21 号) 1.租金优惠: 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经认定的区块链产业孵化器、集聚区或 数字经济园区的重点区块链企业或机构企业用房,由受益财政给予 3 年的房租减免,对租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不超 过 50 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 15 万元, 房租补贴期限 3 年,按年以先缴后补的方式实施。 2.领军企业落户奖励: 支持鼓励区块链领军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 互联网产业发展方向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 金达到 2000 万元以上、位居行业相关细分领域前 5 名、具有核心技 术或创新模式的龙头企业或平台,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实际到位资本 金的 1%~3%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3.推动成立产业联盟: 对落户泉州市,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 成立的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研究院(研究中心), 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 4.建立市级区块链应用场景、应用示范项目库: 推动在数字金融、物流、能源、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 理、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应用场景、示范应用项 目。支持示范应用项目的对接落地,对使用项目库中产品或服务的 企业或机构,每年择优支持 10~15 家企业或机构,采取事后补助的 方式,按其实际支付费用的 50%给予奖励,每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 过 10 万元。 5.强化活动带动: 鼓励国内外区块链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在我市举办全国性的行 业峰会、发展论坛、创业路演、文化沙龙和创新大赛等活动,报市 政府批准后,按其规模和实际支出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6.强化人才引进: 将区块链人才(团队)纳入市人才工作重点和全市年度紧缺急 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支持区块链人才(团队)申报泉州市高层次 人才和港湾计划人才团队。对入选港湾计划人才团队的, 给予 100~300 万元支持; 对认定为泉州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第一至第五层次分别 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补助资金; 被我市认定为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安居保障、子女入学、进修 培训、医疗保障、职称评聘等工作生活待遇。 7.强化技能培训: 支持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区块链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培训 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按每人 800 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个人取得区块链智能合约开发、区块链系统管理等专项职业能 力证书的,给予每人 500 元培训补贴。 探索人才订单式培养模式,支持我市有区块链学员培训意 愿和能力的培训机构,与国内外高等院校、专业机构联合采取订单 式培训机制,设立区块链专题培训班。对以就业订单形式向我市院 校推出培养需求,可根据有效学员数量给予奖励,项目实施周期内 完成 50 名、100 名、200 名专科以上学员培养,最高奖励 20 万元、 50 万元、100 万元。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 由泉州市数字泉州 建设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所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与泉 州市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 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
-
江夏区关于加强程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地址:]面议江夏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关于加强程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根据我区政府常务会2020年12月(19)期会议纪要,现制定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一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分别按照国家、省、市拔付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国家、省、市、区奖补总额不超过投资总额的80%)。 2、对新认定并获得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区级给予单个获奖产品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4、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 (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 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二 支持企业培育高新技术 5、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户20万元配套补贴;对首次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配套补贴,对超过有效期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补贴(同一年度科技小巨人奖励和高企认定奖励不重复享受)。 6、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区行政区域内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市级财政每户补贴50万元,区级分批次配套补贴50万元. 7、对在本区备案的服务机构辅导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年度通过认定数3家(含)以上的给予6000元/家、10家(含)以上的给予10000元/家标准进行补贴。 三 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8、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实现向本地企业转移转化的,并在本区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按实际成交额,给予4%的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对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在本辖区内实现成果转化的,并在本区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区级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4%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对区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补贴。 11、对经省、市科技局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区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技术合同认定金额达到1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10亿元的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2、对经申报并通过区科经局审核的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补助标准原则上为每场不超过10万元,对于大型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院士、专家专项活动等),补助标准原则上每场不超过30万元。 13、对已建成并验收的农业科技项目及已经引进成果成功转化的农业项目进行支持,原则上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万元。 四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4、对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三大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技术先进型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按要求填报统计直报平台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区级按其研发投入的5%给予补贴;其他产业领域同类企业,区级按其研发投入的 3%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年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下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重点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就高不就低,不予重复享受) 五 支持企业业创新平台建设 15、企事业单位新获批国家工星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区级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贴;申报获批省级或者市级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学研究中心等的,区级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贴。经省、市科技局绩效考评,等次为优秀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区级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建立企业研发中心、校企联合等研发平台,经区级认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16、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区级给予 10万元奖励;经市科技局绩效考评等次为优秀的市级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区级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创建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经区级认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17、对新创建的国家、省、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创小微园企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区级按照100万、50万、30万 1∶1配套奖励;鼓励我区工业园提档升级,创建区级现代工业园、科创小微园,对园区基础设施等投入,给予每家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
最高支持5000万!《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地址:北京亦庄]面议近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了《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印发将加快推动北京国际创新中心建设,优化高精尖经济结构,促进创新能力、质量效益大幅提升和持续提高。 《管理办法》资金支持范围包括:高精尖资金重点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高端制造、产业基础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数字经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技术转化应用、特色园区、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支持对本市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提升、产业结构深层次调整和转型升级、经济增长和投资促进等方面有重要支撑的项目和机构。 《管理办法》明确对总投资 10 亿元(含)以上,或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项目,以及实施并购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分年度安排,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详情如下: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为规范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下称高精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稳固以高精尖为代表的实体经济根基,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精尖资金,是指由北京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公共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用于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 2020-2022 年)》,北京十大高精尖产业系列政策以及国家和北京市相关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要求,加快国际创新中心建设,优化高精尖经济结构,促进创新能力、质量效益大幅提升和持续提高,推动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产业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发展,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高精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普惠,达标即享,注重绩效的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在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以及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发展等方面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高精尖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和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使用方式 第五条高精尖资金重点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高端制造、产业基础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数字经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技术转化应用、特色园区、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支持对本市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提升、产业结构深层次调整和转型升级、经济增长和投资促进等方面有重要支撑的项目和机构。国家有明确资金配套要求的,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要求配套。 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其他文件设定的联合惩戒的单位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高精尖资金采用贷款贴息、保险补贴、融资租赁补贴、转型升级奖励、拨款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 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贡献企业提供普惠性贴息,要求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且在合同期内,在京上年度工业重点产业或软件信息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纳统一定额度以上,贴息率不超过 2% ,实际利率低于 2% 的,按实际利率贴息。分年度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对总投资 10 亿元(含)以上,或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项目,以及实施并购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要求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实际利率低于 LPR 的,按实际利率贴息。分年度安排,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 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金融机构推出的专项信贷产品,提供项目贷款的配套贴息。要求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项目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贴息率不超过 2% ,使用腾退空间、老旧厂房的项目,贴息率再增加 1% ,总计不超过实际利息,分年度安排,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保险补贴 在基础性、创新性产品应用推广,商业航天卫星发射等领域给予保险补贴,要求项目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 50% ,分年度安排,最高不超过 3 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融资租赁补贴 要求企业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企业已发生使用于项目研发、建设投资但未经过补贴的融资租赁费用,按照不超过 5% 的费率给予后补贴,分年度安排,最高不超过 3 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转型升级奖励 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特色园区、老旧厂房再利用、生产性服务业、新型基础设施、产业链协同、创新产品产业化等领域对符合标准的重点项目和机构给予奖励,投资类项目按投资比例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五)拨款补助 对具有基础性、公共性、或平台性,需要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的其他项目,采取拨款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支持方案通过揭榜挂帅方式确定,或按照市政府审议的方案执行。 第七条 同一项目高精尖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采用一种方式支持,对已获得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鼓励各区对高精尖资金支持的项目和机构给予配套。 第八条 市级重大项目和重点机构,支持方式和标准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按照市政府审议的方案执行。 第九条高精尖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项目谋划、项目前期费用、项目评估、绩效评价以及委托管理费等费用,在高精尖资金中列支。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进一步制定高精尖资金使用的实施细则,明确具体领域的支持方式、标准、以及操作流程等内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定期发布高精尖资金实施指南,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机构,并将年度高精尖资金使用结果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实施指南优先从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项目库中遴选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项目信息入库。 第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和执行高精尖资金支出预算,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组织实施。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履行调整变更程序。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前,需签订合同的,项目单位须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对需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在半年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验收申请,并履行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高精尖资金后,应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高精尖资金使用用途的,应实施专户管理,按要求使用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高精尖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绩效完成、承诺兑现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跟踪和绩效评价。对不配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有权将资金收回。 第十六条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高精尖资金支持项目和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绩效完成、承诺兑现等情况的监督管理,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验收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遵守相关承诺,长期立足北京发展,按约定完成绩效目标,积极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以及其它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八条高精尖资金一经批准拨付,须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终止或变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批准终止或变更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收回全部或部分高精尖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高精尖资金,对高精尖资金申报和使用中存在虚报、骗取、挪用、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高精尖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发。 第二十一条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和发展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京经信委发〔 2017 〕 74 号)同时废止。
-
泉州安溪人才优惠政策
[地址:泉州安溪县]面议《 中共安溪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溪县吸引国内外高水平高校毕业生专项行 动方案的通知 》 (安委人才 [2020] 6 号) 1.支持对象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来安溪就业的国内外高水平高校毕业生,即 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以及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机构(QS、 THE 和 U.S.News)发布的最新排名同时排在前 300 名大学的全日制 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安家补贴 高水平高校毕业生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 分别给予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每人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的安家补贴。 3.引才推介奖励 引才机构、用人单位或个人为我县引进高水平高校毕业生(需 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按照博士、硕士、本科 毕业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1.5 万元、1 万元。 其它人才政策 一、人才待遇 对照安溪县落实泉州市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 套策,高层次人才按第一至第六层次进行分类,给予相应的政策扶 持,且可叠加享受各级人才资金补助政策。其中安溪县本级的政策 待遇如下: 1.资金补助: ①确认 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第一至第五层次分别给予 4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6 万元、2 万元工作经费和生活补助。 ②确认 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根据团队和项目评估情况, 给予 20-60 万元的经费支持。 ③确认为高层次人才的,到我县企事业工作并签订 3 年以上劳 动合同、每年在我县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的,按在我县实际工作 时间每月给予固定工作生活津贴:第一层次人才每月 10000 元,第 二层次人才每月 5000 元,第三层次人才每月 2000 元,第四层次人 才每月 1000 元,第五层次人才每月 800 元,第六层次人才每月 500 元;同一对象补助不超过 3 年。高层次人才中属于教师类别的,按 照《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教育系统优秀人才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7] 93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助。 ④高层次人才参加所属领域市级及以上荣誉奖项评选的,对获 奖者按所获奖励资金的 20%给予叠加奖励,各项配套叠加奖励最高 100 万元。 ⑤确认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从正式认定的第 2 年开始,按其 前一年工资薪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人才贡 献奖励,奖励期限为 3 年,具体奖励标准为: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 按县级留成部分 100%给予奖励,第四至第五层次人才按县级留成部 分的 50%给予奖励。 ⑥确认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第一至第五层次,分别给予1 0000 元、8000 元、6000 元、4000 元、2000 元引才奖励,团队翻 倍。 ⑦对设有县级及以上实习实训基地、众创空间(基地)、孵化 器、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接收全日制 在读博士、硕士研 究生及985211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读理工类本科生参 加 1 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按每人每月 1500 元、 本科生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 50%给予企业进行补助,专项用于实 习实训人才的交通、食宿补助等,补助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⑧对用人单位招收 35 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教育毕业的博士、硕士 研究生,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以及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 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前 500 名的大学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 定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的,每缴纳社保满 6 个月的,其中用人单位 为该人员缴费部分的 30%,由政府补助给用人单位,补助期限不超 过 3 年。 2.住房保障: 确认为高层次人才的,在泉州无住房且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 可选择以下一种住房保障政策: ① 选择自行购买市场住房的 ,按第一至第五层次,分别提供 8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购房补助(市县两级财 政按 1:1 的比例承担),第六层次的,不予补助。 ② 选择自行承租市场住房的 ,按第一至第三层次,分别给予 2000 元、1500 元、1000 元租房补助,第四至第六层次的,不予补 助。 3.子女入学: ① 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 经认定的第一、第二层次人才,其 子女可按个人意愿选择在全县范围内的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就读;第三、第四层次人才,可安排其子女在本县的居住地或工 作单位所在地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第五、第六层 次人才以及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其子女由县教 育局妥善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泉参加中考、中 招,按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分别给予 15 分、10 分、5 分的加分照顾。 ② 高中教育阶段。 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需要从外地转入我县达 标高中学校就读,按照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4.进修培训: (一)高层次人才参加人才专题研修培训的,根据其实际支出情况, 给予最高 1 万元资金支持。 (二)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展工科类人才在职教育,人才取 得高一层次学历(学位)后继续与原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合同的,根据取 得博士学历(学位)、硕士学历(学位)的人数分别给予企业每人 8000 元、4000 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职企业员工,继续与原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适当补贴:①高级技师(一级)每人 2000 元;②技师(二级)每人 1600 元;③高级工(三级)每人 1000 元; ④中级工(四级)每人 700 元;⑤初级工(五级)每人 500 元。 5.医疗保健: ①第一层次人才,可享受一级医疗保健待遇;第二、第三层次人 才,可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第四、第五、第六层次人才,可享受 三级医疗保健待遇。 ②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每年可享受免费健康体检 1 次。 6.户籍迁入: 高层次人才落户安溪,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二、人才平台建设 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对新认定的每站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建站补助;每招收一名博士 人员,给予 1 万元培养资助;经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合格每人每年发 放 2 万元的科研和生活补助。主持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省及市项 目资助的,予以 3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出站博士后 人员留在安溪,且与我县企事业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 缴纳社会保险,给予 4 万元的科研和生活补助。 2.院士工作站 对新认定的每站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建站补助;绩效考核结果为 优秀、良好的工作站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的绩效奖励。 3.专家工作站 对新认定的每站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建站补助;绩效考核结果为 优秀、良好的工作站分别给予 2 万元、1 万元的绩效奖励。 4.行业平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 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3 万元。 5.各类工作室 支持安溪铁观音大师(名匠)、安溪铁观音制茶工艺大师(荣誉大 师)、工艺美术大师、技能大师、中小学名师设立大师工作室、 名师工作室,技艺传习所一次性给予 2-5 万元的建站补助经费。 三、人才服务 根据《安溪县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暂行规定(试行)》,设 立高层次人才发展服务中心,打造安溪智酷网上服务平台, 为各类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子女就学、医疗保健等一 站式便捷服务。 建立重点园区、企业党建+人才融合机制,实施领导挂钩 双联、工作队伍双员、党员人才双培、服务发展双 引、基础保障双强的五双推进计划,促进重点园区、企业 党建与人才工作同频共振、相融互促。 四、人才认定 安溪县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 营管理水平达到我县领先及以上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县某一领域 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个 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安溪工作或来安溪创业发展,符 合《安溪县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规定标准之一的人才。 分为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的认定标准和认 定程序与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第一至第五层次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一致;第六层次人才为我县自行制定标准的各类优秀人才。
-
泉州安溪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地址:泉州安溪]面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配套措施的通知》 (安政综[2021] 24 号) 1.推进民营企业做优做强 (1) 鼓励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对在国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 500 万元奖励,其中在科创板上市的叠加 奖励 95 万元。 (2)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对企业工业产值首次超过 3 亿元、5 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10 万元、15 万元奖励。 (3) 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服 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 5 万元奖励,对同一年度先后获得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平台)的,给予补差奖励。 (4) 鼓励首台(套)关键技术攻坚。 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 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被评定为省级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的装备产品,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 (5) 强化四上企业培育。 对经确认为新增纳统的规上工业、 规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电商企业,第一年给予 2 万元 奖励,第二年给予 1.5 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 1 万元奖励;限额以 上住宿、餐饮企业分 3 年期每年给予 1 万元奖励。对新增纳统的电 商企业首年营业收入比前一年度增加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 2 万 元奖励;增加 2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4 万元奖励,以此类推,奖励最 高不超过 10 万元。 2.推进民营企业创新创造 (1)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获得国家重大重点专项、省级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分别按项目下达经费的 20%、30%给予配套支持。 在享受省、市科技创新劵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 10%的配套奖励。 对研发经费投入增量部分,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 础上,按县级承担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对新进入国家研发投入统 计口径的规上企业,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 按县级承担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2) 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补助; 对国内一流高校、大院大所、知名企业到我县建立的重点实验 室等高水平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财政经费支持; 对新获得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 元的配套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 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申报多种平台称 号和不同级次的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不重复补助。 (3) 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对当年培育 3 家及以上企业获得国家认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给 予 5 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 对列入市级瞪羚计划的入库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 对首次申报并受理的省高或国高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企业,在落实省市补助政策的基础上, 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奖励; 对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 22 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 3.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1) 鼓励电商总部回归。 对县域外总部回归安溪的纳统电商企 业,年网络销售额达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上的,分 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 不超过 50 万元。 (2) 推动跨境电商发展。 对跨境电商企业支付国际快件、邮政 小包等年度物流费用达 50 万元以上的,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 1.2% 给予补助,单价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企业建设跨境 电商海外仓,自主建设仓储面积达 1000 平方米以上的,且当年度实 际投资额达 60 万美元的项目,经综合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 元资金补助。 (3) 促进电商聚集发展。 对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聚集发展平 台、年交易额达 500 万元以上的纳统电商企业,根据合规凭证给予 每年平方米每月 8 元的租金补贴,单价企业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行业协会、电商园区(基地)组织 5 家以上电商企业抱团 参加国内知名电商展、网货展等展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每 个标准展位(3m3m)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贴 0.5 万元,单价企 业参展最高补贴 3 个展位,全年最高补贴不超 5 万元。 4.推进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创新 (1) 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服务功能。 立足县域实际, 将茶园、仓单、应收账款等纳入反担保物范围,拓宽反担保物类型。 (2) 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设立政府引导的产业股权投资 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加快推动县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民企创新 创业范围。 5.推进民营企业人才引培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对首次在安溪注册并为我县 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年纳税额或招工引工人数符 合规定的,给予 80-250 平方米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 28.75 元/平方米/月,2022 年起每年上浮 15%,最高不超 40 元/平 方米/月,补贴期限三年。给予服务机构税收减免优惠,第一年按其 在安溪县本级留成部分的 100%奖励,第二年至第五年按其年纳税额 分别给予 75%-85%的奖励。 本措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客服热线:400-6366558转0
津ICP备2020006662号-3 园区云招商 版权所有 部分文章为本站原创,未经许可,禁止转载!